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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子槽片区BT文件地块2定稿版本
恩施市柑子槽还建小区BT模式
投
资
建
设
合
同
回购方:
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方:
海南管陶投资有限公司
签约地点:
湖北省恩施市
签约时间:
2011年9月5日
本合同由恩施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恩施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海南管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1年9月5日在湖北省恩施市签署。
鉴于:
一、受恩施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甲方采用BT(即建设-转让)投融资方式建设恩施市柑子槽还建小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关于在城市建设中开放社会资金准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资金的积极性的要求,通过相关的法定程序确定投资人承担本项目的建设,以确保本项目按时开工、顺利建设、如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二、投资方(乙方)确认完全接受回购方(甲方)提出的技术性条款和商务条款。
据此,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章定义与解释
第1条本章项下所列名称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BT:
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的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投融资模式。
2、本项目:
恩施市柑子槽还建小区(地块二)BT项目。
3、日:
公历日
4、工程移交:
按照分栋验收分栋移交的原则,竣工验收一栋移交一栋。
投资方分栋交付回购方使用,经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向甲方办理整体移交手续。
5、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质量,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及对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全面验收。
本项目竣工验收是指由甲方组织、以项目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对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同时报质检部门备案。
6、竣工日期:
本项目经总体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
7、工程投资总额:
暂以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概算23036万元人民币为参考,最终本项目工程投资总额以竣工验收后由恩施市审计局对本项目总投资额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8、回购资金总额: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程结算造价总额、利息、融资费用的总和。
9、税费:
本项目的税金不计入回购总价,开具税票时甲乙双方单独结算。
其中施工单位缴纳的工程结算税费发票单据直接作为最终决算支付税费凭证,不再另行缴纳。
若发生重复缴纳税费情况,则重复缴纳税费由甲方负责支付。
乙方应缴的所得税由乙方自行缴纳,其他税金依据税金征收主体的不同由甲乙双方分别缴纳。
本项目应缴纳的费用不计入回购总价,甲乙双方按实际缴纳的费用据实结算。
市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减免的费用,回购方不再支付。
第二章项目概况
第2条本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恩施市柑子槽还建小区(地块二)
2、工程位置:
恩施市金桂大道
3、工程主要技术指标:
规划用地面积39220平米,建筑总面积179045平米,其中:
BT项目还建房建筑总面积153570平米,自建房建筑总面积25475平米。
容积率3.56,绿地率35.28%,安置总户数984户。
4、工程建设期限:
计划于2011年11月开工建设,建设工期计划24个月。
第三章项目特许授权
第3条甲方授权乙方在项目建设期作为建设联合指挥部的成员单位,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主体,在联合指挥部的监督管理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投资建设本项目。
如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前述授权需要得到甲方上级部门的认可和批复的,则由甲方负责解决。
甲方保证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间享有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权利,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回购本项目,本授权从本协议签署之日开始生效,甲方支付完总回购资金取得本项目所有权之日终止。
第4条回购方为本项目业主,项目的协调管理委托恩施市安置房建设办公室实施。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工作由恩施市安置房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在柑子槽还建小区建设联合指挥部的监管下由乙方组织实施。
甲方或乙方因本项目与相关单位签订有关合同的,需提前报柑子槽还建小区建设联合指挥部审查同意,并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合同文件交建设联合指挥部备案,以便于监督管理。
第5条本项目建设完成,经竣工验收并备案后乙方向甲方移交本工程使用权,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完全部回购资金,甲方取得工程所有权。
第4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6条甲方负责做好前期工作,使之满足工程投资建设本项目的施工要求。
本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征地拆迁、补偿、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及批复,环境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审批手续,建设规划许可、地质勘查、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证等,其费用甲方承担。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7条乙方应在恩施市依法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或项目部)。
第8条乙方依照本协议约定,保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甲方为乙方的工程建设管理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调。
第9条工程建设期:
本项目建设工期为建设开工令下达之日起24个月。
第10条工程管理模式:
1、甲方作为业主,统筹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协调和监督工作。
2、乙方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市安置房建设办公室负责本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具体协调管理。
3、柑子槽还建小区建设联合指挥部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招投标、质量、进度、安全管理、环保和水土保持等工作实施监管。
4、本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为恩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工程变更
