赠送面积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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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面积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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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面积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
赠送面积购房合同注意事项有
篇一:
购房合同赠送面积会写
篇一:
购房合同住房面积要写清楚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购房合同住房面积要写清楚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有友向记者反映,最近预订了一个楼盘,房子有赠送面积,但销售人员表示,买卖合同上面不会出现赠送面积的字眼,而且房产证上也不会出现赠送的面积,只会把户型图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粘上去。
该友担心,以后如果要进行拆迁时,赠送的部分是否能获得补偿?
关于这些赠送面积,在签合同时如何能确保自身的权益?
对此,律师陆映文表示,一般来说,拆迁时的赔偿依据为房产证上标明的房屋面积或者实际测量面积。
她建议该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和房地产开发商协商好,将房屋的具体面积写清楚,不需要区分是否赠送面积,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陆律师还提醒,赠送面积可能包括电梯、过道等和其他户主公摊的面积,市民在购房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这种情况。
另外,该友还提到,他选的楼层为15楼,而该栋楼旁边有一条规划路,以后会有建设,因此他担心建设噪音会影响到生活。
对此,地产界人士黄国敏表示,会否受到噪音影响要看建设的距离有多远,如果确实受噪音影响的话,可以在窗户安装隔音玻璃,噪音会变小一点。
如果噪音过大,陆律师则建议和施工单位协商,必要时可向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篇二:
关于赠送面积
关于赠送面积:
1、赠送面积不属于产权面积,通常不会写入购房合同,购房者交房后一旦遇到赠送面积“缩水”的问题,由于没有合同约束,购房人很有可能失去与开发商据理力争的依据。
2、市场上不少入户花园是从公共走廊上划分而来的,倘若这一部分算入了建筑面积,买房者看似得到了实惠。
但此部分如果算作公摊位置时,业主在交纳物管费时,面临重复交纳费用,即你已经交过的一部分公摊面积费用。
此外,由于入户花园要计一半建筑面积,在规定面积内,大的入户花园必然造成室内空间变小。
3、利用“层高”作为赠送面积,是挑高房的主要卖点。
但此类房源存在以下3个弊端:
1)、每个项目规划都有总限高络超女,将房屋层高做大的同时,意味着整个项目的建筑面积可能减少,开发商为保证项目总利润,销售单价往往很高。
2)、这种做法会使舒适度降低,入住者感觉到空间的压抑。
房屋的层高一般都是3米,开发商“偷”来的夹层、跃层,层高不一定能达到国家规定的高度,因为他们报批的时候是平层,但是层高又是留来修夹层和跃层的,这样的层高肯定不会达标。
3、安全系数也会降低,比如楼梯的倾斜高度相对会很高,较陡的楼梯不利于孕妇、小孩及老人攀爬。
4、通过设计飘窗来做赠送面积可以说是开发商最早的方法。
其中飘窗有真飘窗和假飘窗的区别:
开发商在设计图纸中和毛坯房交付时可能会有“低台”搜狗,但客户装修时,这个“低台”可以打掉。
由于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米以下空间不计入建筑面积,为了层高不超过米,开发商通常会做一个较低的平台,这称为低台凸窗(也就是真飘窗),这是最早的赠送面积办法。
由于本身凸窗有米的层高,加上打掉的那部分“低台”,凸窗部分的层高可达到米甚至更高。
另一种做法是把带窗外墙向外推移,把窗台放到最低,做成大玻璃窗,这样在外立面上会凸出一部分。
只要凸窗部分层高不超过米,便可有效达到赠送面积的目的。
赠送的究竟是什么面积:
1、“偷面积”
所谓“偷面积”,当然并不是真的偷,而是利用商品住宅现行的建筑设计规范,尽量多设计一些既可以让业主利用,但又不计入销售面积或只计算一半面积的居住空间(如阳台、入户花园的面积按50%计算;层高低于米的空间也不计入销售面积等),以提高单位面积的使用率,让购房者觉得“物超所值”。
“偷面积”实际是钻了“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的空子,减少了建筑的套内面积。
这样一来,可以帮助开发商减少上缴税费,在楼盘营销时,更是可以将“偷”
来的面积“赠”给买房者,以增加项目销售的卖点。
2、违建面积
部分开发商的“赠送面积”,是通过擅自变更规划设计违法搭建起来的。
