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表号MLK1011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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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表号MLK1011表
①《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表号:
MLK101-1表)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表 号:
MLK101-1表
制定机关:
国家统计局
文 号:
国统字(2016)125号
有效期至:
2018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01
组织机构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02
单位详细名称:
03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04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工业园区代码: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单位位于: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15
单位注册地及区划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乡(镇) 街(村)、门牌号
注册地位于: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05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网址
06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1;2;3
行业代码□□□□
(统计机构填写)
36
是否有四众活动(可多选)1众创□2众包□3众扶□4众筹□5无□
07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如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为多个,请复选)
机关级别:
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2.编制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3.民政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4.国家税务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5.地方税务部门机关级别□登记注册号
9.其他(请注明批准机关)机关级别□
(二)指标解释及审核要求
组织机构代码(0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共9位,无论是法人单位还是产业活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均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1位校验码组成。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法定代码填写规定
已经领取了法定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使用法定代码,不得使用临时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的后九位填写)。
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八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2)临时代码使用规定
尚未领到法定代码或不属于法定代码赋码范围的单位,一律由各级统计部门从临时码段中赋予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长度为9;
(3)不能含有0-9或A-Z(必须大写)之外的字符
(4)已经填写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17位一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十八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其中:
第1位:
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分为1机构编制;5民政;9工商;Y其他。
第2位:
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分为:
机构编制:
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
民政:
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
工商:
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他:
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
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第9—17位:
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
第18位:
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长度为18
(2)只能是数字0-9或A-Z(I、O、Z、S、V除外)的大写字符。
单位详细名称(02)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
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3)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03)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法定代表人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填写;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填写;机关法定代表人填写单位主要负责人;社团法定代表人按《社团法人登记证》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填写;基金会按《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填写;产业活动单位填写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官称或职称。
单位所在地及区划(04)指单位实际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
本栏分四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区划代码,指单位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
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与单位详细地址相对应;
(3)必须与区划代码目录一致。
第二部分:
工业园区代码,指单位所在工业园区的代码。
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广西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代码填写。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主要审核要求:
(1)位于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的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与广西工业园区代码目录一致。
第三部分:
单位实际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要求写明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街(村)、门牌号要详细填写。
第四部分:
单位所在地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不能漏填。
单位注册地址及区划(15)指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及区划代码。
本栏分为三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区划代码,指单位注册地的区划代码,按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表单位免填。
★主要审核要求:
(1)必须与详细地址相对应;
(2)必须与区划代码目录一致。
第二部分:
单位注册的详细地址,建筑业单位必须填写本项;其他行业单位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需填写本项,地址相同的可免填。
要求写明单位注册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以及具体街(村)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街(村)、门牌号要详细填写。
第三部分:
单位注册地归属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
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填写本项。
位于城市内的单位填写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名称;位于农村的单位免填本项。
★主要审核要求:
所有位于城市的单位均不能漏填。
联系方式(05)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和网址等能够与单位取得联系的信息。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在填写电话号码时,将号码以左顶齐方式从左向右填写在方框内;号码超过所列空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话号码以填写固定电话号码为主,对于确实没有固定电话号码的单位,可以填写主要负责人的移动电话号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含有0—9之外的字符;
(3)长途区号首位必须为0。
行业类别(06)指根据其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对各类单位进行的分类。
本项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
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一至三种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并按其重要程度或增加值所占比重,从大到小顺序排列。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
第二部分:
行业代码,填报单位免填。
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名称),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必须为4位行业小类码。
是否有四众活动(36)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四众活动指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活动。
众创指通过创业创新服务平台聚集全社会各类创新资源,降低创业创新成本。
主要形式有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大型互联网企业、行业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平台向各类创业创新主体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以及企业通过内部资源平台开展的创新活动。
众包指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将传统由特定企业和机构完成的任务向自愿参与的所有企业和个人进行分工。
主要形式有大中型制造企业通过互联网众包平台聚集跨区域标准化产能,来满足大规模标准化产品订单的制造需求,以及以社区生活服务业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众扶指通过政府和公益机构支持、企业帮扶援助、个人互助互扶等多种方式,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
