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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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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
XXXX
〔商标侵权商标法案例〕
*篇一:
商标案件之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案件之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商标案件多数出现在商标侵权上,商标侵权有很多种形式,有的明目张胆,直接用名牌的商标,构成侵权等问题。
有的打擦边球,模仿名牌商标,有意让消费者混淆。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掺合在一起的情形,所以在碰到这类商标案件时应当进行认真的分析,作为原告应选择好起诉的点,作为被告也要看清对方起诉的点,这样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目录
1.2.3.
1.什么样的商标案件属于商标侵权案件
以下是商标法对于商标案件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商标案件;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案件第三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商标案件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案件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标案件都由哪些法院管辖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案件----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和保全案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4、商标案件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法院。
5、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上述2、3、4、5,被确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可管辖。
3.
商标案件之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持续两年之久的商标案件iPad商标权纠纷,最终画上了句号。
2012年7月2
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调解协议,作为拥有iPad商标的对价,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
在尘埃落定的商标案件背后,留给中外企业的,不仅仅是一场好看的闹剧,更多的则是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警示。
苹果收场:
6000万美元买来“一揽子协议”
通过协议,苹果从商标权的问题上为iPad在中国的销售彻底扫清了道路。
不过,苹果为此付出的代价却相当高昂。
通过协议,苹果从商标权的问题上为iPad在中国的销售彻底扫清了道路。
不过,苹果为此商标案件付出的代价却相当高昂。
7月5日,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向《中国经营报》记者确认,唯冠与苹果双方所签订的调解书涉及一揽子有关iPad商标权属纠纷的内容,其中包括深圳唯冠放弃iPad商标的权利,这意味着唯冠同时放弃了在iPad商标正式划入苹果名下之前苹果使用该商标的索赔权,协议同时要求唯冠撤回在全国百余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商标案件,这标志此前媒体报道的高达300亿元的天价工商罚款将失去执行的源头。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权的归属以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登记为要件,即在正式的工商登记生效之前,苹果使用iPad商标都将有“侵权嫌疑”,也就是说,如果在调解协议上苹果只是购买iPad商标,而不谈及购买之前的权益问题,唯冠将仍然有获得商标侵权赔偿的权利。
与此同时,商标案件对于已经发生的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将仍然有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标侵权行政处罚为侵权商品经营额的三倍,按照苹果在中国100亿元的销售额,苹果的工商罚款可高达300亿元人民币。
苹果向唯冠购买iPad商标,同时要求唯冠撤回在全国百余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投诉,就是要杜绝这一工商处罚的后患。
可以说,商标案件通过上述一揽子协议,苹果从商标权的问题上为iPad在中国的销售彻底扫清了道路。
不过,苹果为此付出的代价却相当高昂,有媒体表示,6000万美元,相当一个字母近1亿元人民币的代价。
傲慢的代价:
从1000万美元到6000万美元
在这起商标案件中,苹果没有意识到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作用。
在短短两年内,苹果为自己的错误决策多支付了5000万美元。
值得注意的是,iPad案之所以两年难以收场,表面看来,是因为双方对于iPad商标的价值认同所存在的差异,而背后的根本原因却在于苹果对中国知识产权立法水平及执法能力的漠视。
商标案件从最早通过英国IP公司购买iPad商标所支付的3.5万英镑,到iPad中国商标争议初起时唯冠向苹果提出1000万美元的索赔,到最后苹果以向唯冠支付6000万美元而收场,在短短两年内,苹果为自己的错误决策多支付了5000万美元,即3亿元左右人民币的代价。
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向记者证实,“2010年1月,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深圳唯冠获悉苹果公司销售标有?
iPad?
商标的平板电脑的消息后,商标案件向苹果公司提出深圳唯冠为涉案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并要求苹果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事实上,当时唯冠的要价只有1000万美元。
”
“然而,苹果当时以经济实力世界第一的跨国公司的地位,声称自己能打赢这场官司,表示,?
我们可以付你们在香港诉讼的律师费(几百万美元)结束这场商标案件?
。
”
在双方争议未果的情况下,2010年9月17日苹果强行在中国市场推出了iPad产品。
*篇二:
商标侵权个案分析
2014年1月22日,独山子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辖区内某体育用品店销售的标有“JEEP”商标的各式上衣和裤子做工粗糙,业主无法提供正规进货票据。
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样品后送往相关单位鉴定。
经“JEEP”品牌服装的授权企业广东利威制衣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所售均为侵犯“JEEP”品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
经查,当事人高某于2013年12月底,从乌鲁木齐小西门以50元至135元的价格购进各式“JEEP”裤子、上衣等系列服装77件,并以一倍以上的价格在自己店内进行销售。
对高某的上述侵权行为,独山子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及没收侵权服装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例二:
2014年1月21日,独山子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发现准南市场二楼某鞋店所销售的“NIKE(耐克)”和“CONVERSE(匡威)”鞋商标模糊、做工粗糙,业主赵某不能提供该商品的来源。
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样后将样品邮寄上述商标品牌所有权人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康沃斯公司进行鉴定。
经鉴定,赵某所售均系假冒商品。
独山子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赵某销售假冒侵权商品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件评析:
这两起案件是典型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标注册专用权案。
被侵权产品市场占有率大,知名度高,个别经营者为赚取利润,铤而走险,知法犯法,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环境。
这些品牌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权利,任何人未经许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理应受到处罚。
傍名牌黄金首饰,惩!
