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景观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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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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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景观工程合同
园林绿化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园林绿化、景观小品、园林道路、路灯、景观照明、及附属喷灌、园林排水系统等工程。
)
1.4承包范围:
不限于等,具体已施工图为准。
1.5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工期、包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及保修。
1.6开工日期:
(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总工期:
30日历天
1.7质量等级:
合格
1.8合同价款:
1.8.1本工程面积约为平米,采用总价包干方式,总价款为人民币(¥元)。
第二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2.1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
2.2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2.3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4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释,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三十五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
合同文件使用汉语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标准、规范: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地方的标准、规范。
3.3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协议条款约定的规章。
第四条 图纸的提供及解决办法
4.1园林绿化工程图纸由甲方提供。
4.1.1图纸提供日期:
4.1.2图纸提供套数:
4.2设计变更部分:
4.2.1如发生设计变更,需设计部提供变更通知单。
4.2.2根据甲方指令施工的,需要由工程部、成本部、监理、施工方(四方)共同进行现场签证作为施工作业依据。
4.2.3签证范围需界定清楚、内容详尽,能够满足施工和计量的需要。
4.2.4乙方进行深化设计的部分,由甲方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甲方代表
5.1 甲方代表姓名:
5.2甲方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5.2.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
5.2.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
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乙方如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5.2.3甲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
第六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总监理工程师:
非经甲方事先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乙方的任何义务。
第七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7.1 乙方代表姓名:
7.2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7.2.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7.2.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乙方代表易人,乙方应于易人前7天书面通知甲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甲方工作
8.1 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
8.2 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等接驳点,乙方自行接至施工场地并做好保护工作。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当月产生的水、电费用,由甲方相关专业人员于每月25日前抄表计费,双方签字确认后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8.3负责本工程涉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8.4 协调施工场地内各交叉作业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保证乙方按合同的约定顺利施工;
8.5 协助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批件、证件等的申请报批手续;
第九条 乙方工作
9.1负责按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向甲方代表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报表;
9.2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
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9.3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妥善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设备管线不受损坏。
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及保卫和垃圾清理等工作,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等一切相关责任;
9.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由于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偿甲方损失及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9.5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
9.6施工期间负责施工人员的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7施工资料与进度同步,只有质量验收合格、资料齐全的已完工工程量,方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付款。
第十条 进度计划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
第十一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工期延误
12.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2.1.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12.1.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12.1.3不可抗力;
12.1.4合同中约定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12.2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天内予以确认、答复,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意见后进行修改,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如乙方未在以上情况5天内向甲方提出报告,则视为乙方放弃经济主张。
12.3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应承担5000元/每天的罚款。
罚款累计金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或结算价)的10%。
在结算工程总价中一并扣除。
第十三条工程赶工
如甲方要求乙方对某部分工程进行赶工,需向乙方支付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检查和返工
14.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14.2甲方的检查检验合格并不当然排除乙方的不当责任,如在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相关的责任和费用。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等级
15.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电气符合安全要求。
15.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
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直至合格。
第十七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当甲方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十八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此次投标将采取图纸范围内总价包干方式,确定中标人后,合同总价将不予调整,如现场施工时发生变更,最终总价=合同总价+增减价。
增减部分合同清单中已有综合单价的,执行已有单价,合同清单中没有综合单价的,由施工方上报单价经甲方审核后执行。
第十九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19.1乙方向甲方代表提交工程量报告。
甲方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或施工任务书、现场签证)核实已完工程数量(以下简称计量)。
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计量,甲方代表自行进行,计量结果视为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9.2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或施工任务书、现场签证)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条 工程款支付
20.1本合同没有预付款;
20.2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20.3结算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20.4余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期一年满后无息支付乙方;
20.5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之前应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合法收款发票。
第二十一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乙方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甲方组织确认后封存,作为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第二十二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22.1乙方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材料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规范要求,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乙方所使用材料均应为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材料。
22.2材料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由乙方承担运输、装卸、仓管等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
供应的材料发生了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对工程造成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由于乙方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22.3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甲方代表有权禁止使用,乙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但已经安装的,乙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三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试。
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禁止用于工程,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变更设计
24.1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
24.2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乙方应积极处理,最大限度的避免损失。
24.3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追加合同价款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五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事先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
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应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经甲方代表组织确认后生效:
26.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6.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建造标准;
26.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6.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26.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二十七条 确定变更价款
27.1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计价原则》提出变更价格,送甲方批准后作为结算依据。
27.2设计变更影响到工期,由乙方提出变更工期,送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竣工日期。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
2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10天内,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其中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图套、竣工资料套(含资料的电子版)。
如乙方不按甲方要求按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及支付结算款。
28.2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7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28.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竣工结算
竣工报告批准后15天内,乙方应向甲方代表提出结算报价,甲方收到结算报告后30天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结算报价视为已被认可。
第三十条 保修
30.1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经签署的保修书。
保修书中应当按照本合同以及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关于工程保修方面的约定准备,包括但不限于保修期、保修范围、保修费用、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的后果与责任、缺陷原因调查、保修责任终止等内容;保修期从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约定为12个月。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超过12个月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本工程苗木养护期从竣工验收证书上注明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约定为12个月,苗木成活率按验收规范要求执行。
养护期内苗木发生死亡,乙方应接到通知后72小时内更换相同品种、相同规格的苗木,如果不及时更换,甲方可委托他人更换,由此产生的修理费及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甲方在保修金内双倍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30.2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
修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交付。
30.3保修期满后,甲乙双方针对质保期间合同的履行情况再次组织查验,明确质保期间各自责任、相关费用缴纳等事项后15日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三十一条 保险
乙方负责办理施工场地内自己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第三十二条 安全施工
32.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严格遵守《电力电气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操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
32.2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规范,导致发生人身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
32.3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保证场地清洁卫生、材料的堆放整齐,按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不可抗力
33.1不可抗力:
指因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空中飞行物坠落等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3.2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灾害情况,并及时清理、修复。
因不可抗力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第三十四条 违约
34.1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乙方应立即返工完善直至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除由乙方自行承担外,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并视造成的损失大小减收或免收工程费。
34.2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甲方要求解除合同时,乙方未进行工程施工的,甲方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已进行工程施工的,按实际完成并经甲方确认的工程量支付费用。
34.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的,视为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包括罚款)或事故责任。
34.4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责任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由责任方另行赔偿。
第三十五条 争议
35.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5.2发生争议后,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第三十六条 其它
36.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6.2合同一式柒份,甲方伍份,乙方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36.3需将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以下无正文)
(合同签署页)
发包人:
(盖章)承包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行:
开户行:
工行东塘支行
户名:
户名: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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