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配电线路故障指示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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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配电线路故障指示器
地下配電線路故障指示器
1.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3ψ4W多重接地6.6/11.4kV及13.2/22.8kV地下配電系統之線路故障指示器。
2.適用標準:
除本規範規定外,須符合ANSI/IEEEStd495-2007或同等品之規定。
3.種類及型式:
3.1種類:
本線路故障指示器為電池電源式、單相電流觸發定時復歸型。
3.2型式:
依適用之高壓交連PE電纜規格,分為表1所列二種規格。
表1線路故障指示器型式
型式
適用之高壓交連PE電纜規格
最小觸發電流
定時復歸時間
動作狀態輸出接點
分歧用
#1AWG
280±30A
3±0.3小時
無極性常開型乾接點,可承受最高DC24V、50mA之負載。
主幹用
500MCM
800±80A
4.材料及構造:
4.1本規範線路故障指示器(以下簡稱故障指示器)為單相使用,以其內部電池為電源,採電流觸發,並具備手動及定時兩種復歸功能。
構造上應包含電纜夾接、感應、指示燈、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等元件,其中指示燈裝置為2只分別為紅光與黃光之發光二極體燈(以下簡稱LED燈);所有組件應合成一體,且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應不須工具即可操作。
4.2故障指示器各部元件均應具防水性、耐腐蝕性、容易安裝及可重複使用等特性。
4.3故障指示器內部電池兩端應如圖1所示,以適當導體引接至靠近故障指示器外表處,俾於辦理相關試驗時,易於引出A、B、C點作為試驗時之接線用。
該等引線構造平常須被完全密封,且不得影響故障指示器整體特性。
圖1故障指示器試驗用引接點示意
4.4故障指示器各種狀態如下,圖示如表2:
4.4.1待機
當夾接電纜之故障電流及持續時間未達故障指示器應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値時,故障指示器即處於待機(未動作)狀態,此時任一LED燈皆不得亮燈。
4.4.2觸發動作
當夾接電纜之故障電流及持續時間達到故障指示器應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値時,故障指示器即自動觸發為動作狀態,且紅光LED燈開始持續閃爍3±0.3小時;黃光LED燈則依本規範第4.4.5節之狀態動作。
4.4.3自動復歸
故障指示器經電流觸發動作後,當到達定時復歸時間,故障指示器即自動復歸並回復為待機,且所有LED燈熄滅。
未達定時復歸時間者,除由工作人員進行手動復歸外,故障指示器不得自動復歸。
4.4.4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
無論故障指示器處於待機或觸發動作,當按壓其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紅光以及黃光LED燈均應先同時亮起再熄滅,隨後LED燈應依本規範第4.4.5節規定,於閃爍6次後熄滅。
當故障指示器安裝於本公司設備之電纜上時,人員面向設備應可清楚看到本裝置(含LED燈)。
4.4.5電池低電量警示
在觸發動作或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正常之狀態下,應僅紅光LED燈閃爍;惟若電池容量(mAh)降至低電量(10%~50%之故障指示器運轉所需最小mAh)時,則紅光與黃光LED燈應同時閃爍警示。
4.5LED燈
