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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基本知识
我国测绘基本法律制度
《测绘法》是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法律,是制定测绘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它们所确定的一些具体制度,是为实施测绘法而制定的。
《测绘法》确定的基本制度可以划分为测绘管理体制、测绘活动主体资质资格与权利保障制度、测绘项目于测绘市场制度、测绘基准制度、维护国家安全和主权的测绘管理制度、测绘公共项目的管理制度、维护不动产权益的测绘管理制度、促进地理信息共享的制度、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等。
1、测绘管理体制
(1)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测绘工作领导
《测绘法》第三条规定:
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2)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测绘法》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的责任
《测绘法》第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4)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责任
《测绘法》第四条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2、测绘活动主体资质资格与权利保障制度
(1)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家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2)测绘执业资格制度
《测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
(3)测绘权利保障制度
《测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扰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3、测绘项目承发包制度
《测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
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承包发包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也赋予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项目招标活动中的监督管理责任,包括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审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查处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行为等。
4、测绘基准制度
(1)测绘基准
《测绘法》第八条规定:
国家设立和采用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相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设立统一的测绘基准,设立国家测绘基准需要经过国家严格审批,在测绘活动中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
(2)测绘系统
《测绘法》第九条规定: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地坐标系统、平面坐标系统、高程坐标系统、地心坐标系统和重力测量系统。
国家建立统一的测量系统,在测绘活动中应当采用国家统一的坐标系统。
(3)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制度
《测绘法》第十条规定: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建立和使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必须经过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将会受到处罚,而且要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4)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制度
《测绘法》规定:
在不妨碍国家安全的情况下,确有必要采用国际坐标系统的,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
在我国使用国际坐标系统,必须报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否则将受到处罚。
5、基础测绘制度
(1)基础测绘分级管理
《测绘法》第十一条规定:
基础测绘是公益事业。
国家对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的基础测绘应当是一个完成的体系,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办法。
(2)基础测绘规划编制
《测绘法》第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3)基础测绘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测绘法》第十四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基础测绘给予财政支持。
(4)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编制
《测绘法》第十四条规定:
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5)基础测绘成果更新
《测绘法》第十五条规定: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定期进行更新,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基础测绘成果的更新周期根据不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
(6)海洋基础测绘
《测绘法》第十三条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6、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用的制度
(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
《测绘法》第七条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进行,并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危害国家安全。
(2)测绘成果的保密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利用。
测绘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适用国家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对外提供的,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3)国界线测绘
《测绘法》第十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线的测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邻国家缔结的边界条约或者协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4)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测绘法》第十七条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合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5)地图管理
《测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地图的管理,保证地图质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测绘法》第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发生错绘、漏绘、泄密,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6)军事测绘
