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广场外装饰Ⅱ标段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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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广场外装饰Ⅱ标段合同
XX广场外装饰(Ⅱ标段)合同
招标人(以下简称甲方):
南江XX投资有限公司
投标人(以下简称乙方):
四川XX建设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承揽XX广场外墙石材供货及施工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XX广场外墙装饰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2工程地点:
南江县红塔新区。
1.3工程规模:
_Ⅱ标段,详见图纸。
1.4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
1.5设计总则:
1)幕墙设计使用年限:
25年
2)建筑抗震设防设计烈度6度
3)基本风压值按50年一遇考虑0.30KPa
2、工程范围(Ⅱ标段):
甲方优先对Ⅱ标段内的5#、6#楼外装饰工程全部发包给乙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进度满足甲方要求后,甲方再另行发包Ⅱ标段余下的7#、8#楼外装全部工程,如因乙方质量、进度无法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另行发包Ⅱ标段内7#、8#楼外装饰工程,乙方不得有异议。
3、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3.1工程质量
3.1.1工程质量应符合《建筑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底线。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_20_%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它损失。
3.1.2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的,施工单位须按照甲方指令及时整改且整改到位;否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处理,所产生的费用按本合同标准计算出相应费用的200%在工程款中扣除。
3.2质量管理
3.2.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甲方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国家和本地区标准、规范、图纸及做法说明的要求,以及甲方、监理单位发出的指令施工,按规定做好材料和试块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并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3.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一经发现,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3天内采取有效措施纠正。
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解除合同,并且该责任由乙方承担。
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整改通知书。
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并通知乙方后即视为乙方已接受甲方整改指令。
3.2.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和说明书有纰漏、错误、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非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理,并办理相关手续资料。
3.2.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
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结果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监理单位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证后实施。
甲方可视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对乙方处以最高¥10000元/宗的违约金处罚。
3.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3.3.1工程验收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甲方的工程管理相关规定、国家和本地区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3.2隐蔽工程或达到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的工程,乙方应自检合格后,填制记录表(内容包括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工程的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检查。
甲方和监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验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甲方和监理单位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在监理单位的监理下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3.3.3无论是否进行了检查验收,甲方都有权在事后对隐蔽工程提出复查,复查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工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4合同工期
4.1合同工期:
绝对工期为90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
6月1日,竣工日期:
9月1日。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5材料进场
5.1乙方方自行施工的各类物资和设备在使用前应向发包方提供物资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征得甲方的许可。
因乙方使用自行施工物资、工程材料造成质量不合格的,甲方将有权拒绝材料进场,乙方负责返工直至达到甲方的要求,工期不顺延。
乙方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5.2甲方有权对乙方自行施工的物资、工程材料等进行抽样调查,若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使用不合格物资,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相应材料直至达到甲方要求,工期不顺延。
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所受的一切损失。
5.3所有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的规定,同时应有出厂合格证。
5.4石材幕墙所选用材料的物理力学及耐候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5.5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耐候密封胶必须有与所接触材料的相容性试验报告。
橡胶条应有成分化验报告和保质年限证书。
5.6当石材含放射物质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天然石材产品放射性防护分类控制标准》(JC518)的规定。
5.7板材的弯曲强度应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确定,其弯曲强度不应小于8.0MPa。
;石材吸水率应小于0.8%。
石材厚度应不小于22毫米。
5.8石板的表面处理方法应根据环境和用途决定。
5.9幕墙石材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0石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
1)《天然花岗石荒料》(JC204);
2)《天然花岗石建筑板材》(JC205)。
2石材的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干燥、水饱和、冻融循环后压缩强度试验方法》(GB9966.1);
2)《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弯曲强度试验方法》(GB9966.2);
3)《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体积密度、真密度、真气孔率、吸水率试验方法》(GB9966.3);
4)《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耐磨性试验方法》(GB9966.5);
5)《天然饰面石材试验方法耐酸性试验方法》(GB9966.6)。
5.11石材表面应采用机械进行加工,加工后的表面应用高压水冲洗或用水和刷子清理,严禁用溶剂型的化学清洁剂清洗石材。
5.12幕墙采用的五金件应符合设计要求,主要五金件采用优秀不锈钢制品,并应有出厂合格证。
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6)和《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母》(GB/T3098.15)的规定。
5.13幕墙采用的钢材全部为Q235B钢材,防腐措施采用热浸镀锌处理,焊条采用E43系列,焊缝等级为三级。
钢材的性能指标应满足钢结构规范3.3.3条的要求。
钢材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碳素结构钢》(GB/T700);
2)《优质碳素结构钢》(GB/T699);
5.14密封胶条的技术要求和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1密封胶条的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橡胶与乳胶命名》(GB5576);
2)《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GB10711);
3)《建筑窗用弹性密封剂》(JC485)。
2密封胶条主要性能试验方法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1)《硫化橡胶或热塑橡胶撕裂强度的测定》(GB/T529);
2)《硫化橡胶邵尔A硬度试验方法》(GB/T531);
3)《硫化橡胶密度的测定》(GB/T533)。
5.15幕墙应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硅酮结构密封胶分单组分和双组分,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
5.16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单组分或双组分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并应有保质年限的质量证书。