4.5.1故障指示器使用之LED燈因動作而閃爍之頻率控制在30~70次/分,持續亮燈時間不得小於0.2秒/週期。
4.5.2LED燈須有防撞保護結構,以免因搬運或安裝時碰撞損壞;惟該等保護結構不得妨礙人員查看該LED燈之狀態。
4.6輸出接點
須為不帶電、無極性之乾接點,並以線徑#22AWG、伸出外殼2公尺以上之輸出導線與故障指示器本體連接,且導線末端應予以封塞妥。
無論故障指示器觸發動作或按壓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時,其輸出接點僅與紅光LED燈始動時間同步閉合1±0.1分鐘後即保持開路,以節省電源消耗。
表2故障指示器各種狀態圖示(★:
閃爍、●:
亮1次、○:
熄滅、◇:
開路、◆:
閉合1±0.1分鐘)
指示
狀態
紅光LED燈
黃光LED燈
輸出接點
待機
○
○
◇
觸發動作(電池電量正常)
★(3±0.3小時)
○
◆→◇
觸發動作(電池低電量)
★(3±0.3小時)
★(3±0.3小時)
◆→◇
按壓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電池電量正常)
●→★(6次)→○
●→○
◆→◇
按壓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電池低電量)
●→★(6次)→○
●→★(6次)→○
◆→◇
4.7故障指示器須能牢固安裝於符合本公司材料規範A008之電纜終端接頭、肘型端頭或電纜直線接頭等所引接之電力電纜上(電纜為符合本公司材料規範A043者),安裝處之電纜完成品外徑範圍如表3,在該等範圍內任一電纜完成品外徑,故障指示器安裝後須均能依本規範正常使用及運轉。
表3故障指示器安裝處之電纜完成品外徑範圍
適用之高壓交連PE電纜規格
故障指示器安裝處之電纜完成品外徑範圍(mm)
最小外徑
最大外徑
#1AWG
40
50
500MCM
55
75
4.8故障電流未達故障指示器動作電流時,故障指示器不得發生觸發動作,並須具備抑制線路湧入電流(InrushRestraint)的功能。
廠家設計並提供予本公司故障指示器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含誤差),依故障指示器型式須分別位於圖2或圖3允許之始動範圍以內。
圖2分歧用故障指示器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圖
圖3主幹用故障指示器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圖
4.9故障指示器不得因鄰近電纜之電流干擾而誤動作。
4.10故障指示器之電池容量,至少須能供應故障指示器在待機狀態下運轉10年,在動作狀態下運轉600小時(即動作200次,包括可符合本規範第4.4.5節規定之LED燈閃爍狀態及輸出接點電源消耗)。
4.11故障指示器外表明顯處應以不易抹滅方式標示下列資料,其中標示之製造年月為簽約後日期,且與本公司通知(或契約)交貨日期不得相差超過3個月。
4.11.1「TPC電池式FCI」字樣
4.11.2型式(「分歧用」或「主幹用」)
4.11.3觸發電流(含允許誤差值)
4.11.4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
4.11.5製造廠名稱
4.11.6製造年月(西元年,至少1cm大小字體標示)
4.11.7低電量警示(如「黃燈亮:
電池低電量」)。
5.中間檢查:
5.1廠商得標後,於每批交貨開始製造前7天,應提出製造計畫表送本公司備查,本公司得隨時派員實施製程中間檢查,如未依規定提出該項計畫表而逕行製造者,本公司得拒絕驗收其產品。
5.2中間檢查範圍及試驗項目:
至中間檢查日期前製造之成品或半成品均列為中檢範圍,如故障指示器電池、LED燈等組配件之廠牌型式、構造、尺寸、材質、特性試驗等均屬之。
5.3中間檢查項目試驗時間超過5日(日曆天)者,廠商得自行決定是否於試驗未完成前繼續製造,如任何一項試驗不合格時,由廠商將該批全數改善後,重新通知本公司派員再施行中間檢查(複查)。