《测绘法》第十三条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军事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7、维护不动产利益的测绘管理制度
(1)不动产权属测绘制度
《测绘法》第十九条规定: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
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2)地籍测绘制度
《测绘法》第十八条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8、测绘标准化和质量管理制度
(1)测绘标准化
对测绘标准化和规范化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测绘标准化和规范化管理中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同时测绘法又作出了一些特别的规定:
1) 国家统一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
2) 国家统一规定基本比例尺地图系列和基本精度。
3) 国家制定工程测量规范。
4) 国家制定房产测量规范。
(2)测量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测绘单位应当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9、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1)测绘成果汇交
《测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单位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策划项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
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
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测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
(3)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
《测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前款规定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可以无偿使用。
测绘成果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公布
《测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5)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
《测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10、测绘公共设施保护制度
(1)建设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保管
《测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并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保管。
(2)使用测量标志必须出示作业证
《测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记,必须持有测量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
保管测量标志的人员应当查验测量标志使用后的完好状况。
(3)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测量标志
《测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4)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
《测绘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5)保护测量标志
《测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策略标志保护工作。
(6)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测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我国测绘法律法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成了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等共同组成的测绘法律法规体系,为测绘管理提供了依据,为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了基本准则。
1、法律
我国现行的测绘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简称《测绘法》)。
《测绘法》是我国从事测绘活动和进行测绘管理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是测绘工作的基本法律,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基本准则。
2、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的地位仅此于法律,服务于宪法和法律。
目前,测绘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和《基础测绘条例》。
3、部门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部门规章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称为规范性文件,实际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经常发布一些规范性文件。
根据《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涉及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下:
(1)《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2)《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
(4)《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5)《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6)《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试行)》
(7)《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8)《测绘资质分级标准》
(9)《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
(10)《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
(11)《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管理办法》
(12)《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13)《地理信息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
(14)《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
(15)《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6)《测绘生成质量管理规定》
(17)《关于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施办法》
(18)《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19)《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4、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
(1)地方性法规
目前,绝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测绘地方性法规,多见于各地测绘管理条例或者实施测绘管理办法。
(2)政府规章