用于石材幕墙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有证明无污染的试验报告。
5.17同一幕墙工程应采用同一品牌的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配套使用。
5.18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耐候密封胶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5.19仿石漆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牢固、无粉化、起皮、裂缝。
5.20外墙仿石漆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不褪色、不脱落、不开裂等,如在此期间内发生上述现象,乙方免费负责修补,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1本工程项目所有石材倒角均需以圆弧形式,不得以直角的方式,否则视为质量违约,按本合同的相关违约责任处理。
5.22仿石漆、石材、GRC线条成品等须经甲方、设计方确认后,方可施工,甲、乙、设计三方确定的样品封存后作为验收依据。
5.23仿石漆、石材必须现场上墙打样,经甲方、设计方、监理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并以此样版作为验收依据。
5.24为避免色差,甲方指定的石材供应商作为本项目的唯一石材供应商,乙方须接受,不得私自更换,否则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合同价款与支付
6.1合同价款
6.1.1本工程按全费用包干单价方式进行结算,包干单价:
黄金麻石材干挂670元/平米,仿石漆180元/平米,洞石865元/平米。
本合同暂定总价为600万元元,金额大写:
人民币陆佰万元整。
全费用包干单价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费(含辅材及材料损耗)、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装卸费、施工损耗,施工用水电搭接及水电费、建渣清运费、赶工费、二次搬运费、各项管理费、吊篮费、技术措施费、安全措施费、环境保护费、脚手架、半成品成品保管及保护费、进场材料取样检测费、保洁、利润、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
6.1.2最终结算总价=全费用包干单价*经甲方认可的工程量+签证费用-扣减费用。
6.1.3乙方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条件、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
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
6.1.4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负责缴纳。
6.1.5所有设计变更及签证,乙方要统一编号后全部按甲方认可为准,按本合同约定的计算计价方式计费。
签证单必须在实际发生并检查合格的十天内完成签证手续,补签无效。
6.2价款支付:
6.2.1支付方式:
甲方以银行转帐方式或电汇方式支付给乙方。
6.2.2付款进度:
(1)无预付款,无进度款。
(2)本工程经甲方、监理方竣工验收合格且资料完备,办理完结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款的85%。
(3)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且竣工资料完备后,办理完结算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7%。
(3)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两年),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无质量问题的,扣除甲方支付的属于乙方保修责任的保修费用后返还其余保证金(保证金无利息)。
(4)付款前乙方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由乙方承担。
合同价款划入乙方银行帐户。
6.2.3对于外装饰栏杆、GRC成品线条及其他外装饰的单项包干单价如甲乙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甲方有权单独分包,乙方不得有异议。
6.2.4乙方施工外墙石材、仿石漆时,必须搭设脚手架,不得使用吊篮,否则按35元/平米的扣除。
7工程量的核算:
7.1乙方应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接到报告后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甲方计量。
甲方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应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7.2乙方未按本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发包方要求且未做整改的,发包方不予计量。
7.3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8履约保证金
8.1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100万元,(大写:
壹佰万元整),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为本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
8.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在工程竣工完成本标段立面面积50%的工作量后,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的50%,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9工程变更
9.1甲方交付的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交底,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
9.2甲方有权根据开发需要,对图纸进行变更,变更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乙方应及时按变更施工。
所有设计变更,须经甲方、监理方签字盖章认可后,乙方才能按变更施工。
9.3乙方如需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及设计单位同意。
9.4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盖章认可后实施,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乙方未及时发现施工图中错漏导致工程返工窝工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9.5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9.6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变更,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7施工中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统一编号,并在发生后10天内办理好签证手续报监理单位和甲方签章认可,并报两份签证原件交甲方备案。
签证手续不完整的,甲方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签证手续不得补办,若超过10天未办理签证手续的,此笔签证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8在合同确定的施工图纸设计基础上,合同外工程或修改变更产生的现场签证确认的费用按以下的计价方式:
9.8.1合同清单中有相应项目的,则按相应项目的合同单价及合同价同等优惠比例计算。
9.8.2合同清单中有类似项目的,则参考类似项目及合同价同等优惠比例调整合同单价。
仅材料变更时:
仅调整材料费用,其他费用按合同价同等优惠比例调整。
9.8.3如果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和类似项目的,按照2009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结合投标清单的组价方式执行。
10竣工验收与结算资料
10.1竣工验收以施工验收规范、验收标准、政府有关规定、甲方企业质量标准及施工图纸等为依据。
按现行国家和行业等相关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所列)进行施工及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1)《外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050205-2001);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3)《硅酮建筑密封膏》(GB/T14683)
(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6)《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7)《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范》(JGJ81-2002)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10.2工程质量应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或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其它损失。
10.3乙方施工应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
10.4石材表面处理:
石材开槽后,在石材表面充分干燥的条件下,对开槽部位应进行局部防护处理。
10.5安装石材前应清理预做饰面石材的墙面,施工前认真按照图纸尺寸,核对施工的实际情况,乙方在材料生产及进场安装前,应认真熟悉图纸,对施工现场进行尺寸测量,并出具深化图纸,深化图纸需经甲方相关负责人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产品生产及安装施工等工作。
10.6在安装石材前,墙面必须清扫干净。
费用已包含在包干单价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10.7乙方应保证施工质量,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和由此造成的安全问题与人员伤害问题,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10.8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前3天向监理单位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地区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要求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监理单位应在5天内完成竣工资料审核,并给予答复意见。
监理单位未及时答复的,视为审核通过。
经监理审核通过后,乙方应及时将竣工资料交相关管理部门(质量监督站)审核。
10.9经甲方审核,乙方的工程技术资料符合验收要求的,甲方应在7天内进行验收工作。