5.4中間檢查項目試驗時間未超過5日(日曆天)者,如有任何一項試驗不合格時,由廠商將該批全數改善後,3天內(工作天)通知本公司派員再施行中間檢查(複查),直至合格後方准予繼續製造。
5.5如因辦理中間檢查(複查)逾期交貨者,概由廠商自行負責。
5.6因中間檢查所產生之試驗及器材損耗費用,除辦理溫度循環試驗、浸水試驗等2項試驗結果合格者,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外,其餘試驗無論合格與否,均由廠商負擔。
6.特性及試驗:
6.1本項器材應為通過定型試驗項目之商品化產品。
器材試驗分為定型試驗與驗收試驗,定型試驗應依本規範規定進行,產品定型試驗之施行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設備器材定型試驗施行及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6.1.1廠商應提供審查之樣品及技術報告內容包括如下(本公司審查時得逕行必要之試驗,以確認樣品符合本規範規定):
6.1.1.1各型式投標產品之樣品1只。
6.1.1.2外形尺寸圖(圖上應標註感應、指示、電池測試等元件及以公制單位表示之外部尺寸)。
6.1.1.3故障指示器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圖,該圖應包含適用於表3所列之最大與最小線徑,於+10~50℃之試驗環境溫度下,故障指示器最小及最大動作曲線,並標示對應於0.5秒、0.3秒、0.1秒、0.08秒及0.05秒等5點之動作電流平均值。
6.1.1.4下列各項之中文詳細說明資料:
(1)動作原理。
(2)故障指示器型式及特性(對照本規範第3及第4節是否符合規範之說明)。
(3)故障指示器所附電池之標稱容量、標稱電壓、適用溫度及廠牌型式等。
(4)故障指示器運轉所需最小mAh:
該最小mAh應以待機及觸發動作期間故障指示器之工作電流值、電池容量等計算說明,並應檢附故障指示器因觸發動作且發生黃光LED燈閃爍(電池低電量警示)時之最高電池電壓(V1,誤差為±3%)、故障指示器運轉所需最低電池電壓(V2)及電池製造廠提供之電池容量試驗電流值。
(5)手動復歸兼電池測試裝置。
6.1.1.5定型試驗報告。
6.1.2廠商應依最近經本公司審查認可之設計圖面及技術資料製造。
如本規範修訂或廠商產品有設計變更時,廠商應於投標前提出設計變更之相關資料或試驗報告,送本公司審查認可,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廠商重新辦理定型試驗或補做相關試驗。
6.1.3產品曾依本規範製交本公司,或產品曾經本公司依本規範辦理技術規格審查合格,如無前項所述之情形,免再辦理審查。
惟廠商須提出曾經審查合格之文件或圖面資料供核對。
6.1.4若有經審查認可之任何圖面或資料與本規範規定不符時,仍以規範規定為準。
6.2定型試驗:
試驗前廠商應事先備妥欲施行定型試驗之同型式產品10只,再由該型式產品中任抽6只並分為3組作為試驗樣品,各組依表4順序施做檢查及試驗(有〝◎〞者):
表4定型試驗項目
試驗組/只數
順序項目
第1組3只
第2組2只
第3組1只
1外觀檢查
◎
◎
◎
2裝置試驗
◎
◎
◎
3溫度循環試驗
◎
4浸水試驗
◎
5腐蝕試驗
◎
6短時間電流試驗
◎
7鄰近觸發電流干擾試驗
◎
8耐衝擊試驗
◎
9觸發電流試驗
◎
10手動復歸試驗
◎
11時間-電流試驗
◎
12抑制線路湧入電流試驗
◎
13定時復歸試驗及LED閃爍頻率試驗
◎
14負載電流干擾復歸試驗(本試驗須緊接於定時復歸試驗開始後2小時內進行)
◎
15工作電流試驗
◎
16電池容量試驗
◎
6.3特性試驗:
6.3.1裝置試驗:
將3條依表3所示最大外徑電纜(或相同外徑模擬電纜)平行裝置,任2條電纜之中心線間距不得大於120mm,故障指示器裝設於中間之電纜上時,僅以同一方向且無須翻轉即可完成安裝為合格,且不得因左右電纜之妨礙而無法正常裝設,亦不得靠手或工具撥開兩旁之電纜方可安裝。
6.3.2溫度循環試驗(TemperatureCyclingTest):
