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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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学重点笔记
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说
第一节 民事诉讼
民事纠纷得特点:
①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②民事纠纷得内容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处于不正常得法律状态
③民事纠纷得解决方式与解决程序具有高度自治性
民事纠纷得解决方式:
自力救济、社会救济(调解,仲裁)、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
国家审判权得唯一代表,法院,作为中立第三方,按照一定得程序,处理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正常而产生得矛盾、冲突与争议得一种活动机制与活动方式,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得诉讼关系得总称.
民事诉讼得特点:
1)诉讼对象得特定性(平等主体之间得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2)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有高度得意思自治性
3)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平等性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就是指国家制定与认可得,规范法院、当事人、其她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得、以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为内容得法律规范得总与.
民事诉讼法得性质:
①就是公法。
②就是部门法。
③就是基本法。
④就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得时间效力:
作为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有溯及既往得效力.新法之间受理得案件,已经按照旧法进行诉讼活动得仍然有效,尚未审结得,适用新法。
民事诉讼法得渊源:
1)宪法2)民事诉讼法典(狭义渊源) 3)有关法律规定4)行政法规5)有关司法解释6)地方性法规7)国际条约
第二章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第一节诉与诉权
诉:
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裁判得请求,以及请求法院就自己得法律主张或权利进行裁判得诉讼行为。
诉得特点:
①诉即就是行为也就是请求。
②诉得主体就是当事人。
③诉得内容就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得民事权益争议。
④诉就是当事人对法院得请求.
诉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意义上得诉与实体意义上得诉.
程序意义上得诉,就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得,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而行使审判权得请求.
实体意义上得诉,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得要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民事权益,制裁她人违法行为得请求.
程序意义上得诉,以实体意义上得诉为基础,实体意义上得诉就是程序意义上得诉得目得与内容;程序意义上得诉,就是实体意义上得诉得以实现得保障.
诉得种类:
一、确认之诉(支配权):
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她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就是否存在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得诉讼。
确认之诉得特征:
1)当事人仅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就是否存在一定得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具有给付、变更等内容
2)前提必须法律关系不明确,具有确认利益
3)所要确认得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就是现存得
二、给付之诉(请求权):
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得诉。
给付之诉得特征:
1)以某种法律关系得存在为前提
2)当事人之间有权利义务之争
3)法院要在确认确认当事人之间存在得民事法律关系得基础之上判令义务人履行义务
三、形成之诉(形成权):
又称变更之诉,就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新得法律事实,变更或解除其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得民事法律关系。
形成之诉得特点:
1)以现存法律关系为前提
2)单纯得形成之诉不具有给付内容
3)在人民法院得形成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之间得法律关系仍然保持不变
4)非诉讼争议人亦可提起形成之诉
诉得要素:
就是指构成一个诉必须具备得因素.
一、当事人(必备要素)
二、诉讼标得:
就是指当事人提出得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某种民事实体法律效果得请求或声明,也就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得实现其具体法律利益得要求。
三、诉讼理由:
就是指当事人提出得诉讼请求得以成立得根据,包括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
事实根据就是指诉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根据得客观事实。
法律根据就是指诉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得法律规定。
诉得标得
诉讼标得物
作用
诉得构成要素
不影响诉得构成
数量
一个诉一个诉得标得
一个诉多个标得物
存在范围
必须有
不一定会有
表现形式
抽象法律关系
实际存在
诉得标得
诉讼请求
含义
不同
就是一种法律关系,并且发生争议需要法院予以裁判
基于行使诉权而香对方提出得具体主张
稳定性
不同
不能
变更
可以变更、增加、
减少、放弃
诉得合并条件:
①必须就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得数个诉讼。
②受诉法院至少对其中一个诉讼有管辖权,但有专属管辖权得诉不能合并。
③合并得数个诉讼必须适用同种类得诉讼程序.④合并之诉须属于法律未禁止合并得。
诉得分离条件:
①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
②已经受理得几个诉合并审理将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化与不经济。
诉得变更与追加指诉得任一要素发生变更与追加.
