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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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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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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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塘边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安全,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保持农村社会稳定,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村或村民小组(自然村,原生产队、组)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称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镇设立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受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办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业务。
第四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统一财务制度,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集中核算,统一票证管理,统一档案管理,统一财务公开等“六统一”制度。
第五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管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坚持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原则,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移用、借用、侵占村集体资金。
第六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人员由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财政所、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人员组成。
中心主任由乡镇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乡镇农经、财政负责人兼任。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职责:
(一)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负责村财务代理工作;
(二)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负责各村会计核算,按时编报会计报表;(三)负责村收付票据的购买、领发、结报、保管工作;(四)负责各村会计档案保管工作;(五)按月编制村财务公开情况表,督促各村及时做好村财务公开工作;(六)督促各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七)负责村报账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八)定期向镇党委、政府汇报中心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村应建立村民小组财务服务中心,负责村民小组的财务代理和管理,具体职能参照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
第八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
人员原则上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现有乡镇干部队伍中(农经干部除外)选择具有一定业务知识的人员担任。
会计、出纳人员必须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会计职责:
(一)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分村进行会计核算,及时记账,按时编报会计报表;
(二)审核经济业务收支及票据的合法性、合理性,对票据不合法、收支不合理、手续不健全票据提出纠正意见或退回报销票据、拒绝入账;(三)按时分村编制财务公开情况表,提交村报账员用于财务公开;(四)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保管工作;(五)做好收据的领取、结报登记管理。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出纳职责:
及时办理收支业务结报和货币资金存取业务,分村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定期盘点、核对货币资金实有余额。
第九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建立财务监督小组,由乡镇农经、财政人员兼任。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监督小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具体办法,负责审核和监督村级财务收支;
(二)督促各村建立财务管理及有关规章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三)督促各村规范收支行为及财务公开;(四)及时处理村财务代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村级财务管理小组,成员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村委主任、村报账员组成。
村级财务管理小组职责:
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并按制度执行;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核和监督;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并负责公开中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简称财务监督小组)。
村财务监督小组由3-5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现任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
村财务监督小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具体办法,负责审核和监督村级财务收支;
(二)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财务管理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按制度执行;(三)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收支行为和财务公开;(四)配合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处理村财务代理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设立报账员岗位,负责本组织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收支的管理和报(结)账工作,定期向中心结报。
村主要干部及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村报账员职务。
第十三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及村报账员要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推行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及资格证书年检。
第十四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会人员及村报账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换。
村报账员如确需调换,需报乡镇(街道)农经机构审核,并报市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村报账员按会计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村报账员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可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确定。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具体负责货币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建立现金、存款日记账,日清月结,保证账款相符。
第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为管理。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按村建立存款账户,分村开设银行账户,分户管理,不允许将村合并开设一个银行账户。
各村设立基本结算账户,银行存款实行支票户管理制度。
村集体存款须统一纳入基本结算账户管理,严禁多头开户、多处存储。
银行印鉴应分别保管。
按月及时从开户银行取得银行存款对账单,以确保集体资金管理的安全与完整。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及时记录已发生的现金、存款业务,定期核对账款,保证镇、村账户相符、账款相符。
第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零星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额度由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根据各村正常支出情况商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取得的所有现金收入均应全额入账。
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应严格遵守库存现金限额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二十条 村报账员每月将已审核的收支原始凭证,送交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结算后,换取备用金。
