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最高收费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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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最高收费标准
居间合同最高收费标准
篇一:
居间合同--最全最标准板
居间合同
甲方(委托方):
乙方(居间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按以下条款签订居间合同:
一、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餐配送服务项目,与公司联系沟通,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公司签订《工作餐配送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甲方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无论任何原因和情况下,只要本居间合同签订后甲方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的,甲方均需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费用。
甲方与公司未签订书面的服务合同(合约),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3、甲方与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后,由乙方协助、监督服务合同的有效执行。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2.乙方在甲方与公司合作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谨慎和诚实义务。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并和公司进行合作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公司所签订的服务合同。
甲方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四、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和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之日止。
甲方和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期限发生变更的,本居间合同期限也自行作出相应变更,确保与甲方和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期限保持一致。
五、居间费用的支付方式及计算方法
1、在甲方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期限内,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元/每份配餐的居间费用。
即居间费用总额为:
服务合同期限内甲方向戈尔公司配餐总份数×元。
2、居间费用以月结方式支付,自甲方正式履行配餐服务开始,甲方每月的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的居间费用。
计算方式为:
月配餐份数×元。
3、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其核算的每月配餐份数,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每月配餐份数有异议的,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其与公司每月的对账单据等相关凭证,以便乙方核对。
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每月配餐份数少于实际份数,甲方需双倍支付短少部分的居间费用,并按本合同第七条第1项执行。
4、甲方以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乙方账户信息如下:
账号:
开户行:
用户名:
六、责任条款
1、甲方作为居间费用支付人,保证根据本协议相关条款支付居间费用,并确认以不可撤销的承诺在本合同第五条款中的约定下支付此居间费用。
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及本合同内容向任何第三人透露,否则构成违约,需向乙方支付总居间费用的10%违约金。
七、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有延迟支付或拒绝支付的行为出现,甲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另行支付本居间合同之居间费用总额每天3‰标准的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
2、本合同履行以(服务合同)签订为前提。
(1)服务合同因为不可抗力原
因不成立时,甲方不承担任何居间费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的,甲方只需支付给乙方服务合同开始履行至解除时的居间费用。
(2)服务合同成立后因甲方原因造成取消或解除时,本居间合同亦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和违约金,违约金与甲方支付给公司的违约金相同。
(3)服务合同成立后因公司原因造成取消或解除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只需支付给乙方服务合同开始履行至解除时的居间费用,乙方亦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依照服务合同条款的内容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意见一致后用书面形式完善,其结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如有纠纷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系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签订,真实、合法、有效,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签字即行生效,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传真:
邮件: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章):
身份证复印件:
传真:
邮件:
篇二:
居间费用分配协议书
居间费用分配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鉴于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居间促成之间的居间,并由甲方作为授权代表与签订《居间合同》的事实,现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就居间费用的分配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本协议书在所签订的所签订的居间合同生效后且在居间费用到账后生效。
居间费用由甲方按照与的居间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后,按照比例分配的方式对甲、乙、丙方进行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统一分配。
