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填埋场操作运行维护规程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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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填埋场操作运行维护规程完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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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填埋场操作运行维护规程完整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操作运行维护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科学管理,规范作业,安全运行,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有效防治二次污染,达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的目的,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运行管理
第二条 填埋场各岗位作业人员必须了解有关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与工作质量要求;熟悉本岗位设施。
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维护。
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条 填埋场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填埋场基本工艺技术要求和有关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运行管理要求。
第四条 填埋场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做好运转记录;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各自管辖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五条 填埋场操作人员对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应按其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
第六条 电源电压超出额定电压正负10%时,不得启动电机设备。
第七条填埋场场区道路应畅通,交通标志应规范清楚。
第八条 填埋场场区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如截洪沟、排洪管应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畅通。
第九条 填埋场只接受城市生活垃圾,不得接受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和未经处理的医疗垃圾等,不得接受处理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险垃圾。
第十条 填埋场因填埋作业需要,可接收适量的建筑渣土,建筑渣土应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作为建筑材料备用。
第十一条填埋场渗沥液处理系统运行管理暂参照城市污水处理的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填埋场应所有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建立使用、维护的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按规范管理各种技术,运行记录等资料。
第十三条 场区应保持干净整齐,绿化美化。
第二节 维护保养
第十四条 填埋场场区内道路、排水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场区内供电设施、电器、照明设备、通讯管线等应定期检查维护。
场区内各种机械设备应进行必要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大,中、小修,并由专人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场区内避雷、防爆等装置应由专业人员按有关标准进行检测维护。
第十六条 场区内的各种交通、警示标志应定期检查、更换。
第十七条 场区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如消防栓、灭火器应进行定期检查、更换。
第三节 安全操作
第十八条 填埋场作业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填埋场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填埋场应制订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填埋场操作人员必须配戴必要的劳保用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填埋区如需夜间作业必须穿反光背心。
第二十二条 控制室、化验室、变电室、填埋区等生产作业区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第二十三条 挖掘机、装载机、吊车、压实机等特种机械操作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非本岗位人员严禁启、闭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不得违章指挥。
第二十五条 场区内电器操作、机电设备和电器控制柜检修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维修机械设备时,不得随意搭接临时动力线。
因确实需要,必须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可临时搭接动力线;使用过程中应有专职电工在现场管理,使用完毕应立即拆除。
第二十七条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必须有机罩,不得裸露运转。
机罩安装应牢固、可靠。
第二十八条 填埋场场区的消防设施应分别按中危险度和轻危险度设置,其中填埋区应按中危险度考虑。
第二十九条 填埋场场区的消防措施应按A、B、C三类火灾考虑,其中化验室应按C类火灾隐患,填埋区应按A类火灾隐患考虑。
第三十条 填埋场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场区内封闭、半封闭场所,必须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和设备完好。
第三十二条 所有进场车辆和人员均应进行登记。
严禁带火种车辆进入场区,填埋区严禁烟火,场区内应设置明显防火标志。
第三十三条 场区发生火灾时,应根据火情采取相应灭火对策。
第三十四条 场区内防火隔离带、防火墙应定期检查维护。
场区内运输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场区内应配备必要的防护救生用品和药品,存放位置应有明显标志。
