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员工奖罚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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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员工奖罚制度
餐饮部员工奖罚制度
为引导员工积极向上,严明劳动纪律,维护餐厅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奖优罚劣,促进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奖励
第一条 奖励的种类分为:
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条 精神奖励包括:
表扬、通报表扬、通令嘉奖;
第三条 物质奖励包括:
发放奖金、晋升工资;
第四条 在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表扬并发给10元以上100以内的奖金;
(1) 工作态度端正、服务质量高,当月受到宾客书面表扬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的;
(2) 完成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效果突出,受到上级领导肯定和好评的;
(3) 拾金不昧,及时设法将物品归还失主,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3000元以内的;
(4) 见义勇为,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及时制止各种不良现象和违纪行为,影响突出的;
(5) 维护公司及餐厅利益,及时排除事故,使公司避免经济损失,金额在1000元及其以上的;
(6) 团结互助、关心他人和集体,当月为员工酒店做好人好事3件(含3件)以上的;
(7) 模范执行公司及餐厅各项规章制度,6个月内无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和违章处罚记录;
(8) 带病(病情经医生证明应该休息的)坚持工作,1个月内累计在2次(含2次)以上的;
(9) 加班加点不计报酬、不要补休,当月累计达3个工作日及其以上的;
(10)积极举报违纪违法案件,经部门经理室核查,情况属实的;
(11)完成任务好,当月受到公司领导表扬3次以上的;
(12)工作表现突出,在部门进行的评选活动中,被评定为部门优秀员工的;
(13)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并发给50元以上200元以内的奖金:
(1) 工作态度好,服务优良、当月受到酒店书面表扬5次(含5次)以上的;
(2) 拾金不昧,及时奖物品上缴并帮助查找失主,金额在3000元以上;
(3) 见义勇为,及时制止违法犯罪和各种破坏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4) 一心为酒店及餐饮部着想,为酒店及餐饮部排忧解难或使宾客避免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受到宾客表扬的;
(5) 当月做好人好事5次(含5次)以上的;
(6) 及时检查发现并排除设备故障或消防隐患,避免酒店遭受损失,金额在3000元及其以上的;
(7) 在扩大酒店影响、宣传酒店形象、创造社会效益方面,作出优异成绩,为酒店及餐饮部赢得荣誉的;
(8) 自觉维护酒店及餐饮部利益,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以及降低经营管理成本方面作出优异成绩,得到领导和员工一致好评的;
(9) 爱护公物,在设备维护保养、物品保管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
(10)一贯工作表现突出,全年被评为区域优秀员工达3次(含3次)以上的;
(11)在年终考核中,考核等级为优秀的;
(12)其他类似于上述行为,应予奖励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通令嘉奖并考虑申请晋升工资;
(1)在年终优秀员工评比中被评选为酒店优秀员工的;
(2)在酒店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中,作优异成绩,受到酒店或上级有关部门表彰的;
(3)维护酒店利益,使酒店避免直接经济损失,成绩突出的;
(4)见义勇为,积极同损害酒店利益和宾客安全的行为作斗争,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公安部门或上级有关部门通报表扬的;
(5)拾金不昧,及时、主动地将物品上缴部门或归还失主,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6)全年受到客人书面表扬10次以上,事迹突出的;
(7)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奖励的。
第二章 处罚
第八条 处罚种类:
分为口头警告、罚款、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辞退;
第九条 违反公司及餐厅规章制度情节较轻,够不上行政处分的,处以罚款。
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条 给予行政处分的,如有必要,可以同时处以罚款,当月发生违章违
纪行为2次及其以上的给予加倍处罚或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首次处以口头警告,2次及以上处以书面警告及罚款:
(1) 不按规定位置佩戴工牌或员工证的;
(2) 上班不穿工服或不按规定着装的;
(3) 仪容不整、不修边幅、衣冠不整洁的;
(4) 谈吐和举止粗鲁的;
(5) 缺少酒店职业意识遇到上级领导和同事,不打招呼、不讲礼貌的;
(6) 言行不文明,在工作中不使用礼貌用语的;
(7) 当班时走路姿势不正或与他人搭肩牵手而行的;
(8)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含3次)以上或旷工一天以内的;
(9) 当月上下班不按规定考勤卡的;
(10)代他人打卡或要求别人代打卡的;
(11)使用客用洗手间的;
(12)穿工作制服离店的;
(13)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的;
(14)上下班随身带包进店离店、不主动地向保安展示包内携带物品的;
(15)当班时擅离岗位的;
(16)当班时用酒店联系私人事务或接听私人电话时间超过5分钟的;
(17)在上班时间吃零食的;
(18)参加会议无故迟到的;
(19)随地吐痰、乱丢烟头、纸屑的;
(20)攀越围墙、栏杆、门窗的;
(21)在更衣柜内存放酒店用品的;
(22)下班不离开酒店,无故在酒店逗留的;
(23) 本部员工在营业场所消费、娱乐的;
(24)在工作岗位大声喧哗或聊天的;
(25)当班时间收看电视或收听收录机或看与工作业务无关书籍的;
(26)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情节较轻的;
(27)工作粗心,出现轻微事故或遭到客人口头投诉的;
(28)管理人员、督导不力,产生工作事故,负有领导连带责任的;
(29)管理人员有侮辱、体罚员工行为,遭到投诉的;
(30)其他类似于上述情形,应予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以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并罚款:
(1) 当月迟到、早退累计5次(含5次)以上或旷工2天(含2天)以上的;
(2) 伪造病假单,骗取病假或编造理由,骗取其他假期的;
(3) 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一天以上的;
