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彩信业务代计代收费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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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彩信业务代计代收费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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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彩信业务代计代收费协议
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合同编号:
移动业务代计、代收费服务协议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乙方:
年月日于
移动业务代计、代收费服务协议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 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鉴于:
1、甲方是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包括语音、数据、多媒体等)业务的网络运营公司。
2、乙方是一家以无线互联应用为主要服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各类移动信息服务的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为了充分发挥双方在各自服务领域的资源优势,向广大西藏全球通、动感地带、神州行用户和经甲方允许的其他用户提供移动梦网类的短消息信息服务。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乙方利用甲方网络开展短消息信息服务,并委托甲方进行代计、代收费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承诺与保
1.1甲乙双方均保证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并获得了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授权或许可,且在签署本合同时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继续其主体资格以及履行本合同能力的正常存续。
第二条乙方开展短消息信息服务的模式
2.1甲方作为短消息平台提供商,向乙方有偿提供通信通道。
乙方的企业代码为,服务代码为。
2.2乙方利用甲方的短消息系统向甲方的全球通、动感地带和神州行用户和经甲方允许的其他用户提供以下信息服务和应用服务。
乙方根据用户的定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2.3甲方利用其计费和业务支撑系统,甲方为乙方业务提供代计、代收费服务,计费结果以甲方数据为准。
第三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有权审核乙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资费备案及银行账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
3.2甲方向乙方提供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进行短消息信息服务,并在项目运营期内负责提供短消息资讯平台端口、短消息流量控制。
甲方有权根据短消息中心容量及时调整、控制短消息流量。
3.3甲方有权独立审核乙方的任何新增业务、删除业务和业务变更申请,并做出是否为乙方的有关业务提供服务的决定。
3.4甲方拥有其移动用户资料及信息的管理权,并有权确保用户使用乙方业务的知情权。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交乙方移动梦网业务相应的用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用户个人资料、业务资料、使用记录和统计记录等)。
3.5甲方有权对接入的乙方信息服务业务事先进行信息内容审核,发现含有或用挑逗性语言散布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信息的,甲方有权不予接入或传输;已接入或传输的,一经发现,甲方将按《电信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立即停止接入和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相关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3.6甲方有权制定有关“移动梦网”业务的管理办法、考核条款和客户服务标准等文件,并要求乙方遵守和执行。
甲方将按以上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定期考核。
3.7甲方向乙方提供客户登记使用移动梦网业务的鉴权服务系统,该系统与乙方内容服务系统互联,并且该系统的用户数据将作为用户使用乙方业务的最后确认依据。
3.8甲方向乙方提供客户服务号码作为客户业务投诉和咨询的呼叫服务接入号。
并且甲方的客户服务中心将作为移动梦网客户服务问题的最终确认与分发方,乙方客户服务人员或客户服务系统必须协助甲方分析和处理客户的相关业务投诉与咨询问题。
甲方有权将该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转到乙方处理。
甲方对有关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询问和投诉承担责任。
3.9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乙方使用短消息端口的信息流量统计,作为乙方向甲方支付短消息通信费的核算依据。
3.10甲方可协助乙方进行市场推广,客户宣传等工作。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市场推广和客户宣传中标注“MONTERNET”品牌并经甲方审核通过。
若乙方在其宣传和广告内容中涉及甲方的公司名称、品牌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通过甲方的审核。
3.11甲方在受理因乙方责任引起的用户投诉时,对于需要向投诉用户退还的信息费,有权先代为垫付,再从与乙方结算金额中扣除。
3.12甲方每季度对乙方业务服务质量等运营指标进行考核,根据信用积分排名,给予乙方奖励和处罚,具体内容详见《西藏移动梦网SP管理办法-短信分册》。
第四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4.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真实、可靠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资费备案及银行账户等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4.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电信和互联网信息等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乙方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利用甲方系统发送《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附件五)中列明的九类非法信息。
