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协议.docx
- 文档编号:27940618
- 上传时间:2023-07-06
- 格式:DOCX
- 页数:176
- 大小:129.18KB
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协议.docx
《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协议.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协议.docx(17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协议
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江苏省兴化市正式签署:
甲方:
兴化市民政局(下称“民政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兴化市人民政府(下称“兴化市政府”或“市政府”)职能部门。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和
乙方:
***公司(社会资本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鉴于:
;为了进一步缓解财政压力,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高兴化市城市建设水平、建设速度和运营管理水平,提升兴化市基础设施的整体服务水平,兴化市政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对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进行市场化运作,充分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
;兴化市政府授权民政局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具体工作。
;
;民政局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本项目的社会资本,已于【】年【】月【】日公示完毕,并于【】年【】月【】日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为本项目的中选社会资本。
;
;市政府指定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
实施机构、(中选社会资本)的法定代表人或正式授权的代表于【】年【】月【】日签署了本项目《PPP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与***公司(中选社会资本)已签署《公司股东出资协议》;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项目采购文件及备忘录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兴化市注册成立(下称“项目公司”)作为项目公司实施本项目。
;
;本协议暂由民政局与社会资本方签署,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民政局与项目公司重新签署PPP项目协议或者签署PPP项目补充协议。
兴化市人民政府授权民政局授予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内独家的权力以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民政局向项目公司支付可行性缺口补助。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将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实现退出。
;
;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的总投资额约12000万元(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
;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的中标结果如下:
;
1、施工期贴息率:
5.87%;
2、建设回报率:
5.87%;
3、运营回报率:
5.90%;
4、工程预算价下浮率:
5.10%;
5、运营净收益合计:
3388万元。
;
;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信守:
第1章定义和释义
第2章
2.1.定义
2.2.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
指民政局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之间签订的《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协议》,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PPP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及其附件。
“本项目”或“项目”
指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
“项目设施”
指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总称。
“民政局”
指兴化市民政局,根据兴化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市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的政府方出资代表。
“***公司”
本项目社会资本方
“项目公司”
指【】公司,是一家根据适用法律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由中选社会资本和【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注册成立的、以实施本项目为目的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
指本项目的中选社会资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
“《股东出资协议》”
指项目公司各股东为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签署的合同。
“《公司章程》”
指项目公司各股东签署的项目公司的公司章程。
“生效日”
指全部满足第3.1条款各先决条件之日。
“合作期”
指第2.2条所规定的项目合作期。
“建设期”
指从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至项目工程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运营维护期”
或“运营期”
指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次日至运营期限届满日。
“批准”
指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
为本协议之目的,“适用法律”不应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法律。
“政府部门”
指
i.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和司法部门,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ii.
iii.江苏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iv.
v.兴化市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均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i.项目公司的股东已根据本协议规定缴纳对项目公司的出资;
ii.
iii.项目公司已为项目融资的目的经与贷款人签署并向贷款人递交所有融资文件,包括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均被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融资文件”
民政局批准的与本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长期、短期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意向书、协议、票据、债券、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
“项目场地”
本项目的项目红线范围内占用的空间。
“建设标准”
指适用法律、规范和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要求和建设标准。
“设计文件”
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其变更文件等。
“竣工验收”
具有第8章规定的含义。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日历年度期间,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在正式运营日开始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以后年度按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PPP项目合作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日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开始运营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PPP合作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日”
指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开始运营日”
指根据第9.1条项目被视为开始运营之日。
“会计年度”
指项目公司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项目公司第一个会计年度应自项目公司营业执照领取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谨慎运营惯例”
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城市社会福利院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城市社会福利院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运营维护手册”
指根据第11.4条编制的运营维护手册。
“建设履约保函”
指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按照第15.1条向民政局提交的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指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按照第15.2条向民政局提交的保函。
“法律变更”
具有第18.1条规定的含义。
“不可抗力”
指第19.1条规定的含义。
“正常终止日”
具有第22.1条规定的含义。
“提前终止日”
指提前终止通知发出之日或双方关于提前终止达成一致之日为提前终止之日。
“提前终止意向通知”
指根据第22.6.1条款发出的通知。
“提前终止通知”
指根据第22.6.2条款发出的通知。
“缺陷责任期”
指移交日起的二十四(24)个月。
“移交日”
指合作期结束之日的次日,或经市政府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
“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2.3.释义
2.4.
