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反申诉和诉讼程序反诉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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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反申诉和诉讼程序反诉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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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反申诉和诉讼程序反诉问题研究
一、引言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反申诉程序
三、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反诉问题
四、结语
一、引言
劳动争议(LaborDisputes)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包括: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在本文中职工与劳动者同义,下同)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而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而形成的争议);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2]作为处理劳动争议实体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
所谓前置程序指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提起的必须的前提程序,劳动争议如果未经仲裁程序的仲裁裁决,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不得受理。
但作为处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却没有规定反申诉,这在程序上违反平等、对等原则。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一方当事人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反诉,但其反诉权能否实现?
而当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一方可否反诉?
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二、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反申诉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现行处理民事纠纷的主要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从广义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也应当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被告有提出反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却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即没有规定被申诉人有提出反申诉的权利。
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就没有反申诉的权利?
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作为程序方面的行政法规,在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的情况下,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反申诉的权利,这在理论上不存在障碍。
而在实践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允许当事人提出反申诉,而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则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反申诉,造成了在适用程序上的不统一、混乱,而适用程序上的不统一,又造成了对当事人劳动权利保护上的失衡,侵害了当事人的劳动权利。
所谓反申诉,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被申诉人针对申诉人的申诉,依据同一仲裁程序对申诉人申诉,仲裁庭对反申诉人的申诉与申诉人的申诉合并审理,以达到抵消申诉人申诉的目的制度。
它的构成条件是:
第一,反申诉只能是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提起;第二,反申诉必须向受理申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第三,反申诉应当在仲裁辩论程序终结前提出;[4]第四,反申诉的申诉事项与申诉的申诉事项必须有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联系。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可不可以规定被申诉人反申诉程序?
即规定被申诉人的反申诉权?
笔者认为,完全可以。
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颁行于1993年,当时,由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方面的国家计划性质,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主要使用行政手段,劳动合同制度基本上没有施行,劳动争议的数量较少,也非常简单。
在此情形下,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可以理解。
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合同制度的全面推开,劳动争议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难度也越来越大,若当事人没有反申诉权,就成为一个大问题。
它违反了仲裁平等、对等原则。
而实践中大量的劳动争议反申诉的需求,为制定反申诉制度提供了必要性。
2、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被申诉人反申诉的实际,非但没有造成程序上的混乱,而是对解决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反申诉程序的作用是将当事人的劳动争议事项合并仲裁,既节约了仲裁成本,提高了仲裁效率,又充分发挥了劳动争议仲裁便利当事人,能迅速解决当事人劳动争议的功能。
这为制定反申诉程序提供了现实性。
3、根据现行劳动争议的范畴,被申诉人反申诉权的制定,应当说没有障碍,具有可行性。
现具体分析如下: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企业开除、除名及辞退职工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的申诉人一般是职工,但企业也会因上述行为,对职工提出反请求,如,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的职工因其严重失职给企业造成损失,为追回损失,以及其他事项,提起反申诉,符合反申诉的条件。
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申诉人一般是企业,但作为被申诉人的职工也可以提出反申诉,如,职工可以因企业故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以及不支付职工在工作期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要求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并加发经济补偿金的反申诉。
(2)因执行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因上述劳动争议的申诉方一般是职工,但用人单位也有提出反申诉人可能,如,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对劳动者提出的反申诉事项。
(3)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而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不管申诉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作为申请人,相对方均可以提出反申诉。
对此不应有争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笔者认为,劳动者退休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但仍有关系,这些关系就是如上所述。
但该种劳动争议的适用是有条件的,条件就是:
第一、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第二、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争议。
该劳动争议的申诉人一般是劳动者,被申诉人是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也有反申诉的可能,如,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因为劳动者退休后,与用人单位已经没有工资关系,上述费用可以认为属于工资性质,[5]如其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为由而提出反申诉。
三、关于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的反诉问题
劳动争议诉讼程序,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程序,审理劳动争议的程序。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与审理当事人的其他民事争议没有区别,同样有反诉的规定。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消、动摇或者并吞本诉的目的。
它的构成条件是:
第一,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第二,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第三,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四,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起;第五,反诉请求的理由(与本诉理由对应,笔者所加)具有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上的牵连性。
[6]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却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这就出现了冲突。
存在问题是: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反诉的内容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该条的规定,使得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没有提出反申诉的当事人,如果没有提起诉讼作为原告的话[7],其反诉权实际上是不存在,因为,反诉人的请求如果属于劳动争议,那么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则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的反诉不能与当事人的本诉合并审理,当事人的反诉权不能实现。
2、如果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都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的反诉能否实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的规定,先起诉人一方为原告,后起诉人一方为被告应是必然,但在此时,后起诉一方的反诉权仍不能实现。
理由是:
无论当事人一方谁先起诉,其诉讼请求只能针对同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不可能超出仲裁裁决的事项,否则就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制度。
因此,后起诉的被告反诉的请求,如果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人民法院就没有受理反诉请求的根据。
因此,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反诉权实际也不能实现。
造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是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没有规定反申诉程序。
如果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规定反申诉程序,上述存在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
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申诉人提起申诉后,被申诉人针对申诉的申诉事项,提出反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审理,即将当事人各自的申诉事项均予以审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论当事人任何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均可以提出反诉,而反诉的内容就是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反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事项),人民法院就有了受理当事人反诉的依据,即经过了劳动仲裁程序。
因此,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规定反申诉程序,规定当事人享有反申诉权,是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冲突的关键。
四、结语
总之,劳动争议纠纷中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正如笔者在《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研究》[3]一文中,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从二个方面论述了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其次是执行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本方主要探讨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反申诉制度的设立及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反诉权的实现问题。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之多。
因此,需要更多同仁来研究、探讨劳动争议问题,提出各自的观点及见解,为我国的劳动争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贡献力量。
同时,对笔者的观点请专家、同仁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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