烘焙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docx
- 文档编号:27916704
- 上传时间:2023-07-06
- 格式:DOCX
- 页数:74
- 大小:47.48KB
烘焙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docx
《烘焙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烘焙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docx(7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烘焙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
烘焙食品工厂良好作业规范专则
1目的
本规范为烘焙食品工厂在制造、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卫生、制程及品质等管理均符合良好条件的专业指引,并且适当运用危害分析重点管制(HACCP)系统的原则,以防范在不卫生条件、可能引起污染或品质劣化的环境下作业,并减少作业错误发生及建立健全的品保体系,以确保烘焙食品的安全卫生及稳定产品品质。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产制供人类消费,并经适当包装的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等的烘焙食品制造工厂。
3专门用词定义
3.1食品:
指供人饮食或咀嚼的物品及其原料,如:
面包、蛋糕、中点、西点、饼干、干式点心、焙制坚果子仁及其它。
3.1.1面包:
指原料经过混合、搅拌、发酵、配合或包裹特殊的配料做成希望的形状、径行再度发酵、膨胀、烘焙、冷却、包装等而得的制品(包括主食面包、餐包、甜面包、三明治及其它类似品)。
3.1.2蛋糕:
指各种原料混合搅拌后经烤焙、成型、冷却、装饰、包装等而得的制品(包括油脂类蛋糕、乳沫类蛋糕、戚风类蛋糕及其它类似品)。
3.1.3中点:
指各种蒸、煮、烤、炸、煎的传统中国式面食品(如馒头、包子、烧饼、油条及其它类似品)。
3.1.4西点:
指西式非主食类的面制点心类食品,一般较少经过发酵过程,泛指派、泡芙、比萨饼、甜甜圈、西饼及其它类似品。
3.1.5饼干:
指将主料酌配其它材料(如油脂类、糖类、乳制品、蛋及其它添加物)等,充分捏合作成一定形式,经烘烤、干燥、冷却、包装而得的食品(包括硬式、夹心、软式、酥软、苏打、煎饼等饼干及类似品)。
3.1.6干式点心:
指食品原料经混合、成型、调味、烤炸过程,含水分少的点心食品(包括海苔、爆玉米花及其它类似品)。
3.1.7焙制坚果子仁:
含各式食用种子或种仁经烤焙、油炸、调味等加工制成各种形式及口味者(包括膨松焙制食米、焙制坚果、子仁及类似品)。
3.2原材料:
指原料及包装材料。
3.2.1指成品可食部分的构成材料,包括主原料、配料及食品添加剂。
3.2.1.1主原料:
指构成成品的主要材料。
3.2.1.2配料:
指主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3.2.1.3食品添加剂:
指食品在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送、贮存等过程中,用以着色、调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质、促进发酵、增加稠度(甚至凝固)、增加营养、防止氧化或其它用途而添加或接触于食品的物质。
3.2.2包装材料:
包括内包装及外包装材料。
3.2.2.1内包装材料:
指与食品直接接触的食品容器如瓶、罐、盒、袋等,及直接包裹或覆盖食品的包装材料,如箔、膜、纸、蜡纸等,其材质应符合卫生法令规定。
3.2.2.2外包装材料:
指未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包括卷标、纸箱、捆包材料等。
3.3产品:
包括半成品、最终半成品及成品。
3.3.1半成品:
指任何成品制造过程中所得的产品,此产品经随后的制造过程,可制成成品者。
3.3.2最终半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但未包装标示完成的产品。
3.3.3成品:
指经过完整的制造过程并包装标示完成的产品。
3.3.4易腐败即食性成品:
指以常温或冷藏流通、保存期间短,且不须再经任何方式的处理或仅经简单加热,即可直接供人食用的成品,如即食餐食、液态乳品、高水活性豆类加工食品、高水活性烘焙食品、高水活性面条粉条类等。
3.4厂房:
指用于食品的制造、包装、贮存等或与其有关全部或部分的建筑或设施。
3.4.1制造作业场所:
包括原料处理、加工调理及包装等场所。
3.4.1.1原料处理场:
指从事原料的整理、准备、选别、杀菁或撒盐等处理作业的场所。
3.4.1.2加工调理场:
指从事计量、混合、搅拌、切割、磨碎、调配、整形、成型、发酵、烤焙、烹调及馅料制作等处理作业的场所。
3.4.1.3包装室:
指从事成品包装的场所,包括内包装室及外包装室。
3.4.1.3.1内包装室:
指从事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内包装作业场所。
3.4.1.3.2外包装室:
指从事未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外包装作业场所。
3.4.1.4内包装材料的准备室:
指不必经任何清洗消毒程序即可直接使用的内包装材料,进行拆除外包装或成型等的作业场所。
3.4.1.5缓冲室:
指原材料或半成品未经过正常制造流程而直接进入管制作业区时,为避免管制作业区直接与外界相通,于入口处所设置的缓冲场所。
3.4.2管制作业区:
指清洁度要求较高,对人员与原材料的进出及防止有害动物侵入
等,须有严密管制的作业区域,包括清洁作业区及准清洁作业区。
3.4.2.1清洁作业区:
指内包装室等清洁度要求最高的作业区域。
3.4.2.2准清洁作业区:
指加工调理场等清洁度要求次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
3.4.3一般作业区:
指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外包装室及成品仓库等清洁度要求次于管制作业区的作业区域。
3.4.4非食品处理区:
指品管(检验)室、办公室、更衣及洗手消毒室、厕所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3.5清洗:
指去除尘土、残屑、污物或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不良物质的处理作业。
3.6消毒:
指以符合食品卫生的化学药剂及(或)物理方法,有效杀灭有害微生物,但不影响食品品质或其安全的适当处理作业。
3.7食品级清洁剂:
指直接使用于清洁食品设备、器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且不得危害食品的安全及卫生的物质。
3.8外来杂物:
指在制程中除原料的外,混入或附着于原料、半成品、成品或内包装材料的污物或令人厌恶,甚至致使食品失去其卫生及安全性的物质。
3.9有害动物:
指会直接或间接污染食品或传染疾病的小动物或昆虫,如老鼠、蟑螂、蚊、蝇、臭虫、蚤、虱等。
3.10有害微生物:
指造成食品腐败、品质劣化或危害公共卫生的微生物。
3.11食品器具:
指直接接触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器械、工具或器皿。
3.12食品接触面:
指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包括器具及与食品接触的设备表面。
间接的食品接触面,系指在正常作业情形下,由其流出的液体会与食品或食品直接接触面接触的表面。
3.13适当的:
指在符合良好卫生作业下,为完成预定目的或效果所必须的(措施等)。
3.14安全水分基准:
指在预定的制造、贮存及运销条件下,足以防止有害微生物生存的水分基准。
一种食品的最高安全水分基准系以水活性(w)为依据。
若有足够数据证明在某一水活性下,不会助长有害微生物的生长,则此水活性可认为对该食品是安全的。
3.15水活性:
系食品中自由水的表示法,为该食品的水蒸汽压除以在同温度下纯水饱和水蒸汽压所得的商。
3.16高水活性成品:
指成品水活性在0.85以上者。
3.17低水活性成品:
指成品水活性低于0.85者。
3.18批号:
指表示「批」的特定文字、数字或符号等,可据以追溯每批的经历资料者,而「批」则以批号所表示在某一特定时段或某一特定场所,所生产的特定数量的产品。
3.19标示:
指标示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或食品级清洁剂的容器、包装或说明书上用以记载品名或说明的文字、图画或记号。
3.20隔离:
场所与场所的间以有形的手段予以隔开者。
3.21区隔:
较隔离广义,包括有形及无形的区隔手段。
作业场所的区隔可以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方式予以达成者,如场所区隔、时间区隔、控制空气流向、采用密闭系统或其它有效方法。
4厂区环境
4.1工厂不得设置于易遭受污染的区域,否则应有严格的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厂区四周环境应容易随时保持清洁,地面不得有严重积水、泥泞、污秽等有造成食品污染的虞者,以避免成为污染源。
厂区的空地应铺设混凝土、柏油或绿化等,以防尘土飞扬并美化环境。
4.3邻近及厂内道路,应铺设柏油等,以防灰尘造成污染。