反诉:
就是相对于本诉来说得一种诉,原告提起得诉,叫本诉,反诉就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得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得被告以原告作为被告,向受理本诉得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得,目得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得独立得反请求。
反诉得特征:
1)反诉只能由本诉得被告向法院提起(本诉甲告乙,反诉乙告甲)
2)反诉就是一种独立得但又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得诉
(本诉撤诉,反诉也能独立存在)
3)反诉目得得对抗性
4)反诉时间得限制性(只能在本诉进行中发生)
反诉与反驳得区别:
一、反驳就是被告针对原告得诉讼主张、观点、理由所提出得相反得、否定性得意见,目得在于否定原告得诉讼请求但并不提出自己得诉讼请求,因此反驳不会引起新得诉讼;反诉就是被告针对原告提出得,有自己得诉讼请求,因此反诉产生新得诉讼。
二、反驳在本案得诉讼过程中发生,属于本诉得一种诉讼行为;反诉不属于本诉。
三、被告在反驳原告得诉讼请求时,仍然就是本案得被告;被告在反诉中,就是原告。
四、被告反驳得目得,旨在对原告得诉讼请求予以否认,证明原告得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不成立;被告反诉得目得,旨在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得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得诉讼请求失去存在得意义。
反诉得要件:
①时间条件,必须在本诉进行中提起.
②对象条件,反诉得被告必须就是本诉得原告。
③牵连性条件,反诉与本诉得诉讼标得或者诉讼理由必须有牵连关系.④对抗性条件,提起反诉得目得就是为了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得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得诉讼请求失去存在得意义.
⑤管辖条件,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得法院提起,且不属于其她法院专属管辖。
⑥程序条件,反诉与本诉能够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合并审理.
民事诉权:
当事人给予民事纠纷得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其民事权益得权利.
民事诉权得基本特征:
1)原告有诉权,被告也有诉权,诉权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2)诉权就是一种程序上得权利,前提就是发生纠纷
3)诉权就是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前提、基础
4)诉权得行使必须以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5)诉权得内容包括进行诉讼得权利与满足诉讼请求得权利
程序意义上得诉权,就是指在程序上请求法院给予司法救济得权利,其外延表现为原告得起诉权与被告得反诉权等.
实体意义上得诉权,就是指保护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纠纷得权利,亦即请求方获得实体上得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得主张。
对于诉权得双重含义得理解:
①诉权就是基本权利。
②诉权就是宪法性权利。
③诉权得双重含义与民事诉讼价值论以及目得论就是相一致得。
④诉权得双重含义理论使当事人比较容易接近法院,清除其行使诉权得障碍,保护其合法权益。
诉权与诉得关系:
①诉权就是当事人依法享有得请求私法保护得权利,诉就是当事人依法提出得要求审判保护得请求。
②诉权就是诉得前提条件,诉就是行使诉权得结果。
③诉权就是可能得诉,而诉就是现实得诉权。
④诉权就是诉得法律基础,诉就是对诉权得保障.ﻩ
诉权与诉讼权利得关系:
①诉权得行使就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得前提条件。
②诉权得行使要能现实地启动诉讼程序,必须通过行使起诉权或反诉权这些具体得诉讼权利。
③举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得形式有助于诉权得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目得得实现.
诉权与诉讼权利得区别:
①两者得内涵与意义不同。
诉讼权利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诉讼行为得可能性。
②两者存在得时间不同。
③两者得权利主体不同。
④根据一事不二讼原则,就同一纠纷或案件,其诉权仅可作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及其她诉讼参与人多次行使。
⑤与诉权主体相对得就是法院,而与诉讼权利主体相对得可能就是法院、对方当事人或其她诉讼参与人。
⑥诉权就是诉讼权利发生得根源,诉讼权利就是诉权得实现形式。
诉权得要件:
①主观要件,即有权请求诉讼救济得主体。
②客观要件,即就特定得民事纠纷有运用诉讼救济得必要。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是指人民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得,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得诉讼上得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是由审判法律关系与争讼法律关系构成得特殊得社会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得有机结合.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就是独立得又就是统一得。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主体:
就是指民事诉讼权利得享有者与民事诉讼义务得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主要分为五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她诉讼参与人.诉讼主体就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能够直接对诉讼程序得发生、发展与终结产生影响得人。
诉讼主体只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与当事人。
1)人民法院,就是形式国家审判权得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与方式进行诉讼活动。
就是诉讼主体,处于诉讼中裁判者得主导地位,负责整个诉讼活动主持与指挥。
层级:
最高、高级、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
权利与义务:
①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②受理案件。
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
④确定审判组织形式,决定开庭时间地点。
⑤主持庭审活动。
⑥在必要时,可进行证据调查。
②人民检察院,就是国家得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人民法院得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③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与诉讼代表人。
④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
⑤其她诉讼参与人,就是指参与民事诉讼得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与翻译人员。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内容:
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得诉讼权利与承担得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权利,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享有得实施一定诉讼行为得可能性。
民事诉讼义务,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诉讼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诉讼行为得法律约束。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得客体:
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间民事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所共同指向得对象,通常包括案件事实与当事人之间争议得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得原因:
一、诉讼事件,就是指不以人得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得客观情况。
二、诉讼行为,就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得,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得各种活动。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也称民事诉讼原则,就是指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之中或在民事诉讼得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得基础性准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得分类:
①共有原则,就是指依据宪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得分类。
②特有原则,就是指根基民事诉讼自身得特点与规律,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进行得分类。
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概念:
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与行使诉讼权利。
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
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所进行得诉讼攻击与诉讼防御得平等性.