备用的防护用品及药品应定期检查、更换、补充。
第三十六条 在易发生事故地方应设置醒目标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
《安全标志》GB2894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填埋场应制定防火、防爆、防洪、防风等应急预案和措施。
第三章 垃圾计量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进场垃圾应登记垃圾运输车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场日期及时间、离场时间、垃圾来源,性质、重量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垃圾计量系统应保持完好,设施内各种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第四十条 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地磅计量误差。
第四十一条 操作人员应做好每日进场垃圾资料备份和每月统计报表工作。
第四十二条 操作人员应做好当班工作记录和交换班记录。
电脑、地磅等设备出现故障时,应采用手工记录,系统修复后应及时将人工记录数据输入电脑,保持记录完整准确。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应随机抽查进场垃圾成分,发现生活垃圾中混有违禁物料时,严禁其进场。
第二节 维护保养
第四十四条 操作人员应定期检查维护计量设施,及时清除地磅上面及周围的异物。
第四十五条 计量设施应由计量管理部门人员定期校核、调整计量误差。
第四十六条 计量设施内电脑、仪表、录像、道闸和备用电源等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
第三节 安全操作
第四十七条 地磅前后方应设置醒目的提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地磅前方10m处应设置减速装置。
第四十九条 地磅防雷设施应保持完好。
第四章 填埋作业及封场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五十条 填埋垃圾前应制订填埋作业计划和年、月、周填埋作业方案,应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
第五十一条 垃圾作业平台应在每日作业前准备,修筑材料可用渣土、石料和特制钢板,应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平台面积。
第五十二条 垃圾填埋区作业单元应控制在较小面积范围;雨季等季节应备应急作业单元。
第五十三条 填埋作业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指挥调度车辆。
第五十四条 操作人员应及时摊铺垃圾,每层垃圾摊铺厚度应控制在1m以内,以0.7m左右为宜;单元厚度宜为2~3m;最厚不得超过6m。
第五十五条 填埋场应采用专用垃圾压实机分层连续数遍碾压垃圾,每层垃圾碾压次数3遍以上,压实后垃圾压实密度应大于800kg/m3。
平面排水坡度应控制在2%左右,边坡坡度应小于1:
3。
第五十六条 填埋作业区应设置固定或移动式防飞散网,防飞散网要定期清理。
第五十七条 每日填埋作业完毕后应及时覆盖,覆盖材料应是低渗透性的。
日覆盖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5cm;中间覆盖层厚度不应小于20cm,终场覆盖厚度按100cm。
覆盖层应压实平整。
斜面日覆盖可用塑料防雨薄膜等材料临时覆盖,作业完成后如逢大雨,应在覆盖面上铺设防雨薄膜。
第五十八条 根据填埋作业计划,对暂不填埋垃圾的覆盖面应及时进行植被恢复。
第五十九条 垃圾填埋场封场后应按设计要求对场区内排水、导气、交通、渗沥液处理等设施进行运行管理。
第二节 维护保养
第六十条 填埋场应有专人负责填埋区内道路、截洪沟、排洪管、垃圾坝、洗车槽等设施的维护、保洁、清淤,除杂草等工作。
第六十一条 对场区内边坡保护层,尚未填埋垃圾区域内防渗和排水等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六十二条 填埋场封场后,对填埋区各种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三节 安全操作
第六十三条 填埋场场区内严禁捡拾废品。
第六十四条 对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防火,防爆安全教育和演习,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十五条 填埋区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并应保持完好。
第六十六条 场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出入填埋区,如有必要,须由管理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填埋区参观。
第六十七条 填埋区发现火情应及时扑灭;发生火灾的,应按场内安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事后应分析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预防措施。
第六十八条 填埋作业区内不得搭建封闭式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章 填埋气体收集系统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六十九条 填埋场应按照设计要求设置运行、保养气体收集系统。
第七十条 在填埋气体收集并不断加高过程中,应保障井内管道连接顺畅,填埋作业过程应注意保护气体收集系统。
第七十一条 填埋气体的处理应立足于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集中燃烧处理后排放。
第二节 维护保养
第七十二条 填埋气体收集井、管、沟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清除积水、杂物,保持设施完好。
第三节 安全操作
第七十三条 竖向收集管顶部应设顶罩;与填埋区临时道路交叉的表层水平气体收集管、沟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第七十四条 场区内甲烷气体浓度大于1.25%时,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 地表水和地下水收集系统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填埋区外地表水不得流入填埋区。
第七十六条 填埋区内地表水应及时通过排水系统排走,不得滞留填埋区。
第七十七条 覆盖区域雨水应通过填埋场区内排水沟收集,经沉淀截除泥沙,杂物后汇人地表水系统排走。
排水沟应保持3%~5%的坡度。
第七十八条 对地表水应定期进行监测,有污染的地表水不得排入自然水体,应经相应处理后排走。
第七十九条 填埋区地下水收集系统应保持完好,地下水应顺利排出场外。
第八十条 对地下水应定期进行监测。
第二节 维护保养
第八十一条 地表水、地下水系统设施应定期进行全面检查。
第八十二条 对场区内管、井、池等难以进入的狭窄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应配备必要的维护器具。
第八十三条 大雨和暴雨期间,应有专人值班,巡查排水系统的排水情况,发现设施损坏或堵塞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
第三节 安全操作