乙方必须负责对用户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用户通过乙方网站编辑的信息内容)进行过滤,杜绝各种不健康的、非法的信息。
4.3乙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上线业务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
4.4乙方不得扩大信息发送的用户范围,即不得向非关联用户、没有业务往来的号码或按号码段群发自身业务内容的信息,否则将按第八条第5款第6项约定处理。
4.5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系统向任何用户发送商业广告信息、非自身业务信息等内容的短信,否则将按第八条第5款第6项约定处理。
4.6乙方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套取信息费,包括利用各种手段为特定的号码群批量开通业务,或通过接收非正常用户信息、超流量信息,而促使自身业务量上升的行为。
否则,按第八条第5款第6项约定处理。
4.7乙方必须具备西藏本地办事机构、联系人邮箱(139手机邮箱)、和客户服务电话(400的客户服务电话),并提供7×24小时的客户服务。
4.8若甲方收到关于违法违规信息的传播的用户投诉,乙方必须在2小时内给予甲方客服部门初步回复,并在1个工作日内查明原因,并负责立即停止违法违规信息的传播。
4.9乙方必须对用户的真实身份进行鉴权,并在用户发送短信时显示主叫号码,不允许有匿名或仅显示昵称的短信息直接发送至其他用户手机(虚拟社区的聊天业务除外)。
4.10乙方负责严格限制其向用户提供的任何短消息群发功能,保证一次最多只能发送1-2个主叫号码。
4.11在业务开展期内,乙方必须为甲方的移动客户建立独立的数据库,与第三方的用户数据库分开。
4.12在业务开展期内,乙方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向用户发送广告等其它无关信息;乙方增加任何新的业务或业务变更须经过甲方审核同意,并经甲方的测试通过后实施。
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递交乙方需要受理的业务资料。
4.13乙方若实施系统调试、维护、升级或其他可预见性的,可能造成业务中断的变动操作,应提前7日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甲方后实施,包括具体的中断原因、时间和周期,并负责向用户声明。
4.14乙方在调试系统时,不得影响甲方现有网络的正常运行,在向甲方通信平台传送短消息时,发送速度不得超过甲方分配的端口流量限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大流量的测试,一经发现,甲方可采取包括关闭端口、终止乙方业务等措施。
4.15在业务开展期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包括用户发展情况、用户分类、用户使用习惯、业务前景预测等数据的报告,并及时向甲方传递该业务管理所需的用户资料,保证甲方用户资料库的实时更新。
甲方将按第七条保密条款的规定予以保密。
乙方负责提供系统日志记录功能,保存至少五个月的历史数据。
4.16乙方必须保证用户在接受其所提供的各项服务之前,充分知悉该服务的价格、内容、提供的方式及收费的方式等,乙方必须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告知用户乙方已委托甲方代其收取服务费用等。
4.17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乙方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必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并根据用户的定制要求,按质、按量、及时地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
4.18乙方需遵守和执行甲方有关“移动梦网”业务的管理办法、客户服务标准和文件。
并接受甲方的检查和监督。
不论乙方因任何原因退出移动梦网服务或业务(包括在甲方考核中被强制退出),乙方有责任提供一个月的退出缓冲期,在此期间乙方应继续免费向用户提供服务,并在其网站上(www/wap)上或者其他渠道向用户作停止服务的声明。
4.19乙方负责承担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非网络通信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并建立有效通畅的投诉渠道,以提供给甲方客服中心。
对甲乙双方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用户投诉,乙方作为最终解决方,有责任最终妥善处理用户投诉。
如果甲方因为乙方业务受到用户起诉,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主动向法院申请以被告身份加入诉讼,积极参与解决诉讼问题,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20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规范格式要求,在每条递交的信息中填入代收信息费字段。
4.21乙方按照其获得的收益自行承担税务义务。
4.22乙方从甲方结算的信息服务费应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甲方。
4.23乙方应积极进行市场推广,客户宣传等工作。
乙方的宣传和广告内容应按照甲方要求标注“MONTERNET”品牌。
4.24乙方应努力开展业务,使业务量达到甲方的基本服务费包含的业务量标准。
4.25乙方应遵守《梦网合作管理办法》(已经在梦网上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开展业务。
4.26乙方在合作期间的合作费欠费超过《梦网合作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时限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向乙方追缴欠费。
4.27乙方在合作期间被甲方发文终止合作的,一年内(即12个月内)不允许其再以创新业务申报的渠道申请进行新接入,自发文之日起,停止结算。
4.28甲方定期将欲重新放号的号码数据传送给乙方,乙方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原号码所定制的业务进行清除。
4.29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4.30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4.31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32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4.33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34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名称: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户名:
开户行:
帐号:
地址:
联系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双方维护段落及维护责任
甲乙双方的维护责任段落以双方的设备连接点进行划分,连接点甲方一端的维护责任由甲方承担,连接点乙方一端的维护责任由乙方承担。
双方应各尽其职,为保证业务正常开展作好工作。
第六条计费、结算和付款
