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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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制度
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及制度
1、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1.1、监理工作基本程序内容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6)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7)实施施工监理工作。
(8)督促承包商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9)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0)结清监理费用。
(11)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2)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1.2、监理主要工作程序框图
如下面五个流程框图所示:
(1)工程采购监理工作流程;
(2)实施全过程监理工作程序;
(3)竣工验收流程;
(4)工程保修阶段监理工作程序。
实施全过程理工作程序
流程程序
2、监理工作主要方法
(1)现场记录:
监理人员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2)发布文件:
监理部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3)旁站监理:
监理部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4)巡视检验:
监理部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5)跟踪检测:
在承包商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部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商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6)平行检测:
监理部在承包商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商的检测结果。
(7)协调:
监理部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8)专家会议:
对于复杂技术问题,监理工程师可邀请召开有关专家会议研究讨论。
根据专家意见和合同条件再由监理工程师作出结论。
(9)停止支付:
监理工程师要充分利用合同赋予的在支付方面的权力,与承包商的任何工程行为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标准,都应有权拒付承包商的工程
3、主要工作制度
3.1、设计文件、图纸审查制度
(1)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向承包商签发设计文件。
(2)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施工设计文件、图纸后,在图纸涉及项目开工前,会同施工及设计单位复查设计图纸,广泛听取意见,避免图纸中的差错、遗漏造成损失。
3.2、技术交底制度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将在适当时机分别组织本监理标内施工项目的首次技术交底,以便承包商了解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及时开展工作。
3.3、开工报告审批制度
(1)施工准备检查
在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商在完成主要施工准备工作后,应及时向监理提出《开工申请报告》,监理机构将对施工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2)发布开工令
3.4、材料、构件等检验及复验制度
1、一般原则
分部工程施工前,监理机构应审查进场材料和构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材质证明试验报告。
签发材料、构件监理意见书,对于有疑问的主要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2、主要检测项目及内容
控制性坐标引入以及精度复测,管道轴线检测,
水泥、钢材、仪表设备等各种成套设备的合格证复验。
水泥安定性、强度抽检。
砼拌合物的和易性、原材料秤量、拌合时间、出机口温度、坍落度的抽检。
砼试块强度试验,砂子超逊径、细度模数检查,砼配合比单审核与现场
3、实施的检查:
砼骨料质量与级配的抽检。
4、被测管道系统:
设备是否安全,进排气阀是否通畅,安全阀是否启闭灵活;
5、设计变更制度
6、监理旁站制度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在监理工作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理。
7、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监理机构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
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入监理日志,载明质量部位、问题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复验。
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问题,监理机构将以“不合格工程通知单”形式,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按要求及时作出整改,消除缺陷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复验签认。
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时,将按本监理大纲拟定经发包人批准的事故处理程序办理。
8、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1)监理工程师在检查工程中发现一般的质量问题,应随时通知承包商及时,并做记录。
检查不合格时可发出“不合格工程通知单”,限期改正。
(2)如承包商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工程师可在报请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发出《工程暂停指令))。
待承包商改正后,报监理工程师复验,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复工指令》。
(3)分部分项工程、单项工程或分段全部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可填写各种工程报验单,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检验后,发给《工程检验认可书》。
(4)承包商应逐月填写“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计表”,监理机构填写“工程月报”。
(5)监理工程师需要承包商执行的事项,应使用“监理通知”以督促承包商执行。
9、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
由于材料、施工、设备安装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技术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导致影响工程使用寿命或正常运行,因此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均应认定为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2)质量事故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必须及时报告监理机构。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商按照规定及时提出事故报告。
对重大的质量事故,监理机构将立即上报发包人。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及时提交《质量事故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发生部位、事故发生的经过与状态、事故的性质、事交的原因、事故的影响及评价。
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机构同意的,或拖延处理,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视为不合格工程,必须推倒返工。
(3)质量事故记录
监理机构应对事故经过作好全过程的记录,同时督促承包商作好相应记录,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像,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并存档。
