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答案学生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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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国际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答案学生解析
导论+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
一、名词解释
1.国际贸易惯例
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经过有关国际组织的编撰与解释成为规则、条文,并为较多的国家或贸易团体所熟悉、承认和采用。
它涉及到国际贸易实务活动的许多方面,对国际贸易实务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并且会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不断更新和扩大。
2.TradeTerms(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也成为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是指用短语或英文缩写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及买卖双方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二、单项选择题
1.B
2.A
3.D
4.C
5.C
6.A
7.D
8.B
三、多项选择题
1.ACD
2.ABD
3.AC
4.BCD
5.ABC
6.ABD
四、是非判断题
1.(✓C组贸易术语不能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方式
2.(✗
3.(✓
4.(✗
5.(✗
6.(✓
7.(✓
8.(✓
9.(✓
10.(✓
五、简答题见教材
六、案例分析
结论:
应适用于美国法律。
理由:
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因为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
分析:
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所以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的港香港。
(有关CIF条件的内容参见“贸易术语”
《2000通则》中的E组、F组、C组贸易术语(答案
一、名词解释
1.象征性交货
是指卖方只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风险在货物越过船舷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只负责按时装运,无需负责保证到货。
象征性交货的核心是单据的买卖,双方交易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即卖方只要向买方交单就是向买方交货。
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
2.实际交货
实际交货(PhysicalDelivery是指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问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3.装运合同
与到达合同相对而言。
在装运合同下,卖方只保证货物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
如FOB、CFR和CIF等象征性交货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如不能按时完成装运,买方可根据合同提出索赔。
二、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D
2.A
3.B
4.C
5.B
6.C
7.D
三、多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符合题目要求选项代码填入括号内
1.BCD
2.AD
3.ABC
4.BCD
四、判断题(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用“v”表示,错误的用“×”表示
1.X
2.×
3.X
4.×
5.×
6.v
7.×
8.×
9.v
五、简答题
1.为什么说CIF是装运合同?
答:
以CIF术语成交的合同是装运合同,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出口商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出口商的风险是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至于货物由于诸多原因导致不能运送到进口商的所在地,出口商概不负责。
这点与到达合同完全不同,到达合同要求出口商将货物运送到进口商指定的交货点。
(2保险的承办
在CIF合同中,出口商所办的保险是其义务,因为货价中已经打进了保险费用。
按照一般的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CIF价格加成10%,合同中若无特殊约定,卖方只需购买最低级别的保险,若买方要求加投附加险,附加险保险费应由买方承担,卖方只是代办保险。
但是,在到达合同中,出口商并不是一定要办保险的,只要他认为这样可行,如何投保完全由出口商自己来决定。
(3运费的负担
在CIF合同中,租船订舱及其如何运输都是事先确定好的,出口商只是按照通常路线来支付运费,超额的部分完全由进口商自己负担,租船订舱也属于代办的性质。
但是,到达合同则不同,如何运输、怎样运输完全由出口商自己负责,没有事先的约定。
2.CIF、CFR、FOB三种术语的主要差异。
答:
CIF、CFR、FOB三种术语的主要差异有:
(1保险问题
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采用CFR和FOB术语成交时,卖方没有投保、交纳保险费的义务,由买方负责办理。
(2租船订舱问题
采用CIF和CFR术语成交时,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至约定目的港的运输事宜并支付运费;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没有租船订舱的义务,由买方负责办理。
(3装船通知问题
采用CFR和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要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通知买方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如果由于卖方不能及时通知买方导致买方没有对货物投保,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采用CIF术语成交时,由于投保人是卖方而不是买方,卖方没有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的义务。
(4价格构成问题
从三种贸易术语的解释可以看出:
FOB价格组成只包括成本,CFR价格组成包括成本和运费,cIF价格组成包括成本、运费和保险费。
所以,就卖方承担的费用而言,应该是CIF最高,其次是CFR,最低的为FOB。
六、论述题
1.《2000通则》将采用FAS术语成交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其意义何在?