2.4.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2.4.2.
(a)“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b)
(c)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d)
(e)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社会资本方或民政局,包括项目公司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社会资本方和民政局,包括项目公司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f)
(g)“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h)
(i)若要求支付之日为非工作日,则应视要求支付之日为下一个工作日;
(j)
(k)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l)
(m)所指的协议在任何情况下均包括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修改、合并、更替或替代;
(n)
(o)表示单数的词语亦包括该词语的复数,反之亦然;
(p)
(q)本协议中的“以上”、“以下”、“届满”,包括本数;
(r)
(s)凡提及任何一项适用法律应解释为包括对该项适用法律不时做出的修改、综合、补充或替代;
(t)
(u)除非另有表述,时间应被解释为北京时间。
(v)
2.4.3.条款标题仅作为参考,不应用于本协议的解释。
2.4.4.
2.4.5.为本协议之目的,市政府指定机构或民政局指定机构系指经市政府或民政局书面授权,代表市政府或民政局根据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行使或履行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或民政局在该等条款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机构或实体。
2.4.6.
2.5.项目协议构成
2.6.
民政局与社会资本、项目公司签订本协议,其附件包括以下协议和文件:
(a)附件一《股东出资协议》:
指《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股东出资协议》;
(b)
(c)附件二《公司章程》:
指《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合资公司章程》;
(d)
第3章项目的范围和期限
第4章
4.1.项目合作范围
4.2.
4.2.1.项目名称
4.2.2.
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
4.2.3.PPP合作范围
4.2.4.
本项目PPP合作范围包括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根据适用法律、规范和本协议规定:
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在项目合作期限内,由项目公司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工作,中标社会资本承担项目融资责任。
建设内容和规模:
本项目总投资额约12000万元(最终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总建筑面积:
37435平方米,其中:
生活用房26710㎡、行政办公用房826㎡、卫生保健用房2974㎡、娱乐用房3815㎡、多功能厅689㎡、食堂824㎡、其他1597㎡。
(另本项目卫生保健用房和娱乐用房的建筑后期可用于医养结合配套服务设施,约定允许社会资本方或第三方负责此部分医疗设施的投资,投资方享有此部分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经营期限不超过本项目的运营期截至日,租金收入归项目公司所有)。
合作期满医疗设施无需移交。
后续的经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原投资方,但须支付场地的租金,租赁合同另行约定。
项目公司通过运营收入、可行性缺口补贴回收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
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无偿移交给兴化市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所移交资产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且未设有任何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产权约束。
项目资产所有权应属于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项目公司拥有特许经营权。
4.3.项目合作期
4.4.
除非依据本协议规定延长或根据第22章而终止,项目合作期为自生效日起二十(2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8年。
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晚于生效日,以开工令发出之日起为生效日,锁定20年合作期。
如建设期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有所缩短或延长,运营期作相应延长或缩短。
第5章先决条件
第6章
6.1.协议生效条件
6.2.
6.2.1.生效的先决条件
6.2.2.
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如下:
(a)政府部门已经签发以下有关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的批准文件:
(b)
i.政府部门关于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
ii.
iii.市政府对本协议(含附件)的审核同意;
iv.
v.其他政府部门对项目公司或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的批准性文件(如须)。
vi.
(c)本协议经民政局和社会资本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d)
(e)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股东方需按照民政局要求完成向项目公司的出资义务,且截至前述(a)、(b)款项下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
(f)
6.2.3.先决条件的满足与放弃
6.2.4.
(a)先决条件的满足
(b)
民政局和社会资本方双方须尽一切合理努力,以使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并且当每一项先决条件得到满足时,应将该满足及满足时间立刻通知对方。
(c)先决条件的放弃
(d)
经民政局和社会资本方双方一致同意,第3.1.1条规定的任何一项先决条件均可被放弃,但此等放弃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及义务。
6.2.5.协议生效日期
6.2.6.