將故障指示器依下列規定放入分別為-40℃、+25℃及+85℃等溫度環境中,並連續循環5次,試驗後故障指示器應無任何異狀為合格。
6.3.2.1各試驗環境容許溫度差為±5℃。
6.3.2.2試驗箱中濕度須為0%至95%間。
6.3.2.3試驗箱之溫度變化率須為每小時5℃~10℃。
6.3.2.4試驗時之順序須為+25℃、+85℃、+25℃、-40℃、+25℃等計為1次,以此類推。
6.3.2.5試驗樣品在各試驗溫度中放置之時間不得小於2小時。
6.3.3浸水試驗(WaterSubmersionTest):
將通過溫度循環試驗之故障指示器依序施作下述試驗,試驗時水溫變化速率須為每小時5℃~10℃。
完成試驗後將故障指示器自水中取出,以布擦乾,目視檢查應無水分滲入故障指示器之材料介接縫隙內為合格。
6.3.3.1將故障指示器浸入溫度+25℃±5℃、深度4.5±0.5公尺或壓力相當於45kPa(6.5psi)以上之水中至少48小時。
6.3.3.2故障指示器保持於深度4.5±0.5公尺或壓力相當於45kPa(6.5psi)以上之水中,將水加溫至+70℃±5℃後,保持至少48小時。
6.3.3.3故障指示器保持於深度4.5±0.5公尺或壓力相當於45kPa(6.5psi)以上之水中,讓水溫自然降至+25℃±5℃後,保持至少2小時。
6.3.3.4故障指示器保持於深度4.5±0.5公尺或壓力相當於45kPa(6.5psi)以上之水中,將水降溫至+5℃以下後,保持至少48小時。
6.3.3.5故障指示器保持於深度4.5±0.5公尺或壓力相當於45kPa(6.5psi)以上之水中,讓水溫自然升至+25℃±5℃後,保持至少2小時。
6.3.4腐蝕試驗(ImmersionCorrosionTest):
將線路故障指示器埋在土裡或浸置在模擬環境酸雨之試劑中(如環保署所公告事業廢棄物毒性特性溶出程序【TCLPNIEAR201.12C】之萃出液18小時),取出檢視外觀,不得有任何腐蝕現象。
6.3.5短時間電流試驗(Short-TimeCurrentTest):
將故障指示器裝置於導線上後施加電流(rms對稱值大於或等於10kA,如表5),其第一週波rms值須大於或等於其對稱電流值之1.3倍(即最小非對稱因數1.3),電流持續時間不得小於0.17秒,且試驗應連續實施2次,試驗結果故障指示器應轉為觸發狀態,且接續施作觸發電流範圍及動作時間-電流曲線等試驗必須符合規範要求。
表5短時間電流試驗施加電流值
最小試驗電流
最小試驗時間
最小非對稱因數
10kA
0.17秒,
約10Cycles
1.3(X/R=6)
6.3.6鄰近觸發電流干擾試驗(EffectofCurrentfromAdjacentConductorsTest):
在+25℃±10℃環境中,將兩條電纜平行裝置(兩條導線中心間距120mm以下,平行部分之長度300mm以上),再將故障指示器裝設於其中一條導線上並處於「待機」,另一條導線施加表5規定之電流後,故障指示器不得觸發動作,本試驗依表3所列同規格最大及最小外徑導線上各連續施行試驗2次(共4次),若有任一次試驗結果不符合,即視為不合格。
6.3.7耐衝擊試驗(ImpactResistanceTest):
將待機下之故障指示器作好復歸按鈕保護,於距離水泥地板0.5公尺高度自由落下,檢視故障指示器不得被觸發動作為合格。
再將已觸發動作之故障指示器重複前述試驗,此時故障指示器不得被復歸為合格。
本試驗應連續施行2次,若有任一次試驗結果不符合,即視為不合格。
6.3.8觸發電流試驗(TripCurrentTest):
依照下列規定試驗結果,故障指示器須由「待機」轉變為「觸發動作」:
6.3.8.1將待機之故障指示器安裝於符合表3外徑之導線上,於導線逐漸施加電流值,至故障指示器觸發動作為止,該觸發電流值須符合表1規定之最小觸發電流為合格。
6.3.8.2本試驗應於-3℃±3℃、+20℃±10℃、+70℃±10℃之溫度環境下各實施2次,2次試驗中應於表3所列同規格之最大及最小外徑導線上各試驗1次。
施加電流前,故障指示器應在各該溫度環境中放置1小時以上。
6.3.8.3若試驗無法全部在恆溫箱中進行,得將故障指示器先置於前述規定溫度之恆溫箱中至少2小時再取出試驗,惟試驗須於樣品取出後10分鐘內完成。
6.3.9手動復歸試驗(ManualResetTest):