6.1甲方享有用户或乙方使用短消息功能引起的短消息通信费用,乙方享有用户支付的信息服务费。
甲方向乙方提供代计、代收信息费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代计、代收信息费报酬。
6.2由于乙方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用户拒绝支付信息费的,将在甲方结算给乙方的信息费中扣除。
6.3移动梦网业务的计费周期为每自然月的一日0时至当月最末一日24时。
6.4计费及结算依据为甲方计费系统采集的成功计费的话单。
按条计费的业务以用户成功接收为依据,包月计费的业务以用户真实定制并且当月成功使用业务为依据。
6.5因全球通品牌的后付费特性,经核查发现用户欠费,甲方将在乙方的结算款中扣减用户梦网信息费欠费的数额。
无法扣减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
6.6甲方应结算给乙方的费用是指:
用户正常使用业务所产生的有效、合理信息费结算费用,但不包括乙方自消费、沉默用户信息费、用户欠费、乙方违规推广所得业务收取、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异常增长业务收入等的信息费。
6.6对于没有用户上行或下行有效记录的短信业务信息费和没有GPRS流量使用记录的WAP业务信息费,甲方不给予结算。
6.7乙方应付给甲方费用包括:
不均衡通信费、用户退费、代赠送话费的结算。
即使乙方停止代计费、暂停结算和暂缓结算,上述费用乙方仍然需要正常向甲方支付。
6.8甲方应付乙方的费用和乙方应付给甲方费用,两者若在同一周期结算,在操作上可做抵扣处理。
6.9对于乙方的违规业务收入,甲方有权返还给用户。
6.10对于乙方违规、欠费强制退出的结算收入,甲方有权停止违规或退出之前的尚未结算的所有业务的结算工作。
6.11若乙方在提出业务退出申请时,甲方查实乙方在所有业务均无欠费问题,并且在提出申请的次月申请停止的业务没有发生业务,则在提出次月开始不再收取乙方的不均衡费。
具体计费与结算方式见附件二。
第七条保密条款
7.1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
7.2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由信息披露权方拥有,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7.3甲、乙双方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条违约责任及协议终止
8.1若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后终止本协议。
8.2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对方有权追究该方责任,要求其消除影响、作相应的经济赔偿,并有权终止协议。
8.3因各种非网络问题导致的投诉,索赔纠纷,乙方应负一切责任。
如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8.4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终止乙方利用甲方网络开展的短消息信息服务,并终止为乙方提供代计、代收费服务:
8.4.1乙方违反国家电信和互联网信息等的有关政策、法规、法令;
8.4.2乙方通过甲方系统发布《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中列明的九类非法信息内容;
8.4.3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或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讯来源、资费备案资料及银行账户,或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的资费不符合国家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8.4.4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短信业务通道为非短信业务提供代收费服务;
8.4.5在协议期间,乙方有其他欺诈行为且情节严重;
8.5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并可视情节轻重做出暂时关闭乙方短信端口、暂停结算、停止代收费、清理用户定购关系等处理。
情节特别严重者,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立即终止乙方利用甲方网络开展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并终止本协议:
8.5.1用户对乙方服务质量提出强烈投诉;
8.5.2乙方向用户群发短信引起用户强烈投诉;
8.5.3乙方在其宣传和广告内容中未按规定使用甲方的公司名称及其他品牌标准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8.5.4乙方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对用户产生较大影响,造成用户强烈投诉;
8.5.5乙方系统的调试、开通和系统修改工作引起的甲方的网络系统故障。
8.6乙方其他违反本协议内容的行为。
8.7甲方有权根据电信主管部门和甲方上级公司要求以及乙方运营考核的情况,暂停或终止乙方利用甲方网络开展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并暂停或终止提供代计、代收费服务。
8.8若根据移动梦网管理办法,乙方退出服务,则本协议自乙方退出之日自动终止。
8.9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在甲方终止合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加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相同产品的采购活动。
8.10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担如下违约责任:
8.10.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
8.10.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8.10.3乙方已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将不予退还。
8.11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甲方不能抵扣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通过认证发票中载明的税款金额作为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八条不可抗力
8.1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或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事件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应于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政府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或终止协议。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如果任何争议或权利要求起因于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或与本合同的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有关,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