(4) 损坏公物和客人物品,价值在500元以内的;
(5) 对宾客不礼貌,与宾客争辩的;
(6) 拾遗不报,金额在500元以内的;
(7) 服务质量差,业务技能不熟练,未能及时为客人提供满意服务,遭到客人投诉的;
(8) 私自向客人索取小费,物品或其他报酬的;
(9) 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行上级指示的;
(10)工作措施不力,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11)违反操作规程,给酒店造成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12)工作麻痹大意,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给酒店成损失的金额
在1000元以下的;
(13)搬弄是非,诽谤他人,影响团结的;
(14)侮辱、谩骂、恐吓他人,影响恶劣的;
(15)当班时擅自离岗,给工作带来影响的;
(16)携带酒店物品离店的;
(17)上班时睡觉的;
(18) 发现危害酒店及餐饮部和客人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或及时向有关人员和部门报告的;
(19)使用酒店电脑玩游戏的;
(20)下班或离岗,不锁门或忘记关闭电源、水龙头开关的;
(21)铺张浪费,不节约水、电给酒店带来损失的;
(22)在酒店工作和生活区域乱写乱画的;
(23)损坏酒店及餐饮部声誉和形象,情节较轻的;
(24)违章违纪不接受教育或处罚的;
(25)参加会议无故缺席的;
(26)其他类似于上述情节应予处罚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书面警告及通报批评并罚款:
(1) 在营业场所吵闹,扰乱酒店秩序的;
(2) 涂改、伪造单据和证明的;
(3) 工作粗心,出现工作或服务质量的事故的;
(4) 对检举违章纪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 拾遗不报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
(6) 工作中与宾客争吵,造成不良影响的;
(7)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8) 劳动纪律松散,当月被口头警告2次(含2次)以上的;
(9) 玩忽职守,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
(10) 不按规定收发,登记保密文件的;
(11) 工作消极怠工,当月工作失误或完不成工作任务2次(含2次)以上的;
(12) 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损失金额在1500元以上的;
(13) 遇到坏人坏事或他人求助时,有意躲避的;
(14) 发现损害酒店及餐饮部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
(15) 违反消防规定,导致出现责任事故,情节较轻的;
(16) 丢失工作制服或员工饭卡或更衣柜钥匙,隐瞒不报的;
(17) 背后对领导和同事不负责任的乱发议论,无中生有,进行人身攻击的;
(18) 造谣生事,写匿名信,诬蔑陷害他人的;
(19) 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同事的;
(20) 其他类似上述情形,应予处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辞退:
(1) 工作严重失误,给酒店及餐饮部和客人带来损失的;
(2) 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
(3) 工作中违反治安规定和工作失职,导致酒店及餐饮部财产或客人财物被盗,损失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4) 工作中违反消防规定或工作失职,未能及时发现或排除消防患,使酒店发生火警,成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
(5) 参与或变相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6) 在酒店打架、斗殴的;
(7) 观看或传播淫秽书籍、录像的;
(8) 酗酒、吸毒的;
(9) 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的;
(10)借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
(11)蓄意破坏公物或客人物品的;
(12)恶语伤人、侮辱谩骂或殴打客人与同事的;
(13)拒不服从工作分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14)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15)试用期,经考核不合格的;
(16)年终考核为不称职的;
(17)当月旷工3天(含3天)以上的;
(18)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8次(含8次)以上的;
(19)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酒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损害酒店声誉的;
(20)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计划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
(21)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乱搞男女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22)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应予辞退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餐厅的奖励和处罚工作由部门经理具体组织实施,经理应本着高度
负责的精神和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并及时收集员工的反映,不断改进和提高执法水平;
第十六条 各区域可以根据餐厅奖罚条例确定的奖罚标准和原则,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奖罚条例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员工给予通令嘉奖以上奖励或通报批评以上处分,需由经理核查,再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 对员工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奖励或罚款的,由员工所在区域报部门经理,经核查后进行奖励或处罚
第十九条 各区域根据所在部门奖罚条例对员工进行奖罚,奖励或处罚金额在50元以下,由区域自行决定,经理核查后进行奖励或处罚。
备注:
以上罚款统一公司财务室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作为部门活动经费,留作为奖励员工的奖金和员工活动用;
第四章 申诉和申诉的受理
第二十条 奖励或处罚,如果与事实不符,员工可以向经理申诉,申诉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然后核查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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