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合高速公路茅山互通至金坛滨湖新城连接线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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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合高速公路茅山互通至金坛滨湖新城连接线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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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合高速公路茅山互通至金坛滨湖新城连接线工程
常合高速公路茅山互通至金坛滨湖新城连接线工程
PPP项目协议
甲方: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机关法人):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乙1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乙2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如下如无特殊说明,则乙1方、乙2方以下简称为“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二〇一七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收益
第三章前期工作及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项目公司成立
第五章双方的一般责任
第六章项目建设
第七章项目的运营和维护
第八章项目绩效指标及付费
第九章投资回报
第一十章项目移交
第一十一章违约与终止
第一十二章协调和争议的解决
第一十三章其他约定
附件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格式
附件2运营维护保证金格式
附件3移交维修保证金格式
附件4运维绩效指标及付费
附件5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
附件6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苏交质[2008]38号)
附件7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08]67号)
附件8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附件9本PPP项目前置程序批复文件
附件10本PPP项目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
附件11本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及相关批复
附件12本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相关批复
附件13金坛区财政部门出具以财政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的确认函
附件14PPP项目承继合同协议书
鉴于:
(一)常合高速公路茅山互通至金坛滨湖新城连接线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经金坛区人民政府批准,决定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并授权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以下称“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二)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乙方作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并通过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方式授予其在本项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
待乙方按照协议约定在金坛区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由项目公司通过补签协议,全面承继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公司是乙方为实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四)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合作实施本项目的原则依据,双方将共同维护并遵守。
为此,各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规定或说明,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
1.1.1本项目:
指常合高速公路茅山互通至金坛滨湖新城连接线工程PPP项目,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具体包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1.1.2甲方:
指常州市金坛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1.1.3乙方:
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PPP运作的社会资本方。
1.1.4项目公司:
指乙方为实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按照本协议约定设立的企业法人。
1.1.5特许经营权:
指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资产的权利以及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1.1.6合作期:
指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之日起12年的期间(含建设期2年,建成并通过交工验收后即进入运营期,运营期为10年,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无条件提前结束运营期进入移交程序,对此乙方不得拒绝。
)。
1.1.7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及附件、融资协议、及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1.1.8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1.1.9贷款银行:
指与乙方签订贷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
1.1.10融资协议:
指乙方与贷款银行签署的为履行本协议规定义务而获得贷款银行融资的相关协议。
1.1.1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指乙方按照第7.1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1.1.12运营维护保证金:
指乙方按照第18.1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1.1.13移交维修保证金:
指乙方按照第25.1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函。
1.1.14第三方:
指甲乙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1.1.15交工验收日:
指乙方完成所负责的工程实体内容后,但并未通车之前,向甲方递交交工验收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组织交工验收,验收通过,即为交工验收日。
1.1.16项目交付日:
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项目的所有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1.17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1.1.18终止日:
指本协议提前终止的日期。
1.1.19书面形式:
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合同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1.20生效日:
指本协议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如引进的社会资本方为外资的,则本项目协议在报经相应的商务部门审批后生效。
1.1.21“元”:
指人民币元。
1.2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合同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2.1“一方”或“各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
本合同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1.2.2“资产”:
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1.2.3“修订”:
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1.2.4“包括”:
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2.1协议构成
(1)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补充协议;
(2)本协议附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5)经批复的施工图;
(6)其他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文件。
2.2协议适用范围及顺序
2.2.1本协议构成为签约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任何先前的协议或安排。
2.2.2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关于本协议内容的争议,则以上列构成中次序在先者为准。
2.2.3除协议性质及双方约定终止执行的协议条款外,本协议在乙方完成服务后依然有效。
2.2.4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权利
3.1.1按本协议约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维护保证金或移交维修保证金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3.1.2对乙方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与本协议存在不相符合的,有权责成乙方限期予以纠正;