商标侵权◇案例一:
2013年4月22日,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克区幸福路某超市检查时发现,王某从事珠宝首饰销售的经营场所内摆放的柜台及店面装饰上使用“香港中国黄金”字样及图形,但其使用的商品标价牌和质量保证单(销售凭证)上商品名称均标记为“香港中国黄金”,但王某无法提供该品牌的注册商标证书及相关授权手续。
经鉴定,王某所销售的“香港中国黄金”黄金首饰侵犯了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克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王某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件评析:
王某所销售的“香港中国黄金”珠宝首饰标志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注册的“中国黄金”注册商标标志近似,并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其行为误导了公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品牌的黄金首饰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所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此侵权行为有明确规定: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假冒混凝土添加剂,查!
商标侵权◇案例一:
2013年9月27日,克区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售至和什托洛盖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砼供应站的30吨左右混凝土添加剂使用市场上同类产品注册商标“BR”作为产品名称。
工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标有“BR-3型防水剂”的产品包装袋进行抽样取证。
后经“BR”商标持有人山西建华化工有限公司鉴定,该公司生产销售的“BR-3”型防水剂均为假冒产品,至该局查获时,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获得非法经营额为26265元。
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立即停止侵权并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件评析:
该案是我市工商系统查处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材料侵权行为案。
新疆某建材有限公司被利益所趋,不惜采取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手段来提升产品认知度、提高产品销量,理应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
销售假“惠普”,责!
商标侵权◇案例一:
2013年11月5日,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克拉玛依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外销售的“惠普”牌5种型号共计230只打
印机硒鼓外包装标识不清。
为排除质疑,执法人员在抽取各种型号的样品后,委托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惠普公司授权该公司对“惠普”注册商标权进行保护)进行鉴定。
经鉴定,上述惠普硒鼓为假冒商品,因涉案金额较大,克区工商局将该案件移交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处理。
因该公司的违法情节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14年3月27日,将该案件移交克拉玛依区工商局查处。
经调查获知,该公司从一名推销员手中以每只40元至150元的低廉价格购进5种类型“惠普”硒鼓230只,并以数倍高价对外进行销售,获非法经营额高达131990元。
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克区工商局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所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惠普”牌打印机硒鼓,罚款人民币158388元。
商标侵权■案件评析:
“惠普”牌打印机硒鼓是知名商品,其注册商标属惠普发展公司所有,“惠普”商标在国际、国内均有一定的知名度。
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受利益驱使,从非正规渠道购进远低于正品价格的打印机硒鼓,在加价数倍后以正品价格销售,谋取暴利,其行为恶劣,违背了商业道德,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克拉玛依区工商局对该公司销售侵权假冒商品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侵犯名牌酒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侵权◇案例一:
2014年2月19日,白碱滩区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碱滩区中兴路匡某所经营的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所售的80瓶“泸夜”珍藏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6瓶“泸绿”中国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16瓶“苏旭”江苏洋河蓝色至尊酒的外包装日期模糊。
执法人员在现场抽样后送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商标侵权鉴定。
经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泸州”、“洋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经查,匡某于2012年11月初从乌鲁木齐市一家商行购进14件(共84瓶)“泸夜”珍藏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1件(共6瓶)“泸绿”中国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5件(共30瓶)“苏旭”江苏洋河蓝色至尊酒(6瓶/件),并分别加价后以45元/瓶均价销售,至查获时匡某共获非法经营额5400元。
白碱滩区工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匡某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80瓶“泸夜”珍藏泸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6瓶“泸绿”中国泸
州窖藏年份三十年酒、16瓶“苏旭”江苏洋河蓝色至尊酒;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例二:
2013年1月24日,市工商局商标广告科执法人员在克区天山路28号(博达市场)王某经营的某商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标价为每瓶55元的18瓶干红葡萄酒品名为“吐鲁番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生产厂家为新疆汇葡酒业有限公司出品,不符合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保护“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中所标明的生产厂家。
经调查获知,王某从乌鲁木齐购进10箱“吐鲁番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并以每瓶55元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商行对外销售,至被查获时,获得违法经营额3300元。