具体操作手法是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后,再自行或通过购房者集体委托其指定的关联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改造。
即在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同时与购房者签订委托装修改造协议,由购房者委托其指定的关联装修装饰公司“免费”装修改造,一旦涉诉便金蝉脱壳,违规主体还是购房者,导致购房者“被违规”,使得房屋实际使用面积增大。
3、侵犯共有面积
开发商对部分特定住户购房者所赠送的面积,实际为业主共有面积。
如常见的承诺给顶层业主的顶层露台、给底层业主的地下室空间等。
根据《物权法》规定,该部分空间应当属于该楼的全体业主共有,而非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等于是慷他人之慨,将原属于共用的部分许给一户独用。
只要其他业主提出异议,受“赠”的业主是无法独享其利的。
涉嫌虚假宣传所谓“赠送面积”,前提应该是所赠面积合法,且赠送人拥有合法产权。
由于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是不计入容积率的,部分赠送面积甚至是涉嫌违法和侵权的面积,其赠送行为均属无效。
即便其能通过“偷面积”达到“赠送面积”的目的,但因为开发商在售房时便已经将赠送面积的成本摊到了房价中,“赠送”仍旧是有名无实,故涉嫌违法虚假宣传。
只是相关部门长期以来对开发商“赠送面积”的宣传视而不见,进一步纵容了开发商。
所获“面积”不牢靠
因开发商对所赠送的面积往往不具有合法产权,因此不会也不可能写入《房地产证》。
而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只有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证的产权面积才受法律保护。
这就意味着开发商所送的面积并不受法律保护,不可能像房地产证登记的面积一样,可以用于投资、抵押,拆迁时也不会得到补偿,在遭遇纠纷时权益更是无法得到保障。
损害他人利益
由于开发商加建了“赠送面积”,总建筑面积增加,容积率相应提高,绿地比例减少,人口密度增加,各类公共设施使用率增加,使用寿命降低,业主整体的生活环境和品质都会有所降低。
又由于容积率与土地出让金的多少有关,调高容积率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规划变更手续,部分“赠送面积”是开发商未经调整容积率违建而来的面积,开发商提高了容积率却没有补交地价,导致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
类似宣传应限制
开发商“赠送”的面积既然不合法,为什么所有的购房者还趋之若鹜呢?
原因很简单,反正是“赠送”的,有了总比没有好,不要白不要,这是几乎所有购房者共同的想法。
因为一方面该面积表面上看是不计价的,另一方面“法不治众”,即便是违法搭建,估计也不会让业主整改。
至于产权合法与否、容积率提高后的居住舒适度降低,一般很少有人予以关注,财政收入的流失更和业主无关。
从这个角度来说,购房者自然愿意接受。
正是为了防止开发商“偷面积赠送”,政府才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对项目的规划设计予以审核、验收。
所谓的“赠送”往往有名无实,涉嫌虚假宣传,应当予以明确禁止。
比如成都今年就出台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条例补充”,“高赠送空间”的楼盘被叫停。
事实上,开发商若要给购房者以实惠,应当合法建设并降低房价,让购房者真正获得低价合法的产权房屋。
赠送面积:
1.有部分“赠送面积”本身就是不能计入房屋的销售面积之内的,是不能计价销售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阳台、露台、飘窗等这些地方本身就只能算半面积或不算面积,这部分面积本来就不应当计入建筑面积,应属购房人所有。
2.“赠送面积”不属于产权面积,又不会签入合同内,所以购房者还得做个心理准备:
“赠送面积”到手后,有些可能是缩了水的;因为没有写进合同,没有与开发商理论的依据,所以得房率的多少,自己应好好计算。
3.“赠送面积”只有使用权,甚至连使用权都不合法,当然不会计入产权,因而也将不受法律保护,在遇到拆迁、出售、继承、评估、抵押等时,没有人会关心你的“实得单价”“得房率”,你的价值观将被完全颠覆,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
4.对购房者来说,买“赠送面积”还存在一定的的风险。
根据法规,立面是所有住户共有,即使要更改,也须得到管理部门的审批。
所以交房以后能否把“赠送面积”变成房间,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缺乏法律的保障,说不好到时就变成违章建筑了。
同时专家还指出,“赠送面积”没有计入产权,严格来说属于公共空间。
按相关规定,如果把公共空间封起来就是搭建违章建筑,到时城管部门要求拆除违章建筑,就会损害到购房者的利益。
5.“赠送面积”不计入地块规划容积率,会造成实际的建筑容积率提高。
比如一个社区的容积率为,如果赠送空间达到40%,容积率将提高到,导致小区的建筑密度增加,影响居住的舒适性。
说简单一点你买的高品质楼盘建筑密度可能比拆迁安置房还高!
