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动物贩运户营销活动管理规范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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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动物贩运户营销活动管理规范文件
大理州动物贩运户营销活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州动物贩运户的营销活动,加强对动物流通领域的监管,强化动物检疫和动物疫病防控尤其是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对重大动物疫病进行有效防控,最大限度降低疫病风险,促进养殖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大理州辖区内与动物营销活动及监管工作有关的所有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贩运户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规范在辖区内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规范中所涉及台账,由各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督促辖区内动物贩运户规范建立并保存,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日常监管(市场等流通领域、贩运户)记录、检疫记录由负责该项工作的执法人员规范建立,保存时间不能少于两年。
第二章动物贩运户营销活动管理
第五条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易感动物的营销活动。
第六条动物贩运户禁止经营、运输下列动物: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第七条动物贩运户不得买卖、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第八条动物养殖户和贩运户在从事动物养殖和营销活动中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二)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
(三)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
第九条各县(市)要将辖区内所有动物贩运户登记造册,记录他们的详细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县(市)辖区内、辖区外,畜类、禽类),并组织对他们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与他们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和义务,并指定监管联系人员,进行责任管理。
第十条动物贩运户每月25日前(26日以后的情况汇总于下月)将当月营销情况汇总后向监管联系人报告,各乡镇于每月28日前将辖区内所有贩运户的营销情况汇总上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县(市)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所有贩运户的营销情况汇总上报州动物卫生监督所,每半年书面总结上报半年或全年工作。
第十一条所有动物贩运户必须凭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从事动物营销活动,监管联系人员要指导所监管的动物贩运户规范建立动物营销台帐,所购买动物来源信息(畜主姓名、住址、时间、数量、有无检疫证)和销售情况(购买者姓名、住址、时间、数量),购自县(市)辖区外运输到饲养地(含临时)前要向临近的动物检疫报检点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之规定,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建立健全动物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以便出售动物时向检疫员和贩运户提供相关信息。
贩运户在收购动物时,应查看是否佩戴免疫耳标和免疫档案,不得收购无免疫标识和未经强制免疫的动物。
养殖户出售动物时应主动到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如购买地离动物检疫报检点较远,申报检疫困难,贩运户应详细记录所收购动物来源的详细情况(来源地、动物种类、数量、免疫情况以及户主姓名等),将畜禽运输到临近的动物检疫报检点申报检疫,检疫人员根据贩运户提供并签字确认的畜禽来源详细信息,检查耳标佩戴和动物免疫情况。
强制免疫病种在免疫有效期,经临床健康检查合格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不合格的,进行无害化处理。
强制免疫病种不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运回购买地或饲养地,进行强制免疫并佩戴耳标,15天后再进行报检。
贩运户不能提供动物来源详细信息、动物强制免疫病种不在免疫有效期内的、虽有佩戴免疫耳标,检疫人员也不得出具产地检疫证明。
出售动物时也要详细记录销售情况(动物种类、数量、购买人姓名、住址),建立动物销售台账。
动物养殖户和贩运户应对台账记录信息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贩运户在本县(市)辖区内从事畜禽营销活动要凭有效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运输、上市交易和进入屠宰场,从县(市)辖区外购入动物要凭有效的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运输、上市交易和进入屠宰场。
第十四条加强从州外引进种用动物和乳用动物的检疫和管理。
从州外引进种用和乳用动物时,按照《云南省种畜禽及乳用动物调运检疫申报审批程序》的要求逐级报批,完成报批手续后,引种方应向销售方索要所引种畜禽或乳用动物详细的系谱档案资料、《动物养殖档案》、《畜禽免疫档案》,符合种用和乳用动物健康标准,并按照检疫范围和对象提供完备的检疫证明,到达饲养地后报请当地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检疫,并按要求隔离观察。
第十五条贩运户收购的动物,装车前应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报检,并提供产地检疫证明及详细、完整的动物收购、销售和运输台账。
出县境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核对动物是否佩戴免疫标识,是否持有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和营销台账登记表是否记录完整,如所有出境动物都持有效的产地检疫证明,检疫人员再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无异常发现,方可开具出县境检查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并回收产地检疫证明;对无产地检疫证明,无免疫标识和完整的动物来源信息的,检疫员不得出具出县境检疫证明。
第十六条出县境动物收购、装运场所,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入场车辆交售动物后要认真冲洗消毒方可离场,运输车辆装运前后都应认真清洗、消毒,场所及厩舍收购使用前后都应认真消毒,以减少动物疫病通过运输车辆、器具、场所及厩舍传播。
消毒在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指导下,由场方实施。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范规定,从事动物营销活动的相关责任人,一旦引发重大动物疫病或造成其它损失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大理州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大理州动物收购登记表及填写说明
附件2:
大理州动物销售和运输登记表及填写说明
附件1
大理州动物收购登记台账
收购人姓名:
联系电话:
县(市)乡(镇)村社组
身份证号:
大理州畜牧兽医局监制
大理州动物收购表登记说明
一、台账封面填写说明
经营人必须具有独立的合法的法人资格,详细填写相关情况,字迹工整。
二、内页台账填写说明
1、畜主要求必须具有独立的合法的法人资格,台账内要求详细填写,字迹工整;
2、收购日期填写交易动物当天的年月日;
3、动物来源情况详细填写原畜主情况。
本台账由动物经营户自行保存备查。
大理州动物收购登记表
单位:
头、只、羽
收购日期
动物来源情况
畜主姓名
身份证号
县市
乡镇
村委会
自然村
畜种
收购数量
耳标号
电话
大理州畜牧兽医局监制
附件2
大理州动物销售运输登记台账
销售人姓名:
联系电话:
县(市)乡(镇)村社组
身份证号:
大理州畜牧兽医局监制
大理州动物销售运输登记表说明
一、台账封面填写说明
经营人要求必须具有独立的合法的法人资格,相关情况详细填写,字迹工整。
二、内页台账填写说明
1、接货人和承运人要求必须具有独立的合法的法人资格,台账内要求详细填写,字迹工整;
2、交易日期填写交易动物当天的年月日;
3、接货人情况填写接货人详细情况。
本台账由动物经营户自行保存备查。
大理州动物销售运输登记表
单位:
头、只、羽
交易日期
接货人情况
贩运动物
承运人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省份
地市
县
乡镇
电话
畜种
数量
检疫证号
姓名
车牌号
电话
登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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