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茨瓦纳海关关税定稿.docx
- 文档编号:27921986
- 上传时间:2023-07-06
- 格式:DOCX
- 页数:113
- 大小:95.33KB
博茨瓦纳海关关税定稿.docx
《博茨瓦纳海关关税定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博茨瓦纳海关关税定稿.docx(1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博茨瓦纳海关关税定稿
海关关税
第一部分总则
1.短标题
2.释义
第二部分海关关长及各级官员的管理,一般职责和权力,适用的条例
3.海关关长的管理和职责
4.海关关长职责和权力的授权
5.海关各级官员的职责与权力
第三部分进出口及物品的运输
6.指定报关地点及报关路线
7.飞机的到达和驶离报告
8.登机检查
9.飞机上物品的密封
10.进口物品的认定
11.未经许可不得装卸物品
12.陆路方式进出口物品
13..邮寄方式进出口物品
14.人员出入博茨瓦纳
15.所有人不在的情况下开启包装
16.国家仓库
17.关栈物品的转移
第四部分海关仓库:
海关仓库内物品的存储和加工
18.海关仓库
19.海关仓库里的物品
20..特殊海关仓库
21.海关仓库内物品的样品
22.违禁物品的存储或加工
23..飞机上备用物品在境内消费的规定
24.海关仓库内物品的分类和包装
25.海关仓库内物品所有权的转让,抵押和留置
26.关于海关加工仓库的特殊规定
27.通过测量酒精质量或体积确认酒精的数量
28.酒精的分类
29..针对特定用途酒精的控制
30.生产用酒精的报关
31..酒精浓度的确认
32.有关蒸馏设备的要求
33.针对农村自酿酒精人员的特别规定
34.针对酒的特别规定
35.针对烟叶与香烟的特别规定
36.针对啤酒的特别规定
37..生产营业税物品及征收营业税的特别规定
38.海关仓库内加工物品适用的税率
第五部分结关和物品的原产地:
纳税义务及应付税
39..物品报关及报关时间
40..进出口商提交文件及支付税款
41.运输途中销售物品
42..有效报关
43.发票明细
44.临时报关
45.未正当报关物品的处理
46..纳税义务
47.确定适用税
48..物品的原产地
49.设立资金
50.按适用税及税率缴纳关税
51.禁止对于非内销物品报关的特定行为
52.一般修正
53..附表1的修正
54.较低税率
55.与非洲其他地区达成的协定
56.来自其他国家的关税歧视
57.针对香烟进口的特殊规定
第六部分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58.针对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一般规定
59.征收反倾销税
60.征收反补贴税
61.针对反倾销税的临时收费
第七部分修订关税
62.支付新税款或增加税的时间
63.合同价格随关税的改变而调整
第八部分许可证
64.根据附表8收取许可证费
65.海关仓库许可证
66..农村自酿酒精人员许可证
67..蒸馏设备许可
68.加工酒类的特殊仓库许可证
69.集装箱货场许可证
70.代理结关许可证
第九部分价值
71.关税价值
72.交易价值
73..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的调整
74.消费税价值
75.营业税价值
76..特定物品的价值
77.出口物品的价值
78.外币价格的换算
79.无需支付从价税的物品价值
80.第71,72,73条的解释
第十部分关税退税,折扣以及偿还
81.具体的关税退税,折扣,偿还规定
82.进口物品,消费税物品或营业税物品的一般退税规定
83.消费税物品和营业税物品的超额税款
第十一部分罚则
84.未明确说明的违规行为
85.一般违规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86.严重违规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87.未申报物品
88.违规出口或运输军火
89.违规处理
90.虚假文件和声明
91.啤酒实际酒精度高于或低于集装箱标签所标值
92.指定的违规行为
93.违规处理的物品予以没收
94.没收
95.被没收物品所有人的申索公告
96.没收物品的处置
97.认罪
98.罚金的支付与处理
99.罚金的减免
100.通过法律程序收回罚款
101.法院裁判权
102.诉讼期
第十二部分通则
103.集装箱经营者的许可
104.集装箱经营者或飞行员可指定代理人
105.代理人行为的责任主体
106.代理人对主体义务的责任
107.要求代理人出示书面授权书
108.提供商业文件及账目接收检查
109.销售商出示支付税款证明
110.公司及其合作伙伴等的责任
111.延期纳税
112.抽样
113.物品入境,检验,称重,化验等费用
114.对特定物品生产者的控制
115.禁运物品
116.物品的损毁及运输工具的滞留
117.仪器及列表
118.特定机动运输工具注册官员出具的证明
119.残骸
120.禁运及限制条款
121.未缴税款构成对国家的欠款
122.在博茨瓦纳境外缔结的誓约和协定同样有效力
123.生产者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规定
124.特定情况下的关税调整
125.统计.