6.建筑密度增加,入住人口数量也会超过设计数量,同时水、电、气、电梯、排污、泊车位、公共交通等都将不堪重负!
7.“赠送面积”改变了合理的建筑形式,由于塑形的改变,这样的建筑很可能会造成不环保、不节能的情况。
而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势必会对整个建筑的结构、抗风、抗震性能、立面效果,以及城市形象带来负面的影响;同时造成内部设计不科学,不通风和材料的浪费,再加上有些“赠送面积”并不实用,居住的舒适性将大打折扣。
8.“赠送面积”不会产生报建费和税费,损害了政府的利益,同时变相抬高了房价,会让楼市产生虚假信息,误导市场管理。
俗话说羊毛出在羊身上,目前房市中“赠送面积”的在售楼盘中几乎全部都存在“虚假”成分,不管得房率是110%还是170%,底线都不会是让购房者获得天上掉馅饼般的实惠,“赠送面积”不过是开发商宣传促销的诱饵和噱头,目的是开发商利用获得的不计入容积率的面积,降低了实际单位成本,并依托赠送面积提高销售价格。
有关专家特别提醒购房者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所谓的“赠送面积”,其建筑成本等已被分摊进了房价,购房者实际并非真正捡到便宜,买房仍要重点关注房屋价格、质量、配套等基本要素;二是,一些“赠送面积”譬如入户花园等,往往存在着光线晦暗、窄小不好用、装修麻烦、容易飘雨受潮等问题,能否真正达到购房者预想的使用目的难以确定;三是,入户花园、挑高阳台、露台等能否封闭起来,进而实现“一房变两房”、“两房变四房”的梦想,并非由开发商说了算,这取决于城建等职能部门是否批准,否则可能成为违章建筑被责令拆除。
———————————————————————————————————————由于赠送的面积往往不写入购房合同中,这意味着这一部分面积也不会为业主增添装修费与物管费。
然而,天上也不会白白掉下馅饼。
在房价高涨时期,面积小的户型难以满足业主的更多需要,出于促销的目的,有的开发商便利用业主的心理需求做文章,打出“买房送面积”、“一房变两房”的噱头,让购房者追涨出手。
此外,由于赠送面积多半不写入购房合同中,当中存在着不少风险。
首先,有些赠送的面积属于公用面积,譬如庭院、屋顶花园等,该部分面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开发商无权赠送,该赠送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其次,未来“赠送面积”发生重大的安全隐患、事故都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即使“赠送面积”写进合同的附加条款,也没有法律效力。
因此,一旦“赠送面积”出现任何事故以及产权纠纷都得不到法律支持,一切责任也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最后,楼盘赠送的这种面积,产权证当中是不包括也不承认的,因此将来购房者遇上投资、抵押、转让、继承、拆迁等情况,法律不会认可这些赠送面积,只承认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
综上所述,购房者在买房时遇到这方面的赠送,还是不要轻易接受为好。
如果你是从实用出发愿意接受开发商的赠送面积,也要处理好赠送面积的权属,并要求附图,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篇三:
房屋赠送面积
目前最常见的赠送面积的方式主要有8种:
挑高设计加隔层、入户花园、露台、阳台、飘窗、阁楼、内庭院、地下室。
一.赠送面积往往是“一锤子买卖”
赠送的面积往往是不写入购房合同中的,当中存在着风险。
但这同时也意味着赠送面积的部分不会为业主增添装修费与物管费。
二.赠送面积“风险承担”自己扛
1有些赠送面积属于公用面积,开发商是无权赠送的,那这种赠送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
譬如庭院、屋顶花园等,是属于小区业主的共有财产。
2.未来“赠送面积”发生重大的安全隐患、事故都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即使“赠送面积”写进合同的附加条款,也没有法律效力。
所以说,一旦“赠送面积”出现任何事故以及产权纠纷,这一切的责任也都要由咱们购房者自己承担。
3.楼盘赠送的这种面积,在产权证当中是不包括也不承认的,将来购房者遇上投资、抵押、转让、继承、拆迁等情况,法律不会认可这些赠送面积,只承认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
三.就是很钟情赠送面积的房子,怎么办呢?