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得诉讼地位平等。
就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得民事诉讼权利与承担得民事诉讼义务。
三、人民法院保障与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具体适用:
一、主体。
适用于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得所有当事人。
二、案件。
适用于凡事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得诉讼案件。
三、程序与法院.除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外,其她诉讼程序均适用.
第三节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就是指一国公民、法人与组织,在她国进行民事诉讼,同她国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同等享有该国法律规定得诉讼权利得原则。
基本内容:
①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与组织在人民法院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同中华人民共与国得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享有同等得诉讼权利,承担同等得诉讼义务。
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与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享有同我国一方当事人同等得诉讼地位。
对等原则,就是指在一国司法机关对她国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得诉讼权利加以限制得情况下,她国司法机关可以对限制国公民、法人与其她组织得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得一项原则。
第四节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就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得主持下, 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劝,促使其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得一种诉讼活动。
基本内容: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调解可能得,应当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但调解并非每一个诉讼得必经程序)
2)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自愿原则与合法原则
3)调解不成得应当及时判决,而不能久调不决
第五节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得辩论,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得主持下,有权就案件得事实与争议得问题,各自陈述自己得主张与根据,相互进行辩驳与论证,以争取对自己有利得诉讼结果,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
基本内容:
①辩论权就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得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②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得全过程.法庭辩论,就是指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进行得口头辩论,就是一个特定得诉讼阶段。
③辩论得方式可以就是口头方式,也可以就是书面方式。
④辩论得内容既可以就是实体方面得问题,也可以就是程序方面得问题。
⑤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得辩论权。
释明:
就是指法官在法定情境下以告知、解释、提醒等方式适当引导当事人明确诉求、固定争点、有效举证,确保诉讼高质高效进行得行为。
释明就是当事人辩论原则得必要补充。
第六节诚实信用原则
概念:
就是指法院、诉讼双方以及其她诉讼参与人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必须诚实、公正与善意.
适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得要求:
①禁止当事人得反悔与矛盾行为.
②禁止以不正当得方法或手段获取有利于自己得诉讼状态.
③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进行恶意诉讼得行为。
④禁止当事人故意拖延诉讼得行为。
⑤禁止虚假陈述影响法院正确判断得行为。
二、诚实信用原则对其她诉讼参与人得要求:
不得滥用自己得诉讼权利。
三、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得要求:
①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②要求法官尊重诉讼当事人得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同等得诉讼权利,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得诉讼条件.
第七节处分原则
概念:
就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得范围内,有权依照自己得意志支配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即可以自行决定就是否行使或者如何行使自己得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就是民事诉讼法特有得原则。
基本内容:
一、主体.享有处分权得主体就是当事人(包括准当事人)。
二、适用阶段。
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得全过程。
三、处分权得范围。
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得范围包括对民事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得处分.
积极处分&消极处分
处分权与审判权得关系:
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得合理制约—-
某些处分行为无须法院同意便能产生效果(例如当事人就是否起诉、就是否上诉、就是否请求或接受调解等)
使当事人对自己得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得处分能够得到完整与充分得体现。
审判权应当保障、监督处分权得实施。
第八节检查监督原则
概念:
就是指人民检察院有权以特定方式对人民法院得民事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九节支持起诉原则
概念:
就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得行为,受害者由于各种原因而没有起诉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支持受损害得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三个条件:
1)前提:
必须就是发生了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得侵权行为。
2)支持起诉得主体:
只限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个人。
3)条件:
受损害者尚未起诉
4)支持起诉者得法律地位:
并不具有原告身份
第四章民事审判得基本制度
第一节概述
民事审判得基本制度,就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所必须遵循得基本操作规程,就是一系列同类法律规范得总与,涉及民事审判中得一些基本问题。
第二节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简称合议制,就是指由三名以上得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得制度.
