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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
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推动“两型”社会的建设。
加快在民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能源。
本规定所称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主要是指目前可在建筑中规模化使用的太阳能和浅层地能。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实施统一管理。
经济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内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内可再生能源资源进行调查,并编制应用规划。
规划部门应按照自身职责,协同做好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技术应用指导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实施等一系列相关工作。
建设局根据管理权限要求负责本市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应进行监督管理、推广实施等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第六条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协调统一。
(二)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保障建筑结构和产品使用安全,提高群众居住生活的舒适程度。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要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突出重点,示范带动。
第二章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普及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
在民用建筑中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根据市场定位和建筑特点确定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形式,鼓励选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
采取其他技术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应采取有效技术措施,解决管路防冻、底层住户使用热水不便、影响外观环境等问题。
对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鼓励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
第八条新建住宅建筑必须对太阳能利用进行专项设计,全面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
尤其是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太阳能集热器要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应提出包括太阳能热水器节能产品形式在内的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按要求组织实施。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小区、住宅组团实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
第九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新村改造住宅,要按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村镇建设的单层(平房)住宅或城市规划区内允许建设的单层(平房)应推广使用单循环、非承压太阳能热水产品,鼓励使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热水器产品。
第十一条对于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区或组团,鼓励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技术和产品。
第十二条积极推动太阳能光电技术在民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专业化应用。
鼓励开发单位在有条件的项目工程建设时积极实施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采暖、空调、光电转换、照明技术。
公共场所的照明(路灯、广场灯、草坪灯等)应优先考虑光伏发电技术。
鼓励实施国家财政相关政策支持,加快光电技术在城乡建设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浅层地能的建筑应用。
在条件成熟的地方,选择有代表性的民用建筑项目进行浅层地能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的示范,重点实施技术先进适用,运行稳定可靠,经济合理,推广价值大的技术项目。
通过示范,总结经验,形成建筑应用的集成技术体系和技术标准,带动产业发展,稳步推广扩散,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的机制和模式。
第十四条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根据实际及国家政策导向,鼓励支持其它可再生能源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中一体化应用。
第十五条已建成或在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如未进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拟增加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应视为改建工程,按要求重新进行设计和审批。
第三章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方案审批中对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进行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批中审查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形式,确保可再生能源应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与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省现行的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和所在地的可再生资源条件,进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
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安装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关键部位应进行旁站监理,严禁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产品等行为。
第二十条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与产品供应商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适合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及技术
第二十一条适宜建筑应用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太阳能和浅层地能,主要技术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太阳能光电系统、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浅层地能建筑应用技术也称地源热泵系统技术。
地源热泵系统是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地温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水及冷热联供空调系统。
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主要有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水平埋管和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垂直埋管两种方式。
水平埋管方式,一般埋深为1.5—3.0m,埋设方式主要包括水平U型换热管以及水平螺旋换热管。
管沟长度取决于土壤状态和管沟内换热管的数量;对于垂直埋管方式,项目场地内第四系厚度不小于30米的地层,有足够的布孔面积,均具备可行性,垂直埋管深度150m以内。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主要以地下水作为热泵机组的低位热源的热泵技术。
一般情况下,圆砾层、沙质泥岩层含有较为丰富的水源,通过地下水抽水和回灌试验进行利用,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的地下水100%回灌到同一含水层。
第二十二条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
是将太阳能设施与建筑有机结合,将太阳能转为热能或电能进行利用。
年太阳辐照总量为4190—5016MJ/(m2·a),太阳年日照数为1400-2200小时,属太阳能资源可利用地区。
目前应用较成熟的有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太阳能光电系统。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应利用建筑规划特点、立面、屋面等位置,并根据工程所在地地理、气候、场地条件、建筑使用功能和设备安装条件等进行太阳能应用系统选型和设计,满足规模化、一体化应用要求。
第二十三条耦合技术:
当单一的可再生能源不能满足规模化应用时,应优先考虑浅层地能+太阳能耦合系统或浅层地能+空气源热泵耦合系统、太阳能系统+空气源热泵耦合系统。
第二十四条可再生能源技术适用范围
能源
技术类别
适用范围
浅层地能
地表水源热泵系统
1.需要热水及冷热空调系统的建筑,如酒店、宾馆、洗浴中心、美容中心、体育场馆、疗养院、病房楼等建筑应优先使用该技术。
2.办公、学校等建筑。
3.宿舍、住宅楼等。
地下水源热泵系统
1.需要热水及冷热空调系统的建筑,如酒店、宾馆、洗浴中心、美容中心、体育场馆、疗养院、病房楼等建筑应优先使用该技术。
2.办公、学校、商店等建筑。
3.宿舍、住宅楼等。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同时需要供热制冷,能达到冷热负荷平衡的的建筑。
太阳
能
太阳能热水系统
1.所有的居住建筑。
2.所有需要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如酒店、宾馆、洗浴中心、美容中心、体育场馆、疗养院、病房楼等。
3.使用热水工业建筑。
太阳能光电系统
1.所有建筑。
2.小区道路、广场、草坪等的照明。
(独立的光电照明灯不作为建筑一体化应用)
第五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应用要求
第二十五条可再生能源应用建筑项目范围
(一)经论证,符合条件必须使用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并应以优先选择节能量大的可再生能源空调、热水系统,其次选择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为原则。
1、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
2、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的建筑;
3、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十二层以下(包括十二层)的居住建筑;
