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山西省残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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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山西省残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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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山西省残联
附件2
山西省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助听器救助项目是指中国残联和省残联组织实施的为听障儿童免费提供助听器与康复训练的项目。
第二条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负责国家项目各级定点验配机构评估、认定与管理,监管定点验配机构服务质量。
第三条省残联负责省内定点验配机构的初评与推荐、技术培训、服务监管、经费拨付;负责省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评估、认定与管理,监管定点验配机构服务质量。
第四条定点验配机构承担救助对象的听力测试、耳模制作、助听器验配与评估、听力服务档案建立与评估数据填报。
第二章定点机构认定程序
第五条符合《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标准》(附件1)的医疗、康复单位及各类助听器验配店均可填写《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申报审批表》(附件2),连同验配机构自评报告向当地市级残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残联审核后报省残联康复部。
由省残联康复部会同省康复研究中心、省聋儿康复教育研究中心初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
机构申请时间及次数不限。
第六条申请国家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的,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省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安排专家现场评估,认定结果正式发函给省残联。
省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由省残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认定。
第三章定点机构工作要求
第七条机构法人作为项目负责人,确保项目物资安全、有效使用。
第八条机构承担项目验配的技术人员在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资格证的基础上,须通过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小儿听力学培训认证。
第九条机构要严格遵照《助听器验配操作技术规范》(附件3),为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助听器首次验配后一年内为救助对象进行不少于2次的助听器使用效果评估与调试,其中第一次须为首次验配后3个月内。
第十条机构为每名救助对象建立听力服务档案,填写项目数据信息统计表,并报当地残联。
第十一条机构要及时掌握救助对象设备运行状态,主动与助听器服务网点联系,协调解决助听器维修和零配件更换。
第十二条机构要培训家长使其掌握助听器使用及保养基本常识,科学使用助听器。
家长培训率达100%。
第十三条机构要做好交接登记,项目助听器不得挪用、截留或出售,并主动接受残联、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四条通过爱耳日、儿童节等活动,向社会展示助听器救助成效,使社会和家长感受到党和政府对听障儿童的关怀。
每所定点验配机构每年按照验配总数10%比例上报康复典型事迹的宣传材料,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助听器配戴前后阶段评估情况、家长感言等内容的文字及影像资料。
第四章定点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残联与定点验配机构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及要求。
第十六条省残联对定点验配机构开展项目督导检查与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对国家项目定点验配机构实施年度质量考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经复查仍不合格,将暂停其承担项目任务或取消定点验配机构资格。
1、借项目名义,额外收取项目受助人费用;
2、连续两年未承担项目任务;
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省级项目定点验配机构由省残联组织实施年度质量考评。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和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2-1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标准
2-2助听器验配操作技术规范
2-3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申报审批表
附件2—1
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助听器验配机构的建设满足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助听器验配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基本标准。
第三条助听器验配机构是对听力语言残疾人提供助听器与验配服务的重要场所。
1、机构业务用房要相对集中,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机构按功能设置科室,每室宜独立。
第二章科室设置
第四条机构应设置病案室、测听室、耳模室、助听器验配室、助听器维修室、评估室及康复指导室。
1、测听室及评估室:
须符合国家标准GB/T16403和GB/T16296关于声场及测听室建设标准。
其余科室须按卫生部1994年颁布《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设置。
2、病案室:
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保管医疗及康复档案。
3、测听室:
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对听力语言残疾人进行听力检测。
4、耳模室:
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制作耳模。
5、助听器验配室:
用于助听器验配和评估(可与测听室合用)。
6、助听器维修室:
用于承担助听器日常维护和维修(可与耳模室合用)。
7、学习能力评估室:
不少于10平方米,用于评估小龄听障儿童的学习能力和行为能力。
8、康复指导室:
指导或协助听力语言残疾人度过配戴听辅器具适应期(可与学习能力评估室合用)。
第五条机构除执行本标准外,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人员要求
第六条机构内医师及助听器验配师须依法取得执业医师和助听器验配师资格,配备不少于3名。
第七条每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职工总数70%。
第四章设备配置
第九条基本设备:
耳鼻喉科常规检查设备。
第十条开展助听器验配的相关设备
1、主(客)观测听设备:
多频稳态听觉电位诱发电位仪、视觉强化仪、纯音测听仪、多频声导抗仪。