第八十四条 填埋场内贮水和排水设施竖坡陡坡高差超过1m的,应设置安全护栏。
第八十五条 在检查井的人口处应悬挂有关的警示及安全告示牌,并应备有安全带、踏步、扶手、救生绳、挂钩、吊带等安全用品。
第八十六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入。
第七章 填埋作业机械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八十七条 填埋作业前对作业机械应进行例行检查、保养。
第八十八条 填埋作业机械操作前应观察各仪表指示是否正常;运转过程发现异常,应立刻停机检查。
第八十九条 填埋作业机械斜面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挡,应避免横向行驶。
第九十条 填埋作业机械应实行定车、定人、定机管理,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九十一条 填埋作业完毕,应及时清理填埋作业机械上的垃圾杂物。
第二节 维护保养
第九十二条 填埋作业机械设备应按要求进行日常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第九十三条 在填埋场内机械停置时间超过一周时,应对履带、压实齿等易腐蚀部件进行防腐防锈处理。
第九十四条 压实齿、履带磨损后应按厂家要求及时更换。
第三节 安全操作
第九十五条 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填埋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操作。
第九十六条 失修、失保或有故障的填埋作业机械不得操作使用。
第九十七条 对填埋作业机械不宜拖、顶启动。
第九十八条 靠近边坡作业时,填埋作业机械周边距边坡距离应大于1m;场底填埋垃圾3m以上方可采用压实机压实作业。
第九十九条 两台填埋作业机械在同一作业单元作业时,前后距离应大于8m,左右距离应大于1米。
第八章 虫害控制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一百条 垃圾裸露会产生大量臭气,及时推平碾压垃圾,控制最小作业单元面积并当天及时覆盖。
第一百零一条 场区内应保持地面干净、平整、无积水、无招引蚊蝇躲藏和繁殖的容器。
场内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凡有可能积水的应加盖板豁及时疏干,尽可能的消除场区蚊蝇孳生地。
第一百零二条 填埋区应进行定期消杀,每月对蚊蝇、鼠类等情况进行调查,根据消杀情况及时调整消杀方案。
消杀应在未成蝇前消杀,如在傍晚时分,在蚊蝇生长繁殖区有针对性消杀,春秋季一周两至三次,夏季每周五到六次,力求达到较好的消杀效果。
第一百零三条 在鼠洞周围及鼠类必经之处应放捕鼠器或灭鼠药,24h之后应及时回收捕鼠器和清理死鼠。
第一百零四条 灭蝇应使用低毒、高效、高针对性环保型药物灭蝇,并根据消杀定期调整药物,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
第二节 维护保养
第一百零五条 从消除蚊蝇孳生地考虑,应定期对场区内设施、路面、绿地等范围进行环境卫生检查,消除积水。
第一百零六条 消杀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清洗。
第三节 安全操作
第一百零七条 目前所采用灭蝇、灭鼠药物均对人体有不同程度影响,药物应严格按危险品规定处理,应符合远离生活场所,严格执行单独房屋存放、专人保管等危险品管理规定。
药品用完后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准随意丢弃。
第一百零八条 消杀人员在药物配备和喷洒作业时必须佩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手套、口罩、防护服等劳动保护用品。
第一百零九条 消杀人员应严格按照药物喷洒作业规程作业。
消杀作业时应与现场填埋作业人员保持20m以上距离,不得逆风喷洒,药物不得喷洒到人体和动物身上等安全作业要求。
第九章 填埋场监测
第一节 运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填埋场运行及封场后应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估。
第一百一十一条填埋场开始运行前,应进行填埋场的本底环境监测。
第一百一十二条 填埋场环境监测项目应包括渗沥液、大气、臭气、填埋气体、地下水、地表水、苍蝇密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填埋场环境监测所采用的仪器设备及采样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填埋场环境监测所采样品应标明取样点代、样品名称。
采样日期、时间、采样人员、天气情况及采样手段。
第一百一十五条样品的贮存和分析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环境监测报告应按年、月、日逐一分类整理归档。
第一百一十七条填埋场大气监测每月一次,监测点不应少于4点,采样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执行。
监测项目应包括:
甲烷、硫化氢、氨、一氧化碳。
第一百一十八条对填埋气体应随时采样监测,采样点应设置在气体收集输导系统的排气口和甲烷气易于积聚的地点。
监测项目包括:
甲烷、硫化氢、氨、一氧化碳。
第一百一十九条填埋场污水处理后应在排出场外边界排水口处设排水取样点,按污水处理方法确定监测次数。
监测项目应包括:
PH值、SS、BOD、COD、氨氮。
第一百二十条 渗沥液应每月监测至少1次。
监测项目应包括:
PH值、SS、TP、TN、BOD、COD。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进场垃圾应定期进行成分分析。
第一百二十二条 根据气候特征,在苍蝇活跃的季节应每月监测苍蝇密度至少2次。
第二节 维护保养
第一百二十三条 取样、化验及监测仪器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检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安装电子稳压器,并应由专人保管。
第一百二十六条 计量仪器的检修和核定应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并挂合格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仪器的附属设备应妥善保管,并应经常进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取样器具及监测仪器用完后应清洗干净。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场区监测井等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
第三节 安全操作
第一百三十条 场区各监测点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场区易燃、易爆物品应置于通风处,与其他可燃物和易产生火花的设备隔离放置。
剧毒物品应保存在密闭的容器内,并标有“剧毒”标识。
易燃、易爆。
有毒物品应由专人保管,领用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三十二条 化验带刺激性气味的项目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化验完毕,应关闭水、电、气、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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