主要形式有开源社区、开发者社群、资源共享平台、捐赠平台、创业沙龙等各类互助平台。
众筹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更灵活高效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需求。
主要形式有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的实物众筹,小微企业等创业者的股权众筹,以及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的网络借贷平台。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可单选或多选“1、2、3、4”;
(3)选填“5”项不能再复选“1、2、3、4”项其中任一项或多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情况(07)包括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机关(或批准成立的机关)名称、级别和登记注册号码。
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为复选指标,登记注册机关(或批准机关)为前五项中两个及以上时,可复选多项,在选中的代码上划圈;若已选前五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能再选“9其他”。
不属于前五项的选填“9其他”,并在登记注册号栏中最下行横线上,用文字注明具体的批准机关名称;如果确实未经任何部门批准,请注明“无”。
机关以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一律选填“9其他”,不需文字注明批准机关。
机关级别,填报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机关级别栏中,填入所选机关级别代码。
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级别划分为:
1.国家;2.省(自治区、直辖市);3.地(区、市、州、盟);4.县(区、市、旗)。
登记注册号码,填报单位应在与圈选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相对应的登记注册号栏中,填写所选的在工商、编制、民政部门、国家税务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注册的号码。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填写营业执照正本上的注册号;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登记证上的登记号;社会团体填写社会团体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填写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号;基金会填写基金会登记证上的登记号;所有纳税单位均填写税务部门登记号。
★主要审核要求:
(1)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不能漏选;
(2)选中的登记注册(或批准)机关名称项后的机关级别栏不能为空,取值范围是“1、2、3、4”;
(3)登记注册号应按规范的要求填写。
登记注册类型(08)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或企业产业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类型,依据主要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比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确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单位)登记注册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国有企业:
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
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2)集体企业:
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3)股份合作企业:
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4)联营企业: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联营企业包括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和其他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国有。
集体联营企业:
指所有联营单位均为集体。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指联营单位既有国有也有集体。
其他联营企业:
指上述三种联营企业之外的其他联营形式的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7)私营企业:
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
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指按《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个人独资企业填表时归入私营独资企业。
(8)其他内资企业:
指上述第
(1)条至第(7)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9)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0)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
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1)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2)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3)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1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1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16)外资企业: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17)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18)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
在具体填报时应注意:
(1)各级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武警、政协组织),各级直属事业单位、各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群众团体,应选填“国有”。
(2)各种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若经费来源清楚,则比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确定;若经费来源不清楚的,应选填“190其他”。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类型应选填“190其他”。
(4)如单位登记注册类型改变,但未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应按原登记注册类型填写。
★主要审核要求:
(1)所有单位均不能漏填;
(2)不能填写表内列示代码以外的其他代码;
(3)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选填“190其他”。
企业控股情况(09)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的实际投资情况,或出资人对企业资产的实际控制、支配程度进行分类。
具体分为国有控股、集体控股、私人控股、港澳台商控股、外商控股和其他六类。
本项限企业法人填写。
(1)国有控股:
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国有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国有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国有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国有协议控股。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经济成分的,一律按国有控股处理。
(2)集体控股:
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集体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集体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集体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集体协议控股。
(3)私人控股:
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私人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私人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私人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私人协议控股。
(4)港澳台商控股:
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港澳台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港澳台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港澳台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港澳台商协议控股。
(5)外商控股:
包括①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的外商绝对控股;②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外商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虽未大于50%,但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方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的外商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分,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外商协议控股。
(6)其他:
除上述五类以外的企业控股情况。
★主要审核要求:
(1)如果机构类型选填“10企业”,控股情况取值为“1、2、3、4、5、9”;
(2)如果机构类型未选填“10企业”,则不能填报控股情况。
隶属关系(10)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分为:
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所有法人单位均填写本项。
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各级政府(中央,省,地,县,街道、镇、乡)、党委、人大、政协等机关的隶属关系填写本级。
如:
省政府的隶属关系填“省”。
居委会、村委会的隶属关系分别填“居委会”和“村委会”。
隶属于“中央”的单位兴办的集体企业,隶属关系填“其他”;省属以下的企业(单位)办的企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与企业(单位)本身的隶属关系一致。
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事机构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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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法人 单位 基本情况 表表 MLK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