答:
FAS的全文是FreeAlongsideShip(…namedportofshipment,即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按照《1990通则》的规定,在FAS条件下,卖方本身并无义务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和提供出口国政府签发的有关证件。
只有当买方有要求,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前提下,卖方才协助办理。
但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采用FAS术语成交时,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风硷、责任和费用改由卖方承担。
其意义在于:
这是考虑到原先的规定,在实际操作时,给买方带来诸多的困难或不便。
《2000通则》对《1990通则》的修改使得进行实际贸易操作时,买方更加方便,减少了以前买方需要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时的一系列麻烦。
2.你如何理解三种常用贸易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风险转移的界限问题?
答:
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风险转移的界限是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同其他贸易术语的重要区别之一。
以“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如下:
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是历史上形成的一项行之有效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和接受,故沿用至今。
“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严格地讲,船舷为界只是说明风险划分的界限,它并不表示买卖双方的责任和费用划分界限。
这是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过程,在卖方承担装船责任的情况下,他必须完成这一全过程。
3.为什么不宜将CIF价格称作“到岸价”?
答:
不宜将CIF价格称作“到岸价”,其原因在于:
把CIF价格称作“到岸价”,容易引起误解而导致工作中不应有的损失。
其实,采用CIF术语成交时,虽然卖方承担了运费、保险费,但风险划分仍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货物自装运港至目的港之间额外的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而在真正意义的“到岸价”中,卖方承担越过装运港船舷到达目的港的费用和风险,交货地点也应是目的港。
七、案例分析题
1.答:
买方的理由能够成立,其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合同规定的交货条件为FOB上海,这意味着卖方只需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在上海装运港,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完成交货,并及时通知买方即可。
货
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卖方承担交货前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办理货物出口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买方承担交货后所涉及的各项费用,包括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以及办理进口手续时所应交纳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由此可见,买方将大米转售并不对卖方构成实质性损害,买方是否转卖大米,卖方的义务都是一样的。
买方的理由“按照国际贸易惯例,FOB条件意味着目的地不受限制”是成立的。
并且,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只是保证不转售,但并未在合同上订立此条款,所以不构成违约行为。
除非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将此条款写进合同,买方才构成违约。
当然,尽管买方的行为虽不构成违约行为,但鉴于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做过保证,买方就应该本着诚信的态度行事。
综上所述,买方的理由能够成立,但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2.答:
依据INCOTERMS的规定,我方不应该接受这样的规定。
理由如下:
USD80/MTCIFHK中的HK在这里表示目的港为香港港。
我方只需负责将货物从中国的某一个港口出运,风险以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界。
而USD80/MTFOBHK中的HK表示装运港为香港港,即我方应该将货物从香港出运,风险以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为界。
这样,我方必须将货物运至香港,并且还要将货物装上船。
虽然从表面上来看,FOB价与CIF价相同,这样存在投保以及运输费用的时候,好像FOB价更有竞争力。
其实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观点。
根据CIF以及FOB的概念,我方如果采用FOBHK,首先要将货物运至香港,而这些运费和保险费已经相当于CIFHK中的运费与保险费了,而且还不包括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风险直到将货物从香港港出运交付越过船弦的时候为止。
其中在香港的仓储、报关等费用都将由我方来负担,这样我方所承担的费用就很高,我方也就得不偿失了。
《2000通则》中的D组贸易术语(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到达合同
答:
到达合同是与装运合同相对而言的。
在装运合同下,卖方只保证货物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
如FOB、CFR和CIF等象征性交货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在到达合同下,卖方保证货物在约定的交货期内到达。
如不能按时到达,买方可根据合同拒收或索赔。
如DES、DAQ等实际交货的合同都属于到达合同。
2.DAF
答:
DAF,即DeliveredAtFrontier(…namedplace,通常译为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将货物运至边境的指定交货地点(出口国或进口国的边境,将货物(可以在运输工具上交由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风险和费用责任也随之转移。
二、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
1.C
2.D
3.D
4.B
5.D
三、多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符合题目要求选项代码填入括号内
1.AB
2.ABD
3.AD
四、判断题(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用“v”表示,错误的用“×”表示
1.×
2.x
3.×
4.v
5.v
五、简答题
1.请比较DES与CIF术语的异同点。
答:
(1两者的相同点
①两者都只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
②通关手续的办理都是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2两者的不同点
①交货地点不同。
DES的交货地点为目的港;CIF的交货地点为装运港。
②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DES风险划分界限为目的港船上交货时;CIF风险划分界限为装运港船舷。
③责任划分不同。
采用DES术语成交时,卖方需要将货物安全运达目的港,在船上将货物实际交给买方才算是完成交货;采用CIF术语成交时,卖方责任仅到货过船舷为止。
④费用分担不同。
DES卖方不仅要负责正常的运费、保险费,还要负责诸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根据需要加保各种特殊附加险而支付的保险费;CIF卖方仅负责运费和保险费。
⑤按照CIF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卖方只保证按时装运,并不保证货物按时抵达目的港;而按DES术语成交,其合同则属于“到达合同”,卖方要承担义务,保证货物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运达目的港。
如果货物不能按时抵达,买方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行使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的权利。
2.我国青岛某公司打算按DEQ条件进口一批货物,并希望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将货物交到青岛市内某指定仓库,这种条件下,采用DEQQINGDAO术语标价是否合适?