本协议经三方充分协商,以平等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达成一致。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时间:
篇三:
居间合同、中介收费
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
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材料一:
买卖双方未完成房产过户中介仍收中介费受质疑
目前的格式合同,买卖双方一签约,即便没完成过户也不影响中介收费。
买卖双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最终完成房产过户,在很多人看来,这种情况下中介是不应该收取中介费的。
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如果是由于中介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完成过户,则无需交中介费;如果是由于买卖双方的原因造成最终未能
完成过户,则要支付部分甚至全部中介费。
目前买房人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中介只负责到买卖双方签完合同,而不是以完成过户才能收取中介费。
中介承诺未兑现应退还中介费
在北京版国五条政策落地前,为了避免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北京的二手房市场曾掀起过一波购房高潮。
王先生就抢在国五条政策执行之前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中介承诺可以在政策执行之前为王先生完成过户手续,并将这一承诺写进了居间合同之中,因此王先生就与业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付了中介费以及定金。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该套房屋的过户手续。
新政策执行后,由于该套房屋不满五年需交纳差额的20%的个人所得税。
算下来,个人所得税要交20万元。
面对这笔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表示无力承担。
业主也表示不会为个税买单,在该套房屋买卖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下,王先生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理由是中介在买房前曾承诺过可以在政策执行前完成过户,但最终并未兑现承诺。
但中介却以未能在新政策执行前完成过户是由于王先生的原因造成,拒不退还中介费。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中介费还能要得回来吗?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上述案例中,房地产中介在居间活动中为促成双方成交,承诺在“新政”执行前办理完毕房地产过户手续,而房地产中介又未兑现这一承诺,这一承诺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那么,中介机构应该退还中介费。
买房人原因造成房产不能过户中介费不退
石先生在前不久通过一中介公司在望京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的服务合同之前,中介公司要求石先生先签一个声明:
表示自己确认有购房资格,如购房资格出现问题导致无法过户责任由买方自负。
石先生当时十分自信购房资格没问题,没有去确认自己的个税和社保是否满五年。
但是当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并交纳了中介费和定金后,在办理房屋过户时却发现自己的社保曾经因为工作变动断过,因此他不具备购房资格,他要买的二手房无法过户到其名下。
在买卖无法继续的情况下,石先生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中介退还中介费,但遭到了中介的拒绝。
中介的理由是房屋无法过户的责任在石先生自己,中介没有任何过失。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力博律师认为,在这个案例中,买卖合同双方的交易已经达成,中介机构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原因系石先生自己造成的,他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卖方没收定金),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
业主违约致交易失败,买房仍要支付部分中介费
XX年9月17日,郭女士与业主何先生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
同日,郭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意向金,并在《中介费确认书》上签字确认中介费为2万元。
而后,因业主何先生一方违约,未能继续履行该合同,郭女士的购房计划也宣告“破产”。
何先生返还郭女士已支付的2万元意向金,并补偿违约金2万元。
因房子未买成,郭女士认为不应向中介支付,双方经协商未果,中介公司于XX年1月将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佣金2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郭女士通过居间方购房的合同目的并未实现,但中介公司已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可收取相应佣金,判决郭女士向中介公司支付6000元。
郭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该案中,郭女士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要求郭女士支付居间报酬。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居间
合同,中介公司在促成郭女士与案外人买卖合同成立后,尚须协助办理相关抵押注销、合同公证、见证、评估、产权过户、贷款、领取产证、交房等相关手续,在郭女士与案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客观上无需再履行该等义务,其有权主张的居间报酬相较于交易全部完成的情况,应当予以部分减免。
因此,一审法院结合该案具体情况,将居间报酬酌情确定为6000元并无不当。
故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的格式合同买卖双方一签约即便没完成过户也不影响中介收费
当前的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对于中介责任的完成不以签或过户为准,而是以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
也就是说,只要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介的职责就已经完成,按目前的格式合同规定,中介就可以收取中介费了。
这也就造成了在上述案例中,有的买房人最终没能买到房子但还是得交纳中介费。
这对于很多买房人来说是难接受和理解的。
因此,有人建议对市场上使用的二手房买卖的居间合同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只有当完成过户后中介方可收取费用,如未能完成过户,中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此,中介方面提出异议,对于中介已经做了大量工作,但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的未能完成过户的情况,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有失公平。
