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内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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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要求
2.1 阶段要求
2.1.1 可行性研究阶段: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容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容:
1 建设项目区责任围及其周边环境概况。
2 项目区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
3 生产建设中排放废弃固体物的数量和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危害。
4 水土流失防治初选方案。
5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
2.1.2 初步设计阶段:
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告书,对各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进行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阶段应包括以下主要容:
1 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依据。
2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围及面积。
3 开发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面积、数量预测。
4 水土流失防治工程的初步设计,重点工程应有较详典型设计。
5 水土保持投资概算。
6 实施的保证措施(机构、人员、经费和技术保证等)。
2.1.3 技施设计阶段:
主要是按项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进行各项水土保持工程的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2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主要容
2.2.1 方案编制总则:
1 结合开发建设项目的特点阐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目的和意义。
2 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依据。
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及报告书。
4)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大纲及审查意见。
5)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委托书(合同)或任务书。
3 采用技术标准:
包括有关水土保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
2.2.2 建设项目地区概况:
1 建设项目名称、位置(应附平面位置图)、建设性质、总投资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 建设规模、防治责任围、工程布局(应附平面团)。
3 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土壤、地面物质、植被等。
4 项目区及其周边地区气象、水文、河流及泥沙等。
5 项目区及周边地区人口、土地利用、经济发展方向和水平等社会经济状况。
6 项目区发展规划。
7 建设项目施工工艺、采挖及排弃固体废弃物的特点等。
8 项目区水土流失现状及防治情况。
2.2.3 生产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预测:
1 水土流失预测时段的划分。
2 预测的容和方法:
1)扰动原地貌、损坏土地和植被的面积。
2)弃土、弃石、弃渣量。
3)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面积和数量。
4)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及流失总量。
5)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危害。
3 预测结果及综合分析。
2.2.4 水土流失防治方案:
1 方案编制的原则和目标。
2 建设项目的防治责任围(应附图说明)、本方案的设计深度。
3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应附平面布置图)。
4 分区防治措施布局(大型建设项目还应另行编制分区防治附件)。
5 方案实施进度安排及其工程量(应列表说明)。
6 水土流失监测。
2.2.5 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及效益分析:
1 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
1)编制依据。
2)编制方法。
3)总投资及年度安排(应列表说明)。
2 效益分析。
主要分折和预测方案实施后,控制水土流失、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恢复土地生产力、保障建设项目安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作用和效益。
2.2.6 方案实施的保证措施:
1 组织领导和管理措施。
2 技术保证措施。
3 资金来源及管理使用办法。
2.2.7 附:
水土保持方案(含大纲)审查意见。
2.3 基本情况调查
2.3.1 项目调查:
主要调查项目名称、性质、生产规模、总投资、主体工程及附属工程状况、初步设计安排、生产年限及建设项目工艺、采挖及排弃特点等容。
2.3.2 项目区及周边地区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容:
1 项目区位置和围。
查阅有关设计资料,结合现场查勘,进行调查。
并附平面位置图。
2 自然状况调查。
包括地形、气象、水文、植被、地面物质组成等直接影响水土流失的自然因素。
项目区围较大的包括若干不同的类型区(或不同条件的土地)应分区进行调查。
1)地形调查。
通过现场查勘和地形图分析,调查项目区的地貌类型(山地、丘陵、高原、平原、风沙区等)及有代表性的地面坡度、坡长、沟道、河流情况等。
2)气象、水文调查。
收集气象站、水文站实测资料,调查区降水、气温、风力、蒸发以及河道径流、洪水、泥沙等。
3)植被调查。
通过查阅当地的植物志、农业区划、林业区划等资料,结合现场样方调查,了解项目区的植被类型、林草生长及覆盖度等。
4)地面物质组成调查。
查阅有关地质、土壤资料,了解项目区不同地貌部位地面组成物质的种类(土壤、裸岩、明沙)和土壤类型、质地、土层厚度等。
5)土地利用调查。
包括项目区目前的土地利用状况,今后土地利用的安排等,以预测拟建项目区的水土流失状况,并附图。
3 社会经济调查。
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及其周边地区(包括项目的移民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劳力、城镇建设和社会经济状况等。
4 水土流失调查。
采取重点与一般相结合,以重点为主的方法进行调查。
着重了解不同类型土地的径流模数、土壤侵蚀模数。
项目区每一不同类型区至少选一个有代表性的地段或小流域,对上、中、下游,坡面,沟壑进行全面调查,与项目区面上一般调查情况相验证。
2.4 项目区水土流失预测
2.4.1 水土流失预测的时段划分。
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可分基本建设和生产运行两个时段进行预测。
重点预测方案服务年限以的情况。
2.4.2 预测的容和方法:
1 原地貌、土地及植被损坏情况预测。
通过查阅开发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利用设计图纸,结合实地查勘,对项目建设期、生产运行期开挖扰动地表、占压土地和损坏林草植被的面积分别进行测算。
2 弃土、弃石、弃渣量的预测。
主要包括主体工程、临建工程、附属设施(如交通运输、供水、供电、生活设施等)、取土(石、砂)料场等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弃土(石、渣)及工业和生活垃圾等方面。
通过查阅项目技术资料及现场实测和预测,了解其开挖量、回填量、剥采比、单位产品的弃渣量等,预测各时段的弃土、弃石、弃渣总量。
3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预测。
