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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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
●在环境污染防治领域,形成地方保护主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经济利益角度上看,其产生之根源在于分税制体制下,地方政府在经济利益上获得了相对的独立地位(国、地),形成了与中央政府不完全一致的经济利益评判标准和目标,并与其他地方政府展开竞争,而且,在我国经济发展“优位性”导向下,环境保护不得不屈从于经济发展目标,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会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似乎理所当然的“保护伞”
从政治利益角度上看,基于对以GDP指标作为核心要素的人事考核机制的理性考虑,地方政府官员往往采取地方保护主义
●法律授予环保部门的是检查权、罚款权和建议权
●重点:
●1.掌握环境法的任务和目的(二元目的论)
●2.掌握环境法的特征—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独有特征
●3.了解环境法适用范围
●4.了解环境法体系的组成
●什么是环境法?
法律---约束“社会关系”的制度
环境法?
----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过程中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注意:
●1.法律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环境法调整的是因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问题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环境法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来实现人与自然协调的目的。
环境法的特征
1.综合性
环境法是以法学和环境科学为基础发展而来
2.科学技术性
3.可持续发展性
4.共同性---环境问题超越国界成为全球问题
5.公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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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一般社会福利而立法,属于为社会立法的范畴;法律具有阶级性环境法较少体现阶级利益之间的对立,着眼于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
6.追究法律责任上的区别无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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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始末
1.1997年5月上旬,市环境监察机构收到郊区某村的一份举报,反映其附近某化工厂和某冶炼厂高空排放的烟气污染,造成其8000多亩农作物出现不同程度的枯黄、死亡和减产,共计损失13万多元,要求致害单位给予赔偿。
2.市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立即成立专案组,经查明,某化工厂生产硫酸,其制酸尾气主要有害气体为二氧化硫和硫酸雾,通过一高度为85米的烟囱排放;
3.某冶炼厂从事铜冶炼,冶炼尾气主要为有害气体二氧化硫和硫酸雾,通过一高度为112米的烟囱排放;
4.两工厂经烟囱排放的二氧化硫和硫酸雾都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要求;
5.当时的气象条件较差,风速小,常有逆温现象,大气污染物难以扩散,是造成本次污染事故的主要原因。
法律分析
Ø《环境保护法》第41条明确了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Ø因此,本案中,尽管两工厂无环境违法行为,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也符合国家标准,但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环境法的任务
1.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
2.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二环境法的目的---二元目的论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环境法的作用
1.实施环境监督管理,实现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2.提高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好教材
3.维护环境权益的重要武器
4.促进交流合作,保护全球环境的重要手段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1.属人主义对于本国人无论其在国内国外,均适用于本国法律
2.属地主义指该国法律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人,无论本国或国外人均具有法律效力
3.保护主义指该国法律对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人都有约束力,无论本国人外国人和在国内或是国外
环境法体系
•定义:
由调整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统一体
•环境法体系的构成
根据环境法制定机关的等级进行划分
1.《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条款,是指定其他环境法的宪法依据---全国人大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各种自然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单行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3.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4.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城市人大及常委制定
5.环境保护规章---地方政府制定
•如何贯彻?
1)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
把环境保护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将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与领导干部的业绩相结合
2)加强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
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三同时制度
第二节环境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有哪些?
1.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1.制定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环境标准;2.对重大经济建设活动、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3.组织重大环保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
2.地方(市)各级人民政府
1.制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章、标准等;2.对辖区的自然生态环境、海洋环境、农业环境进行保护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1)审批环评报告2)验收“三同时制度”3)排污登记和征收排污费
4)实施现场检查5)实施行政处罚6)调解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
4.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各行业主管部门部门(书上!
!
填空或判断)
对该部门的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环境法律制度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重点:
1.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环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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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
专项规划的环境评价程序
1.先审批环评,再审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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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项规划审批前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呈送环评报告书
2.环评报告需增“公共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3.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
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之前,指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4.专项规划的审批
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将环评报告书和审查意见作为专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5.对规划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单位负责,并将结果呈送审批机关;提出整改措施
注意区分专项规划与综合规划环评报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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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形式的不同:
综合性规划不用出具单独的环评报告书,只需添加环保篇章;
专项规划需要单独的环评报告
⏹审批部门的不同:
专项规划需要单独的环评报告书,在专项规划审批之前,报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查意见作为专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报告内容的不同:
专项规划的环评报告书内容包括: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
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等
二,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环境影响评价法》对建设项目进行了分类:
1.重大影响---环境影响报告书
2.轻度影响---环境影响报告表
3.影响较小---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同时原则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规定: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
三同时原则使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
一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拥有的
1.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
2.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
3.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排污收费制度
•一概念?
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对于向环境排污防污染物及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
•二作用?
1.利于用经济杠杆调节经济与环境发展之间的关系,促使排污者最求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
2.促使排污者进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
3.为国家治理环境开辟了一条重要的资金渠道,利用专项资金加强污染防治新工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排污费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排污费的征收
•财政部门----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排污费的减免
•《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排污费的减免条件及程序作了规定:
1.因不可抗力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火灾、他人破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排污费;
2.减免程序:
•1)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市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申请(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
•2.环保部门先审查,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
•3.收到环保部门审核意见,价格、财政会同环保作出是否减免的决定,减免名单半年公布一次
•4.由国务院财政、价格、环保部门规定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情况下,经环保部门批准后可免缴排污费
限期治理制度
限期治理制度?
对长期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放单位,经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治理并达到规定要求
限期治理使用的对象?
1.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单位
2.未完成排污削减任务的单位
3.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
限期治理的决定机关和目标
•1.决定机关
1)中央和省级政府直接管辖的单位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省级政府决定;
2)市、县或者市、县以下的政府管辖的单位,由所在地市、县政府决定
•2.治理目标
点源治理---达到排放目标
区域、流域治理---达到该区域的环境质量标准
行业污染治理---行业内所有污染源分期分批达标排放
限期治理的具体要求
政府提出限期治理,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1.在治理任务方面,环保部门一要明确要求,二要突出目标。
这种任务应当是以可以考核的目标形式出现,一般应避免指定具体采用某种工艺、技术或者设备。
2.在具体期限方面
行政机关在实际确定具体期限时,一不宜过长,二要合理,要综合考虑治理任务的难易程度和工程实际进度。
违反限期治理的法律责任
•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必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加倍征收排污费
2.罚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
注意:
1)“二选一原则”
2)中央直属企业的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限期治理制度中的职责
1.掌握管辖范围内各单位的排污情况,对需要限期治理的污染源,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限期治理意见
2.对限期治理单位的治理情况,进度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指导意见和要求
3.对限期整改的企业进行验收
4.没完成的单位进行罚款,或报本级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七节
限期淘汰制度
国家以防止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调整产业结构为目的,定期公布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名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监督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和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制度。
对整个行业的限期淘汰,非针对个别单位
•限期淘汰的对象
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实施监督的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事情始末
☐魏某于2010年2月26日驾车经过某市环城西路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设立的汽车尾气检测点时,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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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环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