王某所购进的“吐鲁番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并非烟台张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使用“解百纳”商标的企业,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解百纳”注册商标专用权。
市工商局对王某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吐鲁番解百纳干红葡萄酒”(12%、750ml)18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案件评析:
“泸州”、“洋河”、“解百纳”酒均为国内驰名商标,本案中的违法行为人,为谋取利益,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酒类市场,应严厉查处,以警示其从正规渠道进货,严格把关,合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
*篇三:
商标侵权案例
兰陵”文字及图商标是1979年3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为山东省苍山县兰陵美酒厂,注册证号为第127174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
1989年2月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注册人为山东兰陵美酒厂。
1997年11月28日,又经核准转让给山东兰陵企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兰陵总公司)。
同年12月1日,兰陵总公司与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陵美酒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兰陵总公司许可兰陵美酒公司使用“兰陵”注册商标。
1995年10月28日,苍山县兰陵笑笑生酒厂(以下简称笑笑生酒厂)申请注册了“兰陵笑笑生”文字商标,注册证号为787177。
核定使用商品亦为第33类白酒。
兰陵总公司曾就笑笑生酒厂的“兰陵笑笑生”商标注册与“兰陵”注册商标相近似为由向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局提出异议,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决,驳回了兰陵总公司对“兰陵笑笑生”注册不当的异议。
“兰陵笑笑生”商标准予注册。
“兰陵大曲”酒为兰陵美酒公司生产的白酒产品,普通玻璃瓶装,瓶上分别贴有大小两个产品标签,其中大的标签为长方形,基本构成为由麦穗、高粱组成的类似扇形(不规则),外围绕绿色豌豆秧,扇形内上方为“兰陵”图形,中间突出产品名称“兰陵大曲”;小标签为绿色豌豆秧围绕“兰陵”图文商标,并注有“山东名酒”字样。
“兰陵”商标曾被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兰陵大曲”曾几次被评为“山东省优质产品”等称号,在临沂地区乃至山东省享有盛誉。
笑笑生酒厂生产的普通瓶装白酒亦取名为“兰陵大曲”,其瓶贴标签亦为大小两个。
其中,大标签亦长方形,与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大小相近,基本构成为类似不规则的菱形、外围绕绿色;石榴芽,菱形底端为红色地毯状图案。
菱形内上方为“兰陵笑笑生”图文商标,中间亦突出“兰陵大曲”,其字体、字号与兰陵美酒公司的“兰陵大曲”相近。
小标签为绿色石榴芽围绕的“兰陵笑笑生”图文商标,并注有“山东名酒”字样。
笑笑生酒厂生产的“兰陵大曲”酒主要销往山东省的巨野、嘉祥、枣庄、微山等地,兰陵美酒公司生产的“兰陵大曲”也在上述地区销售。
兰陵总公司和兰陵美酒公司以笑笑生酒厂生产“兰陵大曲”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一审诉讼中,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大宇会计师事务所对兰陵美酒公司生产的“兰陵大曲”酒在上述地区的销售数量及销售利润情况进行审计。
该所出具审计报告,认定兰陵美酒公司及其委托销售单位山东兰陵陈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从2000年11月28日至2001年2月28日的销售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减少661368.15元。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包括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涉及到了商标权人行使注册商标禁止权的问题。
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禁止他人对其注册商标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
其效力范围比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要大得多。
法律不仅赋予了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也赋予了商标权人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予以使用。
也就是说,商标权禁止权的权利范围,已经超出了商标专有使用权、转让权和许可权的权利范围,将不法利用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也纳入到了保护商标权所涉及的范围之中。
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用商标禁止权理论认定使用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只要界定出注册商标禁止权的范围,就会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作出明晰、准确的判断。
本案中,兰陵总公司和笑笑生酒厂均拥有合法注册的商标,两个注册商标中均含有“兰陵”二字。
笑笑生酒厂就是以其注册商标中也有“兰陵”二字作为可以使用“兰陵大曲”商品名称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
按照商标禁止权理论去分析笑笑生酒厂的抗辩事由,就会看到兰陵总公司和笑笑生酒厂依据各自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禁止权是不同的。
兰陵总公司依据“兰陵”注册商标所享有禁止权的范围是禁止他人使用“兰陵”或近似“兰陵”的字样在酒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同时,也禁止他人将“兰陵”文字及图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使用。
而笑笑生酒厂依据“兰陵笑笑生”注册商标所享有禁止权的范围则是与“兰陵笑笑生”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被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使用。
通过比较发现,兰陵总公司和笑笑生酒厂对各自商标禁止权的范围是完全不同的。
而笑笑生酒厂将“兰陵”二字单独拿出作商品名称使用,显然超出了“兰陵笑笑生”商标禁止权的范围,反而落人了兰陵总公司“兰陵”商标禁止权的范围,自然构成对兰陵总公司的商标侵权。
因为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中没有禁止权的明文规定,所以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未提及禁止权的内容,而是仍采用落入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这一理由来确认笑笑生酒厂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
但利用禁止权范围理论来判定商标侵权的做法还是应该予以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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