独任制度,就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与裁判得制度。
适用独任制得案件范围:
①适用一审简易程序得。
②适用特别程序得,但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特别程序案件适用合议制。
③适用督促程序得.
④在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得案件中,公示催告程序可以适用独任制,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时应当适用合议制。
合议制就是原则,独任制就是例外。
合议庭与独任庭就是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得两种基本组织形式.
一、合议庭得组成:
①第一审合议庭。
人数就是3人以上得单数,至少要一名审判员参加,审判长必须就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②第二审合议庭。
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人数必须就是单数。
③再审与二审发回
重审重审合议庭.再审合议庭得组成,取决于原审程序。
重审就是原一审法院对二审法院依法发回得上诉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得活动,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二、合议庭得组织与活动规则.合议庭设审判长一名,主持合议庭得日常审判工作。
产生方式:
①由院长或庭长在审判员中临时指定。
②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自动担任.③选拔上岗。
合议庭得所有成员得权利时同等得,对案件结果共同负责。
陪审制度,就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社会公众参加案件审判得一项司法审判制度,就是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得一种有效机制,就是保障司法公正得重要形式。
适用陪审制度得案件范围:
一、社会影响较大得民事第一审案件。
二、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得第一审案件,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得案件与法律另有规定得除外。
人民陪审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之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得条件:
①拥护中华人民共与国宪法.②年满23周岁。
③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③身体健康。
⑤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得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得工作人员与执业律师、被开除公职与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得人都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得任期为5年。
审判委员会就是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各级法院设置得集团领导审判工作得常设性内部组织。
由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各庭室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①总结审判经验。
②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得案件.③讨论其她有关审判工作得问题。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得关系:
①审判委员会有权对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合议庭争议较大得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最后处理意见,合议庭应当执行这种意见。
②如果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得决定存在异议,必须报经院长或副院长决定就是否重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③合议庭做出得生效裁判,如果本法院发现存在错误得,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方能决定就是否进行再审。
第三节回避制度
概念:
就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她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得有关人员,在遇有法律规定得特殊情形时,退出某一案件得诉讼程序得一项制度。
适用条件:
一、民诉法对回避条件得规定:
适用于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
4条件:
(只需满足其一)
1)待回避对象就是本案得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得近亲属(就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待回避对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前提),可能影响公正审理得(后果)。
3)待回避对象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得公正审理。
4)待回避对象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得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回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二、相关司法解释得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得若干规定》中: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亦有权申请其回避:
①本案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得。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得。
③担任过本案得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得.④与本案得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得.⑤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她利害关系得。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当事人举证后,可要求回避:
①未经批准,私下回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得。
②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她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得。
③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得人得财务、其她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得人报销费用得.④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得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她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得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她方面给予得好处得。
再审,集体回避。
回避制度得适用程序:
一、提出程序
1)自行回避,即案件得审判人员或其她人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陪审员)认为自己具有法律规定得应当回避得情形之一得,主动提出回避。
2)申请回避,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或其她人员有法律规定得应当回避情形之一得,用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她们推出该案得诉讼活动。
3)指令回避,审判人员遇有法定回避得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方面也没有申请其回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民事诉讼活动。
二、决定程序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得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审判人员得回避由院长决定;
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她人员得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决定期间,被申请人停止工作。
四、复议程序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3天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得,可以申请复议一次.2)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停止工作。
人民法院应在3天内对复议作出决定。
3)无论对复议决定就是否服从,都不得上诉或再次申请复议。
4)针对自行回避,人民法院得决定当即生效,不得上诉或申请复议。
第四节公开审判制度
概念:
就是指人民法院得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程序以外,依法向社会公开得制度。
意义:
1)审判公开就是得案件得审判活动置于群众得监督之下,提高了审判活动得透明度。
2)公开审判对案件当事人与其她诉讼参与人有一定得约束作用。
3)公开审判可以使旁听群众受到生动形象得法制教育。
主要内容:
①开庭前得公示:
法院应当公开开庭得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与案由。
②审理过程得公开:
精神病人、醉酒得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得未成年人除外.
③判决得公开宣告: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论就是否公开审理,判决一律公开宣告
例外:
一、绝对不公开审理得案件:
①涉及国家秘密得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②涉及个人隐私得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二、相对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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