在当前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居间合同都是以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为准的情况下,建议买房人在买房前要先与中介公司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尽量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约定得越详细越好。
甚至可以与中介协商约定在完成过户后方可收取是中介费,在未完成过户前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材料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付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房屋的交易并未成功,同时买卖双方对中介费用作了明确的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同时根据《民事
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材料三:
脱离中介、自行交易,仍需支付中介费-------上海青浦区法院
通过中介公司,李先生和陈先生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
可是为了逃避支付房产咨询服务费,两人竟背着中介公司进行房产过户。
为此,中介公司将李先生和陈先生告上法庭。
日前,青浦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李先生和陈先生各支付中介公司服务报酬万元。
住在农村的李先生想在青浦城区买一套二手房,于是他找到位于浦仓路的一家房产中介代为找房。
去年5月23日,中介带着李先生来到卖房方陈先生家看房。
李先生对房屋各方面都比较满意,双方以179万余元的价格成交。
当晚,李先生与陈先生就在中介公司签订了房产转让合同。
当月28日,李先生到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38万元首付款。
可是由于贷款迟迟没有办下,李先生与陈先生协商后决定要放弃买卖房屋,并由陈先生到中介公司取回房产证办理退税手续。
中介公司觉得事有蹊跷,通过对该房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得知两人已办理了房产转让,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上,陈先生辩称:
当初的确取消了买卖交易,但是后来李先生又通过其他中介凑足了房款后找到自己的,所以双方就以现金购买的方式达成了买卖协议。
李先生则辩称:
因为贷款办不下来,所以三方都同意终止交易。
后来遇上了开中介的朋友表示可以帮忙解决房款事宜,而陈先生也在这家中介挂牌出售该房屋,所以又重新达成交易。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和李先生都确认是从中介公司获得对方的联系方式以及带领看房、签约、见证支付部分房款等过程,据此可排除两人从其他中介获得交易信息的可能;其次,从两人后续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看,其吸纳了先前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对该合同的履行予以确认;再次,虽然陈先生陈述从中介公司取回房产证时告知中介不再进行交易,然各方均确认取回房产证是为办理退税事宜,仅此并不足以证明该居间协议已解除;最后,所涉房产确已完成交易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综上,法院认定两人理应向中介公司支付相应报酬。
篇四:
居间合同(标准)
居间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________
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络人:
职称:
电话:
分机:
传真:
电邮: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络人:
职称:
电话:
分机:
传真:
电邮:
为了有效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甲方获得目标项目的最终合作权,甲乙双方就居间合作具体事宜,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约定,以资共同遵守:
第1条委托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项目,引荐甲方与目标项目之建设
方/业主方进行直接洽谈,提供关于项目实施的重要信息,协调并促成甲方获得项目的最终合作权,且由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以合作模式签订项目合作合同;同时,为甲方实施项目的具体活动及合同履行的各项事宜提供必要的沟通、协调服务等。
“居间成功”是指乙方严格依本合同约定,有效完成甲方所要求的全部委托事项。
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居间不成功,委托事项未完成:
甲方未能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正式的项目合作合同;
乙方仅提供项目的信息,或联络、协助等一般性服务;
对甲方获得项目合作权,乙方未提供实质性帮助。
第2条乙方权责
乙方承诺充分利用其掌握的自有资源,投入相当的人力、财产及人际关系成本,积极
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促成甲方获得项目合作权,并签署正式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
负责项目合作的关系对接、提供合作条件及商务信息、参与投标活动并促成甲方中标、协助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项目合作合同、配合甲方实施项目及履行合作合同、确保甲方收取项目款等。
项目前期,乙方应认真分析研究相关的市场信息,及时将项目信息或建设方/业主方的
项目要求提供甲方予,如项目情况、招标文件、实施内容、合同条件、质量要求、工程量清单总价及子目单价、供应材料等。
甲方认为有必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的,乙第1页
方有义务予以协助。
乙方提供予甲方的与项目相关的各种文件资料、信息等,乙方保证完全满足如下要求:
项目情况切实可行、资金到位,施工手续齐备,已能够正常实施。
能对甲方取得项目合作权产生实质性影响且构成正式合作合同的重要组成部
分;
各种文件资料、信息等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若前述文件资料或信息出现任何不符合要求之情形时,甲方可迳行解除本合同,并对其因此所受之损失主张赔偿;且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在项目初步磋商洽谈、招投标活动、合作合同谈判签署过程中,乙方应尽居间人之最
大审慎和诚信义务,积极协助甲方进行参与项目、信息沟通、关系对接、业务公关,全力配合提供相关文件信息,辅助具体的商务谈判,为甲方提供一切可能的支持,帮助甲方获得项目合作权并签署正式合作合同。
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居间服务,以确保甲方
能全面有效实施及顺利处理完结项目全部事宜:
协调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在整个履约期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代表甲方在项目现场负责货物交接,调试、验收等甲方要求的工作并承担相关
费用;
协助甲方向建设方/业主方提供完整的项目技术方案,协助甲方参与项目技术方
案论证,向甲方转达建设方/业主方提出的意见。
积极协调建设单方/业主方依约履行其应负之义务,如项目验收、款项支付等。