2、助听器验配评估设备:
助听器分析仪、带扬声器的纯音听力计和计算机、编程器。
3、耳模制作设备。
4、助听器维护及维修设备。
5、助听器检测仪、声场校准设备、声级计。
6、听觉言语评估、学习能力评估设备或工具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机构须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取得合法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机构注册资金到位,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助听器验配流程须按《助听器验配工作指南》执行。
附件2—2
助听器验配操作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引导助听器销售和助听器验配行为,维护听力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助听器属于用于补偿听力的康复设备,必须经过验配方能使用。
第三条助听器的验配需要具备相应的环境和硬件条件。
第四条助听器的验配必须由取得验配师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第五条验配使用的助听器必须是经国家康复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六条验配机构负责助听器售后服务。
第七条助听器耳模材料必须是对人体无损伤,不产热、无形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化工产品。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八条助听器验配用房要相对集中,使用总面积应>40m2。
按功能划分为接诊区、测听区、助听器调试区、康复指导区。
第九条验配所需物品和设备至少应包括:
耳镜、声级计、纯音听力计、声导抗仪、计算机、编程器、助听器分析仪、听力语言康复评估用具、制取印模设备等。
第十条测听和助听器验配设备要按规定,定期送计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和校准。
第三章助听器验配适应证及转诊指标
第十一条听力障碍分级标准:
轻度听力障碍(26-40dBHL);中度听力障碍(41-60dBHL);重度听力障碍(61-80dBHL);极重度听力障碍(>80dBHL)。
第十二条助听器适应证:
首选听力损失<90dBHL的感觉神经性聋患者,听力损失>90dBHL,暂时不具备人工耳蜗植入条件者,也应及时选配相应的助听器。
第十三条原则上要双耳配戴助听器,如因故只能单耳配用时,一定要向患者讲清单耳配戴助听器的缺点。
第十四条遇到以下情况应停止向听障者推荐助听器并首先考虑就医。
传导性耳聋;
发生在3个月内的进行性听力下降;
反复出现的波动性听力下降;④伴有耳痛、耳鸣、眩晕或头痛;
外耳道耵聍栓塞或外耳道闭锁。
第四章助听器验配程序
第十五条凡决定验配助听器者,必须建立康复档案,包括病人一般资料、耳聋病史和耳科检查所见。
第十六条助听器验配前先做听力检查,根据患者年龄和配合程度采用相应的主观或/和客观检查方法。
第十七条对疑有脑瘫、弱智、孤独症、多动症、交往障碍、发育迟缓等疾患的小龄听障儿童,要进行学习能力测验及相关精神智力检查,排除非听力性言语障碍。
第十八条正式验配前要使用2~3款助听器进行预选,其目的是在验配助听器之前选择好助听器的种类、形状、输出、频响曲线。
第十九条结合配戴者的年龄、病因、听力损失程度选择不同验配公式。
第二十条要根据听力损失的程度选择助听器的最大声输出,一般轻度聋选择最大声输出小于105dB(SPL)的助听器;中度聋选择最大声输出为115-124dB(SPL)的助听器;重度聋选择最大声输出为125-135dB(SPL)的助听器;极重度聋选择最大声输出为135dB(SPL)以上的助听器。
但对于听力损失呈渐进性下降的患者,所选助听器的输出应适当放宽一些。
第二十一条凡选配盒式和耳背式助听器者,必须制作相应的耳模。
第二十二条因儿童的耳廓和外耳道还在不断发育,为保证助听效果,耳模需要定期更换。
对于成人听障者,助听器出现反馈啸叫或耳模变形时也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助听器调试:
将音量调节到一个相对适当的位置,进行真耳介入增益、功能性增益或助听听阈测试。
如效果不满意,须更换另一品牌或型号的助听器。
第二十四条无论成人听障者还是听障儿童配戴助听器后都要进行助听器适应性训练。
其主要原则是:
助听器音量由小到大,配戴时间由短到长,配戴环境由安静到复杂。
第二十五条助听器效果评估标准:
补偿范围(Hz)
言语最大识别率(%)
助听效果满意度
250-4000
≥90
最适
250-3000
≥80
适合
250-2000
≥70
较适
250-1000
≥44
看话
第二十六条小龄听障儿童建议使用声场测听法评估助听效果;成人听障者或大龄听障儿童建议使用介入增益测试法或者进行听觉功能评估,进行听觉功能评估时,儿童的言语识别测试推荐使用《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评估题库》;成人的言语识别测试推荐选用《汉语最低听觉功能测试系列词表》。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助听器验配时要向病人或监护人讲解包括磁电感应装置、音频输入系统、调频接收等助听器辅助装置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助听器验配结束后,要向配戴者或监护人交待如何配戴和使用助听器,包括电源的开关、音量的控制、电池的更换、耳模的清洁、助听器的保养等有关问题。
第二十九条对于小龄助听器配戴者要交代听力语言康复指导。
第三十条助听器验配结束后要定期随访,追踪助听器效果,了解听力变化,复查助听听阈,回答使用者或家长提出的问题等。
随访形式可采用询问家长,也可采用问卷形式。
随访时间,一般做法是在配戴助听器第一年应每三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一次。
附件2—3
助听器救助项目定点验配机构申报审批表
机构注册名称
(盖章)
是否独立法人
是□否□
机构负责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机构地址
_________省________市_________县(区)__________
邮编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职称
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行政职务
机构成立时间
经费来源
□拨款□自筹□其他____
隶属关系
□残联□教育□民政□卫生□民办□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范围
听力测试
视觉强化测听□游戏测听□纯音测听□言语测试□听性脑干反应(ABR)□
声导抗□耳声发射(OAE)□听觉稳态诱发反应(ASSR)□
助听器验配及评估
助听器验配□助听器效果评估□
耳模制作
是□否□
技术人员
姓名
技术职称
主岗工作
临床听力学工作年限
是否取得国家助听器验配师资格
是□否□
是□否□
是□否□
是□否□
设备
听力检测设备
视觉强化测听仪□纯音测听仪□纯音测听仪(带声场)□游戏测听玩具□儿童桌椅□
声级计□听觉稳态诱发反应仪□听性脑干反应仪□耳声发射仪□声导抗测试仪□
助听验配及
评估设备
电脑□编程器□助听器效果评估词表(卡片)□
声场校准设备
声级计□型号________________
服务场所
测听室()间,面积()㎡/间,是否符合声学要求:
是□否□
小儿行为听力检测室室内布置是否符合儿童特点:
是□否□
客观听力检测室的隔声室是否具有电屏蔽功能:
有□无□
申请
理由
阐述
(盖章)
签字日期:
市级残联推荐意见
(盖章)
签字日期:
省残联
推荐意见
(盖章)
签字日期:
专家评审意见
签字(盖章)日期:
注:
此表由申报机构填写,经市残联评估推荐后(需盖章)上报至省残联。
省级项目定点机构由省残联审批;国家项目定点机构由省残联评估推荐,上报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项目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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