小宁想说的是,咱们买房者在购房时还是要重点关注房屋的价格、质量、配套等情况,如果您真的很喜欢露台、飘窗的设计,也要仔细考察是否会受潮,窄小的空间是否方便装修方面等问题,还有一定要处理好赠送面积的权属,并要求附图,这样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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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签订购房合同八大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八大注意事项
第一项:
关于五证
陷阱:
有些开发商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时,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虚假的五证主要是复印件;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的有效五证来出售房屋。
五证不全可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对策:
1、复印件要注意看原件。
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积的多少。
3、对于承诺证件正在办理中的开发商,可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承担的责任。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保证对出售房屋所持有五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愿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责任。
第二项:
关于公摊面积
陷阱:
建设部格式合同第五条只有对建筑面积出现变化的处理,这样有的开发商会提高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而总的建筑面积不变。
依据合同开发商并未违约,买受人也起诉无据。
对策:
1、在合同第三条中写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摊面积的构成。
3、按套购买使用面积,双方不涉及公摊处理。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公摊面积的变化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如果实测公摊面积超出暂测面积的,买受人在超出暂测面积的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实测面积少于暂测面积,买受人据实结算。
2、买受人对实测面积的承担,仅在超出暂测面积的1平方米以内据实结算。
第三项:
关于房产证
陷阱:
建设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并未说清条款中“规定期限”是指法定还是约定期限,所以其中房产证的办理取得日期不明。
可能导致资质较差的开发商拖延颁证或找各种理由不办证。
对策:
1、五证齐全的项目一般买受人得到房产证有保证,所以五证不全就免谈。
2、将不能办理房产证中行政机关的原因单列出来,开发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买受人不能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其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第
(1)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2、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补充条款的第八条出卖人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因买受人不依法交纳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其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种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如果因颁证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但出卖人应当出示盖有行政机关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四项:
关于书面通知
陷阱:
合同中约定通知义务后(如:
交房通知),开发商如期不能履行义务,延期后其可以在售楼部张贴书面公告,却署名约定日。
还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责任。
对策:
1、将书面通知的形式约定清楚,开发商违约时,买受人就有确凿证据。
2、如有开发商违约,买受人应一具体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备证据。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本合同中所含书面通知义务的,双方均应以邮政快件的方式通知对方。
第五项:
关于所售房屋的坐落位置
陷阱:
开发商开发多个楼盘时,买受人可能买得是位置好的某号楼,可交房时该楼号又变为
相同结构位置不好的楼层。
对策:
1、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区的平面图并标明楼号。
2、开发商应在此附图中盖章确认。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应当将出售房屋所属楼号在小区平面图中标明,并将小区平面图粘贴在本合同附件一内加盖公章。
第六项:
关于所售房屋的抵押
陷阱:
有的开发商为了盘活资金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而将所建楼盘抵押。
如果此类房屋出售,开发商破产时,买受人得不到房屋。
因为买受人还未得到房产证,不具有物权。
对策:
1,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清该楼盘有无抵押记载。
2、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在房管局备案。
3、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责任。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保证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况,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责任。
第七项:
关于物业管理公约
陷阱:
《物业管理条例》今年9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买受人在购房前开发商要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否则,开发商就不得出售房屋。
潜在的买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产证。
对策:
1、买受人应要求前期物业应以招投标的方式介入。
2、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
3、买受人也应签订三方都署名的《物业管理公约》。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在出售房屋前,应与招投标方式选择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买卖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同时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署名的《物业管理公约》。
