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论述.docx
- 文档编号:27952992
- 上传时间:2023-07-06
- 格式:DOCX
- 页数:33
- 大小:37.22KB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论述.docx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论述.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论述.docx(3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论述
⏹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
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
《总经理、高层管理》
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
《中层管理学院》
46套讲座+6020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
46套讲座
《人力资源学院》
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
77套讲座+324份资料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
67套讲座+8720份资料
《工厂生产管理学院》
52套讲座+13920份资料
《财务管理学院》
53套讲座+17945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
56套讲座+14350份资料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
72套讲座+4879份资料
⏹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
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
《总经理、高层管理》
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
《中层管理学院》
46套讲座+6020份资料
《国学智慧、易经》
46套讲座
《人力资源学院》
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
77套讲座+324份资料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
67套讲座+8720份资料
《工厂生产管理学院》
52套讲座+13920份资料
《财务管理学院》
53套讲座+17945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
56套讲座+14350份资料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
72套讲座+4879份资料
▪重点评估企业
▪亏损户指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0的A类企业;
▪微利申报户是指营业收入介于600万元至1亿元之间,利润总额大于0,利润率小于0.1%的A类企业;
▪
▪
▪汇缴培训主要内容
▪申报前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
▪申报表填报注意事项
▪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申报前准备工作及注意事项
▪为了做好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请企业在4月30日前务必完成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及专项申报、优惠政策备案(大厅综合受理岗办理)。
▪请核定征收企业在3月31日前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查帐征收企业在5月10日前完成年度所得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
省局对外网原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了升级改版,从2012年3月1日起,启用新版网上申报系统,地址变更为:
http:
//221.226.83.19:
7001/newtax/(原系统2012年3月1日后停止申报服务)。
也可以通过原网上南京国税——纳税人区——“省局版网上申报系统”进入系统,也可以直接录入上述地址进入系统。
▪2、上门申报。
网上无法纳税申报,与管理员联系,特殊情况经法规科批准,实行上门(在办税服务厅)申报,直接报送纸质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
▪中介机构鉴证业务范围: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10万元以上的项目备案;
▪2)享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抵免所得税优惠;
▪3)总机构年度申报;
▪4)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异调整;
▪5)连续三年亏损或者累计亏损额大于注册资本的企业年度申报;
▪6)当年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的年度申报;
▪7)享受创业投资优惠的创投企业的年度申报。
▪优惠备案项目
▪弥补亏损
▪免税收入—非营利组织收入、投资收益
▪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
▪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研发费
▪减免所得额—技术转让、林木培育种植、农产品初加工、养殖
▪减免税—高新技术、过渡期优惠、监狱劳教企业、软件企业、文化转制、再就业定额抵减
▪资产损失申报项目
▪货币资产损失—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
▪非货币性资产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
▪投资损失—债权性资产损失、股权性资产损失
▪其他资产损失
▪其他注意事项
▪
(1)减免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征收方式鉴定、退税等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
▪
(2)涉税事项申报、备案所需附报资料中除要求为“原件”的,其他均为复印件,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3)涉税事项申请、备案时限
▪网上年度申报系统培训
▪申报前注意事项
▪一、先预缴申报后汇缴申报。
▪二、核对征纳基础数据。
▪三、确认相关涉税项目是否已备案。
▪四、确认应税所得与免税所得是否分开核算。
▪五、注意申报表填报顺序。
▪税务信息对企业纳税申报的监控
▪包括:
征收方式的监控
▪纳税人单位性质、行业的监控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税基、税额、税率减免的监控
▪已缴税金的监控
▪时间性差异纳税调减项目的监控
▪总机构监控
▪汇总(合并)纳税监控
▪查账征收年报表申报填报指引
一、进入省局版网上申报系统界面:
1、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密码、验证码,点击“我要申报”按钮;
2、选择“所属时期”为2011年13月,点击“确定”。
二、填报顺序:
申报初始化导入数据→填写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
→填写基础信息核对表
→填写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的企业必填)
→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企业必填)
→填写附表一、二及附表四至附表十一
→填写2008版所得税年报附表三
→填写200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二
(1)补充资料
→填写2008版所得税年报附表十二信息核对表
→填写2008版所得税年报附表十二的相关附表
→对生成的报表进行修改和检查→提交申报。
三、关注点:
1、《基础信息核对表》的填报:
《基础信息核对表》企业填写信息若与税务端信息不符,系统会提示“您填写信息与税务端信息不符,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报告,进一步核查”。
可点击“确定”,继续申报。
