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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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
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
评估分级实施导则
1目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
院344号令)及《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指导意见(暂行)》,规范重大危险源所在
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促进其整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也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全面掌握
和分析江苏省重大危险源的基本状况、风险等级,加强我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切实保护
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导则。
2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现状的评估和分级。
3术语
3.1重大危险源
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
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
3.2资源
是指实施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人力、财力、设施、技术和方法等。
3.3相关方
关注企业安全行为或受其安全行为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3.4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
独立于生产设施的安全监控专用系统,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现场功能执
行设施,属于区域固定危险源安全监测预警现场信号的汇集、控制和转发的接入平台系统。
是企业重要的安全设施。
3.5关键装置
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
临氢、烃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和实时监控的装置。
3.6重点部位
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以下部位:
-1-
(1)制造、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
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
(2)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3.7化学品
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8危险化学品
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
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
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9管理等级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公布对其管理的重大危险源的控
制等级。
4评估分级要素
重大危险源管理等级评估从若干个方面着手,《重大危险源管理等级评估分级要素表》
(见表1)由10个A级要素和50个B级要素组成。
评估考察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是否
按照P(计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持续改进企
业的安全管理,并同时实现企业自主管理、政府部门监督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模式。
4.1负责人与责任
4.1.1负责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
全生产基础工作和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制,作出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承诺,并确
保安全承诺转变为必需的资源支持。
企业应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推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原则,形
成良好的安全文化。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
各级管理人员应带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从业人员负有履行正确的安全生产义务。
4.1.2方针目标
企业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
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安全生产方针和目
标应满足:
-2-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众易于获得;
(6)目标与方针相符。
如可行,目标应予以量化。
企业应签订各级组织的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各级
组织应制定安全工作规划或计划,以保证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的有效实现。
3.10机构设置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领导小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并满足:
(1)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
证书。
3.11职责
企业应明确以下人员的安全职责:
(1)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2)经理(厂长、总裁等)、副经理(副厂长、副总裁等);
(3)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机械师、总动力师及各副总;
(5)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工程师及技术人员;
(6)从业人员。
企业应明确以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1)决策机构;
(2)安委会或领导小组;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机械、动力、设备部门;
(5)生产、技术、计划、调度、质量、计量部门;
(6)消防、保卫部门;
(7)职业卫生、环保部门;
-3-
(8)供销、运输部门;
(9)基建(工程)部门;
(10)劳动人事、教育部门;
(11)财务部门;
(12)工会部门;
(13)科研、设计、规划部门;
(14)行政、后勤部门;
(15)其他有关部门。
企业应明确各生产基层单位的安全职责。
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对各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
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3.12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依据国家、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确定安全费用特别
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费用提取标准,自行提取。
重大危险源安全费用专项用于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费用台帐。
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
足而导致的后果负责。
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还应包括:
(1)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费用;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3)安全设施,如:
安全连锁、报警、安全通讯、监测、防触电、防噪声和粉尘、
防灼伤冲淋、员工洗浴和休息、应急救援等设施的投入和维护保养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
治措施的资金投入;
(4)保证重大隐患治理所需费用;
(5)安全风险抵押金;
(6)安全检查工作所需费用;
(7)保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关经费投
入;
(8)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所需的费用;
(9)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等。
-4-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3.13重大危险源风险分析
4.2范围与评价方法
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直接负责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工作,组织制定重大危险
源风险评价程序或指导书,明确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的目的、范围,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价
方法和评价准则,成立评价组织,进行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
企业的各级
管理人员应负责组织、参与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工作,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重大危险源
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企业应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管理协调字[2004]56号)的规定,确定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企业应
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监控、评估,填写《重大危险源管理等级评估分
级报告表》(见表2)。
企业应建立专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小组,对重大危险源的运行、
变化等情况要及时申报、登记、评估。
应选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其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现状进行评估。
并将结果和评估机构出具《重大危险源管理等级评估分
级报告》(见表3)提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的范围应包括: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异常活动;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
(4)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
(5)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
(6)作业场所的设施、设备、车辆、安全防护用品;
(7)人为因素,包括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置;
(9)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等。
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有效、可行的风险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价。
常用的评价方法有:
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检查表分析(SCL)、预危险性分析(PHA)、危险与可操
作性分析(HAZOP)、实效模式与影响分析(FMEA)、故障树分析(FTA)及事件树分
析(ETA)等方法。
企业在制定评价准则时,应依据:
-5-
(1)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2)行业的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企业的安全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4)合同规定;
(5)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等。
3.14风险评价
企业应依据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的评价方法、评价准则,定期进行风险评价。
企业在进行风险评价时,应从影响人、财产和环境等三个方面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分析,
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火灾和爆炸;
(2)冲击和撞击;
(3)中毒、窒息和触电;
(4)有毒有害物料、气体的泄漏;
(5)其他化学、物理性危害因素;
(6)人机工程因素;
(7)设备的腐蚀、缺陷;
(8)对环境的可能影响等。
企业应记录重大风险,特别是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重大风险。
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在
确定重大风险时,应考虑:
(1)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
(2)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严重性;
(3)企业的声誉和社会关注程度等。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结果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3.15控制措施