若急需使用现金,由村提出申请,经社长审批,报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提取现金。
第二十一条非村报账员不得兼管货币资金收付。
非村报账员发生代收代付的,须在代收代付行为结束后的15天内结清,逾期结报应说明理由。
否则,报账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二条村报账员向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票据结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逾期三个月不结报,应追究报账员责任。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每月记帐不得少于一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每月或每季记帐结束后,应编制会计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分别报送镇农经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第四章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预决算制度。
年初要根据上年度决算情况,准确预算当年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控制招待费及其它非生产性的管理费用支出。
编制预算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镇农经机构、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支应全额入账,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二十五条 各项支出应建立审核审批制度。
预算内现金开支由经办人签字,说明理由,村财务监督小组集体审核,组长签字,然后由社长、村委主任审批。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资本,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随意抽走。
在特殊的情况下确要抽走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农经机构、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公益事业等基本建设,原则上使用当年收入或历年集体积累。
确因村集体自有资金不足,编制预算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行“一事一议”向村民筹集。
向村民筹集资金及劳务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项目及工程建设项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承包、租赁、拍卖和招投标。
经营项目或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或协议应报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村干部报酬实行固定工资或误工工资加补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具体标准,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农经机构审核,镇政府统一确定,报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在条件许可时,村干部的工资奖金可以由镇统筹,建立责任制考核,按考核情况、工作量大小确定标准,由镇政府统一发放。
实行固定工资或镇统筹发放工资奖金,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发放误工工资及补贴。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或配备无线移动电话。
有经济条件的村,村干部可以享受适当的通讯费补贴,实行包干使用。
具体标准和对象由镇政府提出指导意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因公外出差旅费及住勤补贴参照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车费、住宿费等必须凭票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说明理由方可报销。
住勤补贴在本镇范围内不得开支,镇外市内每人每天补贴5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补贴15元。
已享受集体用餐或已报销招待费的,不得领取住勤补贴。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购买公务用车,确需购买的,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公务外出原则上不得租用车辆,若确需租用车辆,应坚持节俭原则,从严控制。
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为个人配备电脑,村集体经济组织确需购置电脑,应放置集体办公场所,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村干部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其他保险,实行一人一险。
严禁用集体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因职业或工作需要参加人身保险或责任保险的,必须经村集体研究决定。
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追回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招待费用。
确因工作或业务活动需要开支招待费用的,应坚持小额、必需、真实的原则,并且全年的招待费总支出不得突破年初的预算。
支出票据应注明来客单位、招待事由及人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
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游山玩水。
严格控制村级各类外出参观考察活动,确需要外出的,事先必须经村两委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镇政府批准。
对村民有意见的外出活动要坚决制止。
第三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单位返还手续费、业务费、捐赠及对集体的奖励等一律全额入账。
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奖金及手续费等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或借用集体资金。
因公务借用,1000元以内的由社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须经集体研究,由社长审签,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借用。
在公务结束后15天内结算完毕。
否则,视作借款处理,并按信用社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七条 不准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若违反规定,按谁借谁负责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
确需对外捐赠的,控制在500元以内,并由村集体决定。
第三十九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集体资产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若确需担保,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确定专人管理,设立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到期的有价证券必须及时兑换。
第四十一条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执行,报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四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不足500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财产、物资管理。
各村应建立财产、物资登记簿,由报账员负责登记财产物资增加及减少,并及时上报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按村建立财产物资明细账。
做到镇账、村簿、实物三相符。
第四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购置、大额物资采购包括办公用品、印刷品等,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统一采购。
具体标准由镇确定。
第四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应确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盘点清查,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并按规定调整账户余额,使之账实相符。
对发现在管理中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建、购建、出让、变卖、报废大中型固定资产,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农经机构审查备案,并采用公开招投标或拍卖方式进行。
第四十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折旧计提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也可采用“综合折旧法”,采用综合折旧的,年折旧率控制在10%以内。
但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四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固定资产出借、租赁应签订书面合同,并设立登记簿,具体登记财产名称、租(借)用单位(人)、租(借)用时间、租金等。
到期的保管人员应及时收回,损坏丢失按合同约定赔偿。
第四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必须经村集体研究决定,由评估机构或双方协议确定其价值,形成书面投资合同或协议。