4、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使用中央空调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
(二)其他有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的建筑应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技术。
第二十六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应达到与单体工程一体化、规模化应用的要求。
(一)居住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要求如下:
1、十二层及以下的住宅建筑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
2、十三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应确保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的楼层不低于十二层。
3、用于学生、教师集体宿舍及企业职工集体宿舍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
(二)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要求如下:
1、有集中供应热水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应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供应热水。
同时有集中空调要求的医院、宾馆酒店建筑应优先考虑地源热泵空调-热水联供系统技术或地源热泵+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应确保其热水或空调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提供。
2、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应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确保全部通过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提供空调。
(三)经论证不适宜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及太阳能光热系统的建筑,如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则设计功率不能低于50KWp,并优先使用在无自然采光的地下车库及公共交通空间。
小区独立的太阳能照明灯不作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技术。
第六章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
(一)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下列规范要求:
1、《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
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技术规程》(DB45/T395-2007)
3、《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
4、《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条件》(GB/T19141)
(二)太阳能热水系统集热器设计、安装部位及方式应符合(相关建筑工程规划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
(一)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JG203-2010)相关要求:
(二)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的建筑工程应报供电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要求:
(一)地源热泵系统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设计、施工、及验收应满足《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JG50366-2005)及《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DB45/T586-2009)相关要求:
(二)地表水换热系统设计前,应对地表水地热源热泵系统运行对水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三)地表水取用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湖北省取水许可权限》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深度要求
第三十条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设计各阶段深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方案阶段:
设计文本:
应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专篇,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进行阐述,包括每个建筑单体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采用技术类型和主要设施布置方案。
平面:
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在平面中预留机房位置。
采用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平面中应表示水箱位置。
效果图:
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并在方案中表示出来,效果图应反映出集热器的安装位置与方式。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论证报告:
1、工程概况(包括地理位置、总平面图、建筑类型、建筑面积、使用功能、拟实施节能工程的面积等内容)
2、项目所在地可再生能源供应条件及其相关气象资料
3、节能工程的节能目标及节能工程的主要内容、节能工程的技术方案(包括方案遴选,节能系统原理图和主要设备等)
报告内容就项目是否适合或采用何种可再生能源,并提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化、一体化的技术方案。
4、节能工程的节能量测算
5、附图要求:
总平面图、建筑效果图。
(三)施工图阶段
1、工程概况:
1)概述建设工程所在城市及其相关气象资料;
2)建筑类别:
居住建筑(户型)与公共建筑主要功能及指标;
3)建筑规模:
总建筑面积(单幢或群体)及建筑高度。
4)节能专篇设计说明中应有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阐述,包含技术类别,应用面积,计算依据。
2、根据可再生能源技术系统的类别,各专业应该按照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编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设计施工图。
内容包括可再生能源系统图、计算书、设备表、系统各组成部分的平面布置图、各组成构件的安装建筑、结构大样图,设备控制原理图等。
第八章可再生能源应用审查
第三十一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审查
(一)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
(二)太阳能集热板面积与供热水能力;
(三)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面积应满足本规定第三章要求。
第三十二条浅层地能热泵技术应用审查
(一)地源热泵系统类型;
(二)地热资源条件与地源热泵换热系统换热能力;
(三)热泵机组额定容量;
(四)其他冷热源设备容量;
(五)当选择土壤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淡水、海水)源热泵系统、污水水源热泵系统作为空调(热泵)机组的冷热源时,严禁破坏、污染地下资源。
第三十三条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应用审查
(一)光电技术利用形式;
(二)太阳能利用量(发电或照明换算功率)
(三)结构专业施工图设计
1、太阳能集热器及设备与、阳台及墙面结合处预埋件或其他连接件的节点详图。
2、水泵、水箱基础图。
3、附建、单建热水站的结构设计图。
4、结构设计计算书。
(四)电气专业施工图设计
1、设备控制原理图。
2、防雷、接地和断电等原理图。
3、主要设备材料表。
4、设计计算书。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对按规定应采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民用建筑提出明确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特别是太阳能热水系统)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特别是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设计的,不得通过审查;审查合格的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
第三十五条对进入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产品,应当按照湖北省《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确保产品质量可靠。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施工的质量监督。
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要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验收。
对擅自取消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施工不合格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第三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内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积极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对民用建筑领域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推广应用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财政部门应对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项目、应用地源和水源热泵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工程项目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基金,鼓励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全面推广。
对使用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统一报市墙革与节能办公室备案,符合国家、省有关补助政策的项目由市墙革与节能办公室统一组织申请专项补贴。
第三十八条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产品的开发、设计、安装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其不良行为应当记录在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誉档案中,并定期公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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