第11条如因乙方原因而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乙方依法承担责任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赔偿相应损失。
第12条乙方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工程招标选定施工企业。
乙方应负责对施工中的质量、安全监管,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甲方一旦发现有上述情况的,要求督促施工方改正,如不能及时改正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13条甲方可以对本项目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修改,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修改意见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进行建设,甲方承担由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加投资费用和工期变更。
由于设计文件缺陷,导致不能正常施工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变更说明,说明中应对工程量和造价作详细增减分析,经甲方同意并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后乙方方可组织建设,甲方承担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造价变更和工期变更。
第14条建设期的延长如发生以下情况:
1、因甲方的违约行为或甲方的原因致使建设工期的延长;
2、因甲方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由此引起乙方的支出、损失、损害所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就具体问题另行协商补偿条款,同时建设期予以相应延长,使乙方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的同等经济地位。
如因工程施工原因导致建设工期预期延长的,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认可后工期顺延,甲方应于收到乙方上报文件后15日内予以批复,否则视为甲方认可。
造成工期延期超过一个月的,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造成工程成本增加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七章项目投资及决算
第15条乙方与甲方设立资金共管帐户,资金按工程建设进度及资金计划分期划入该帐户。
第16条融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算。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对尚未支付的本项目回购款的利率分段调整,利息按竣工结算总价款分段计息(不计复利)。
若甲方提出提前回购,融资利息按提前回购之日的资金占用时间据实计算。
第17条融资费用:
第一期支付的70%回购款,融资费按4%计算;剩余第二期回购的30%回购款,融资费按6%计算。
融资费用按以上原则一次性计算,在二年回购期内分年支付。
第18条工程决算
1、工程定额套用现行适用的2008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及配套费用定额;工程招标实行清单报价,材料价参照恩施市同期信息指导价执行,间接费取费标准参照2008年《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招标预算的单价和取费标准以安置房建设联合指挥部认可且经恩施市审计局确认为准,并作为决算依据。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结算单价,以甲方确认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依据施工图编制,按现行适用定额和费用定额计算,且经过恩施市审计局审计的为依据;对于增减工程项目,施工图预算中含有相应单价的,以现行有效的计价文件所确定的单价为结算单价,施工图预算中未含相应单价的,以甲方、乙方、施工企业、审计机关四方经市场调查后共同确定的单价为结算单价;工程建设实施期间,如遇主要材料价格(钢材、商品混凝土、水泥、砌体、砂石料等)上涨或下跌,增减幅度在正负10%以内的不予调整,增减幅度在正负10%以上的予以调整,增减工程按2008年建筑工程定额条款执行。
3、工程量的认定:
以经过批准的设计图纸为基础,以现场经甲方、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签认的工程量为准。
其中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量以甲乙双方、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证认可的为准。
第19条项目的总决算由乙方编制报送甲方,甲方与安置房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到恩施市审计局进行审计。
第8章验收与移交
第20条本项目应按照国家和湖北省颁布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并按照先单项验收,最后总体验收的原则进行。
第21条本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7日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城市规划及消防验收由甲方负责);达到使用条件,验收备案合格后自即日起由甲方承担工程的保管、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22条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两年内所发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及正常维护管理由乙方负责。
第23条本项目按分栋验收移交的原则,竣工验收一栋移交一栋,乙方交付甲方使用。
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并备案合格通过后15日内,甲乙双方组织相关人员办理工程材料的整体移交手续,完成本项目的移交。
本工程的工程档案须经档案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24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使用本项目,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条件,视为自动交付。
第九章项目回购
第25条甲方承诺回购本项目的所有权,回购期限2年。
第26条本项目回购按照竣工交付一栋回购一栋的方式进行,即甲方在每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30日内向乙方按照招标预算的70%支付回购款。
剩余30%回购款待竣工决算审计确定后30日内,甲方支付全部剩余回购款。
第27条回购款包括本项目工程结算造价总额、利息、融资费用组成,税费的计算按照本合同第1条第9款执行。
每年投资利息为上年度尚未回购余款×利率。
融资费用:
每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第一期支付的70%回购款融资费按4%计算,剩余第二期回购的30%回购款融资费按6%计算。
融资费用按以上原则一次性计算,在二年回购期内分年支付。
第28条若按本章约定进行第一期回购,项目投资总额未能审计确定时,暂按项目招标预算总金额按比例进行回购。
在进行第二期回购时,回购资金按照审计的工程总造价进行调整,对第一期回购资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
第十章担保条款
第29条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后50日内且在本项目开展投融资工作前,向乙方提供以下履约担保,具体包括:
1、经请示恩施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恩施市财政局出具对本项目回购款项的担保文件,由恩施市人大常委会出具对本项目还款保证的相关决议。
2、甲方向乙方出具对本项目不可撤销的回购承诺函。
2、甲方与乙方在银行设定共管账户,并由甲方、乙方、银行签署三方的《帐户监管协议》。
第30条甲方保证在本合同下的付款义务,在乙方以应收账款向银行融资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签订合法有效的担保合同。
第31条乙方不得以甲方出具的回购担保文件进行与本项目无关的担保融资。