126.替代条款
127.法规
本条例针对关税,赋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加税的征收及相关事宜做出规定.
(自1970年6月17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总则
1.短标题
该条例定名为海关关税条例。
2.释义
(1)本条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是涉及关税或与之相关的事务则应认定为涉及了赋税,营业税,附加税或与之相关的事务;
“附加税”指的是根据附表1(7)对博茨瓦纳的进口货物应征的税;
“农村自酿酒精人员”是指拥有土地的所有人:
(a)该所有人被许可在其拥有的土地上使用酿酒设备;
(b)该所有人被许可在其土地上种植葡萄或其他新鲜水果,用来酿制酒精:
“共同关税区”是指博茨瓦纳,莱索托,南非,斯威士兰这片联合区域;
“集装箱货场”是指第6节
(1)(j)中的集装箱货场;
“集装箱经营者”是指依据第103节的规定,经海关关长许可,在博茨瓦纳经营集装箱业务,提供国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人;
“集装箱码头”是指第6节
(1)(i)中的集装箱码头;
“乘务人员”是指在车,船,飞行器中的工作人员(飞行员除外);
“关税”是指根据第2款(3)的规定,对附表1第1部分4,5项下和附表2中的博茨瓦纳进口货物征收的税;
“关税率”指附表1(不含第3部分)中有关进口货物的税率;
“部门”指海关各处室;
“货场经营者”指主管集装箱货场的人;
“关长”指海关关长和关长的隶属官员;
“税”指依据本条例规定的应纳关税;
“为境内销售而进口”包括按附表3,4,6,7或9条款规定的进口;
“应税商品”指附表1第2部分所列在博茨瓦纳生产的商品;
“消费税”指依据附表1第2部分规定,在博茨瓦纳生产的商品的应交税;
“计税价值”指第74节所定义的价值;
“出口商”包括在某一时点有以下行为的人;
(a)拥有出口货物;
(b)承担出口货物风险;
(c)声称他是出口货物的所有人或出口商;
(d)事实上或企图从博茨瓦纳带走货物的人;
(e)不管怎样均能从出口业务中获取利益的人;
(f)代表上述(a),(b),(c),(d)或(e)中所指的人实施行为。
对于进口货物而言,则包括此类货物的生产商,供应商,承运人或者博茨瓦纳境内或境外,声称或代表生产商,供应商或承运人实施行为的人;
“印花税”是指依据附表1第1部分第3项下和附表1第2部分第4项规定,对博茨瓦纳的进口货物应征收的税;
“资金”指署长按第49节的规定指定的资金;
“货物”包括所有物品,商品,牲畜,货币等;
“境内消费”指在博茨瓦纳境内消费和使用;
“违禁品”,指的是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进口商品,消费税商品,营业税商品,附加税商品等,包括某种全部或部分使用酒精或其他违禁品而制成的制剂或商品;
“进口商”包括某一时点有以下行为的人:
(a)拥有进口货物;
(b)承担进口货物风险;
(c)声称他是进口货物的所有人或进口人;
(d)事实上把货物带入博茨瓦纳的人;
(e)不管怎样均能从进口货物中获取利益的人;
(f)代表上述(a),(b),(c),(d)或(e)实施行为的人;
“着陆”指从运输工具上卸货;
“L.C.L.集装箱”指一个或多个出口商把装有货物的集装箱托运给多个进口商;
“生产”是指根据关长的判断,以下任何行为--
(a)生产应税商品或营业税商品过程;
(b)转换成应税商品或营业税商品的过程;
(c)通过某种方式增加了应税商品或营业税商品的数量和价值;
(d)应税商品或其他商品复原成应税商品或营业税商品的过程;
(e)对应税商品或营业税商品进行包装或划分的过程
“通告”包括依据法律条文形成的文件;
“官员”指一个人受命于关长或在关长的同意下,受雇从事与关税,印花税,消费税,营业税和附加税相关的工作,不管接到命令了还是关长同意了,不管该官员是否身兼他职,都要履行上述职责;
