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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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职责明确、自律发展的工程建设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依据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评价是指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接受政府、企业及有关单位的委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评价结论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评价以鼓励创新、加快人才培养、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增进科学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为导向,以科学价值、技术水平、市场前景为评价重点。
第四条科技成果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是科技成果评价活动的组织单位,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负责主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科委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应坚持自愿原则、市场化原则、属地(行业)化原则。
第二章评价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参加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由我国工程建设企业自主或合作研发。
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领域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主要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
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
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九条参加评价的科技成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环境、生态、资源不造成危害。
第十条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完成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自主研发的项目应进行内部验收或评价;
(二)不存在知识产权、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结论报告;
(五)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一年及以上的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基本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六)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一年及以上。
第三章评价形式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检测评价:
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国务院有关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设立的国家级和部级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
科委办公室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以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主要依据,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检测评价主要适用于通过检测能作出结论的新产品及其它应用技术成果。
(二)函审评价:
由科委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或网络审查相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适用于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
(三)会议评价:
由科委办公室组织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适用于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
第十二条采用函审评价时,由科委办公室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
科委办公室指定其中一名专家为函审组组长,负责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将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作为附件。
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价结论必须经函审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三条采用会议评价时,由科委办公室聘请同行专家七至九人组成评价委员会。
评价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评价结论必须经评价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四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被评价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
(四)要求排除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科委办公室提出中止评价的请求。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完成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向科委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承接有关部门(单位)科研项目的,完成单位提出申请时,需经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科委办公室。
多个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应由所有完成单位联合提出申请,不得分别申请。
第十七条科委办公室在收到评价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评价申请,并作出答复。
对符合条件的,通知评价时间、评价形式、会议规模及其他有关事项。
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科委办公室根据成果内容,从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技专家库中遴选、聘请同行专家,组成评价委员会或函审组。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所需技术资料报送科委办公室。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二十一条 评价结论应由评价委员会或函审组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独立作出,其他人不得干涉。
除科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可列席参加评价结论的讨论会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加。
第二十二条评价委员会或函审组根据评价资料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实事求是的评价,对评价结论的正确性、科学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评价结论应对成果的总体技术水平有结论性意见,包括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国内先进四个等级。
拟评定为“国际先进”以上结论的成果应进行国际查新。
第二十四条评价结论经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向申请单位提交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依照《科技评价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由主持评价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应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第五章评价专家
第二十七条科技评价专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敬业精神,能够客观、工作、认真的履行职责;
(二)特级资质企业副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或一级企业总工程师及以上职务;
(三)专家技术职称应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青年专家可以放宽为高级工程师;
(四)应在工程建设一线工作至少十年以上经历。
第二十八条科技评价专家实行聘任制,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九条科委办公室将对科技评价专家参加评价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建立信誉档案。
第六章评价纪律
第三十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中止评价。
已经完成评价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一条参加评价的专家不得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评价工作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评价。
第三十三条参加评价的有关人员应当保守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科技成果评价程序
2、需提交的评价资料
3、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4、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附件1:
科技成果评价程序
一、提出申请
提交《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申请表中应有成果完成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签署意见,并将申请表与其它相关资料(详见附件4需提交的相关评价资料)一并提交。
二、评价受理
1、评价单位应在接到评价申请(包括所需的全部资料)后,组织科技成果评价专家进行材料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评价申请的答复。
对符合条件的,通知评价时间、评价形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对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
2、对符合科技评价条件的应签署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委托合同。
3、组建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委员会,根据参加评价项目的专业抽调专家。
4、商定评价活动时间、地点、主持单位及会议议程。
5、发送会议通知,落实会议具体事宜。
三、受理单位召开科技成果评价会议
1、组织单位领导讲话;
2、宣布评价委员会专家名单;
3、评价委员会主任宣布评审要求;
4、申请评价成果情况报告;
5、评价专家质疑、讨论;
6、评价委员会进行独立评议,讨论评价意见;
7、评价委员会主任宣布评价意见。
四、出具科技成果评价证书
五、相关文件资料归档
附件2:
需提交的评价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科技查新报告;
8、用户应用证明;
9、其他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4、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其他资料。
附件3:
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
成果名称:
完成单位:
申请评价单位:
(盖章)
申请评价日期:
组织评价单位受理日期:
经办人:
(签字)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制
科技成果
中文名称
限35个汉字
研究起始时间
年月
研究终止时间
年月
申请评价单位
单位名称
隶属省部
代码
名称
所在地区
代码
名称
单位属性
()
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个体5.其他
联系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2.