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在履行过程中不按规定执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五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应收应付经济业务应全额列入账内核算,村报账员要建立应收应付分户明细登记簿,详细登记欠款单位、时间、金额、原因等应收应付经济业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催收债权,并努力减少债务。
年终时,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承包欠款等应收款项和未付工程款、村干部误工补贴等应付款项纳入账内核算。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建立各村债权债务明细帐,村报账员与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财务人员平时应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核对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每年至少核对二次,使两者帐帐相符。
第五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提供担保;严禁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严禁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报酬、补贴;严禁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第五十二条村干部及有关人员因业务工作需要,垫付资金的,应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内债务管理。
其债务发生额原则上不得计息。
第五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收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农经机构审核,由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核销。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第七章专项资金、资源性资产管理
第五十四条专项资金收支管理采用专款专用,专户核算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土地征用台帐,按实际征用情况逐笔登记(包括面积、四至、时间、征用单位和征用用途)。
村集体所有的山塘、河流等资源性资产的征用也要按实登记。
第五十六条土地征用费实行专户管理,收支全额纳入“专项应付款”帐户核算,严格使用范围。
土地征用费不能用于招待交际、干部报酬等村级非生产性开支。
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使用,必须经社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设立土地征用补偿费、货币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农民社保等收支明细帐,并及时公开。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五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
使用时,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五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原则上由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向市农村经营管理站领购,并建立收据领用登记簿。
使用时,由村报账员到中心领取,每次限领一本,并实行验旧换新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向市农村经营管理站领购的,必须报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十条 建立收款票据存根结报制度。
乡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设立票据结报登记簿,详细登记使用时间、填开人、作废、空白及收取金额等情况。
收款票据必须连号连本使用,作废票据要全份保存,并应注明“作废”字样。
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年末应对未使用完的发票在监制章处作“V”型剪销作废。
存根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保存十五年,保存期满,按会计档案销毁办法执行。
结报后票据存根由中心保管,做到票据结报手续完整。
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收款票据的安全。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都必须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原始支出票据必须有详细的经济业务内容、收款单位名称及印章、具体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或盖章,票据内容完整、真实。
严格控制自制凭证和由村直接开具的付款凭证,付款凭证只限于村内支付。
对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开支不合理,分管领导不得审批,出纳不得付款,会计不得入帐。
第九章承包合同管理
第六十一条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一式三份。
合同资料由镇、村两级存档保管。
第六十二条定期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做好结算兑现工作,提高承包合同兑现率。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财务报表等会计核算的专业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委托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代管的,由镇代理中心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六十四条 会计档案存放应配有专门的档案厨或档案室。
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定期开展卫生清理,防止虫蛀和霉乱。
第六十五条 查(借)阅档案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外单位人员查(借)阅会计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经代理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查(借)阅。
第六十六条 因单位或人员变动,档案移交必须填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由镇农经机构负责监交。
第六十七条 严格执行有关档案管理法规,确保档案安全,对发生档案丢失、损坏、失密等情形,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档案法规规定,相应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对超过保管期限档案的销毁,应先登记造册,经审查核对后,由镇农经负责人监督销毁。
对不按规定擅自销毁档案资料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民主管理
第六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按《江山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暂行规定(试行)》(江农【1998】58号)执行。
第七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人居集中的地方设立公开栏,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决算,各项收支、债权债务、存款和现金结存、工程项目预决算及招投标、农业项目承包、公益事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等情况。
第七十一条 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要及时提供公开内容,对各项收支业务、现金、存款情况实行按月或季公开,由村报账员负责实施,村财务监督小组协助配合。
公开形式一般采用张榜公布为主。
村财务监督小组应认真听取和研究村民对财务管理情况的反映,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财务监督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听取。
如难以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双方有异议的,村财务监督小组成员有权向镇村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反映,也可以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由镇财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纪委监督落实。
第七十二条 镇农经机构要加强对村财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村财务公开工作的正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七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按《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执行。
第七十四条根据《江山市农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全面推行村主职干部任期审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正常情形下,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年进行一次审计;对群众意见强烈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开展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七十五条凡经查实违犯上述规定的,报经镇党委纪检部门处理。
对情节轻微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构成违纪的,按有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塘边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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