(4)紧急措施
当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将指示承包商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防护。
与此同时,会同承包商、设计单位、设备制造单位等研究并提出处理方案和措施,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5)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监理机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与处理,由监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报发包人和设计批准后,承包商方能进行事故处理实施。
较大质量事故,由发包人组织调查与处理工作,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设计同意后,承包商方能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重大质量事故,由发包人或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调查,研究处理方案,报发包人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承包商方能进行事故处理实施。
监理工程师将对事故处理实行全过程的监控,事故处理后,经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组织复查,确认无误,方可继续施工。
10、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
(1)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监理机构每月以监报的形式向发包人报告各项工程实际进度及与计划的对比和形象进度情况。
(2)审查承包商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突出重点,并使各单位、各工序进度密切衔接。
11、投资监督制度
(1)监理机构进场后立即督促承包商报送与承包合同相适用的概算台帐并随时补充变更设计资料。
经常掌握投资变动情况,按期统计分析;
(2)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进度计划及其分解目标计划,协助发包人编制分年或工程项目合同支付资金计划;
(3)对工程变更、工期调整申报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4)进行已完成实物量的审查、计量、支付,并对施工过程中工程费用计划实际值进行比较分析;
(5)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及监理委托合同处理合同索赔;
(6)合同支付审核与结算签证;
(7)依据工程承包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委托合同授权,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并报发包人批准;
(8)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9)对重大设计变更或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而增减较大投资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掌握并报发包人,以便控制投资。
12、监理报告制度
监理工程师将按照国家和发包人规定及时、全面、客观、准确报告工程施工情况、监理工作。
主要包括监理周报、监理月报、监理年报,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专题分析报告,施工安全专题报告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报告。
13、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变更设计),设计、施工有关规范,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发包人与承包商签定的合同及协议等。
(2)承包商按规定编写和提出验收交接文件是申请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竣工文件不齐全、不正确、不清晰,不能验收交接。
承包商应在竣工验收前将编号的全部竣工文件及绘制的竣工图,提供给监理机构一份,审查确认完整后,报发包人。
4、监理人员守则和奖罚制度
4.1、监理人员职业守则
1、本监理部受委托人委托,对合同规定工程及其它相关工程的建设进行监理,监理活动执行本准则。
2、严格遵照监理资质和监理范围承接监理任务;执行国家法规政策,坚持监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廉政性。
3、根据合同赋于的权利和责任,以科学管理、严格要求、公正协调热情服务的工作态度,积极、认真、主动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对委托人单位负责。
4、认真履行监理委托合同及其相关义务,维护委托人和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5、监理部及派出机构不与所监理的合同工程项目承包商、设备制造商或材料供应单位有经营隶属关系及合伙关系。
6、监理部成员及派出机构人员不是所监理的合同工程项目的承包商、设备制造或材料供应单位的人员。
7、派出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相对稳定,并独立展开工作。
4.2、监理人员行为规范及奖罚制度
1、基本要求
监理部及全体人员应成为遵守国家法纪的模范,树立以工程建设为中心,为委托人服务的指导思想,处理好与委托人单位、设计单位、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贯彻实施科学管理、严格要求、公正协调、热情服务的原则,按照合同条款所赋予的权利和责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期圆满完成所担负的任务;
监理人员应按岗位职责进行监理工作,凡遇超越职责权限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处理方案,但在紧急情况下,涉及质量和安全需及时处理时,应果断裁决,事后立即备案并向上级汇报。
2、对外关系
监理人员不得与项目承包商发生任何隶属关系或经济往来,不接受任何馈赠;
监理部及监理人员,因对监理工程项目提出合理化建议而致使工程量节省,原材料节约;缩短工期等,应按合同规定程序申请办理,由委托人核批有关奖励金额。
但不得向承包商索取劳务费或奖励分成;
监理部可承接委托人委托的监理范围以外的工作任务,并可以接受委托人付给的相应经费和报酬;
监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与委托人、设计或承包商发生争议时,应谦虚谨慎、坚持原则,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协商解决,当协商不能一致时,应报请上级协调解决。
3、保密及其它
监理部及监理人员了解和掌握的有关委托人事业的情报资料,必须为委托人保守秘密,不得有丝毫的泄露;
当监理部及监理人员认为自己正确的判断或决定被委托人否决时,应阐述自己的观点,并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可能给委托人一方带来的不良后果。
如果认为委托人的判断或决定不可行时,应向委托人提出劝告;
当发现自己处理问题有错误时,应当向委托人及时承认错误并提出改进意见;
对本机构的介绍应实事求是,不向委托人隐瞒本机构的人员状况和过去的业绩,以及可能影响服务质量的因素;
监理部及监理人员不得经营或参与经营承包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或经营销售业务等有关活动;
监理部及人员不能用谎言欺骗委托人和承包商,不得伤害、诽谤他人名誉,籍以抬高自己的地位。
5、工程分阶段现场监理作计划
5.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计划
1、发布开工令;
2、审查承包商的施工总布置;
3、审查承包商的各项临时设施的布置、设计并检查其施工进度和性能;
4、审查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
5、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工程的施工方案;
6、审查承包商的原材料和构配件的来源、采购计划和贮存保管措施;
7、检查承包商的设备进场进展情况,并与投标文件进行对比检验;
8、检查承包商的承包商尤其是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
9、审查承包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承包商的质量自检机构;
10、检查承包商的安全保证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建立情况;
11、审查施工设计图纸并组织设计交底:
12、组织发包人、设计人和承包商进行施工测量控制点的移交,并监督承包商进行复核和外围测量放线;
13、组织协调进行施工场地的移交和施工现场界定;
14、组织设计和承包商进行施工现场的复勘,发现与原勘测结果不符的部分记录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和设计;