第十一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32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负责向乙方提供工程立项批文、规划、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全部政府文件,协调有关部门协助乙方办理建设本工程所需的其他文件,使之达到开工条件;
2、负责组织有关监理单位的招投标工作;
3、负责协调施工和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临时设施、临时用地等条件;
4、负责协调施工中与各单位的关系,以利于乙方施工;
5、负责协调乙方工程开工、合同备案、资料建档、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验收等;
6、配合乙方对外融资并提供有关文件和承诺,为乙方出具或协调出具用于投资本工程所需的有关政府批文、许可证等文件;
7、负责处理本项目前期工作所引起的纠纷、诉讼、赔偿以及事后的行政管理及其他有关事宜;
8、负责协调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施工期间所发生的纠纷、诉讼、以及其他当地关系事宜;
9、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对本项目投资建设进行监督,要求乙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33条乙方的权利的义务
1、乙方拥有本项目的投资、建设权;
2、乙方在还建小区建设联合指挥部的监管下,负责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工程招投标工作,选定施工单位,经安置房建设联合指挥部对施工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3、负责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施工场地及周围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等;
4、负责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各单项工程的验收;
5、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建设总体计划和分项工程建设计划,及时调度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按计量支付工程建设资金,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6、在工程建设期间(即在工程交付使用之前),承担工程建设期间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合同的中止和解除
第34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本协议:
1、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2、有不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恶意行为;
上述情形发生,当事一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本协议。
中止履行协议后,无法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在30日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的,中止履行的另外一方有权立即解除协议,对方应当赔偿由于解除协议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35条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1、战争、暴乱、罢工、破坏、封锁、影响到乙方或相关施工单位;
2、火灾、异常的火灾、地震、暴风雨、闪电或其他异常恶劣的天气;
3、流行病、防疫隔离;
第36条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甲方应对灾害处理提供必要条件;
第37条本合同履行期内,不因双方法人代表变更和政策变化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如发生以上情况,不履行合同的一方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十四章争议解决
第38条甲乙双方在解释和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第39条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五章违约责任
第40条协议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按照或未完全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第41条本协议一方就另一方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予的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不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
第42条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对方对于作为协议生效的附件存在欺诈、虚假以及其他违法情况,则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第43条乙方应按照工程进度向双方共管帐户拨付投资款。
若投资款项未及时拨付到位,乙方应按拨付金额向甲方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若因乙方投资款项未按时拨付到位造成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44条甲方应付的项目回购款逾期未支付的,按照逾期未支付的金额,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两倍的标准支付乙方利息。
第十六章其他
第45条签订BT合同前,乙方应向甲方帐户汇入履约保证金壹仟万元人民币。
BT合同签订且该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帐户汇入项目资本金肆仟万元,甲方在七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及项目资本金共计伍仟万元转入双方共管帐户,作为乙方的投资款项(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转入共管帐户后计算利息)。
第46条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申报、施工、质量、审计、决算等内容,本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按约定执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及恩施州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47条双方中有任何一方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经营机制或政府机构发生变化,如实行合并(兼并)、分立、撤销、股分制改造等;
2、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3、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4、住所、法定代表人、电话发生变更。
第48条前条第1款所述情形在发生30日内应书面通知对方,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进行变更或转让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办理;前条其余情形应在事后7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49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0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51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恩施市柑子槽还建小区BT模式投资建设合同》签署页)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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