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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2、刑事诉讼的特点
1、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进行的一种国家专门活动。
3、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4、刑事诉讼必须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
三、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的关系
1、法律依据不同
2、诉讼目的不同
3、实体法依据不同
4、诉讼程序不同
5、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同
6、举证责任不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广义包括:
宪法;刑事诉讼法;其他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2、狭义:
仅指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1、相互联系: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
2、区别:
刑事诉讼法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刑法解决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
3、相互关系:
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
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的产生
(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制的确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一、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
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的同犯罪分子做斗争;
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节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
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
(2)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职权:
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2、军队系统设保卫机构。
国家安全机关诉讼地位也等同于公安机关。
军队的保卫部门和监狱也具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侦查权。
(2)人民检察院
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
(1)侦查权;
(2)公诉权;
(3)监督权。
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四项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当事人
凡是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就是当事人。
(1)公诉案件被害人
(2)自诉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4)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
第六节期间、送达
一、期间
1.期间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是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
期间与期日的主要区别:
期日,是指司法机关会同诉讼参与人于一定场所共同进行诉讼活动的日期。
⑴期间是指一段时间,有起止点,具有连续性,期日是指某个时间点,没有连续性。
⑵期日是执法机关共同为诉讼行为之时,应当共同遵守。
期间是对执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单方面完成诉讼行为的时间要求,应各自遵守。
⑶期间一般都是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而期日则是由司法机关指定的,如开庭审判的日期。
2.期间的意义
(1)有利于及时惩处罪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2)能够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期间的计算
(1)期间的计算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2)期间的起算
期间的起算不包括开始的时和日。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如果为法定的节假日,应当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3)期间的重新计算
期间的重新计算是指在法定的情况下,诉讼过程中的某种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已过的时间不计入期间以内。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重新计算的期间,都是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
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形:
①因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②因案件改变管辖的,审查起诉期限和一审办案期限的重新计算。
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或审理的案件,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④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条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期间的延长
期间的延长是指在原定期间内未能完成应予完成的诉讼任务。
可以依法自行延长该期限,或者在期限届满前,报经一定机关批准或者决定,延长该法定期限。
5.期间的耽误和补救
期间的耽误是指司法机关、诉讼当事人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某种诉讼行为。
当事人耽误期间,往往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申请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审查以后作出裁定,如果耽误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讼决定申诉的期限,申请恢复期间应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2、送达
1、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送达是执法机关依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1)有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2、送达的程序和要求
送达的要求:
(1)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送达。
(2)遵守法定的方式和履行法定的手续。
①直接送达
②间接送达
③留置送达
④委托送达
⑤邮寄送达
第2章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一、司法机关依法各自行使职权原则
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依靠群众原则
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五、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七、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八、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九、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基本内容
(1)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2)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罪犯看待。
2.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充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第二,有助于加强诉讼中的民主建设,保证刑事诉讼公平、公正地进行,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第三,有助于防止司法机关滥用职权,保障司法机关依法办案。
十、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一、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基本内容
(1)不够成犯罪的: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依法不追究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6)不能追究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依法不追诉的处理办法
(1)不立案。
(2)在立案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具有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
①在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
②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③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作出宣告无罪判决;裁定准许撤诉;裁定终止审理。
3.重要意义
⑴实行这项原则,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的前提。
⑵这项原则可以保障国家追诉权得到统一正确的行使,有效控制追诉范围,保障依法不应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不被追诉和判罪。
12、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第2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度
1、辩护制度
1.辩护与辩护制度
辩护是一种诉讼行为。
辩护权是一项诉讼权利。
辩护制度是指一国的法律中关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所有法律制度的总称。
2.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自行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护的行为。
(2)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法律援助是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3.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1、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有: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3、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4、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6、人民陪审员;
7、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8、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9、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4.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
5.辩护人干扰司法活动的处理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6.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2、代理制度
1.刑事代理的种类
(1)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即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代理;
(2)自诉案件自诉人的代理,即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3)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
2.代理人的范围、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刑事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律师和其他公民。
根据刑事代理种类的不同,被代理人身份的不同,刑事代理人的诉讼地位、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
3.代理人参与诉讼的阶段
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的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执行的是控诉职能,他的活动主要是帮助自诉人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的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其实质是民事代理。
3、回避制度
1. 概念
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在刑事诉讼的进行当中,如果遇有法律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为了避免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况发生,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的一项诉讼制度。
2. 意义
(1)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公正进行的制度保障。
(2)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
(3)回避制度有利于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
3. 回避的种类、理由和适用的人员
(1)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2)回避的理由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④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3)适用的人员
1、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4. 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提起
根据提起回避的主体不同,回避的提起包括回避的提出和回避的申请。
(2)回避的审查决定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院长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诉讼阶段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3)对驳回申请的复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 应注意的问题
(1)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或者复议期间,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对申请回避的理由不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驳回申请后,不得要求复议。
四、两审终审制
1.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
法院审判的审级制度。
我国法院的组织设置分四级,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可以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2.两审终审制的例外
准确理解我国的两审终审制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1).两审终审只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2).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二审程序必须具备的前提。
(3).判处死刑的案件,凡应依法核准的,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
五、审判公开制度
1.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
2.审判公开制的例外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4)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三章刑事诉讼管辖
第一节管辖概述
一. 概念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划分。
2. 确定管辖的原则
1、 简便易行
2、 三机关的职权
3、 案件性质
4、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二节立案管辖
一.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除下列刑事案件外:
(一)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二)自诉案件;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二. 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1.人民检察院立案管辖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2.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是上述四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2)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
三.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公诉转自诉案件。
条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3节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为辅的原则
三、移送管辖
1、人民检察院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即应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2、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公诉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由合议庭报经院长决定后,报请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3、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4、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四、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
第4节公安机关内部侦查分工
(参看教材)
一. 各部门的侦查分工
二. 级别分工
三. 地区分工
第四章刑事证据
一、证据定义
80、97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1款规定: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13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1款规定: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2、证据种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证据原则
(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二)依法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三)忠实于事实真象
(四)证据保密
(五)伪证追究
(六)非法证据排除
四、证据使用的特殊要求
(一)行政证据的转化
(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的使用要求
五、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6、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章强制措施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
1、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2、强制措施的特征
(1)措施的严厉性。
(2)措施的职权性。
(3)适用对象的特定性。
(4)目的的保障性。
(5)措施的法律性。
二、强制措施的性质
1、强制措施与管制等刑罚的异同
(1)适用的对象不同
(2)适用的目的不同
(3)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4)适用的机关不同
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异同
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
3、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只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权适用
3、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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