第八项:
关于各方责任范围
陷阱:
如果因开发商的各种原因(如:
五证不全、一房二买、又抵又买等)情形导致买受人得不到房屋,买受人的损失范围没有界定。
然而法律也没明确具体范围。
对策:
1、根据《民法通则》以及6月1日的《解释》将实际损失细化。
2、对开发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准备好证据。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因出卖人的单方原因导致退房,出卖方承担的责任范围如下:
出卖人的责任范围:
1、退还已付房价款及其利息(此利息的计算,如果是一次性付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是按揭付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2、赔偿买受人从签订此购房合同时起到退房时至每平方米售价的升值差价。
3、赔偿买受人对所购房屋的装饰装修费用(此费用仅以装修实物和相关票据为限)。
4、对于按揭付款的买受人,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办理按揭相关手续的费用(包括:
银行手续费、保险费、评估费、公证费等)。
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建筑房地产部罗润国律师篇三:
签订购房合同八大注意事项
签订购房合同八大注意事项
第一项:
关于五证
陷阱:
有些开发商没有五证或五证不全时,为了出售房屋可能提供虚假的五证主要是复印件;或者提供小区一期或前几期的有效五证来出售房屋。
五证不全可能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产证甚至导致购房合同无效。
对策:
1、复印件要注意看原件。
2、有原件要看批准日期以及使用和出售面积的多少。
3、对承诺证件正在办理中的开发商,可约定开发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取得该证件所要承担的责任。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保证对出售房屋所持有五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愿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责任。
第二项:
关于公摊面积
陷阱:
建设部格式合同第五条只有对建筑面积出现变化的处理,这样有的开发商会提高公摊面积减小使用面积,而总的建筑面积不变。
依据合同开发商并未违约,买受人也起诉无据。
对策:
1、在合同第三条中写明确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2、在附件二中列明公摊面积的构成。
3、按套购买使用面积,双方不涉及公摊处理。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公摊面积的变化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处理:
1、如果实测公摊面积超出暂测面积的,买受人在超出暂测面积的3%以内据实结算,超出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相关费用;如果实测面积少于暂测面积,买受人据实结算。
2、买受人对实测面积的承担,仅在超出暂测面积的1平方米以内据实结算。
第三项:
关于房产证
陷阱:
建设部格式合同第十五条并未说清条款中“规定期限”是指法定还是约定期限,所以其中房产证的办理取得日期不明。
可能导致资质较差的开发商拖延颁证或找各种理由不办证。
对策:
1、五证齐全的项目一般买受人得到房产证有保证,所以五证不全就免谈。
2、将不能办理房产证中行政机关的原因单列出来,开发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买受人不能起诉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如果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其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第1种第
(1)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2、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按照本补充条款的第八条出卖人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如果因买受人不依法交纳办理房产证相关费用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其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受人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1种的处理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标准承担责任。
如果因颁证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出卖人在交房后360日内不能为买受人办理取得房产证的,买卖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但出卖人应当出示盖有行政机关公章的证明文件,否则视为出卖人违约。
第四项:
关于书面通知
陷阱:
合同中约定通知义务后(如:
交房通知),开发商如期不能履行义务,延期后其可以在售楼
部张贴书面公告,却署名约定日。
还将公告辩为书面通知,以推托自己的责任。
对策:
1、将书面通知的形式约定清楚,开发商违约时,买受人就有确凿证据。
2、如有开发商违约,买受人应一具体的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备证据。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本合同中所含书面通知义务的,双方均应以邮政快件的方式通知对方。
第五项:
关于所售房屋的坐落位置
陷阱:
开发商开发多个楼盘时,买受人可能买得是位置好的某号楼,可交房时该楼号又变为相同结构位置不好的楼层。
对策:
1、在合同附件一中,附上小区的平面图并标明楼号。
2、开发商应在此附图中盖章确认。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应当将出售房屋所属楼号在小区平面图中标明,并将小区平面图粘贴在本合同附件一内加盖公章。
第六项:
关于所售房屋的抵押
陷阱:
有的开发商为了盘活资金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进而将所建楼盘抵押。
如果此类房屋出售,开发商破产时,买受人得不到房屋。
因为买受人还未得到房产证,不具有物权。
对策:
1,在土地管理部门、房管部门查清该楼盘有无抵押记载。
2、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在房管局备案。
3、要求开发商提供保证责任。
律师建议增加补充条款:
出卖人保证自己所售房屋不存在抵押的情况,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承担已付房款双倍的返还责任。
第七项:
关于物业管理公约
陷阱:
《物业管理条例》今年9月1日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买受人在购房前开发商要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公约》。
否则,开发商就不得出售房屋。
潜在的买受人也就有可能依法得不到房产证。
对策:
1、买受人应要求前期物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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