(每个项目都点击选择后,“保存报表”栏才开放)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的填报:
(1)该表需纳税人提请备案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在CTAIS中进行维护后方可填报,如未备案,则提示“未做备案,不能增加研发项目”;
(2)对已备案的研发项目,纳税人可通过点击“增加研发项目”按钮分别研发项目申报该表后,系统会自动计算合计数。
3、《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的填报:
(1)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填报该表;如未填报,不能申报附表五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2)纳税人可通过点击“增加研发项目”按钮分别研发项目申报。
4、《所得税年报附表一》的填报:
本表数据直接来源于企业会计数据,除视同销售收入外,其他数据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
5、《所得税年报附表二》的填报:
本表数据除视同销售成本外,均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涉及财税之间的差异在附表三中做纳税调整处理。
6、《所得税年报附表四》的填报:
(1)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为各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额”;
(2)5-9列填报以前年度实际弥补亏损额;
(3)附表四6行10列与主表24行必须一致。
(4)附表四中,2-4列亏损用负数表示;
(5)5-11列亏损、盈利均用正数表示;
(6)弥补亏损金额必须小于等于税务征管信息系统“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7、《所得税年报附表五》的填报:
纳税人需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除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外),应先到税务机关备案并在CTAIS中进行维护,附表五相应行次才放开可填写;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默认放开。
其中:
如果有两条减免税优惠维护的纳税人将无法享受(不含税基式优惠)。
只有一条维护信息的按照维护信息享受,没有维护信息的按小型微利企业判断并享受。
(1)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由《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情况归集表》加计扣除合计数自动导入;
8、《所得税年报附表六》的填报:
本表设置“分国不分项抵免”和“定率抵免”两项选择,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时,17列不可录入;选择“定率抵免”时,11列至16列不可录入。
境外损失不填。
表内打“*”处不可录入。
9、《所得税年报附表八》的填报:
(1)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收入”系统提示为附表一第1行金额;
(2)5行“税收规定的扣除率”按规定选择扣除率;
(3)9行“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系统不自动导入,可手工填写,金额受《税源管理平台》台帐信息监控。
10、《所得税年报附表九》的填报:
本表主要用于计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资产计税基础、折旧(摊销)年限和折旧(摊销)方法与会计处理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注意:
税法所规定的折旧年限,只是各项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因此如企业会计折旧年限大于税收年限,不能进行纳税调减。
11、《所得税年报附表十》的填报:
本表填报企业计提和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及会计核算与税收差异的调整。
12、《所得税年报附表十一》的填报:
(1)如需空表保存,请先点击“删除”按钮,再点击“保存”按钮;若不点击“删除”按钮,则报表无法保存;
(2)8列不能填写。
13、《所得税年报附表三》的填报:
“账载金额”指纳税人的会计数据,“税收金额”指按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1)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不自动计算,需按规定录入;
(2)25行“工会经费支出”税收金额须手工填写,但需小于等于22行2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的2%;
(3)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下设明细,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须分别填写,且须分别小于等于22行2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的5%。
(4)19行“其他”、40行“其他”、50行“其他”、54行“其他”下设下拉菜单,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报。
1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
(1)先点击页面底部“从附表取数(报表尚有部分数据不能自动生成,请纳税人手工补充完整)”按钮,再进行申报;
(2)主表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保存时与附表四第6行第2列必须一致;
(3)主表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且CTAIS“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模块内有亏损信息时,24行自动计算,金额为CTAIS“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期初设置”模块内“未弥补完亏损额”总额和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孰小金额;主表保存时,主表24行必须与附表四6行10列必须一致。
(4)主表28行“减免所得税额”
①28-1行至28-5行“减免所得税额”明细项目,系统根据CTIAS备案信息及主表27行“应纳所得税额”自动生成。
②纳税人可根据主表28-1行至28-5行填报附表五34行-38行 。
③主表28行与附表五33行必须一致。
(5)主表29行“抵免所得税额”
①29行系统自动计算,金额为主表(27行-28行)与CTAIS备案金额孰小者。
②29行必须与附表五40行“抵免所得税额”一致;
1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
(1)》的填报:
(1)本表填报对象为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
(1)的纳税人,其中“销售(营业)成本”相关栏次以及“制造费用”相关栏次仅适用制造业纳税人;
(2)各项目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分析填列;
(3)“存货年初余额”和“存货期末余额”分别等于期末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的年初余额和期末余额,并由该数带入;
(4)“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填列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盘盈等方式取得存货的成本;
(5)第12行等于附表二
(1)第2行与附表二
(1)第7行之和。
(6)“存货跌价(减值)准备”指因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而计提且计入当期损益的跌价(减值)准备,减去因价值恢复而在原已计提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准备,金额等于附表十第2行第5列,并由该数带入;
(7)“当期毁损或盘亏存货”指当期毁损或盘亏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即账面价值;