在提供居间服务咨询期间,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通报与项目相关事项的最新进展,
收集反馈信息,解释有关问题。
乙方应勤勉尽责,全面履行甲方所委托之全部事项,不得有以下情形之一:
以欺诈手段、与第三方恶意串通方式骗取甲方资料信息、其他不正当方式使甲
方丧失项目合作权的;
冒用甲方名义从事任何违法违规或损害甲方利益的;
怠于提供居间服务或提供的资料信息失真、不完整的;
使用行贿、内幕交易、不正当竞争等非法手段提供居间服务的;
任何其他损害甲方权益或违法违规情形的。
若有违反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亦丧失居间报酬取得权。
居间成功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情形,乙方可依本协议约定取得相应居间报酬,但相应的
所得税及其他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3条甲方权责
为取得项目合作权,甲方应按乙方及建设方/业主方要求,负责提供项目所必备的市场
资料、技术资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及招标公告要求各种文件资料。
若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审查批准,甲方可派人协助参加为争取项目所举办的专题讲座,并
同乙方一道拜访建设方/业主方或客户。
提供项目所涉及的技术支持,包括提供项目技术方案,为乙方提供技术方案论证会。
第2页
甲方负责开展项目合作的实质性活动,如参与完成项目投标文件的制作、领取和投递
等工作,以及与建设方/业主方进行项目合作合同的前期磋商、协商谈判、正式签署等。
若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与建设方/业主方所签订的合作合同。
甲方因履行此合
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居间成功后,甲方已收到建设方/业主方支付的相应项目款项,则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
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第4条居间报酬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经乙方成功提供居间服务的项目,由甲方将与建设方/业主方所签
订的合作合同提交予乙方备案,甲方按照以下给付标准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
以乙方完全严格履行其应负之合同义务且无任何违约情形有权取得居间报酬为前提。
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甲方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
支付居间报酬前,乙方须依甲方要求先行提供合法税务发票予甲方请款,否则,甲方
有权暂不支付相应的居间报酬,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甲方在扣除应由乙方承担的相应(个人为%,企业为17%)税费后将剩余金额的
居间报酬支付予乙方。
乙方收款银行信息为: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第5条居间费用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
除非甲方实现明确同意承
担该居间费用之部分或全部;否则,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的全部委托事项,将由乙方自行承担居间过程中支出的一切费用。
第6条居间期限
居间期限自本合同生效起至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履行完毕或终
止之日止。
超过前述期限仍需要提供居间服务的,双方应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延长委托期限。
第7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若至年月日,乙方仍未完成委托事项,
即未促成甲方与建设方/业主方签订正式项目合作合同,则本合同即行终止。
居间成功的,双方依约履行完毕各自应负之权利义务,本合同自动终止。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解除或遇有法定解除事项的,本合同亦终止。
第8条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合同所涉及的商业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使用、允第3页
许他人使用或泄露该商业秘密于任何第三人。
乙方为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中获悉的与甲方有关的商业资料以及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
成交机会、项目合同订立的情况等属于甲方之商业秘密;乙方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其在居间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而做出任何不利甲方的行为。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依居间报酬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
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乙方仍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不支付居间报酬。
第9条转委托禁止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的事项进行转委托予任何第三人。
第10条其它约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
一方可通知对方办理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所受之全部损失。
本合同的签署并不构成双方之间雇佣和被雇佣或代表和被代表的授权关系,乙方亦不
得对外宣称与甲方存在相同或类似关系。
双方为便于开展业务合作,相互间提供的名片、文件或针对具体项目出具的书面文件仅为实现本合同目的之用,不得滥用;否则,由违反方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在不影响项目进度的前提下,采取协商解
决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
若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双方同意将该等争议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之仲裁规则仲裁,费用由乙方负担。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合同文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双方签署: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月日签署日期:
年月日
第4页
篇五:
居间服务费合同
居间服务费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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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居间 合同 最高 收费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