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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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令第41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启闭机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列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的,适用该条例。
本办法所称启闭机,是指水利工程中用于开启和关闭闸门、起吊和安放拦污栅的专用设备。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启闭机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
企业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参加水利工程启闭机的投标,其生产的启闭机禁止在水利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 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与生产启闭机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
(四)具有与生产启闭机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启闭机产品质量达到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条件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名单;
(四)主要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清单;
(五)质量管理体系相关材料;
(六)生产的启闭机在水利工程中使用的情况。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拟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启闭机产品的型式和规格;申请两种以上型式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启闭机产品的型式和规格划分见附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对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核查;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合格的,通知企业开展产品质量检测。
企业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第九条 产品质量检测由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取得金属结构类甲级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
质量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抽取样机进行检测,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对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和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核查、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许可,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型式和规格、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内容。
企业取得某种型式和规格产品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可以生产该种型式和规格以及同一型式内小于该种规格的启闭机。
第十二条 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需要提高启闭机产品规格或者增加产品型式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个工作日前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生产地址迁移的,应当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查,经核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企业组织启闭机的生产,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启闭机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合格证上标明使用许可证的编号及有效期。
第十七条 启闭机的安装、运行、维修,应当执行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型式和规格进行启闭机生产;
(二)是否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设计文件;
(三)是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启闭机的生产;
(四)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
(五)企业生产能力、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情况;
(六)水利工程中使用的启闭机是否由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并经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生产场地进行现场检查;
(三)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四)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
第二十条 启闭机生产及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者不予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
(二)未按照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型式和规格进行生产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进行启闭机生产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中使用未取得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启闭机或者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启闭机的,依照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5日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水综合[2003]277号印发 根据2005年7月8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或者废止部分水利行政许可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同时废止。