(8)“其他方式发出的存货”填报除计入直接材料以外方式如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换、债务重组、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等方式发出存货的成本;
(9)第39行第1列等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
(1)第26行,并由该数带入;
(10)第39行第2列等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二
(1)第27行,并由该数带入。
16、《所得税年报附表十二》的填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必须填报:
(1)有跨国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企业;
(2)有对外投资的企业;
(3)有向境外支付款项的企业。
▪申报关注点:
1、关于弥补亏损:
以前年度累计可弥补亏损100万元,本年利润300万元,能否选择只弥补亏损80万元?
系统自动判断计算主表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为100万元。
否则系统提示:
“24行应等于附表四6行10列,提示修改附表四”。
▪申报关注点:
2、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按何种方式申报?
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纳税人适用的年报类型,按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所属期的最终《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资格校验,即为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汇缴年度)12月31日的征收方式来判断是否适用此表。
▪申报关注点:
3、作废申报的处理?
当纳税人在申报期内发现网上申报的数据有差错,在税款未扣缴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作废申报,由纳税人重新办理网上申报。
若税款已扣缴,则须在申报期内到税务机关窗口办理更正申报。
▪申报关注点:
4、逾期申报的处理?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网上办税厅须提示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接受处罚后,才允许其办理网上申报,或者纳税人直接办理窗口申报。
▪申报关注点:
5、如何生成纳税申报表及附表?
网上申报系统在反馈申报成功信息后,系统自动将填报日期、税款所属时期、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所属行业、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地址、电话号码等纳税人基本信息自动填列在相关申报表中,生成PDF格式的各类网上申报资料。
各类已网上申报的资料允许重复打印。
相关税收政策解读
收入类有关政策及规定
▪视同销售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视同销售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收入金额的确定: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国税函[2010]148号)
▪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资产,按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增加的一个概念,主要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总收入中排除。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特殊销售方式或事项的规定
(1)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确认收入
回收的商品作购进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
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
(4)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5)买一赠一——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税前扣除项目政策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资产损失分类
▪实际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
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相关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年度
▪实际资产损失
▪1、会计处理年度与纳税申报年度一致,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
▪2、会计上已作处理,但属于会计处理年度以前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追补确认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
▪3、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
▪1、会计上已作处理,且已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得税前扣除;
▪2、若在以后年度申报,可以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向以前年度追补确认问题。
▪3、会计上未作处理,不得税前扣除。
▪关于追补确认的税务处理
▪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清单申报的范围
▪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25号公告第二条: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
▪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专项申报的范围
▪除列举的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外,其他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
▪
▪
▪跨区经营的汇总纳税
▪
▪
(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上一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
▪
(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外部证据:
▪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内部证据:
▪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坏帐损失—逾期一年以上小额应收款项
▪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股权投资损失
▪持有期间的损失:
一般情况不得税前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处置、转让损失:
符合政策规定的股权投资损失允许税前扣除。
▪股权转让损失确认的时点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增加了兜底条款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5号公告第五十条)
▪税前扣除的基本政策
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开办费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应为开始生产经营并取得销售(营业)收入年度,据此,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出国考察取得的国外票据的税前扣除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 纳税 申报 管理 论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