对因开发建设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面积、数量进行测算,并附表列出。
4 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量预测。
调查建设项目对地面层、植被扰动情况,并了解废弃物的结构组成及其堆放位置和形式。
分别对水蚀、风蚀进行预测。
预测的方法主要有:
1)数学模型法。
利用各地水土保持研究所、试验站的观测资料和研究成果,主要是降雨、地形、植被、地面物质组成、管理措施等因子与水土流失的定量关系,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进行预测。
2)实地测试法。
对已建、在建项目,可进行实地测试,有条件的可布设水土流失监测点,进行实地测试。
3)类比预测法。
开发建设项目毗邻地区有类似观测、研究成果的,可以通过分析比较,引用相近资料进行预测。
5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预测。
分析预测水土流失对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影响,对项目区及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导致土地沙化、退化的可能性,下游河道泥沙的增加,对下游防洪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预测。
2.4.3 预测结果的综合分析:
根据以上预测,综合分析论证开发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及其危害的严重性。
2.5 水土保持方案的制定
2.5.1 方案编制原则和目标:
方案编制的原则应符合国家对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水土保持方案是项目建设设计的组成部分,并为项目服务;水土保持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工程,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方案的目标应实现本规总则中提出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根据国家水土保持的总体部署,结合工程实际,提出各阶段防治目标和具体部署。
2.5.2 建设项目的责任围、设计深度的确定:
1 建设项目防治责任围。
根据“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和本规总则的要求,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围。
2 方案编制深度。
根据水土保持方案阶段划分的规定,编制的方案或设计应符合其所属阶段的容和设计深度的要求。
2.5.3 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
1 防治分区。
开发建设项目地形地貌变化较大,其扰动和破损地面的方式多种多样,应根据建设项目区的地貌类型、建设时序、造成水土流失特点、项目主体工程布局、防治责任区不同等进行分区,根据水土流失防治的轻重缓急,确定防治重点,提出水土保持措施的总体布局。
2 分区防治措施。
根据防治分区,确定各区采取的防治措施及其布局。
除文字说明外,要有治理措施设计图。
大型建设项目,主要防治区的防治措施可另行编制。
2.5.4 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伴随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同时对水土保持工程进度作出安排,提出各计划年度的具体工作量。
2.5.5 水土流失监测:
应提出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的水土流失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及保障措施。
监测项目一般应包括影响水土流失主要因子、水土流失量及其危害变化以及方案实施后效益等方面的监测。
2.6 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及效益分析
2.6.1 水土保持投资估(概)算:
1 编制依据。
方案中采取的各项防治措施大都属于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的畴,其估(概)算编制原则上应采用水利行业的标准,水利行业没有的标准可参照项目所属行业或地方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水利行业的有关规程见条文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估(概)算应将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监测费列出。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围和款额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计缴。
监测费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监测的实际需要计算。
2 编制方法。
根据水利工程投资估(概)算编制的有关规定编制。
3 总投资及年度安排。
将各项防治措施的投资分类进行汇总,一般分建筑工程、植物措施、临时工程和其他费用四部分,并用表分列,分类汇总。
投资的年度安排依据防治措施的实施进度进行计算。
2.6.2 防治措施效益分析: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效益主要以减轻和控制水土流失为主,通过对治理程度、拦渣量、林草植被覆盖率、土地整治情况的分析,根据调查了解的治理后的减水减沙资料,预测水土流失控制量、减沙量、减轻洪水危害、防止土地沙化及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效益,以及做好水土保持对项目区防洪保安、增加经济收益的作用。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甲方委托乙方承担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国家及地方有关水土保持方案治理编制大纲文件签订。
二、本合同设计项目:
水土保持治理方案报告。
三、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交下列材料:
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②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相关的图纸和资料;③其他要求(正式文字说明)。
四、乙方于 年 月 日前向甲方交付 水土保持治理方案报告 份。
五、方案编制设计费
1、编制设计费参照有关收费标准经双方商定,本项目编制设计费共计:
元。
2、编制设计费的支付方法为:
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三日,甲方预付设计工作费 元给乙方,乙方交付本项目成果资料的同时,甲方再次支付 元。
六、双方责任
1、甲方按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容,在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甲方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上,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2、甲方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有误,或所提供资料作出较大修改,造成乙方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返工费;
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首付的设计工作费;已开始设计工作的但不足一半时,甲方应支付编制设计费 元;超过一半时,甲方支付编制设计费 元。
4、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用,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
上级对本合同项目不审定、不批准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5、甲方应保持乙方设计,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不得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索赔。
6、乙方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