资料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乙方在商定的期限内补充完善,直至符合要求再组织验收。
验收通过的,以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
10.10按合同规定工程满足验收要求,甲方28天内未组织验收的,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其它意外责任。
并且在以后验收时如验收合格,则以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的日期后20天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返修的,按实际逾期天数顺延计算竣工日期。
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
10.11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前2天向甲方提供经审核合格的,完整竣工资料四套。
10.12乙方应在竣工验收后7天内向甲方提交竣工图四份,竣工图应按竣工验收相关规定及技术档案管理条例编制整理,竣工资料的整理、装订、移交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还应配合甲方做好向档案馆移交竣工资料工作。
10.13竣工结算资料包括:
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签订时对应的施工图、竣工图、编辑成册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签证、双方确定的工程量收方单、乙方提供的结算书和其他辅助资料。
10.14乙方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甲方的规定,完成竣工结算资料的编制;甲方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收到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图的审核工作或提出修改意见。
10.15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6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0.16乙方报审的工程结算总价超过双方审定结算价的5%(含5%),由乙方承担超出部分5%的审计费,在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10.17乙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自负。
10.18在竣工结算审核期间,乙方有义务及时配合甲方的审查工作;乙方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及不签字认可结算结果的,甲方有权自行审查,出具的结算书有效,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1甲方权利义务
11.1甲方指派苏文武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该负责人是甲方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
甲方的指令,经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递给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传递给乙方项目负责人。
11.2甲方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通知。
11.3甲方亦可根据需要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24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
乙方应对甲方的口头指令予以执行,并及时敦促甲方进行书面确认。
无论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如果指令错误的,甲方应当及时纠正。
乙方有责任核实甲方指令是否正确,如果发现指令有误的,应及时告知甲方,以减少错误指令可能产生的损失。
11.4甲方项目负责人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11.5甲方如须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
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责,履行前任的义务。
11.6甲方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开工前完成红线以外的“三通”,提供供水、供电接口到施工场地旁边,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和进出道路。
(2)及时提供四套施工图纸和图纸变更给乙方。
所有工程施工图纸应于相应工序施工前2天提供给乙方。
(3)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表,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提供乙方完成合同任务所必需的补充施工图纸及资料,并对图纸和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4)为乙方开展装修施工提供必要的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5)如有必要,应在相关工序开工前2天内组织设计单位和乙方对图纸及做法说明进行设计交底。
(6)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办理设计图纸变更事宜、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事宜。
(7)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
(8)为确保工程质量、形象,甲方有权指定石材、仿石漆等材料供应商,乙方不得拒绝,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9)在本合同范围内,乙方的工程质量未能达到甲方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随时单方面终止合同,对已完的工程量进行据实结算,乙方须无条件退场。
(10)甲方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以及退还履约保证金,如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款及退还,甲方按未支付款项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12乙方权利及义务
12.1乙方委派江小华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经项目负责人签署后交甲方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工程师方能生效。
12.2乙方项目负责人应按经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甲方、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负责人应采取适当的紧急措施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与监理工程师送交情况处理报告。
责任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的,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12.3甲方在发出进场通知,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进场时间,每延迟一天,处以20000元/次的罚款。
12.4乙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提前7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并应征得甲方同意。
后任项目负责人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负责人职权,履行前任项目负责人的义务。
如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甲方有权对乙方收取5000元/人的违约金。
12.5乙方项目负责人应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
甲方如有证据表明乙方项目负责人不能胜任工作或未专职在岗,可对乙方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或要求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
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易人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完成易人。
12.6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须在48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天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同时,乙方应尽速用经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2)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3)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4)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5)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6)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12.7乙方应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完成以下工作:
(1)在开工前2天内完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查。
经甲方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方能开工,否则不得开工。
同时,乙方应将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报送甲方。
(2)在开工后7天内完成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供工程总体进度计划。
每月(季)度末5天内向甲方报送下月(季)度施工计划和上月完工报表,如不按时报送,甲方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如甲方要求,乙方还应及时提供年度进度计划、关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等。
(3)按照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4)按需要提供场地的照明、保卫、围栏等工作。
如因乙方未完成上述工作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5)按施工安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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