15、监督承包商进行施工区的植被清理和原始地形测量并进行最终的检查
16、审批分项分部工程的开工报告,并报发包人备案;
17、审查承包商提交的附属企业设施和永久房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措施,并督促检查承包商组织机构的人员落实情况。
18、监理部组建、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部工作制度制定、监理和施工用表制定等。
5.2、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计划
1、施工质量控制
(1)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分项和分部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2)发布停工令和复工令;
(3)对承包商进场的所有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检查验收,对材料和构配件的贮存和保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4)对用于工程中的材料和构配件进行复验,根据复验结果批准或拒绝其用于永久工程;
(5)审查承包商的现场配制材料的配合比试验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6)监督对承包商自设的施工控制网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复核,雨季过后与承包商对所有的施工控制点进行复核;监督检查承包商对各个建筑物的测量放线并进行检验;
(7)对承包商的质量自检系统进行监督,使其在质量管理中始终发挥良好的作用;
(8)审查承包商的工艺试验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9)设置质量控制点对施工工序的质量进行预控;
(10)对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进行跟踪控制,严格监督承包商的各项施工活动;
(11)进行工序交接检查,对工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
(12)进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和质量评定;
(13)建立施工质量跟踪档案,严格控制承包商的施工活动;
(14)及时处理发生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15)监督承包商对成品和半成品进行抽样试验,对工序产品进行试验检验,必要时独立进行检验试验复核承包商的检验结果;
(16)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验收评定:
(17)参加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18)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
(19)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
(20)要求并督促承包商遵循设计要求技术标准和施工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的要求实施作业;
(21)对工程的有关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检测与控制;
(22)审核工程中采用的施工新工艺、新技术的技术鉴定书;
(23)审批承包商按合同规定提交的质量自检报告,组织基础及隐蔽工程重要工序开工前验收,中间验收,并予以签证和对质量作出评价;
(24)审批承包商提交的质量报告,并对重大质量事故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审批;
(25)按时提交年、季、月施工质量报告;
(26)整理有关工程质量的技术文件,并进行编目和建档。
2、进度控制
(1)编制进度控制的实施细则;
(2)审查承包商的分项分部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
(3)编制年、季或月综合进度计划;
(4)采用科学的手段对进度计划进行监控;
(5)监督并协助承包商实施进度计划,及时督促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进度偏差:
(6)组织现场的协调会进行进度协调:
(7)当施工进度出现延误时,督促承包商提出赶工措施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8)调查工程延期的原因,分清责任,报发包人批准后审批工程延期;
(9)定期或不定期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报告。
3、投资控制
(1)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的同时分析设计优化的可能性并向发包人和设计提出优化的建议;
(2)审查承包商的资金流计划;
(3)严格按合同文件的规定进行工程计量:
(4)审查承包商的付款申请,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按期办理工程款结
(5)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审查工程变更费用;
(6)批准后使用计日工,对计日工实施的项目进行逐日准确记录并签署支付凭证:
(7)报请发包人批准后签发使用暂定金的支付项目:
(8)审查承包商提交的费用索赔申请,报发包人批准后签认费用索赔
(9)根据发包人的要求编制向承包商进行反索赔的报告;
(10)审查并办理最终计量和竣工结算;
(11)办理工程移交后的保留金结算。
4、安全管理
(1)监督承包商施工安全措施的实施,杜绝人身伤亡和设备毁坏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2)监督承包商施工用电安全、高边坡的稳定安全、爆破作业的安全和隧洞的施工安全:
(3)协助承包商及时对安全事故进行妥善的处理;
(4)审查承包商提交的安全工作和事故月报.
5、合同管理
(1)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督促承包商和发包入双方履行合同义务;
(2)及时准确处理各类合同文函
(3)对各类合同事件分清责任,确定违约责任方;
(4)按规定的程序处理各类工程和设计变更;
(5)制定防止索赔发生的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6)审查承包商提交的索赔申请,办理合理的索赔手续,拒绝不合理的索赔。
6、信息管理
(1)建立工程信息编码系统;
(2)组织并参加各种工程协调会议,编发会议纪要;
(3)作好现场监理记录和信息反馈;
(4)整理并完整保存各类文件资料,作好建设监理档案的管理;
(5)定期编制各类工程情况和监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7、组织协调
(1)定期或视工程需要召开工程协调会议,编写会议纪要:
(2)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施工图纸的提供时间;
(3)对各类设计变更与发包人、承包商和设计人进行协调:
5.3、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计划
1、检查承包商剩余工作的计划;
2、定期或随时对工程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4、审查缺陷的修复方案并监督实施;
5、对缺陷修复进行检查验收并签署合格证;
6、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7、办理保留金退还结算。
5.4、工程验收、移交及后期监理工作计划
1、合同工程验收
指发包人按合同文件规定,并以工程承包合同文件为依据,为己实施完成或部分实施完成的合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作出评价和鉴定的一项工作。
其合同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2、移交及后期工作
(1)工程项目移交证书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该项目的完工日期、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日期。
在缺陷责任期承包商应按所列尾工工程清单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如期完成,并经监理验收签字确认。
(2)合同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书在承包商已完成了全部尾工项目内容,经监理工程师验证并确认的条件下,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表明承包商已完成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
5.5、档案的整编和移交
监理工程师将负责完成其自己产生的信息的整编和移交给发包人,同时督促承包商完成该项工作,并审查承包商移交的竣工资料。
监理工程师退场前,将按照发包人规定的要求对监理工程师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装订并制作清单后移交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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