4.4厂区内不得有足以发生不良气味、有害(毒)气体、煤烟或其它有碍卫生的设施。
4.5厂区内禁止饲养禽、畜及其它宠物,惟警戒用犬除外,但应适当管理以避免污染食品。
4.6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水道应有适当斜度,且不得有严重积水、渗漏、淤泥、污秽、破损或孳长有害动物而造成食品污染的虞者。
4.7厂区周界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侵入的设计与构筑。
若有设置围墙,其距离地面至少30公分以下部分应采用密闭性材料构筑。
4.8厂区如有员工宿舍及附设的餐厅,应与制造、调配、加工、贮存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的场所完全隔离。
5厂房及设施
5.1厂房配置与空间
5.1.1厂房应依作业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整齐的配置,以避免交叉污染。
5.1.2厂房应具有足够空间,以利设备安置、卫生设施、物料贮存及人员作息等,以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卫生。
食品器具等应有清洁卫生的贮放场所。
5.1.3制造作业场所内设备与设备间或设备与墙壁的间,应有适当的信道或工作空间,其宽度应足以容许工作人员完成工作(包括清洗和消毒),且不致因衣服或身体的接触而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或包装材料。
5.1.4厂房中应设置原材料仓库、秤料调备室、加工制造场、成品仓库、更衣室、检验室(应分设化验室及微生物检验室)、厕所、办公室,并予以标示。
各作业场所应有足够的空间,并作适当的排列,以利作业。
5.1.5检验室应有足够空间,以安置试验台、仪器设备等,并进行物理、化学、官能及(或)微生物等试验工作。
微生物检验场所应与其它场所适当区隔,如未设置无菌操作箱者须有效隔离,惟高水活性烘焙食品工厂的微生物检验室应有效隔离。
如有设置病原菌操作场所应严格有效隔离。
5.2厂房区隔
5.2.1凡使用性质不同的场所(如原料仓库、材料仓库、原料处理场、加工调理场及包装室等)应个别设置或加以有效区隔。
5.2.2凡清洁度区分不同(如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的场所,应加以有效隔离(如表1)。
表1烘焙类食品工厂各作业场所的清洁度区分
厂房设施(原则上依制程顺序排列)
清洁度区分
原料检收场及仓库
材料仓库
原料处理场
一般作业区
加工调理场
半成品仓库
内包装材料的准备室
缓冲室
准清洁作业区
管
制
作
业
区
高水活性烘焙食品装饰充馅等后调理加工场
易腐败即食性成品的最终半成品的冷却及贮存场所
内包装室
清洁作业区
外包装室
成品仓库
一般作业区
品管(检验)室
办公室(注)
更衣及洗手消毒室
厕所
其它
非食品处理区
注:
办公室不得设置于管制作业区内(但生产管理与品管场所不在此限,惟须有适当的管制措施)。
5.3厂房结构
5.3.1厂房的各项建筑物应坚固耐用、易于维修、维持干净,并应为能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遭受污染(如有害动物的侵入、栖息、繁殖等)的结构。
5.3.2厂房的出入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进入设计,如空气帘、自动门、纱门、纱窗等。
5.3.3厂房以钢筋水泥结构的永久性建筑为佳。
5.3.4厂房应有防止有害动物栖息、繁殖的结构。
5.4安全设施
5.4.1厂房内配电必须能防水。
5.4.2电源必须有接地线与漏电断电系统。
5.4.3高湿度作业场所的插座及电源开关宜采用具防水功能者。
5.4.4不同电压的插座必须明显标示。
5.4.5厂房应依消防法令规定安装火警警报系统。
5.4.6在适当且明显的地点应设有急救器材和设备,惟必须加以严格管制,以防污染食品。
5.5地面与排水
5.5.1地面应使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消毒、不藏污纳垢的材料铺设,且须平坦不滑,不得有侵蚀、裂缝及积水。
5.5.2制造作业场所于作业中有液体流至地面、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清洗作业的区域,其地面应有适当的排水斜度(应在1/100以上)及排水系统。
5.5.3废水应排至适当的废水处理系统或经由其它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5.5.4作业场所的排水系统应有适当的过滤或废弃物排除的装置。
5.5.5排水沟应保持顺畅,且沟内不得设置其它管路。