7、乙方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8、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合同生效后,乙方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已预付的全部工作费。
10、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参加有关上级审查及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计划任务书围的必要调整补充。
乙方交付设计文件之日起一年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遗漏方面的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在一年项目尚未开始施工,乙方仍负责上述工作,但有权向甲方收取咨询服务费 元;
11、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如发生以上情况,甲方有权索赔。
七、其他
1、甲方要求乙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技术咨询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2、甲方要求乙方提交超过本合同第四条规定乙方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乙方另收工本费。
3、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容之外的工作服务,需另行支付费用。
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5、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附件,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 元后生效。
7、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8、双方履行完全部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委托方单位名称:
受委托方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表:
委托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水土保持规费催缴通知书
德水保征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
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之前必须来我局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德安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
年 月 日
地址:
宝塔大道林业大楼水务局二楼
——————————————————————
水土保持规费催缴通知书(存根)
德水保征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
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的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之前必须来我局办理缴费手续,逾期不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收件人:
德安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站
年 月 日
表1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计列标准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万元)
30
52
72
82
95
104
116
119
132
156
171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11.0
12.0
13.0
14.0
15.0
16.0
17.0
18.0
19.0
20.0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万元)
185
200
220
230
245
259
270
290
320
350
表2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计列标准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万元)
30
60
90
140
180
220
275
310
350
385
420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水土保持施工期监测费(万元)
460
490
525
560
600
640
680
710
735
760
注:
地貌类型调整系数山区为1.2,丘陵及风沙区为1.0,平原区为0.8。
表3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计列标准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万元)
10
18
30
36
42
48
54
60
66
72
78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技术评估报告编制费(万元)
84
107
111
116
119
126
130
144
150
160
表4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标准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0.5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技术咨询服务费(万元)
1
1.5
2
2.5
2.9
3.2
3.5
3.8
4
4.8
5.2
主体工程土建投资(亿元)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技术咨询服务费(万元)
5.6
6
6.5
7
7.5
7.8
8.3
8.5
9
9.5
国家水利部发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申报、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前期勘测设计工作。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垦荒坡地,申请采矿、以及其他生产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
具体编制水土保持 方案的单位,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书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八条规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及国家、部门现行有关规进行。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提纲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见附件一、二(略)。
第六条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项目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证》后,方能办理其他批准手续。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审批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天、30天办理审批手续。
逾期未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认。
对特殊性质或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条《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前已建、在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3个月依照本规定负责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行使本规定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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