3.1.3甲方或区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的其他主体,对乙方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并有权定期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1.4甲方或甲方有关部门在建设期内有对乙方的建设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指定政府其他部门或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监督范围主要包括对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协议执行情况等方面,乙方有义务对监督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查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1.5在项目交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对乙方的建设费用进行审计;
3.1.6对乙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监督检查权及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3.1.7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1)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2)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3)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4)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5)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2甲方义务
3.2.1乙方协助甲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包括但不限于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手续、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2.2负责完成本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通过审查;
3.2.3负责或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
3.2.4协调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铁路、高速等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匹配本项目建设进度及年度计划安排等;
3.2.5负责解决项目相关的用地问题;
3.2.6
(1)本项目已经金坛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实施,并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
(2)本项目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且区政府将本项目的服务费(含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优先列入金坛区政府财政中长期预算规划,且纳入政府财政年度财政预算的还款安排需得到金坛区人大的批准。
金坛区财政部门出具以财政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费的确认函。
3.2.7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3.2.8在项目合作期内,对非可归责于乙方,且甲方或政府方更有能力解决的事项,由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机构负责协调或监管。
3.3乙方权利
3.3.1享有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养护和移交本项目的权利;
3.3.2享有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权利;
3.3.3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3.3.4如果因可归责于其他第三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履约不能的,则乙方有权和甲方就有关事宜进行沟通,如经甲方确认确属其他第三方原因,且乙方已为避免此种情形采取必要的措施,则甲方有权酌情考虑对应绩效考核指标的达成率。
3.4乙方义务
3.4.1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的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3.4.2按照金坛区相关规划、年度建设计划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投资建设;
3.4.3在运营期内严格按法律及本协议规定进行运营,持续、安全、稳定地提供服务,并确保项目达到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3.4.4接受甲方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或机构在建设期及运营期进行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合作期内监管事宜,如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的,由此产生的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监管服务费用由甲方承担;
3.4.5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运营维护保证金及移交维修保证金;
3.4.6乙方应尽最大努力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按本协议约定日期完工;
3.4.7如未来甲方或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需对依附于本项目的各类管线、杆线等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需要的,则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予以配合,不得以本项目对抗关乎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事项;当然申请进行维修、维护或抢险的单位应事先报经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授权许可,乙方应根据授权许可,配合其达标完成相应的维修、维护、抢修工作。
如该种情形下的配合如影响到乙方绩效考核的,则甲方应酌情按照乙方已履行完毕对应的绩效指标来对待,且不应视为乙方违约;
3.4.8如未来甲方利用本项目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乙方应尽最大努力提供协助。
第四条声明和条件
4.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甲方已获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项目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甲方已经获得本项目协议应在生效日期前依相关法规应该由甲方获得的所有批准;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若因此造成任何损失,甲方需全额赔偿乙方。
4.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项目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乙方已经获得本协议应在生效日期前依照相关法规应该由乙方获得的所有批准;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
第二章项目收益权
第五条项目收益权
5.1项目收益权的授予
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授予乙方的、在合作期内的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政府购买服务费。
乙方的项目收益权在整个合作期内(包括双方商定的迟延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5.2合作期
包括建设期与运营期两部分:
项目建设期为2年,项目运营期限(不含建设期)为10年。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无条件提前结束运营期进入移交程序,对此乙方不得拒绝。
除非依据本协议延长或终止,合作期内本协议持续有效,并不可单方撤销。
5.3合作期的延长
5.3.1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1)因本协议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2)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5.3.2乙方在5.3.1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
5.3.3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5.4项目收益的担保及转让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出于本项目融资的目的,乙方可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的规定将本协议项下的预期收益等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乙方设置该担保权益不应损害甲方的权利或利益;若未来项目公司不能顺利完成项目融资的,乙方应采取股东贷款、补充提供担保等方式以确保项目公司的融资足额到位;
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进行转让或设置担保权益;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5.5合作期满后的处理
本项目合作期届满时,乙方应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甲方。
乙方应保证在合作期满时清偿其所有债务,解除在项目相关权益上设置的任何担保,在合作期满后不论是否继续经营本项目,其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三章前期工作及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费用
6.1前期工作包括的内容
项目前期工作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完成,本协议所指的前期工作包括:
(1)甲方依法进行用地手续办理、拆迁等项目用地相关工作;
(2)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等咨询单位,承担包括项目申报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各阶段的工作;
(3)甲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包括PPP实施方案、PPP招标服务等前期咨询工作;
(4)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如果必须进行变更,应依法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5)甲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单位、审计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专业的检测、审计及监理。
