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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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矿领导对事故发生的科队及负责人调查谈话,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科队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三、约谈对象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科队负责人及责任人。
2.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指挥中心主任、安全科长、督查科长)。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4.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下列情况由安全矿长或矿长主持约谈
1.当月发生重伤事故的。
2.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
3.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的。
五、约谈要听取事故科队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约谈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六、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及时组织进行。
七、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科队。
3.约谈后,被约谈科队应在3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矿委会。
八、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科队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九、每次事故发生后,由安指中心组织调查处理,形成一种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分类
1.伤亡事故
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受到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一切事故。
1.1轻伤:
指负伤后,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
1.2重伤:
指负伤后,根据国家规定经医生诊断为重伤的(本制度指一般重伤)。
1.3严重重伤:
凡发生下列工伤之一者,定为严重重伤。
1.3.1头部受伤颅骨骨折,需要开颅手术和严重脑震荡的;
1.3.2耳部受伤需要切除手术(含单耳)并丧失听觉功能的;
1.3.3眼部受伤造成单眼失明的;
1.3.4鼻部受伤需要进行切除手术并丧失功能的;
1.3.5人体的灼、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包括二度以上);
1.3.6内脏受伤:
肝、脾、肺、肾、胃等需要进行较大胸腹腔手术或切除其中部分之一的;
1.3.7主动脉血管断裂造成严重失血的;
1.3.8四肢受伤需要进行截肢的;
1.3.9手足受伤:
截掉手指或脚趾二个以上的(其中有一个拇指或食指的);
1.3.10其它部位受伤导致中枢神经损伤或肌腱损失致残的;
1.3.11有害气体中毒致残的。
1.4死亡。
2.非伤亡事故
指企业在生产活动中,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个别员工误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事故。
2.1一般非伤亡事故:
指煤矿三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2重大非伤亡事故:
指煤矿二级事故、重大电气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非伤亡事故。
2.3特大非伤亡事故:
指煤矿一级事故、特大电气事故,特大火灾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非伤亡事故。
2.4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
指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的非伤亡事故。
3.侥幸事故
指未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损失,但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
可分为一般侥幸事故和重大侥幸事故:
3.1一般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侥幸事故。
3.2重大侥幸事故是指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侥幸事故。
二、责任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三、责任的划分
1.领导和管理责任
1.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1.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1.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1.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1.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1.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2.相关和连带责任
2.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2.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3.直接责任
3.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3.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四、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1.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1.2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1.3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1.4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
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1.5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1.6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1.7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1.8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1.9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1.10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0元。
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
1.11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1.12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1.13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
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1.14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0元。
1.15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1.16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2.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2.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2.3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生产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4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
3.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3.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3.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4.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一、安全操作管理内容
执行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标准及《煤矿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并认真组织职工对操作规程及标准进行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二、相关规定及要求
1.各类人员必须对照行业标准,熟知本工种、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标准,并做到持证上岗。
每一位从业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有从事岗位应当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
2.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
对无操作标准的上岗人员,要责成该单位对其进行停工培训,否则按照《安全奖惩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3.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并且熟知本岗位操作标准。
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强制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三、职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1.此卡只限本公司职工使用,职工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
如有遗失,须及时到人事教育科补办。
2.此卡用于各级领导及小分队人员现场检查提问职工应知应会掌握情况的规范依据,当检查时,职工应主动交验此卡,接受检查。
3.当职工由于工作需要,工种变更时,职工应主动到人事教育科换取相应的操作卡。
4.各岗位所有职工,入井必须携带此卡片。
凡发现未持卡上岗者进行处罚。
5.职工因劳动合同期满解除合同离矿或调出,职工应将此卡交回所在队组,由队组定期退还人事教育科。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掌握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严肃追究,根据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209号令《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0)第37号文《山西省煤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暂行)》及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晋煤监办字(2001)第3号文《山西煤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使用于公司职权范围内各类事故的报告和由公司调查和处理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进行的原则。
二、管理职责
1.相关单位(部门)职责如下:
1.1安指中心全面负责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
1.2安指中心牵头负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故相关资料的收集、保存,负责事故防范措施的监督、监察、验证工作。
1.3安指中心牵头负责事故报告及抢救协调工作。
1.4各业务科室负责业务范围内发生事故时的勘测,配合督查科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事故责任单位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1.5各事故责任单位配合督查科完成事故的调查工作,负责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三、事故报告及抢救
1.事故报告流程图为:
2.事故报告程序为:
2.1事故发生后,现场目击者、班组长、安全员、在场带班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及时向调度室和安指中心报告,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
2.2调度室和安指中心值班人员接到报告,要及时了解现场情况,做好记录,并立即向矿值班长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主管业务科室。
2.3发生严重工伤或特别严重非伤亡事故后,调度室要同时向当日矿值班长和有关矿领导汇报;发生死亡事故或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后,调度室要通知值班班长、矿长、常务副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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