排水沟的侧面和底面接合处应有适当的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
5.5.6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5.5.7屋内排水沟的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5.6屋顶及天花板
5.6.1制造、包装、贮存等场所的室内屋顶应易于清扫,以防止灰尘蓄积,避免结露、长霉或成片剥落等情形发生。
管制作业区及其它食品暴露场所(原料处理场除外)屋顶若为力霸等易藏污纳垢的结构者,应加设平滑易清扫的天花板。
若为钢筋混凝土构筑者,其室内屋顶应平坦无缝隙,而梁与梁及梁与屋顶接合处宜有适当弧度。
5.6.2平顶式屋顶或天花板应使用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构筑,若喷涂油漆应使用可防霉、不易剥落且易清洗者。
5.6.3蒸汽、水、电等配管不得设于食品暴露的直接上空,否则应有能防止尘埃及凝结水等掉落的装置或措施。
空调风管等宜设于天花板的上方。
5.6.4楼梯或横越生产线的跨道的设计构筑,应避免引起附近食品及食品接触面遭受污染,并应有安全设施。
5.7墙壁与门窗
5.7.1管制作业区的壁面应采用非吸收性、平滑、易清洗、不透水的浅色材料构筑。
且其墙脚及柱脚(必要时墙壁与墙壁间、或墙壁与天花板间)应具有适当的弧度(曲率半径应在3公分以上,如图1)以利清洗及避免藏污纳垢,惟干燥作业场所除外。
5.7.2作业中需要打开的窗户应装设易拆卸清洗且具有防护食品污染功能的不生锈纱网。
但清洁作业区内在作业中不得打开窗户。
管制作业区的室内窗台,台面深度如有2公分以上者,其台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应达45°以上(如图2),未满2公分者应以不透水材料填补内面死角。
5.7.3管制作业区对外出入门户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纱门(或空气帘),及清洗消毒鞋底的设备(需保持干燥的作业场所得设置换鞋设施)。
门扉应以平滑、易清洗、不透水的坚固材料制作,并经常保持关闭。
5.8照明设施
5.8.1厂内各处应装设适当的采光及(或)照明设施,照明设备以不安装在食品加工线上有食品暴露的直接上空为原则,否则应有防止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而污染食品的措施。
5.8.2一般作业区域的作业面应保持110米烛光以上,管制作业区的作业面应保持220米烛光以上,检查作业台面则应保持540米烛光以上的光度,而所使用的光源应不致于改变食品的颜色。
5.9通风设施
5.9.1制造、包装及贮存等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装设有效的换气设施,以防止室内温度过高、蒸汽凝结或异味等发生,并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易腐败即食性成品或低温运销成品的清洁作业区应装设空气调节设备。
5.9.2在有臭味及气体(包括蒸汽及有毒气体)或粉尘产生而有可能污染食品的处,应有适当的排除、收集或控制装置。
5.9.3管制作业区的排气口应装设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而进气口应有空气过滤设备。
两者并应易于拆卸清洗或换新。
5.9.4厂房内的空气调节、进排气或使用风扇时,其空气流向不得由低清洁区流向高清洁区,以防止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内包装材料可能遭受污染。
5.10供水设施
5.10.1应能提供工厂各部所需的充足水量、适当压力及水质。
必要时,应有储水设备及提供适当温度的热水。
5.10.2储水槽(塔、池)应以无毒,不致污染水质的材料构筑,并应有防护污染的措施。
5.10.3食品制造用水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非使用自来水者,应设置净水或消毒设备。
5.10.4不与食品接触的非饮用水(如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的管路系统与食品制造用水的管路系统,应以颜色明显区分,并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不得有逆流或相互交接现象。
5.10.5地下水源应与污染源(化粪池、废弃物堆置场等)保持15公尺以上的距离,以防污染。
5.11洗手设施
5.11.1应在适当且方便的地点(如在管制作业区入口处、厕所及加工调理场等),设置足够数目的洗手及干手设备。
必要时应提供适当温度的温水或热水及冷水并装设可调节冷热水的水龙头。
5.11.2在洗手设备附近应备有液体清洁剂。
必要时(如手部不经消毒,有污染食品的虞者),应设置手部消毒设备。