本协议生效日期为:
协议已由民政局和社会资本方双方加盖公章、各自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协议的文首注明的日期签署,且已满足第3.1.1条所述之所有先决条件。
6.3.声明和保证
6.4.
6.4.1.社会资本方的声明和保证
6.4.2.
社会资本方在此向民政局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正式签署之日:
(a)社会资本方拥有完整的法律权利和授权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协议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b)
(c)其授权代表已获合法授权代表社会资本方签署本协议及其全部附件和本协议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d)
(e)其已采取了全部适当和必要的行为授权签署包括全部附件在内的本协议以及本协议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以及授权履行和遵守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
(f)
(g)其对本协议、本协议中提及的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协议和文件以及根据本协议拟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和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不会违反任何已存在的文件、其作为当事方的任何其他协议和文件或该等协议和文件项下的义务,亦不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h)
(i)社会资本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资金、人员和设备,将从财务、设备、技术力量等一切可能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方面确保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履行;
(j)
(k)本协议不限制民政局的法定权力,民政局有权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管。
(l)
如果社会资本方在本第3.2.1条款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有实质性不真实或不准确,民政局应有权根据第21章就任何有关损失获得赔偿,且在第22.3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合作期。
6.4.3.民政局的声明和保证
6.4.4.
民政局在此向社会资本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正式签署之日:
(a)民政局已获得市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协议;
(b)
(c)民政局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d)
如果民政局在本第3.2.2条款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有实质性不真实或不准确,社会资本方应有权根据第21章就任何有关损失获得赔偿,且在第22.4条所述的情况下,有权终止合作期。
6.5.不限制民政局的法定权利
6.6.
本协议不限制民政局行使其法定权利。
第7章项目公司
第8章
8.1.项目公司的成立与组织架构
8.2.
8.2.1.项目公司的成立
8.2.2.
根据招标文件、《兴化市社会福利院PPP项目PPP合作备忘录》以及《股东出资协议》、《公司章程》,项目公司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出资后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度
(万元)
股权比例
(政府方出资代表)
902.59
25%
(中选社会资本)
2707.78
75%
合计
3610.37
100%
8.2.2.1.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8.2.2.2.
项目公司中,社会资本股东方股权比例为75%,政府方出资代表股权比例为25%。
8.2.2.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按以下要求实缴到位:
中选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出资代表均应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各自的出资,社会资本方为2707.78万元,政府方出资代表为902.59万元。
8.2.2.4.
8.2.3.项目公司组织架构
8.2.4.
8.2.4.1.项目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成员5名,由【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提名委派2名,由【】(中选社会资本)提名委派3名,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其中董事长1名,由【】(中选社会资本)提名委派的董事担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8.2.4.2.
8.2.4.3.项目公司监事会由三(3)名监事组成,由【】(中选社会资本)、【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方出资代表)各提名委派1名,经过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8.2.4.4.
8.3.项目公司的基本义务
8.4.
除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义务外,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内的一般义务包括:
8.4.1.项目公司股东出资义务
8.4.2.
项目公司股东应在项目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向项目公司的出资义务。
8.4.3.事先征求实施机构同意
8.4.4.
如果项目公司拟签署有效期超过合作期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应事先征得实施机构的书面同意。
否则,项目公司不得签署该等合同、协议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8.4.5.事先取得实施机构的批准
8.4.6.
项目公司在兴化市社会福利院项目建设、运营时,涉及关系公共利益相关事项时,项目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做出的决策应事先取得实施机构的批准。
8.4.7.环境保护
8.4.8.
8.4.8.1.避免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8.4.8.2.
项目公司在兴化市社会福利院项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期间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8.4.8.3.项目公司责任的例外
8.4.8.4.
项目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不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a)开工日或之前存在的;
(b)
(c)因实施机构未及时履行拆迁义务或履行义务不完全引发的环境污染责任;或者因实施机构的违约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
(d)
8.4.9.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8.4.10.