附件
一、启闭机产品的型式及规格划分
┌────────────┬──────┬─────────────────┐
│ 型式 │ 规格 │ 启闭力(以单吊点计)(kN) │
├────────────┼──────┼─────────────────┤
│ │ 小型 │ Q≤250 │
│ ├──────┼─────────────────┤
│ 螺杆式 │ 中型 │ 250<Q≤500 │
│ ├──────┼─────────────────┤
│ │ 大型 │ Q>500 │
├────────────┼──────┼─────────────────┤
│ │ 小型 │ Q≤500 │
│ ├──────┼─────────────────┤
│ │ 中型 │ 500<Q≤1250 │
│ 固定卷扬式 ├──────┼─────────────────┤
│ │ 大型 │ 1250<Q≤3200 │
│ ├──────┼─────────────────┤
│ │ 超大型 │ Q>3200 │
├────────────┼──────┼─────────────────┤
│ │ 小型 │ Q≤500 │
│ ├──────┼─────────────────┤
│ 移动式 │ 中型 │ 500<Q≤800 │
│(含门式、桥式和台车式)├──────┼─────────────────┤
│ │ 大型 │ 800<Q≤2511 │
│ ├──────┼─────────────────┤
│ │ 超大型 │ Q>2500 │
├────────────┼──────┼─────────────────┤
│ │ 小型 │ Q≤8 00 │
│ ├──────┼─────────────────┤
│ │ 中型 │ 800<Q≤1600 │
│ 液压式 ├──────┼─────────────────┤
│ │ 大型 │ 1600<Q≤3200 │
│ ├──────┼─────────────────┤
│ │ 超大型 │ Q>3200 │
└────────────┴──────┴─────────────────┘
二、企业注册资金要求
┌────────────┬──────┬─────────────────┐
│ 型式 │ 规格 │ 注册资金不少于(万元) │
├────────────┼──────┼─────────────────┤
│ │ 小型 │ 50 │
│ ├──────┼─────────────────┤
│ 螺杆式 │ 中型 │ 100 │
│ ├──────┼─────────────────┤
│ │ 大型 │ 300 │
├────────────┼──────┼─────────────────┤
│ │ 小型 │ 100 │
│ ├──────┼─────────────────┤
│ 固定卷扬式 │ 中型 │ 200 │
│ 移动式 ├──────┼─────────────────┤
│ 液压式 │ 大型 │ 1000 │
│ ├──────┼─────────────────┤
│ │ 超大型 │ 2000 │
└────────────┴──────┴─────────────────┘
三、企业人员要求
1、专业技术人员
┌──────┬─────┬────┬──────────────┬────┐
│ │ │ │ 工程师(含)以上 │其他技术│
│ 型式 │ 规格 │必备人数├────┬────┬────┤ 人员 │
│ │ │ │从事机械│从事焊接│从事电气│ │
├──────┼─────┼────┼────┼────┼────┼────┤
│ │ 小型 │ 1 │ 1 │ │ │ │
│ ├─────┼────┼────┼────┼────┼────┤
│ 螺杆式 │ 中型 │ 2 │ 2 │ │ │ │
│ ├─────┼────┼────┼────┼────┼────┤
│ │ 大型 │ 3 │ 2 │ │ │ 1 │
├──────┼─────┼────┼────┼────┼────┼────┤
│ │ 小型 │ 2 │ 1 │ │ │ 1 │
│ ├─────┼────┼────┼────┼────┼────┤
│ 固定卷扬式 │ 中型 │ 4 │ 2 │ 1 │ │ 1 │
│ 移动式 ├─────┼────┼────┼────┼────┼────┤
│ │ 大型 │ 8 │ 3 │ 1 │ 2 │ 2 │
│ ├─────┼────┼────┼────┼────┼────┤
│ │ 超大型 │ 11 │ 4 │ 3 │ 2 │ 2 │
├──────┼─────┼────┼────┼────┼────┼────┤
│ │ 小型 │ 2 │ 1 │ │ │ 1 │
│ ├─────┼────┼────┼────┼────┼────┤
│ │ 中型 │ 5 │ 2 │ 1 │ 1 │ 1 │
│ 液压式 ├─────┼────┼────┼────┼────┼────┤
│ │ 大型 │ 8 │ 2 │ 2 │ 2 │ 2 │
│ ├─────┼────┼────┼────┼────┼────┤
│ │ 超大型 │ 10 │ 4 │ 2 │ 2 │ 2 │
└──────┴─────┴────┴────┴────┴────┴────┘
注:
其他技术人员是指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技师等。
2、焊工
┌────┬────┬─────────────┬────┬────────┐
│ │ │ 合格焊工人数及焊接方法 │母材类别│ 焊接位置与 │
│ │ │ │ │ 试件类型 │
│产品型式│产品规格├───┬────┬────┼────┼────────┤
│ │ │ │焊条电弧│ │ │ │
│ │ │总人数│焊或气体│ 埋弧焊 │ │ │
│ │ │ │保护焊 │ │ │ │
├────┼────┼───┼────┼────┼────┼────────┤
│ 螺杆式 │中、大型│ 2 │ 2 │ │ Ⅱ类 │ PA(平焊) │
├────┼────┼───┼────┼────┼────┼────────┤
│ │ 小型 │ 2 │ 2 │ │ Ⅱ类 │ │
│ ├────┼───┼────┼────┼────┤ PF(立焊) │
│ 固定 │ 中型 │ 3 │ 3 │ │ Ⅱ类 │ │
│ 卷扬式 ├────┼───┼────┼────┼────┼────────┤
│ │ 大型 │ 6 │ 4 │ 2 │ Ⅱ类 │试件厚度大于12mm│
│ ├────┼───┼────┼────┼────┤的全位置合格焊工│
│ │ 超大型 │ 10 │ 6 │ 4 │ Ⅱ类 │不少于2人 │
├────┼────┼───┼────┼────┼────┼────────┤
│ │ 小型 │ 3 │ 3 │ │ Ⅱ类 │试件厚度为10- │
│ ├────┼───┼────┼────┼────┤12mm的全位置合格│
│ │ 中型 │ 4 │ 4 │ │ Ⅱ类 │焊工不少于2人 │
│ 移动式 ├────┼───┼────┼────┼────┼────────┤
│ │ 大型 │ 10 │ 8 │ 2 │ Ⅱ类 │试件厚度大于12mm│
│ ├────┼───┼────┼────┼────┤的全位置合格焊工│
│ │ 超大型 │ 16 │ 12 │ 4 │ Ⅱ类 │不少于2人 │
├────┼────┼───┼────┼────┼────┼────────┤
│ │ 小型 │ 2 │ 2 │ │ │ │
│ ├────┼───┼────┼────┤ │ │
│ │ 中型 │ 2 │ 1 │ 1 │Ⅱ、Ⅶ类│管子外径认可范围│
│ 液压式 ├────┼───┼────┼────┤与不锈钢│满足产品需要,焊│
│ │ 大型 │ 3 │ 2 │ 1 │类 │接位置为PF(管)│
│ ├────┼───┼────┼────┤ │ │
│ │ 超大型 │ 6 │ 3 │ 3 │ │ │
└────┴────┴───┴────┴────┴────┴────────┘
注:
板材全位置代号:
PA、PC、PE、PF。
3、无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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