9.3如果在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后的十(10)天内,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各方同意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9.3.1将该争议提交至拉萨仲裁委员会。
该会依据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拉萨进行仲裁。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强制执行。
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9.3.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4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各方应继续履行。
9.5每一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
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9.6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0.1新闻发布及公告。
除非法律规定或任何主管机关要求,或经由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应无理拒绝或拖延同意),任何一方不应对本合同或任何相关事项予以发布或公告。
10.2第三方不受益。
除各方及其各自的继任人和允许的受让人以外,本合同不应向任何个人或实体赋予权利或救济。
10.3整体合同。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各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取代以前各方就本合同标的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协商、意向书以及其他协议和文件。
10.4转让。
未经合同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
10.5语言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签署,一式份,甲方持三份,乙方持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标题。
本合同中加入的各章、条、款、项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对本合同的含义或解释有任何影响。
10.7弃权。
一方未强制执行本合同的一条或若干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选择权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时候未要求另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任何义务,均不应被理解为该方放弃上述有关条款,或者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或该方强制执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权利,也不应阻止该方在任何时候采取其原本有权采取的其他任何行动。
10.8可分割性。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如被有权机构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规定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也不应影响该条款或规定在其他情形下的效力或可执行性。
10.9费用。
本合同各方应各自承担其自身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交易有关的所有开支和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0.10鉴于条款纳入。
本合同中的鉴于条款以引用的方式纳入本合同,是本合同的一部分。
10.11无中间代理。
双方确认,没有任何代理人、中间人或中介人直接或间接就本合同或本合同拟定的交易为任何一方行事,并且没有任何人基于任何一方做出的或代表任何一方做出的合同、安排而有权收取与本交易有关的任何代理费、中介费、中间人佣金或类似的佣金。
10.12合同修改和补充。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作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
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10.13签署授权。
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将分别向对方提供其授权本合同签署人代表其签署本合同的授权文件。
10.14合同效力。
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各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各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0.15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10.16其他约定: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自较迟的签署日起生效。
(下无正文)
签字页:
合同名称: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分公司(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职务:
日期: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签字:
签字人姓名:
职务:
日期:
年月日
附件:
《信息源入网信息安全保障责任书》
信息源责任单位接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的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平台保证遵守以下各项规定: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供的信息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项管理规定以及中国移动《移动梦网SP合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二、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平台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宪法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或平台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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