“普通关税”指附表1第1,2部分列明的关税;
“所有人”包括能合法代表所有人的任何人;
“包装”指容器,包装材料或覆盖物以及里面的物品,或指一捆或单件的未包装物品;
“飞行员”对于飞行器来说,是指操控飞行器的人;
“容器”包括容器,器皿,仪器和设备;
“营业税”指依据附表1第3部分的规定,向在博茨瓦纳生产的应税商品或向共同关税区以外地区出口到博茨瓦纳的应税商品征收的税;
“营业税商品”指附表1第3部分列明的,在博茨瓦纳生产的商品或
从共同关税区以外地区出口到博茨瓦纳的商品;
“南部非洲”指根据日内瓦关税及贸易协定,与南非共和国政府签署协定的所有地区;
“国家仓库”指由国家提供的,为保证货物安全和相应赋税用来保管应税货物的房屋。
以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的待定货物;
“酿酒设备”指用来酿制酒精的设备及部件;
“酿酒设备制造商”指加工生产或出售进口酿酒设备的人,包括设备修理人员;
“附加税”指依据附表1第4部分的规定,向博茨瓦纳进口商品征收的税;
“附加税商品”指依据附表1第4部分所列的博茨瓦纳进口的商品;
“账单”指在共同关税区流通的,与货币等值的余额;
“运输工具”指的是飞行器,火车,汽车,卡车,货车,马车,
手推车或其他类型的运输工具,包括其中的容器,设备等,配备的牲畜及其用具;
“酿酒者”指用葡萄作原料生产酒的人;
“麦芽汁”指发酵前一种含糖份的液体物质;
(2)在本节,“包装”的定义除外,第6,7,17,39和69节中“集装箱”的定义是指运输设备——
(a)内部容积不小于1立方;
(b)为运输货物而设计,无需中途重新装卸。
(3)为符合1969年博茨瓦纳共和国,南非共和国,莱索托王国,斯威士兰王国所签署的协定,第55节(3)中有明确说明,“关税”包括附表1第4部分中博茨瓦纳进口货物的应交税。
第二部分海关关长及各级官员的管理,一般职责和权力,适用的条例
3.海关关长的管理和职责
(1)海关应设置关长。
(2)关长隶属于负责金融的署长,关长负责本条例的监管,包括对附表的解释。
4.海关关长职责和权力的授权
(1)赋予关长的职责或权力可由关长独自履行或行使,也可由关长授权或控制或指定的官员行使。
(2)关长或有关官员可撤回或修正由官员签署或发布的决议、通告或信息(从做决议或签署或发布通告日期起生效,或从撤回或修正日期起生效),除非该决议或通告或信息已撤回,则认为该决议或通告或信息是由关长做出,签署,发布的。
5.海关各级官员的职责与权力
(1)应在关长的控制和指导下,根据法律法规来管理公共事务及政府各部门雇佣的官员。
(2)任何官员不得在生产,销售,进出口贸易或消费税商品或营业税商品中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
(3)除了为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或依据法律需要在法庭作证外,任何官员不得披露在其履行职责时获得的任何人,任何公司或任何商行的任何信息。
(4)就本条例而言,任何官员——
(a)只要他认为必要,不需提前通知,就能进入任何厂房内实施检查和询问;
(b)可以在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或处于现场或其他时间时,要求任何人出具本条例要求保管或出示的任何账簿、文件或物品、与本条例处理事务相关的账簿、文件或物品、与令官员获有合理理由怀疑与本条例处理事务相关的账簿、文件或物品、以及现处于或一直处于该场所或为任何此类人员或其雇员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账簿、文件或物品。
(c)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或在官员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可从任何被认为占有,保管,控制当时的生产账薄,文件或本条例涉及的相关事务的人那里得到。