將故障指示器觸發後,在定時復歸時間內任一時間點,啟動故障指示器之手動復歸裝置,其狀態應符合本規範第4.4.4節之規定,且故障指示器輸出接點之開、閉情形須符合本規範第4.6節規定為合格。
6.3.10時間-電流試驗(Time-CurrentTest):
6.3.10.1將故障指示器安裝於表3所列同規格之最大及最小外徑導線上各試驗1次(共2次),於導線施加本規範第4.8節所述,廠家所提供故障指示器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誤差,對應於0.5秒、0.3秒、0.1秒、0.08秒及0.05秒等5點之動作電流平均值(誤差為±10%),再檢出輸出接點之始動時間,該時間必須在廠商提供的故障指示器動作之時間-電流曲線誤差範圍內,否則視為不合格。
6.3.10.2本試驗應於+20℃±10℃環境中進行,若無法在恆溫箱中進行,得將故障指示器先置於前述規定溫度之恆溫箱中至少2小時再取出試驗,惟試驗須於樣品取出後10分鐘內完成。
6.3.11抑制線路湧入電流試驗(InrushRestraintTest):
將待機狀態下之故障指示器安裝於符合表3最小外徑之導線上,於導線施加表6之電流-時間值,試驗結果故障指示器皆不得觸發動作,否則視為不合格。
表6抑制線路湧入電流試驗施加之電流-時間值
型式
試驗電流
試驗電流持續時間
分歧用
500±50A
本規範圖2、圖3之線路湧入電流時間上限至廠商提供的故障指示器動作之最小時間-電流曲線間,選擇一時間點。
900±100A
主幹用
1500±150A
2500±250A
6.3.12定時復歸試驗(TimedResetTest)及LED燈閃爍頻率試驗:
6.3.12.1將線路故障指示器觸發動作,並開始計時,應在3±0.3小時自動復歸為待機狀態,並檢查故障指示器輸出接點之開、閉情形須符合本規範第4.6節規定為合格。
6.3.12.2利用適當儀器檢出故障指示器紅光及黃光LED燈之亮、熄燈訊號至示波器,利用示波器上顯示之波形計算LED燈之閃爍頻率須符合30~70次/分,每週期之亮燈時間不得小於0.2秒,否則視為不合格。
6.3.13負載電流干擾復歸試驗:
將故障指示器觸發動作,並安裝於符合表3最小外徑之導線上,再通以至少100A連續負載電流120秒,故障指示器應維持觸發動作而不被復歸為合格。
6.3.14工作電流試驗:
將故障指示器之A、B接點(如圖1)切開使成斷路,並依照下列步驟測試,測試結果,故障指示器待機及觸發動作時之工作電流值,不得大於廠家依本規範第6.1.1.4(4)節提送本公司審查認可之電流值為合格。
6.3.14.1待機工作電流:
將故障指示器安裝於符合表3之導線上,於導線施加表7之電流,此時故障指示器不得動作,再以適當儀器量測並記錄故障指示器之工作電流值。
表7待機工作電流試驗於導線施加電流
型式
導線施加電流
分歧用
50±5A
主幹用
300±5A
6.3.14.2觸發動作工作電流:
將故障指示器安裝於符合表3之導線上,於導線施加適當電流使其觸發動作後,再以適當儀器量測故障指示器之工作電流值。
6.3.15電池容量試驗:
6.3.15.1依照下列步驟試驗:
(1)啟動故障指示器之電池測試裝置(如按鈕),確定LED燈指示電池電量正常。
(2)將故障指示器之A、B接點(圖1)切開使成斷路,以適當電源供應器連結A、C接點並供給故障指示器運轉電源。
逐步調降該電源電壓至當啟動故障指示器之電池測試裝置(如按鈕)時,黃光LED燈發生閃爍為止,並記錄此一電壓值(V1)。
持續調降電源電壓至故障指示器無法運轉為止,並記錄此一電壓值(V2)。
以上V1與V2須與本規範第6.1.1.4(4)節廠家所提供之數據資料相符。
(3)將上述故障指示器已斷路之B、C點接至電池容量測試儀器,以較大之適當定電流進行放電,至研判電池運轉電壓將達本規範第6.3.15.1
(2)節所述V1值時,應將放電電流適當調降至故障指示器觸發動作且僅紅光LED燈閃爍時之電流值;當電池運轉電壓低於V1後,持續再以較大之適當定電流進行放電,至研判電池運轉電壓將達本規範第6.3.15.1
(2)節所述V2值時,應將放電電流適當調降至故障指示器觸發動作且紅光及黃光LED燈均閃爍時之電流值,直至電池運轉電壓降至V2為止。