答:
在这种条件下,采用DEQQINGDAO术语标价不合适,应该采用DDPQINGDAO。
(1DEQ术语通常称作目的港码头交货。
采用DEQ术语成交时,卖方在目的港的指定码头交货。
如果要将卖方的义务延伸到目的港码头之外,则不适用于DEQ。
所以,DEQQINGDAO术语只要求卖方将货物交到青岛港的码头,不负责交货到青岛市内某指定仓库。
(2DDP即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采用DDP术语成交时,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进口国(地区境内的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本案中,由于希望卖方承担风险和费用将货物交到青岛市内某指定仓库,故可采用DDPQINGDAO术语成交。
六、论述题
为什么使用DDU时须注意进口清关是否便利?
答: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采用DDu术语成交时,卖方要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不包括货物进口时所需支付的关税、捐税、其他税费,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
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在目的地指定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即完成乏货。
《2000通则》规定,在DDU交货条件下,卖方要承担义务将货物运到进口国内指定目的地,实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
但是,货物进口的结关手续和进口税不是由卖方负责,而是由买方负担。
如果进口国是属于结关困难而且耗时的国家,买方有时不能及时顺利地完成结关手续,这种情况下要求卖方承担按时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将有一定的风险。
因次,卖方在出口业务中采用DDU交货的义务将有一定的风险。
所以,作为卖方,在出口业务中采用DDU交货条件之前,应先了解进口国海关管理方面的情况,如果预计进口结关会量到困难,则不应采用DDU术语。
第四章贸易术语的选用(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4个选项中,只有1项最符合题目要求,请将正确选项的代码填入括号内1.C2.A3.C4.C5.D6.D7.A8.A9.C二、多项选择题(以下各小题给出的4个选项中,有2个或者2个以上的选项符合题目要求,请将符合题目要求选项代码填人括号内1.BCD2ABD3.BCD4.AD5.BCD三、判断题(判断以下各小题的对错,正确的用“v”表示,错误的用“×”表示1.v2.v3.×4.×5.×6.v7.v五、论述题1.F组中包括的三种术语有何共同特点?
答:
F组包括三种贸易术语,即FCA、FAS和FOB,它们的共同特点有:
(1卖方负责将货物按规定的时间运到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完成交货:
买方指定承运人,订立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合同,负责运费并通知卖方。
(2卖方承担的费用在交货地点随着风险的转移而相应地转移给了买方。
(3由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由买方负责货物进口报关的手续和费用。
(4做好船货的衔接工作至关重要。
2.与其他组贸易术语相比,C组术语有何显著特点?