(d)可检查,摘录,复印这类账薄或文件,可要求任何人对报关给予解释,可按他的的意思附上这类账簿,文件或其他资料,为依据本条例规定的犯罪行为提供证据。
(5)任何官员可带一名助理或警员前往任何一个厂房。
(6)与占有或使用厂房的企业有关的任何人,以及企业雇佣的人,应按本节规定,为关员在任何时间进入该厂房行使权力提供便利。
(7)若官员已通报自己的官方职务和目的,并且要求进入任何厂房内,而未得到允许,则官员及其协助人员可在任何时间(在夜晚需要警员在场)打开厂房房门或窗户,或破掉房墙进入搜查。
(8)官员或其协助人员可在任何时间破坏掉厂房的地面或地板进行搜查,若任何房间,场所,保险箱,箱子,盒子或包裹已上锁并且不按要求出示该钥匙,则可采取任何方式打开这类房间,场所,保险箱,箱子,盒子或包裹。
(9)官员可要求任何人随时到场,地点由他确定,只要认为合适,可当场询问与本条例有关的事务,可单独询问,也可有其他人在场。
(10)官员可单独或在有其他适当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向在厂房中发现的根据本规定进入厂房的人员、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将会或者已经与适用本法任何规定发生联系的人员、或其有理由相信该人将要或已经占有、保管或控制与适用本规定的任何事物的人员询问与本条例相关的事宜。
(11)官员可拦住和登上任何机动运输车辆,对其中的人员或未缴关税的物品进行检查,或其有理由相信有违法本条例规定的事务,在执行任务时可在该机动运输车辆上自由停留。
(12)若任何房间,场所,保险箱,箱子,盒子或包裹已上锁并且不按要求出示钥匙,则官员可采取任何方式打开该房间,场所,保险箱,箱子,盒子或包裹。
(13)官员可拦住并检查任何其有理由怀疑携带有应缴关税物品的人员,或违反本条例规定私藏或占有物品的人员。
(14)女士只能由女性检查。
(15)若官员有理由认为任何仓库,房间,场所,容器,仪器,器皿,设备,机动运输车或物品已经或有可能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予以上锁,加封志,做标记,拴紧或保护起来。
第三部分进出口及物品的运输
6.指定报关地点及报关路线
(1)署长以公告形式指定——
(a)博茨瓦纳的报关地点,物品可在此地进口,出口,上岸运输,进出入博茨瓦纳人员可在此地点上岸或离岸,进境物品可在此地点缴纳关税;
(b)道路或路线(包括铁路),人员通过其出入博茨瓦纳境内,或进口物品、将要出口物品,或运输车辆出入博茨瓦纳境内,或从一个地点运送物品到另一个地点,或者是运输物品的方式;
(c)可设立诸如海关仓库一类仓库的地点;
(d)有特殊用途或限制性用途的地点,也可指定该地点的期限;
(e)飞行器进入博茨瓦纳首次着陆的海关机场,飞行器最后一次离开博茨瓦纳的海关机场,可在此地进出口物品,装运物品,人员出入博茨瓦纳的离岸或上岸地点;
(f)报关地点,人员登陆或登机,以及装卸物品,检查物品的海关机场;
(g)诸如运输货棚之类的地点,存放报关前从飞行器或机动运输车上转移进来的物品;
(h)出入海关机场的入口和出口,普通出入口或特殊出入口;
(i)可运输集装箱至集装箱货场的集装箱码头地点,物品正当进入后的进口商接货地点,或集装箱出口等待运输的地点;
(j)可设立集装箱存储,扣留,拆包或检查的地点,集装箱内物品经正当进入后,进口商的接货地点,或集装箱打包的出口地点;
(k)本条款各小节指定或规定的任何地点、道路,路线,货棚,入口或出口等用于规定用途的时间。
(2)署长可认定博茨瓦纳境外某个地点作为博茨瓦纳进出口物品的报关地,在该地点可卸货待运物品,通过临近区域转运或进行物品进关报税;
(3)若署长依据本条款
(1)内容根据情况指定或规定任何地点、道路、路线、运输工具、货棚、入口、出口或集装箱码头,根据本条款(4)和(8)的规定,上述各项只能用于其指定或规定用途,如果条款
(1)(k)对(k)段落中所涉及的上述各项规定了使用时间,则只能在指定时间内使用。