8.4.10.1.项目公司的承包商
8.4.10.2.
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规定雇用承包商,包括建设承包商、建设监理人、设备供应商等,但该等雇用不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项目公司对于其直接招标选定或聘用或书面认可的(视情况而定)的承包商、承包商的代理人或承包商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职务行为根据本协议对实施机构承担全部的责任,并视同该等行为是项目公司的行为。
8.4.10.3.与承包商的合同
8.4.10.4.
项目公司应确保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协议的规定;且包含使项目公司能够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要的条款。
8.5.***公司(社会资本方)基本义务
8.6.
8.6.1.按照约定时间将注册资本汇入项目公司指定账户。
8.6.2.
8.6.3.确保项目融资到位,如项目公司融资不能及时到位时,由社会资本方负责本项目融资。
8.6.4.
8.6.5.在公司股东会领导下,为项目公司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健全各项公司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
8.6.6.
第9章项目的融资
第10章
10.1.融资交割
10.2.
10.2.1.在民政局与社会资本方签订本项目合作备忘录之日起三十(30)日内,项目公司应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六十(60)日内,项目公司应完成融资交割。
10.2.2.
10.2.3.项目公司自完成融资交割之日起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向民政局书面确认融资交割完成,并提交所有已签署的融资文件的复印件,以及民政局合理要求的证明融资交割已完成的任何其他文件。
由社会资本方以项目公司为平台,通过项目融资予以解决。
10.2.4.
10.2.5.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项目公司可以向民政局申请宽限期,该宽限期时间不超过六十(60)日,以经民政局书面同意的时间为准。
10.2.6.
10.2.7.如融资交割未能按期实现又未能取得宽限,或未能在宽限期内完成,民政局有权兑取建设履约保函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10.2.8.
10.3.项目融资
10.4.
10.4.1.项目公司对在合作期内投资和建设项目设施所需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贷款)的获得负全部责任。
10.4.2.
10.4.3.项目总投资除30%资本金外剩余70%的资金缺口为8424.19万元,由社会资本方以项目公司为平台,通过融资完成,社会资本方承担融资责任,政府方不为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未经市民政局书面批准,社会资本的股权不得质押。
10.4.4.
10.4.5.项目公司应积极运用境内外适用和优惠的融资工具为本项目获得必要融资,以降低项目公司的融资成本。
各方应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协助。
10.4.6.
10.4.7.非经市民政局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转让、出租、或许可他人使用项目公司拥有的资产,或质押或设置抵押或其他担保权益。
上述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或许可等即使获得民政局的书面同意,也仅限于为本项目实施之目的,且不得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
10.4.8.
10.4.9.项目公司社会资本出资方应发挥其资信实力及综合协调能力的优势,协助项目公司申请本项目的项目贷款,在压缩贷款审批周期、降低贷款利率、争取优惠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10.4.10.
10.4.11.项目公司应按照金融机构要求提供合规性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公司基础资料、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所需的融资合规性文件等。
10.4.12.
10.5.担保权益
10.6.
10.6.1.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遵循适用法律程序,将其项目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利益及项目公司拥有的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财产、项目公司的收入或收益权、及其对其银行账户的权利)之上设置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设置担保权益,应报民政局书面批准。
10.6.2.
10.7.融资文件
10.8.
10.8.1.融资文件的备案
10.8.2.
项目公司应于生效日期或之前向民政局提交融资文件进行备案,项目公司不得签署任何其他的融资文件或者在任何重大方面修改或补充、或终止、替换已经由民政局依据本协议备案的融资文件。
10.8.3.融资文件备案的效力
10.8.4.
民政局对融资文件或融资文件的修改或变更的备案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10.9.关于优惠政策的处置
10.10.
本项目在合作期期内,泰州市级及以上的项目补助、支持资金和其他形式的补贴等经费,其所有权、使用权归民政局或政府指定机构所有。
如政府方将该经费用于项目公司,则政府方有权在可行性缺口补助中扣减相应金额。
兴化市政府(含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兴化市 社会 福利院 PPP 项目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