答:
与其他组贸易术语相比,C组术语有如下显著特点:
(1CFR和CIF是在装运港交货,CPT和CIP则是在约定的装运地点向承运人交货。
(2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地交货后,要负责办理货物从装运港(地到目的港(地的运输事项,并承担相关费用。
在CIF和CIP中,卖方还要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3风险划分在装运港(地,其中CFR和CIF风险转移界限为装运港船舷.CPT和CIP风险转移界限为货交承运人。
费用划分则是在目的港(地。
所以,C组术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费用与风险是分离的。
(4按照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Contract。
卖方只要在约定的装运港或其他交货地点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按时交付运输,即完成其交货义务,并不保证所交货物能安全及时地到达目的地。
3.举例说明风险的提前转移和货物的特定化问题。
答:
(1风险的提前转移一般来讲,卖方承担的风险是以双方约定的交货地点为特定界限,随着交货义务的完成而转移的。
也就是说,卖方交货后,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以及负担与货物有关的费用的义务便从卖方转移到买方。
通常情况下,买方不承担交货之前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以及相关的费用。
但是,各种贸易术语下都规定了当买方没有按约定受领货物或没有给予卖方完成交货义务的必要指示,例如给予装船时间或交货地点的通知时,风险和费用的转移可以提前到交货之前。
(2货物的特定化风险的提前转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货物必须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该合同项下的货物。
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特定化问题。
如果货物尚未6
特定化,风险就不能提前转移。
例如,卖方将大米5000吨卖给两个买方,但若没有分别标明哪几千吨属于哪个买方,则意味着货物没有特定化,即使货物遇到风险也不能提前转移。
4.什么是到达合同?
它与装运合同有何区别?
答:
(1到达合同的含义到达合同(ArrivalContract是与装运合同相对而言的。
在装运合同下,卖方只保证货物按时装运,不保证货物按时到达。
如FOB、CFR和CIF等象征性交货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在到达合同下,卖方保证货物在约定的交货期内到达。
如不能按时到达,买方可根据合同拒收或索赔。
如DES、DAQ等实际交货的合同都属于到达合同。
(2到达合同与装运合同的区别①交货地点不同。
到达合同下,卖方交货地点在进口国边境、港口或在进口国内地;装运合同下,卖方交货地点在出口国启运地或装运港。
前者是向买方实际交货,后者是交给买方代理人或指定承运人。
②卖方承担的责任与费用不同。
到达合同下,卖方负责长距离运输、保证货物安全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承担运输费用、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及费用,甚至进口海关费用;装运合同下,卖方只负担在出口地交货前的一段运输,部分或全部结关手续、费用,即使承担交货后运费和保险费,也只是正常部分,额外费用仍由买方负担。
③风险转移不同。
到达合同下,卖方无义务订立保险合同,风险于货物处于买方处置之下时转移,此前风险完全由卖方承担,是否采用保险方式转移,由其自行决定;装运合同下,风险在出口地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或交给承运人、代理人控制时转移,此后风险由买方承担。
卖方在有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只根据买卖合同规定的险别投保,如未规定险别,则只需投保最低险别。
六、案例分析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LandedLondon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
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
为什么?
答:
我方应负担卸货费,不需要负担进口报关费。
理由如下:
本案中,我某出口公司按CIF卸至岸上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卖方要负担卸货费;但以这种贸易术语变形成交的情况下,进口手续由买方办理,进口报关费仍由买方负担。
因此,我方应负担卸货费而不需负担进口报关费。
2.某笔业务的A方向B方以CFR条件出口散装货物共2000公吨,方同时也以相同条A件向C方出口同种货物1500公吨,货物出运时,A方将B、C两方的货物装运在同一艘货运船只上,并与船公司联系好,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A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向B、C两方发出了装运通知。
不巧,受载船舶在运输途中遇到风险,使该批货物当中的1500公吨货物全部灭失。
事件发生以后,A方致电C方,告知其所进口的1500公盹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全部灭失,且风险在CFR条件下由C方承担。
问:
在上述情况下,A方对这1500公吨的货物有无交货责任?
为什么?
答:
根据本案的案情,A方对1500公吨货物的灭失有补交货的责任。
理由如下:
本案中,A方将发运给B、C两方的货物共3500公吨一并装在同一艘货运船只上,并没有划分哪2000公吨属于B公司,哪1500公吨属于C公司。
因为货物的不确定性,不能确定损失的1500公吨即为C公司购进的货物,因此A方不能免除补交货的责任。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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