(4)除非经关长特别许可,飞行员可降落至其他地方,否则飞行器的飞行员按本节规定,应首次降落在指定的海关机场,并立即驶入该机场检查站;
本条款规定不适用于因恶劣天气,突发事件或其他无法控制的情况,飞行员被迫在非指定地点降落并通报给离降落地点最近的官员,或最初进入地点的官员或依据本节指定的按规定下一站要到达的指定的海关机场的官员。
(5)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下,任何人徒步或驾驶机动车辆出入海关机场或通过陆路出入博茨瓦纳,在设有官员的站点,应停下来按官员的命令接受检查,未经该官员许可,该人员或机动车辆不得离开。
(6)若任何人未经许可未能停止,或停下车辆,官员可采取包括使用武力等他认为必要的行为,拦住该人员或机动车辆,任何人无权就官员按本节规定采取的善意的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伤害要求赔偿。
(7)运输货棚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应按关长要求,向关长认为有必要驻扎在货棚的官员提供令人满意的膳宿。
(8)即使本节中有相反的内容,署长已指定博茨瓦纳的报关地点,除了符合他规定的条件外,可以书面形式允许任何人员在某一并非指定的地点进入博茨瓦纳。
7.飞机的到达和驶离报告
(1)飞机的飞行员到达博茨瓦纳,不管有无乘客或物品,按第6节的规定,降落在指定的海关机场后三小时之内或在专门官员许可的更多的时间内——
(a)做出适当的书面到达报告,按关长需要提供尽可能多的副本或摘录;
(b)在关长面前,在报告真实性的声明书上签名,回答关长提出的所有与飞机,货物,存储物品,机组人员,乘客以及飞行有关的问题;等
(c)按需要提供正式的飞行日志,装货计划以及飞行员掌握的其他关于货物,存储物品,机组人员,乘客以及飞行的文件。
(2)第
(1)款所指的报告应包含署长规定的详细情况以及更多的——
(a)托运至某地的机舱上的集装箱清单,该清单应列明——
(i)集装箱的串号以及有关所有人的姓名,
(ii)该集装箱的类型等,
(iii)每一件集装箱的目的地等。
(b)在规定的表格上列明托运至某地的所有货物的运货单,以及每件集装箱内包装物品的单独运货单。
(3)在第9节的规定下,在运货单上未记录的任何物品应向关长申报,将该物品运送至关长。
(4)飞机的飞行员从博茨瓦纳境内起飞至境外某一地点,应当面向合适的官员提交在规定表格中填写的出境飞行报告,附带飞机仓板装载的货物总值,在证明报告和总值真实性的声明书中签名,回答由该官员提出的所有问题。
(5)对适用于有关国际航行飞机离开博茨瓦纳某一地点前往国内另一地点的条款做出规定。
(6)未经首先得到关长发出的结关证明或预期飞行批准单,飞机的飞行员不得或不允许飞机离开指定的报关地点或指定的海关机场,离开后飞行员不得要求降落在博茨瓦纳境内非指定的报关地点或海关机场,除非由于恶劣天气,突发事件或其他的飞行员无法控制的情况下的被迫降落。
(7)对于飞行员被迫降落在非指定的地点或海关机场适用的条款做出规定。
(8)若飞机的结关手续已签发,在签发结关手续的36小时内或关长允许的更多时间内,飞行器未能离开结关地点,则此次结关无效,飞机在被允许离开之前,飞行员须重新办理结关手续。
(9)若按本节条款规定提交的报告在某些方面不完整或不正确,若关长不认为有欺诈意图,可允许飞行员对该报告进行修正。
(10)飞机的飞行员在关长的许可下以及符合关长制定的规定下,可留存托运至其他机场等待降落在另外的机场的舱板货物,或降落的机场并非托运物品的到达地点的货物。
(11)署长在符合其制定的规定外,可对任何飞机或某一类型或某一等级的飞机就本节规定的所有或部分条款实施豁免。
8.登机检查
(1)关长可登上到达博茨瓦纳任何机场的任何飞机,为履行其正当职责,只要认为必要,关长可在其认为必要的时间内自由停留在该飞机内。
(2)关长可随意进入该飞机,有权对飞机的每一部分进行检查,检查机舱内物品,在卸货前有权钉上舱口,对该飞机内物品做标记,上锁,加封,打记号或其他保全措施,包括其中的无线设备,还可按本条例规定要求飞行员提交相关文件。