本節試驗期間,均應連續記錄電池電壓、電流、時間及各LED燈狀態等,並控制在500小時以內完成。
(4)依照前述電池電壓降至V1及自V1降至V2止,二階段紀錄之電流及時間,分別計算其容量,則電池之全部有效容量,即等於該二階段容量之和。
6.3.15.2若上述試驗過程中有下列情形則視為不合格:
(1)故障指示器上黃光LED燈無法依廠家設計之電池電壓值閃爍。
(2)經試驗計算結果,電池全部有效容量小於廠商依據本規範第4.10節提供之故障指示器運轉所需最小mAh。
(3)電池電壓達V1前之放電容量,低於【90%之故障指示器運轉所需最小mAh】。
(4)當電池電壓自V1降至V2之放電容量,未符合【10%~50%之故障指示器運轉所需最小mAh】。
地下配電線路故障指示器附錄
本附錄商業條款與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規定相異之處,本附錄優先適用。
本附錄未規定事項悉依財物採購投標須知暨契約條款規定辦理。
1.包裝
1.1為免配件遺失,主體及各種附件(含中文安裝、使用說明書)應整組包裝後,裝入塑膠袋並封閉,個別以紙盒包裝保護,再以適當數量裝入長1.0公尺、寬1.0公尺、高1.3公尺以下附棧板底座之硬紙箱包裝。
1.2相同規格器材應採用相同的包裝方式,亦即包裝盒尺寸應相同,俾易辨別。
1.3每一包裝盒上至少應於相對之兩面標明TPC、交貨契約案號、器材之中文名稱、規格、製造年月、製造廠牌或代號等,標示之製造年月為簽約後日期,且與本公司通知(或契約)交貨日期不得相差超過3個月。
2.驗收
2.1產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驗收,並於驗收合格後交至本公司指定地點:
2.1.1國內產品得在製造廠辦理驗收,其試驗設備均應經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F)認可實驗室校驗合格且在有效期限內,否則該批製造器材之試驗報告本公司不予承認,若因此逾交貨期,由承製商負全責。
在廠驗收時,廠商須將全部交貨數量置放於廠內便於驗收之適當處所,通知本公司派員驗收,各項試驗除另有規定或經本公司同意者外均以在製造廠實施為原則。
2.1.2國外產品廠商須將全部交貨數量置放於便於驗收之適當處所,通知本公司派員驗收,各項試驗應委託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認可實驗室或本公司試驗單位或其他可提出佐證資料供本公司審查認定確有試驗能力之試驗機構試驗。
2.1.3若試驗設備無認可實驗室可校驗者,則可採用本公司同意之追溯比對方式確認之。
2.2批:
同型、同額定值之同一次交貨量稱為批。
2.3抽樣
每批線路故障指示器以每2000只為1組,尾數大於或等於1000只者視為1組,未達1000只者併入他組,如交貨未達1000只者視為1組辦理,每組隨機抽取2只依序實施外觀檢查及特性試驗。
2.4外觀檢查
依據本規範第4節、本公司認可之外形尺寸圖及本附錄第1節等規定實施外觀、標誌、包裝、組配件、尺寸及構造等檢查,若有任一樣品、任一項目檢查不合格,則該批全數視為不合格。
2.5驗收試驗
經外觀檢查合格後之2只樣品分為2試驗組(每試驗組各1只),依表8順序施作各項試驗(有〝◎〞者),若有任一樣品、任一項目試驗不合格,則該批全數視為不合格。
表8驗收試驗項目順序
試驗組別
項目順序
第1試驗組
第2試驗組
1裝置試驗
◎
◎
2短時間電流試驗
◎
◎
3鄰近觸發電流干擾試驗
◎
◎
4耐衝擊試驗
◎
◎
5觸發電流試驗
◎
6手動復歸試驗
◎
7時間-電流試驗
◎
8抑制線路湧入電流試驗
◎
9定時復歸試驗及LED閃爍頻率試驗
◎
10負載電流干擾復歸試驗(本試驗須緊接於定時復歸試驗開始後2小時內進行)
◎
11工作電流試驗
◎
3.保證
自驗收合格日起5年內,若發現製交之產品有設計、製造、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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