5.11.3洗手台应以不锈钢或磁材等不透水材料构筑,其设计和构造应不易藏污纳垢且易于清洗消毒。
5.11.4干手设备应采用烘手器或擦手纸巾。
如使用纸巾者,使用后的纸巾应丢入易保持清洁的垃圾桶内(最好使用脚踏开盖式垃圾桶)。
若采用烘手器,应定期清洗、消毒内部,避免污染。
5.11.5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电眼式等开关方式,以防止已清洗或消毒的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5.11.6洗手设施的排水,应具有防止逆流、有害动物侵入及臭味产生的装置。
5.11.7应有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标示,且应张贴或悬挂在洗手设施邻近明显的位置。
5.12洗手消毒室
5.12.1管制作业区的入口处宜设置独立隔间的洗手消毒室,惟易腐败即食性成品工厂则必须设置。
5.12.2室内除应具备5.11规定的设施外﹐并应有泡鞋池或同等功能的鞋底洁净设备,惟需保持干燥的作业场所得设置换鞋设施。
设置泡鞋池时若使用氯化合物消毒剂,其有效游离余氯浓度应经常保持在200ppm以上。
5.13更衣室
5.13.1应设于管制作业区附近适当而方便的地点,并独立隔间,男女更衣室应分开。
室内应有适当的照明,且通风应良好。
易腐败即食性成品工厂的更衣室应与洗手消毒室相近。
5.13.2应有足够大小的空间,以便员工更衣的用﹐并应备有可照全身的更衣镜、洁尘设备及数量足够的个人用衣物柜及鞋柜等。
5.14仓库
5.14.1应依原料、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性质的不同,区分贮存场所,必要时应设有冷(冻)藏库。
5.14.2原材料仓库及成品仓库应隔离或分别设置,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物品时,亦应适当区隔。
5.14.3仓库的构造应能使贮存保管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品质劣化减低至最小程度,并有防止污染的构造,且应以坚固的材料构筑,其大小应足供作业的顺畅进行并易于维持整洁,并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
5.14.4仓库应设置数量足够的栈板,并使贮藏物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5公分以上,以利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5.14.5贮存微生物易生长食品的冷(冻)藏库,应装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指示温度计、温度测定器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应装设自动控制器或可警示温度异常变动的自动警报器。
5.14.6冷(冻)藏库内应装设可与监控部门连系的警报器开关,以备作业人员因库门故障或误锁时,得向外界连络并取得协助。
5.14.7仓库应有温度记录,必要时应记录湿度。
5.15厕所
5.15.1应设于适当而方便的地点,其数量应足供员工使用。
5.15.2应采用冲水式,并采不透水、易清洗、不积垢且其表面可供消毒的材料构筑。
5.15.3厕所内的洗手设施,应符合本规范5.11的规定,且宜设在出口邻近。
5.15.4厕所的外门应能自动关闭,且不得正面开向制造作业场所,但如有隔离设施及有效控制空气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5.15.5厕所应排气良好并有适当的照明,门窗应设置不生锈的纱门及纱窗。
6机器设备
6.1设计
6.1.1所有食品加工用机器设备的设计和构造应能防止危害食品卫生,易于清洗消毒(尽可能易于拆卸),并容易检查。
应有使用时可避免润滑油、金属碎屑、污水或其它可能引起污染的物质混入食品的构造。
6.1.2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的聚积,使微生物的生长减至最低程度。
6.1.3设计应简单,且为易排水、易于保持干燥的构造。
6.1.4贮存、运送及制造系统(包括重力、气动、密闭及自动系统)的设计与制造,应使其能维持适当的卫生状况。
6.1.5在食品制造或处理区,不与食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其构造亦应能易于保持清洁状态。
6.2材质
6.2.1所有用于食品处理区及可能接触食品的食品设备与器具,应由不会产生毒素、无臭味或异味、非吸收性、耐腐蚀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造,同时应避免使用会发生接触腐蚀的不当材料。