(3)该飞机的飞行员应根据其财力为关长提供食宿。
(4)若按本节条款的规定,由关长上锁,加封,做标记的飞机内的物品被任意打开,破坏,涂抹或更改,或舱内已采用上锁,加封,做标记或其他保全措施的物品被转移,即属犯罪,除非飞行员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可能阻止上述行为。
9.飞机上物品的密封
(1)关长允许多余的物品进入国内消费或存储。
(2)就本节而言,“可加封物品”是指——
(a)烟叶,雪茄,卷烟及其他烟叶制品或其替代品;
(b)酒精或含酒精饮料;
(c)鸦片,各种形式的鸦片制品及鸦片用具;
(d)可卡因,可卡因制品及其他使人上瘾的麻醉毒品;
(e)糖精,含糖精的变甜物质及糖精的替代品;
(f)携带或打算作为礼物送与某人,卖给某人或与某人交换的物品;
(g)所有未缴关税的进口物品,作为飞行器的储备物品,在博茨瓦纳某地装运的作为飞行器储备物品的消费税物品,营业税物品等;
(h)署长不时以公告的形式在报纸上通报的其他可加封物品。
(3)除了可加封物品外,关长可对飞行器中或飞行员,机组人员,乘客拥有的未消费的物品加封条。
(4)任何飞行器在博茨瓦纳境内停留时,除了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任何人不得破坏,扰乱关长依据本节规定对物品加的封志。
(5)第
(1)款的规定除外,未经关长许可,任何野生物品不得卸货,从飞行器上得到的所有货物要卸货,应就这类货物的应缴关税向关长申报。
(6)根据其征税的条件,署长可对任何飞行器或某一类型或等级的飞行器就本节规定的所有或部分条款实施豁免
10.进口物品的认定
(1)就本条例而言,所有托运至或带入博茨瓦纳境内的物品应视为博茨瓦纳进口——
(a)若物品经飞行器托运至博茨瓦纳境内某地点,该飞行器飞行时首次进入该地点机场的官方控制区域的这个时点,(如果该飞行器不在物品拖运目的地航线上)在博茨瓦纳境内实际卸货地点卸货的这个时点,或该物品在飞行器到达托运目的地之前就已卸货的这个时点;
(b)若物品并非托运至博茨瓦纳境内某一地点,而是由飞行器带入或从飞行器上卸下,这一时点视为进口;
(c)除了第
(2)款的规定外,若物品经由陆路带入博茨瓦纳,在进入的那一时点视为进口;
(d)若物品经由邮寄方式进入博茨瓦纳的,按(a),(b)或(c)采用的运输方式进口的那个时点视为进口;
(e)若物品以其他本节未指定的方式带入博茨瓦纳,以附表中附注规定的时点为准,若在附注中未规定时点,以关长认为该物品进入博茨瓦纳的那一时点为准。
(2)就条款
(1)而言,署长依据第6节
(2)的规定认定的按本条例指定的博茨瓦纳境外某一地点,作为物品托运至博茨瓦纳的报关地点,应被认为是物品经由该地点以陆路方式转运至博茨瓦纳的地点。
11.未经许可不得装卸物品
(1)根据规定,物品由飞行器进入博茨瓦纳的,卸货,转运及其他处理方式须经关长许可,正当进入前经许可卸货的物品应放置在关长核准的运输货棚或其他地点:
若为过境运输物品,则飞行器的飞行员可不经许可就在报关地点卸货,直接转运至博茨瓦纳境外的任何地点。
(2)正当进入前,物品从飞行器上卸下放置在运输货棚或根据条款
(1)许可的其他地点,应认为该物品仍然在飞行器内,只要该物品停留在货棚或其他地点,飞行员仍须对该物品负全责并承担缴税的义务,就如同该物品还在该飞行器内。
(3)根据相关规定及规章,未经关长许可,任何物品不得装载入飞行器从博茨瓦纳出口。
(4)未经关长许可,机舱内的所有进口货物在某地点卸下之前,任何物品不得装载入该飞行器内。
(5)在符合条款
(2)的规定,其他规章的规定以及关长指定的条件下,允许在非该物品托运目的地的某一地点,从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博茨瓦纳 海关 关税 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