通信地址
任务来源
()
1-国家计划2-省部计划3-计划外
成果有无密级
()
0–无1–有
密级
()
1–秘密2–机密3–绝密
内容简介
内容简介
技术资料目录
主要研制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技术职称
文化程度
(学位)
工作单位
对成果创造性贡献
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
主要研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
申请评价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盖章)
主管业务部门意见
领导签字(盖章)
任务下达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盖章)
组织评价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评价形式
—5—
填写说明
1、《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本表规格为标准A4纸,竖装。
必须打印,字体为4号字。
2、成果名称:
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3、完成单位:
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原则按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的顺序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如有变化,填写前,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4、申请评价单位:
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二个以上单位完成的,原则由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第一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如有变化,在提出申请评价之前,各完成单位必须协商一致。
5、申请评价日期:
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并以申请评价单位盖章日期为准。
6、组织评价单位受理日期:
指申请评价单位将本评价申请表送达申请组织评价单位的日期。
由经办人填写并签字。
7、申请表中的“科技成果名称”必须填写全称,并与封面上的科技成果名称完全一致。
8、研究起始时间:
是指该项成果开始研究或开发的时间,应以计划任务书或合同、协议书上的时间为准。
9、研究终止时间:
是指该成果最终完成的时间为准。
10、申请评价单位:
(1)单位名称:
即封面上的申请评价单位。
(2)隶属省部:
指申请评价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属于哪个地方或部门,如果本单位有双重隶属关系,请按本单位最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
隶属省部的名称由申请评价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评价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国务院各部、委、局及其机构名称与代码”填写。
(3)所在地区:
是指评价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名称由申请评价单位填写,代码由申请组织评价单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与代码”填写。
(4)单位属性:
是指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2。
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个体5.其他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括号中选填相应的数字即可。
(5)联系人:
是指申请评价单位的该项成果的技术负责人。
(6)通信地址:
指评价申请单位的通信地址,要依次写明省、市(区)、县、街和门牌号码。
11、任务来源:
是指该项目隶属于哪个计划,请在括号中选填1.2.3.即可。
12、成果有无密级: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确定该项目是否有密级。
13、密级:
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确定的密级。
该项目如无密级此栏可不填,如有密级请在括号内选填1.2.3.即可。
14、内容简介,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任务来源:
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
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2)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性能指标”(写明计划书或合同书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5)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6)成果转化情况,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15、技术资料目录:
指按照规定应由申请评价单位提供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16、主要研究人员:
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研究人员对成果的创造性贡献大小顺序填写。
并应得到所有完成单位的认可。
17、申请评价单位意见:
由申请评价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18、主管业务部门意见:
由申请评价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19、任务下达单位意见:
由该项的任务下达单位填写,经领导签字后,加盖公章。
20、组织评价单位意见:
由组织评价单位填写,由主管领导签字。
21、评价形式:
由组织评价单位填写。
评价委员会名单(推荐)
序号
评价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职称/职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附件4:
成果
登记
登记号
批准日期
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
评字[]第号
成果名称:
完成单位(盖章):
评价形式:
组织评价单位:
评价日期:
年月日
评价批准日期:
年月日
中国施工企业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年制
简要技术说明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推广应用前景与措施
主要技术文件目录及来源
评价委员会专家测试报告
测试组长:
成员:
、、、
年月日
评价意见
评价委员会主任:
副主任:
、
年月日
主持评价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组织评价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情况
序号
完成单位名称
邮政编码
所在省市代码
详细通信地址
隶属省部
单位属性
1
2
3
4
5
6
7
8
注:
1、完成单位序号超过8个可加附页,其顺序必须与评价证书封面上的顺序完全一致。
2、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并填入完成单位名称的第一栏中,其下属机构名称则填入第二栏中;
3、所在省市代码由组织评价单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他机构代码填写;
4、详细通讯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街道和门牌号码;
5、隶属省部是指本单位的行政关系隶属于哪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主管,并将其名称填入表中。
如果本单位有地方/部门双重隶属关系,请按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
6、单位属性是指本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企业4.医疗机构9.其他。
主要研制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技术职称
文化程度(学位)
工作单位
对成果创造性贡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注:
主要研制人员超过15人可加附页
评价委员会名单
序号
评价会职务
姓名
工作单位
所学专业
现从事专业
职称职务
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成果公报文摘
成果名称:
登记号:
完成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研究起止时间:
年月至年月
推荐部门:
内容摘要:
(文摘要扼要地介绍该成果地创新性、主要数据及结果。
不超过300字,必须打印)
填写说明
(此说明可不随“评价证书”上报)
1.《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
本证书规格一律为标准A4纸,骑缝装订。
必须打印或铅印,字体为4号字。
纸质一式若干份,电子版一式一份。
本证书为国家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标准格式,任何部门、单位、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内容、增减证书中栏目。
2.编号:
指组织评价单位科技成果管理机构按年度组织评价的顺序编号。
(如国家科技部2005年组织评价项目编号为国科鉴字[2005]×××号)。
3.成果名称:
申请评价时经组织评价单位审查同意使用的成果名称。
4.成果完成单位:
指承担该项目主要研制任务的单位。
由二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时,按技术合同中研制单位须序排列(与《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中成果完成单位排列一致)。
5.组织评价单位:
组织此项成果评价的单位。
6.评价形式:
指该项成果评价所采用的评价形式,即检测评价、函审评价或会议评价。
7.评价日期:
指该项成果通过专家评价的日期。
8.评价批准日期:
组织评价单位签署意见的日期。
9.技术简要说明和主要性能指标:
应包括如下内容
(1)任务来源:
计划项目应写清计划名称及其编号。
计划外的应说明是横向或自选项目。
(2)应用领域和技术原理。
(3)性能指标(写明合同要求的主要性能和实际达到的性能指标)。
(4)与国内外同类技术比较。
(5)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
(6)作用意义(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意义)。
(7)推广应用的范围、条件和前景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10.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目录:
指按照规定由申请评价单位必须递交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
11.测试报告:
指采用会议评价形式时,根据需要由组织评价单位聘请的专家测试组到现场进行测试结果的报告。
12.评价意见:
会议评价是评价委员会形成的评价意见;函审评价是函审专家组正副组长根据函审专家函意见汇总形成的意见;检测评价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论“(含必要时聘请3至5名专家提出的综合评价意见)。
13.主要研制人员名单:
由成果完成单位填写。
填写内容与《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中的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相同。
14.评价专家名单: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参加评价会的专家亲自填写;采用函审评价时,由组织评价单位根据函审专家填写的《科技成果函审表》中有关内容填写;采用检测评价时,由组织评价单位根据专家在《检测评价检测报告》中的“专家评价意见”填写。
15.主持评价单位意见:
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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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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