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制定了测绘方面的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只在特定的区域内有效,所以不作为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的内容。
传统大地控制网
1、传统大地控制网的建设
传统大地测量技术建立平面大地控制网就是通过测角、侧边推算大地控制网点的坐标的,具体的方法有:
三角测量法、导线测量法、三边测量法和边角同测法。
我国建立天文大地网主要采用三角测量法,在西藏等困难地区采用导线测量法。
2、三角网布设的原则
1)分级布网、逐级控制;2)具有足够的精度;3)具有足够的密度;4)要有统一的规格。
3、全国天文大地网整体平差
全国天文大地网整体平差于1978年至1984年期间完成,1984年6月通过技术鉴定。
建立的我国自己的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并为精化地心坐标提供了条件。
全国天文大地网整体平差技术原则如下:
1)地球椭球参数IAG-75椭球;2)坐标系统,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地心坐标系;3)椭球定位于坐标轴指向,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椭球短轴应平行于由地球质心指向1968.0地极原点(JYD)的方向,首子午面应平行于格林尼治平均天文台的子午面,椭球定位参数以我国范围内高程异常值平均和最小为条件求定。
4、经纬仪种类
经纬仪一般分为光学经纬仪、电子经纬仪及全站型电子测速仪。
5、光学经纬仪检验
作业前由具有仪器检验资质的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光学经纬仪》(JJG414-2003)的有关规定执行。
6、电子经纬仪或者全站仪检验
作业前由具有仪器检验资质的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全站型电子测速仪》(JJG100-2003)的有关规定执行。
7、光电测距仪
光电测距仪按测程分类,分为短程(小于3KM)、中程(3KM至15KM)、长程(15KM至60KM)。
光电测距仪检定:
作业前由具有仪器检验资质的机构按照行业标准《光电测距仪》(JJG703-2003)的有关规定执行。
8、水平角观测的主要误差影响
使用经纬仪在野外进行观测时,其观测误差主要来源于:
1)观测人员引起的误差;2)外界观测条件引起的误差,如大气条件、太阳方位、地形、地物等;3)仪器精度引起的误差。
9、水平角观测方法
1)方向观测法;2)分组方向观测法;3)全组合测角法。
大地测量的选点和造标
一、选点概述
大地测量的选点和造标是测绘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测绘工作中耗费人力物力较大的工作,选点工作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大地网的精度、费用和使用价值。
选点的基本要求:
1、便于观察有利于高精度观测;
2、图形好。
选点员要合理确定觇标高度,必须保证一定的视线高度(通视,减少旁折光的影响)。
二、国家平面测量控制网的概述
1、建立国家平面测量控制网的方法
国家基本测量控制网由四部分组成:
平面测量控制网、高程测量控制网、国家重力基本点网和天文经度基本点网。
它们是相互独立但又是相互联系的。
平面控制网测量方法包括:
三角测量、导线测量和三边测量。
1)三角测量:
在地面上选择若干个可以相互通视的点,在点上设立永久性的标志,并使各点彼此联系,构成一系列的三角形。
精密测定各个三角形的顶角,并精密测定任意一个三角形中一边的边长,就可以根据三角形几何关系,即正弦公式推算出三角网中所有的边长,如果再知道其中一点的坐标和一边的方位角作为起点,就可以推算出所有三角形顶点的坐标。
三角测量的优点:
几何条件多、图形结构强、便于校核,受地形限制少,用高精度测角仪器测角度推算边长和方位角可以保持必要的精度。
2)三边测量:
用地磁被测距代替测角,用余弦公式三角形顶角,然后推算三角形各点的坐标。
3)导线测量:
这是一种古老的大地测量方法。
导线测量的边长是直接测定的,比三角测量的纵向误差小,但图形几何条件少,缺少校核,使得测角误差带来较大的横向误差。
4)特级导线测量:
综合了三角测量和导线测量的优点。
2、国家三角(导线)网的布设方案
国家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按控制次序和施测精度分为一、二、三、四等。
一等三角锁系的布设必须满足:
1)国家测量控制网骨干;
2)作为弧度测量资料。
一等三角网,沿经纬线方向布设,一般称为一等三角锁,是国家平面控制网的骨干。
一等三角锁由相距200公里左右的三角锁构成方格形的锁环,锁主要有三角形组成,有时也包括一部分大地四边形或者中点多边形。
在一等锁交叉处精密测定一条起始边,其两端点测定高精度的天文经纬度和对向天文方位角,并在锁段中,根据天文重力水准点布设方案,在间隔一定距离的三角点上,测定一等天文经纬度,以便和由三角测量推求的大地经纬度一起推求三角点所在地的垂线偏差或者高程异常。
二等三角网,布设在一等三角锁环内,是国家平面控制网的全面基础。
三等、四等三角网是二等三角网的进一步加密,以满足测图和施工的需要。
3、二、三、四等三角(三边)测量选点技术规范
(1)选定起始边的技术规范
1)边长应尽可能适合所用测距仪的有效测程,在平原地区应适当缩短。
2)测线应有良好的通视条件,尽可能避开大城市、大河流、大湖泊等不利地形和环境。
3)两端点最好不都是高标,或者一端不是高标,以便获得稳定的测距成果。
4)选点时应考虑端点联测水准的可能性。
(2)确定三角点位置的要求
1)点位应选在易扩展的地方,一般应选择制高点上。
2)必须考虑埋石后能够长期保存,要求土质坚实。
3)点位离公路、铁路和其他建筑物,不得少于50米,离高压线不少于120米,在工矿区,要远离大烟囱。
在大河旁,要离最高洪水位线200米,并在高于最高水位线地方设点。
4)应尽量利用测区内旧三角点的位置。
(3)选定天文点的要求
1)天文墩至三角点距离应小于该觇标外架的高度,但不大于60米,并要便于直接测定天文墩的归心元素。
2)一般天文方位角在觇标内架上观测,如必须在天文墩上观测时,天文墩应该尽量设在起始边的方向线上,偏差不得大于1米。
3)天文点应该尽量避免选在流沙或者高山顶上。
(4)角度和边长的规定
二、三、四等三角网中三角形的每个角度一般不小于30度,如果受地形限制个别允许小于25度。
二等三角网的边长平均应在13公里左右,根据地形可以在10~18公里范围内变通;三等三角网平均边长8公里,四等三角网平均边长2~6公里。
似大地水准面精化
1、似大地水准面概念与作用
大地水准面:
也称为重力等位面,它既是一个几何面,又是一个物理面,相当于地球让完全静止的海水所包围的一个曲面。
正高:
地面点沿重力线到大地水准面的距离称为正高。
根据位差理论,某带定点的正高应等于沿水准路线所测的位差除以该点的重力平均值gm,由于gm不能准确球出,所以正高在解算过程中有一定难度。
为此,普遍采用待定点的正常重力值rm替换沿重力线到大地水准面的重力平均值gm,水准路线上的重力仍采用实测重力值。
这样由于重力值的改变,其效果相当于高程起算面也发生了变化,即不再是大地水准面,而称为似大地水准面。
似大地水准面在海洋上同大地水准面一致,但在陆地上有差别,它是正常高的起算面,地面点沿重力线到似大地水准面的距离称为正常高。
以似大地水准面定义的高程系统称为正常高系统。
我国目前采用的法定高程系统就是正常高系统。
大地高:
从地面点沿法线到我们采用的参考椭球面的距离。
它的起算面也就是我们所采用的参考椭球面。
由此可以看出当采用不同的参考椭球时,所得到的大地高也是不同的。
参考椭球面与大地水准面之差的距离称为大地水准面差距,记为N,参考椭球面与似大地水准面之差的距离称为高程异常,记为ζ。
如果设地面某一点的大地高为H,它的正高为h正高,正常高为h正常高,则有:
H=h正高+N=h正常高+ζ
所以,当我们知道某一点的大地高H和h正常高,则可以求出某一点的高程异常ζ。
反之,若知道某一点的大地高H和高程异常ζ,则可以求出某一点的正常高h正常高。
参考椭球面与大地水准面、似大地水准面关系见示意图。
从图中可以看出,精确求定大地水准面差距N,则是对似大地水准面的精化,精确求定高程异常ζ,则是对似大地水准面的精化。
我国采用的是正常高系统,正常高的起算面是似大地水准面的精化,也就是按一定的分辨率精确求定高程异常ζ值。
在传统大地测量时期,外业获取的大地测量数据均要归算到椭球面上才能进行大地测量计算,必须知道所测三角点的大地高,为此,大地测量工作者沿着一等三角锁段布设了天文重力水准路线,利用天文重力水准的方法计算出高程异常ζ,再利用水准联测三角点,求出三角点的正常高h正常高,按照H=h正常高+ζ,求出各三角点的大地高。
由此可见,为求出三角点的大地高所付出的代价是巨大的。
而现代采用GPS定位技术,点位大地高与坐标直接求出,只要在一个区域内精确确定高程异常ζ,则可以求出正常高h正常高,改变了以前为得到点位的正常高必须进行传统水准测量。
2、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方法
确定大地水准面的方法可归纳为:
几何法(如天文水准、卫星测高及GPS水准等)、重力学法及几何与重力联合法(或称组合法)。
目前,陆地局部大地水准面的精化普遍采用组合法,即以GPS水准确定的高精度但分辨率较低的集合大地水准面作为控制,将重力学方法确定的高分辨率但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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