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docx
- 文档编号:27941953
- 上传时间:2023-07-06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24.36KB
整理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docx
《整理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整理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整理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林业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违反条款
1
盗伐林木(不足0.5立方米或幼树不足20株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第1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第1款
2
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0株以上的)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至10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第1款
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1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条第3款和第32条第1款
3
滥伐林木(不足2立方米或幼树不足50株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
4
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幼树50株以上的)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9条第2款、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第1款
5
滥伐林木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2条1款
6
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
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1款
7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可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代为补种,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1条
8
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有毁坏的依照森林法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未毁坏的限期恢复原状,可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1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1条
9
违反规定采石、采砂、采土毁坏森林、林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1款
10
在幼林地砍柴放牧或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树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3条2款
11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示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
12
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示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3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13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没收违法收购的林盗伐、滥伐的林木木或变卖所得,可并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1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2款
14
非法运输木材
没收非法运输木村,对货主可并处非法运输木村价款30%以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7条第1款
15
超出木材运输证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
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和第44条第2款
16
运输的木材与木材运输证的规定不符
没收与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2.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和第44条第2款
(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依据和基本内容17
通过安全预评价形成的安全预评价报告,作为项目前期报批或备案的文件之一,在向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同时,也提供给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业主,作为项目最终设计的重要依据文件之一。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
(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村,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到50%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3款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和第44条第3款
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18
报告内容有: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环境质量状况、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评价适用标准、工程内容及规模、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结论与建议等。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3)总经济价值的组成。
我们可以用下式表示环境总经济价值的组成:
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4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5条和第44条第4款
19
未办理《改变林地用途许可证》占用、征用林地的
责令停止作业,限期补办手续。
对已构成非法占用林地的,处以每平方米5~15元罚款;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立即退回所占林地。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8条第1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13条第一款和第38条第1款
1.筛选环境影响:
环境影响被筛选为三大类,一类是被剔除、不再作任何评价分析的影响,如内部的、小的以及能被控抑的影响;另一类是需要作定性说明的影响,如那些大的但可能很不确定的影响;最后一类才是那些需要并且能够量化和货币化的影响。
20
对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挖沙、取土的
责令返回占有,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8条第2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14条和第38条第2款
21
对违法从事种植、养殖、采集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1~3倍的树木或缴纳补种树木费。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8条第3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38条第3款
22
对砍伐柞林和使用成材柞木做木耳段的
没收木耳段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8条第4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16条第1款和第38条第4款
23
对在活立木上扒树皮的
处以每株10~50元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处以木材价值3~5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8条第5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38条第5款
24
受雇和帮工参与盗伐以及为盗伐人提供运输工具的
处以相当于盗伐人罚款额度50%的罚款。
盗伐、运输工具予以扣留,在限期内不接受处理的,可以变卖盗伐、运输工具,折抵赔偿损失和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9条第2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15条和第39条第2款
25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责令限期完成任务,并处以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40条第3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5条
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36条和第42条第3款
26
对使用伪造、涂改、倒卖证件运输木材的。
没收全部木材,并对货主处以相当于木材价值10%到50%的罚款。
对伪造、涂改、倒卖运输证件者,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2~5倍的罚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42条第3款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17条地第1款和第41条第2款
27
经营、加工盗伐木材的。
应当没收全部盗伐木材,并处以木材价值3-5倍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第41条第2款
《森林防火条例》第6条
28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48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24条第2款
29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49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24条第1款
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
30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50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25条
31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51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26条第1款
32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森林防火条例》第52和《森林防火条例》第53条
《森林防火条例》第26条第2款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29条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6条第1项
34
森林防火期内
(一)禁止携带火种入山,禁止在室外吸烟;
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36条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6条第2项
森林防火期内
(二)经批准生产用火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通知毗邻单位;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6条第3项
森林防火期内(三)经批准在野外烧水、做饭、取暖等生活用火的,应当在靠近河流、道路等地带进行,并在周围打好隔离带,备好扑火工具,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6条第4项
森林防火期内(四)禁止使用枪械狩猎、打靶射击和使用雷管爆破;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7条第1项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
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的证明;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6条第5项
35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戒严区的对居民区、油库、贮木场、军事设施等有严重
威胁的区域,以及五级以上大风天,禁止野外用火;
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36条
<黑龙江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第17条第2项
经批准进入林区进行地质勘察、开采矿藏、修筑工程和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业的,必须在批准的区域内活动并按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规定,做好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工作,承担其森林防火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2条第1款
36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价款1至3倍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42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
37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6条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6条第1或2或3或4款(对应)
38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3条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7条第1款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18条第1款或2款
39
违反规定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4条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1条第1款(对应)
40
外国人擅自在中国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7条
《森林法》第23条第3款
41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的,可代为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5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1款
42
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
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补偿3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6条
《森林法》第35条
43
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完成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完成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1项
《森林法》第26条第2款
44
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完成造林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4项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15条
45
除国家规定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3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2项
46
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42条第2项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8条或《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或21条
47
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的,处相当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4条第1项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8条或《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或21条
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实施条例》第34条2项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或《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条第1款
48
未取得狩猎证猎捕或未按照狩猎证规定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有猎获物的,处相当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第1项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8条第2款或《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第1款
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5条第2项
49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
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罚款,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第1款
50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地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6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3条
51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5条
52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5条
53
伪造、倒卖、转让野生动物特许狩猎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8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第2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2条和第1条
54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0条
55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
56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
57
在禁猎区、禁猎期、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省地方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2条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9条
58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0条
59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罚款;
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4条第1款、第2款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3条第2款
60
破坏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殖场所的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4条第1款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3条第3款
61
破坏野生动物巢穴、洞的
视情节处以50元至1000元罚款。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4条第3款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条
62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省地方重点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的
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野生动物。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5条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4条
63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6条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4条第4款
64
非法利用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作菜肴的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种类、数量处以2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7条第1款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4条第4款
65
用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的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7条第1款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6条
66
无运输证明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属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属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运输、携带、邮寄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与运输证明不符的,没收其超出部分,可以并处超出部分实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38条第1款
《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28条
67
为非法猎捕、经营利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整理 林业 行政处罚 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