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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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什么是专项集体合同
篇一: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参考文本)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
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云南省
集体合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企业
行政方和工会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一、合同期限:
自年月日起年月日止。
二、企业遵循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
酬。
在确定年度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标准时,应根据企业经济
效益和利税指标,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企业的上
一年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岗位、技能因素,以及资本、
技术管理要素,合理确定企业工资水平和岗位工资差距。
三、经对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状况的分析及预测,结合
市、本行业其他相关因素,参照今年政府部门颁发的工资指导
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比照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双方
经过平等协商,就本年度企业工资水平形成以下协议:
1、本年度工资总额达到万元,增长%;职工平
均工资达到元,增长%;
2、企业职工在本企业最低工资为每月元。
四、根据本企业实际和生产经营特点,设立
奖和等津、补贴。
奖金、津(补)
贴的发放办法和发放水平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
议通过,审议通过后的奖金、津贴水平总金额和发放时间向职
工公布。
五、职工奖金、津贴、补贴的设置和发放:
1、各项奖金的设置和发放:
。
2、各项津贴的设置和发放:
。
3、各项补贴的设置和发放:
。
六、企业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和计算办法:
1、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
。
2、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标准: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
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
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
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按上述第二款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是另外增发的部
分,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七、双方商定,本年度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提取%,用于
职工当年劳动分红,劳动分红的具体办法是:
。
八、双方商定,本企业内部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不低于
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本年度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按每人每月不低于元确定。
九、企业依法制定的工资绩效考核办法等工资性文件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经法定程序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工资性文件经双方确定可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每月日为发放日。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职工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并由本人签字确认,该签字后的工资清单企业应保存备查。
十一、本企业岗位(工种)实行计
件工资分配形式。
企业要加强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核算管理工作,通过协商合理确定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标准。
1、劳动定额:
2、计件单价:
十二、其他需要双方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事项:
。
十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须变更的,双方可提出协商修改协议,但一般每年一次。
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双方应在10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
十四、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或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订立本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本合同所依据的政策法规发生了较大变化;
3、企业因破产、兼并、解散、分立、歇业、转制、撤消、拍卖而发生重大变动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的;
6、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时即行终止。
十五、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变更的程序:
1、一方提出建议,向对方说明需要变更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条款、变更的理由与条件;
篇二:
2015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合同双方:
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
黑龙江省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工会
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等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订立本合同。
一、企业工资制度和分配方式
1、企业根据林业局和上级的规定,结合本场实际,制定企业工资制度并付诸实施。
2、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3、工资分配应适当向生产一线,苦、脏、累、险的岗位和工种倾斜。
二、企业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
1、确保全年不拖欠职工工资,并将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逐年提高职工工资收入。
2、职工在正常情况下发生的加班可实行轮(串)休或依照《劳动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特殊情况下(如法定假日、婚丧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企业应依法支付。
三、职工工资发放与支付办法
1、企业职工工资应按月足额发放。
2、工资以货币(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
四、企业最低工资保障
林场要严格执行《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线。
五、奖金、津贴水平和分配办法
1、企业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取暖费、菜金补贴、独生子女奖励费等。
有技术职称人员按月享受科技津贴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在岗职工的各项补贴。
2、企业可根据当年企业的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发放奖金,具
体数额由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商会议,就工资专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双方应严格遵守决定。
合同期限内双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平等协商会议,就工资专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通报和协商,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双方严格遵守决定。
㈠、林场的权利和义务
1、林场应强化企业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杜绝森林资源和国有资产的流失,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水平。
2、林场根据国家和上级的规定,结合本场实际,有权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与奖罚办法在全局实施。
3、林场对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职工奖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并在处罚前,征求工会的意见。
4、林场应按《厂务公开实施方案》的要求,对有关工资规定的公开内容,采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5、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依法享受特殊保护等福利待遇。
6、企业必须遵重和支持工会参与工资专项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支持工会行使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7、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保持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㈡、林场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1、场工会要积极引导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认真落实并确保完成局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数。
2、加强对职工安全防范教育,并支持职工对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管理人员进行惩处的要求。
3、林场处理违纪职工,局工会如有异议,有权提出建议,待与林业局协商统一意见后方可处理。
4、场工会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能,定期监督检查林场有关工资规定的公开内容,倾听职工群众的反映。
5、积极参与工资专项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参与民主协商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女职工的特殊权利和利益。
6、维护林场的整体利益,并代表全场职工的整体利益,教育职工正确处理好个人、企业与国家三者利益的关系。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2015年1月1日始至2016年12月31日止。
场工会将本合同报林业工会,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文本后15日内无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均有权提出调整和修订意见,并在十日内进行协商,修改或补充合同条款,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可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并经集体协商后予以变更或解除。
3、本合同在职代会上签订,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无故违约,要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单方违纪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损失,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十、附则
1、本合同适用于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辖区内的所有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2、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林业局工会、林业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一份,存档一份。
3、本合同解释权属河湾林场和河湾林场工会。
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
主任
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工会
主席
:
:
0一五年四月(盖章)(签字)(盖章)(签字)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确保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充分发挥女职工在林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在构建和谐林区中的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本合同由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主任代表行政与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工会主席代表女职工经双方平等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绥阳林业局河湾林场和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双方依据合同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本合同适用于河湾林场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第四条河湾林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工会委员会同步组建,协助本局党委和行政做好女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女职工自觉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通过实施“女职工建功立业和素质提升工程”,切实加强女职工思想道德和科技文化教育,不断提升女职工素质,为林业局发展和提高效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林业局涉及女职工权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每年对保障女职工
权益的法律法规、林业局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1—2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六条林场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条林场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林场应每年有计划地根据不同岗位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它福利待遇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九条积极支持女职工参与林场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协商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应于女职工所占比例相适应。
篇三: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
第十一条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其他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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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
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
乙方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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