6.2.2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可使用木质材料,除非其可证明不会成为污染源者方可使用。
6.2.3调理桌面宜采用良好的不锈钢材、大理石、枫木案板或其它易洗不纳垢的材质制造。
6.2.4烤盘宜采用镀锡铁皮制作,并镀硅或铁弗龙离型剂以利脱盘,或铝合金烤盘。
6.3生产设备
6.3.1生产设备的排列应有秩序,且有足够的空间,使生产作业顺畅进行,并避免引起交叉污染,而各个设备的产能务须互相配合。
6.3.2用于测定、控制或记录的测量器或记录仪,应能适当发挥其功能且须准确,并定期校正。
6.3.3以机器导入食品或用于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或其它气体,应予适当处理,以防止间接污染。
(如最终半成品冷却过程)
6.3.4烘焙食品工厂视需要应具备下列基本设备:
6.3.4.1秤量设备:
磅秤或电子磅。
6.3.4.2搅拌、混合设备:
附有温度控制为佳。
6.3.4.3分割、分量设备:
依据重量或体积大小切割的装置。
6.3.4.4发酵设备:
附有温度、湿度控制装置。
6.3.4.5烤焙设备:
附有温度、时间控制装置。
6.3.4.6油炸设备:
附有过滤装置及温度指示。
6.3.4.7冷却设备:
具适当的冷却功能(及清洁空气)。
6.3.4.8包装设备:
能保护产品及维持卫生美观。
6.3.4.9输送设备:
宜采用自动输送以节省人力与时间;若用台车,其车轮宜使用耐油耐磨材质,如塑钢、尼龙轮等。
6.3.4.10金属检出设备:
能有效检出金属功能。
(必备)
6.4品管设备
6.4.1工厂应具有足够的检验设备,供例行的品管检验及判定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卫生品质。
必要时,可委托具公信力的研究或检验机构代为检验厂内无法检测的项目。
6.4.2品管室应具备下列检验设备:
6.4.2.1分析天秤(感度0.1毫克以下)
6.4.2.2糖度计(面包蛋糕工厂必备,其余斟酌使用)
6.4.2.3水分测定设备
6.4.2.4微生物检验设备
7组织与人事
7.1组织与职掌
7.1.1生产制造、品质管制、卫生管理、劳工安全管理及其它各部门均应设置负责人员,以督导或执行所负的任务。
7.1.2生产制造负责人专门掌管原料处理、加工制造及成品包装工作。
品质管制负责人专门掌管原材料、加工中及成品品质规格标准的制定与抽样、检验及品质的追踪管理等工作。
卫生管理专责人员(如属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的食品制造工厂,应设置卫生管理人员)掌管厂内外环境及厂房设施卫生、人员卫生、制造及清洗等作业卫生及员工卫生教育训练等事项。
劳工安全管理负责人则掌管工厂安全与防护等工作。
7.1.3品质管制部门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充分权限以执行品质管制任务,其负责人应有停止生产或出货的权限。
7.1.4品质管制部门应设置食品检验人员,负责食品一般品质与卫生品质的检验分析工作。
7.1.5应成立卫生管理组织,由卫生管理专责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等组成,负责规划、审议、督导、考核全厂卫生事宜。
7.1.6生产制造负责人与品质管制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其它各部门人员均得视实际需要兼任。
7.2人员与资格
7.2.1生产制造、品质管制、卫生管理及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应雇用大专相关科系毕业或高中(职)以上毕业具备食品制造经验四年以上的人员。
7.2.2食品检验人员以雇用大专相关科系毕业为宜或经政府证照制度检定合格的食品检验技术士者,如为高中(职)或大专非相关科系毕业人员应经政府认可的专业训练(食品检验训练班)合格并持有结业证明者。
7.2.3各部门负责人员及技术助理,应于到厂后三年内参加政府单位或研究机构、企业管理训练单位等接受专业职前或在职训练并持有结业证明。
7.2.4工厂至少一人应具有劳委会职业训练局丙种以上烘焙技术士检定合格资格。
但不从事生产面包烘焙者不在此限。
7.2.5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2条规定的食品制造工厂,应设置卫生管理人员,其资格及办理事项应符合行政院卫生署「食品制造工厂卫生管理人员设置办法」有关规定。
7.2.6专业工厂的各类专门技术人员,应符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烘焙 食品 工厂 良好 作业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