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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
陵水黎族自治县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15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陵水黎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创业平台(以下简称“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县级众创空间、县级星创天地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二)众创空间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三)星创天地是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面向农业农村,集聚创业人才,组织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围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创投资金、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业服务等创新要素,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创新主体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新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推动高校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孵化科创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第四条陵水黎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县科工信局”)是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认定、考核、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推荐等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统计数据齐全;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
4.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已进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30%以上;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
(二)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
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三)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六条县级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一)申请认定县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具备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
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属租赁场地的,需签订五年以上租赁期限;
4.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15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6.管理规范,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运营机构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二)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七条县级星创天地认定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
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是本县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
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8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建有基本的服务设施。
有建筑面积35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四)建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
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应有自建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省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开展服务,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
至少有5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六)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
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且经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县科工信局按照“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九条县科工信局组织专家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认定程序
(一)发布通知。
县科工信局根据全县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发布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按通知要求,填报申请材料,提交相关证明,向县科工信局提出申请。
(三)审核材料。
县科工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考察评审。
县科工信局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评审,提出拟认定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名单。
(五)公示公布。
县科工信局将拟认定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行政决策。
公示期满后,县科工信局结合公示结果下达认定文件,并向获得认定的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统一授牌。
第十一条属于国家、省委省政府或县委县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县科工信局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经认定为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要自觉接受县科工信局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
不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经认定的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运营机构应在30日内向县科工信局报告。
县科工信局负责审核,做出审核结果并反馈给运营机构。
第十四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经县科工信局实地核查后取消相应资格。
第十五条 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被认定满一年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由县科工信局负责组织,重点考核评价创新创业平台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成效、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取消相应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运营机构,取消其资格,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记入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或纪委监委部门。
第五章激励与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县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县级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二)省级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省级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一条结合年度考核结果,对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考核等次为“优秀”或“良好”的,县财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
(一)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考核等次为“良好”的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
(二)县级众创空间:
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资金8万元;考核等次为“良好”的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
(三)县级星创天地:
考核等次为“优秀”的给予奖励资金8万;考核等次为“良好”的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
第二十二条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科技经费预算给予保障。
第二十三条各类奖励资金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和科研服务无关的支出:
(一)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二)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资金、津补贴和绩效等福利支出。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奖励资金采用年度报告管理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到次年年度考核中,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运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县科工信局报告。
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认定为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各类载体,可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县科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
有效期5年。
与《陵水黎族自治县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陵府办〔2019〕80号)关于创新创业平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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