(6)甲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6.2乙方对前期工作的确认
乙方在此确认:
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经审阅、并且同意接受由甲方提供的前期工作成果、招标文件的建设图纸及各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专项评估报告中的审查意见。
乙方在此接受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建设技术图纸作为项目施工的基准标准,并对其承担全部责任。
6.3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指甲方完成或委托执行前期工作所产生的费用,以中国人民银行5年以上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中标的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年投资回报上浮率进行上浮后支付。
本金部分的税负另行协商。
第七条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7.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出具
(1)签订本项目PPP项目协议后5天内及退还投标保证金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金额为人民币整(小写:
)(按签约建安工程费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之和的6%计算)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
银行保函应由具有相应担保额度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银行开具,并使用本协议附件1《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7.2恢复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数额恢复到本协议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甲方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收回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
7.3不提供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未按第7.1条提交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4建设期履约保证金的解除
建设期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根据本协议第十八条提交运营维护保证金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期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项目公司成立
第八条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运作
8.1项目公司的成立
根据《PPP项目协议》约定,乙方按约出资组建***有限公司(暂定,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公司股东协议以及章程应以本合同内容为基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
8.2项目公司的主要职责
融资、施工、运营、维修养护本项目。
主要职责是协调推进和组织本项目建设,包括项目投融资、安全质量、工程管理、机电设备系统等建设管理工作。
8.3项目公司经营范围(以正式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项目工程投融资,建设管理与联合试运转,试运行与管理;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招标与货物采购;引进技术、设备技术咨询服务与进出口业务。
8.4项目公司的注册、出资、股权及管理权
(1)注册地点:
常州市金坛区。
(2)注册时间:
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形式为: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项目资本金:
注册时到账资本金为项目总投资(其中,建安工程费按中标下浮率重新计算)的30%。
由乙方以现金方式出资。
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专门用于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等。
(5)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乙双方的约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项目公司股权及管理权事项等。
8.5项目公司人员安排
8.5.1人员就任
项目公司管理、技术人员应按乙方投标文件所述就位,不得随意更换。
若乙方要求更改项目公司管理、技术人员,则须向甲方书面申请并获甲方书面同意,更换人员的资质须为同等或更高。
8.5.2工时要求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建设期间必须保证一定的现场工时要求,每周累计在工程现场办公时间应不少于24个小时。
8.6项目公司的运作管理
(1)项目公司成立后具体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接受甲方的协调和监管,履行本协议中对项目公司的有关条款约定。
(2)项目公司应遵守一切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项目公司应经常取得与本项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一切必要的资料。
(3)项目公司应保证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公司章程、合同、工程文件、投融资文件等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协议不相抵触。
(4)除非得到甲方和乙方共同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在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亦不得对本项目所涉的任何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
同时,项目公司亦不得对外以保证的形式进行担保。
8.7项目公司的财务运作及监管
(1)项目公司应在银行设立工程建设资金专户,并及时向甲方报备,用于支付项目建设所需各项资金,并接受甲方(或其指定单位)的监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专户存款须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不得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
(2)贷款资金的提取应本着必须、合理的原则。
8.8股权转让
乙方在项目公司合作期间股权的转让详见本协议第10.1条的要求,且须经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第五章双方的一般责任
第九条甲方的一般责任
9.1法律变更
如果因法律变更使乙方无法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包括因法律变更使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重要义务按照适用法律成为不合规,乙方应有权立即向甲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并终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2获得和保持批准
在乙方提出请求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相关批准。
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第10.5条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
9.3不当提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建设期履约保证金、运营维护保证金以及移交维修保证金中的相应金额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不低于投资收益率的比例计算。
第十条乙方的一般责任
10.1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乙方承诺其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完成后两
(2)年内(含)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转让为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如上述行为的起因涉及乙方过错,则认定为项目公司违约,甲方有权视情形提取建设期履约保证金或运营维护保证金项下的违约金额,直至提前终止本协议)。
自交工验收完成后两
(2)年之后,经区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协议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示,在其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后,督促并确保项目公司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0.2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实施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10.3安全保障
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协议技术规范和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所有健康和安全标准,建立、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项目设施安全运行,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在合作期内,乙方应对其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当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1小时内按照有关规定向金坛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乙方应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
且应急预案应同时考虑随附的地下地上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地下各类管线爆管等)发生重大或紧急事故时,能随时启动投标机制,配合相关责任或实施主体,完成相应抢修、抢险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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