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检验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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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检验许可
1.船舶检验许可
1.1船舶建造检验许可服务指南
权限:
辖区内船舶的初次(新建、现有)检验:
货船<60米,客渡船<20米,餐饮、娱乐、住宿趸船<50米,工程船、港用趸船<40米、拖船<25米、其他船舶<30米。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二、申请条件
1、船厂具备所造船舶相应资质;
2、船舶图纸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核批准;
三、申请材料
1.申请
2.建造厂的资质证书
3.船舶建造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4.船舶设计审批文件及船舶设计批准图纸、技术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船舶检验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1998)800号、省物价局川价字非(1998)160号规定标准计征。
(按检验类别、检验项目、船舶类型、船龄系数、船舶总吨、主机功率、电站容量等标准计算具体收费金额)
2、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免交证书工本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船舶检验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窗口:
(0827)5280406
市交通(海事):
(0827)5280280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0827)2221890
巴中市交通局:
(0827)5266328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巴中市交通局:
/
巴中市船舶建造检验申请表
编号:
BZCJJ01检验编号:
兹申请局(处)对下述船舶进行建造检验
船名
识别号
船籍港
船舶建造厂
船舶类型
船舶所有人
设计总吨位
船舶经营人
主机总功率
图纸设计单位
船体材料
图号
航区
图纸批准号
建造类型
□新建□改建
申请材料:
□检验申请表份数:
1
□船舶设计批准文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份数:
1
□船舶名称核定通知书份数:
1_
□建造阶段性检验预约申请表份数:
1_
□建造合同份数:
1_
□施工方案(含建造工艺文件、施工人员名单及其证书复印件)份数:
1_
□钢材材质证明份数:
1_
□吨位丈量计算书(客船、客渡船、餐饮娱乐趸船还需要提交乘客定额计算书)
份数:
1_
□电子照片 、身份证复印件 份数:
1_
申请人承诺:
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按批准图纸建造船舶。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检验费用:
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
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你局完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联 系 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以下由发证机关填写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注:
☒——适用曰——不适用
1.2船舶营运检验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09号)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二、申请条件
(一)我国内河航区(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船长大于5米的民用营运船舶(除帆船、运动竞赛艇除外);
(二)船舶经法定船检机构检验并持有《船舶检验证书》;
(三)适检船舶;
三、申请材料
1.申请
2.检验报告
3.船舶检验证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1、船舶检验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1998)800号、省物价局川价字非(1998)160号规定标准计征。
(按检验类别、检验项目、船舶类型、船龄系数、船舶总吨、主机功率、电站容量等标准计算具体收费金额)
2、船舶检验证书核发免交证书工本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船舶检验证书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窗口:
(0827)5280406
市交通(海事):
(0827)5280280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0827)2221890
巴中市交通局:
(0827)5266328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巴中市交通局:
/
巴中市船舶营运检验申请表
编号:
BZCJJ02检验编号:
兹申请局(处)对下述船舶进行:
□初次检验□定期检验□换证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附加检验□船底外部检验□其他检验
船名
船检登记号
船 籍 港
船舶类型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船舶修造厂
船体材料
总吨位
净吨
总长(船体长)
船宽
型深
主机总功率
预约检验时间
检验地点
申请材料:
□检验申请表份数:
1
□船舶检验证书份数:
1
□船舶变更所有人、船名附加检验需要的申报资料:
1、《船舶名称通知书》复印件份数:
1
2、《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份数:
1
3、买卖合同复印件(必要时)份数:
1
4、买卖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份数:
1
□船舶变更经营人附加检验需要的申报资料:
1、船东身份证复印件份数:
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委托经营合同复印件份数:
1
3、《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复印件份数:
1
□船舶改建(维修)附加检验的申报资料:
1、船舶改建(维修)合同份数:
1
2、船厂生产资质复印件份数:
1
3、经船检机构审批的改建图纸份数:
1
4、船舶改建(维修)所用材料、设备、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份数:
1
5、船舶改建(维修)记录及质量证明材料份数:
1
申请人承诺:
我们保证提交的资料真实可靠,并没有私自改变船舶主尺度、结构布置和设备等船舶状态。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检验费用:
包括检验费和验船师为执行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
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你局完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你局支付相应的费用。
其它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或签名)
年月日
联 系 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以下由发证机关填写
证书领取人
领取日期
注:
☒——适用曰——不适用
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
2.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服务指南
权限:
市县权限一致,申请人可就近选择办理。
一、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二、申请条件
1.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3.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4.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5.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申请材料
1.申请
2.危险货物适装证书
3.危险货物明细表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七、审批决定证件
加盖“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窗口:
(0827)5280406
市交通(海事):
(0827)5280280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0827)2221890
巴中市交通局:
(0827)5266328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巴中市交通局:
/
巴中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
(印章)
申请时间路线
载运危险货物名称、种类、特性
船舶
附
送
资
料
(一)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2.船舶适装证书及其复印件;
3.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5.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6.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二)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可自行或通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
1.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2.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3.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1)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现场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2)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检测证明书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3)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4)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5)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6)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7)按规定可按非危险货物承运的危险货物需提供相应的免除证书或证明。
4.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三)运输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四)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及其及复印件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3.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服务指南
权限:
港口工程为300吨级(不含3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为五级航道(不含五级)以下。
1、法定依据
《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第二十二条:
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二、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具有法人资格;
(二)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
(三)水运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
三、申报材料
1.申请
2.初步设计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4.资质证明(建设项目法人)
5.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书面申请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七、审批决定证件
《批准文件》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窗口:
(0827)5280406
市交通(海事):
(0827)5280280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0827)2221890
巴中市交通局:
(0827)5266328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巴中市交通局:
/
巴中市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申
请
表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工程地址
建设规模
勘察单位
勘察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等级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依据
建设性质
新建()扩建()改建()
使用岸线(米)
生产能力
估算投资(万元)
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亩)
建设内容(含水陆域设施)
巴中市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申
请
表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工程地址
建设规模
勘察单位
勘察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等级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依据
建设性质
新建()扩建()改建()
使用岸线(米)
生产能力
估算投资(万元)
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亩)
建设内容(含水陆域设施)
3.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审批服务指南
权限:
港口工程为300吨级(不含3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为五级航道(不含五级)以下。
1、法定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5年662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申请条件
1、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
2、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3、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
4、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
5、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
6、符合编制有关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求;
7、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三、申报材料
1.申请
2.施工设计图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
4.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审查书面申请
5.资质证明(项目法人)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资质等级不低于原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单位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七、审批决定证件
《批准文件》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窗口:
(0827)5280406
市交通(海事):
(0827)5280280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0827)2221890
巴中市交通局:
(0827)5266328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巴中市交通局:
/
巴中市水运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申
请
表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工程地址
建设规模
勘察单位
勘察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等级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依据
建设性质
新建()扩建()改建()
使用岸线(米)
生产能力
估算投资(万元)
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亩)
建设内容(含水陆域设施)
3.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服务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重点水运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川交航函港[2014]135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设计变更的批准实行分级管理。
重大设计变更由厅航务局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较大设计变更由厅航务局组织审查并批准
二、申请条件
1、建设项目具有法人资格;
2、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或航道规划;
3、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
4、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
5、符合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
三、申请材料
1.申请
2.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
3.调查核实情况(对设计变更)
4.设计变更文件
5.《变更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资质等级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二)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核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三)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巴中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窗口领取证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无
七、审批决定证件
《批准文件》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大厅社会事务类集中受理窗口:
(0827)5280406
市交通(海事):
(0827)5280280
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0827)2221890
巴中市交通局:
(0827)5266328
网址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巴中市交通局:
/
巴中市水运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审批
申
请
表
申请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申请日期: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工程地址
建设规模
勘察单位
勘察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等级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依据
建设性质
新建()扩建()改建()
使用岸线(米)
生产能力
概算投资(万元)
建设规模
用地面积(亩)
建设内容(含水陆域设施)
4.水运工程竣工验收
4.水运工程竣工验收服务指南
权限:
港口工程为300吨级(不含3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为五级航道(不含五级)以下。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令2003年第5号)第十九条第一款: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申请条件
A、港口工程:
(一)港口工程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基本完成,申请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产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进行的交工验收合格;
(二)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试具备生产条件;
(三)一般港口工程经过3个月试运行;设有系统装卸设备的矿石、煤炭、散粮、油气、集装箱码头等港口工程,经过6个月试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四)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通过有关部门的专项验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照《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五)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六)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七)廉政建设合同已履行。
B、航道工程: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二)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三)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四)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五)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六)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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