企业应根据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的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确定优先控制的顺序,
采取措施消减风险,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预防事故的发生。
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应考虑:
(1)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2)控制措施的先进性和安全性;
(3)控制措施的经济合理性及企业的经营运行情况;
-6-
(4)可靠的技术保证和服务。
企业选择的控制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实现本质安全;
(2)管理措施,规范安全管理;
(3)教育措施,提高从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4)个体防护措施,减少职业伤害。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
急措施。
企业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新建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老企业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的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应采取切实可行
的防范措施,逐步满足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
3.16风险控制
企业应根据重大危险源风险评价的结果,落实所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
可以接受的程度。
企业对确定为重大隐患的重大危险源项目,应建立档案,包括:
(1)评估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
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的风险及所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3.17风险信息更新
企业应不间断地组织重大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风险和
隐患。
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控制结果。
当下列情形发生时,企业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价:
(1)当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或变更时
(2)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7-
(3)操作变化或工艺改变;
(4)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
(5)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6)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3.18法律法规与管理制度
4.3法律法规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明确
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
准及其他要求,并定期进行更新。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
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4.4符合性评价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
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4.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应根据适用的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特点,制订
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
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
企业应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以下方面选择制订必需的、适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3)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5)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7)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8)生产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9)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8-
(10)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
(11)事故管理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3)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5)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6)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17)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18)消防管理制度;
(19)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20)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3.19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与重大
危险源风险的相关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
的操作行为,控制风险,避免事故的发生。
3.20管理制度修订
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特别是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保证岗位所使用的为
最新有效版本。
4.6安全培训教育
4.1.3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
培训教育由企业人事、教育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
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培训内容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和标准;
(2)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责;
(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9-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3.21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基本功训练,特别是从事与重大危险源有关的
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能力,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
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其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操作规程,
并进行专门培训。
有关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未经安全培训教育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3.22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企业应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厂(公司)、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
教育。
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内容、学时应满足要求。
教学中应特别加强重大危险源相
关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
厂(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1)有关的法律、法规;
(2)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4)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5)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1)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特点;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措施等。
班组安全培训教育内容主要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2)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作用及正确使用方法;
(3)岗位事故预防措施,事故案例等。
3.23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10-
从业人员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车间(工
段)、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企业应对外来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
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
3.24日常安全教育
企业应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做好基本功训练。
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
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
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
内容、有记录。
企业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
企
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
形式、内容和要求。
班组安全活动主要内容包括:
(1)学习国家和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
技术知识;
(3)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案例,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
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反习惯性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
(9)其它安全活动。
3.25培训教育管理
企业应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培训教育,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档
案,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企业应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及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
求。
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实施安全
培训教育计划。
-11-
安全培训教育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教育,做好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安全培训教育的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应为安全培训教育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
训教育。
3.26生产与安全设施完整性
4.7生产与安全设施建设
企业应确保建设中的生产与安全设施,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符合国家有关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三同时”)。
企业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
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且经过安技
部门审查。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与安全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
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
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8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达标
企业应确保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符合江苏地方标准DB32/1321.1~1321.5和相关国
家标准的要求。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现场勘察、设计要素、功能设计、
现场监测仪表选型、安全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可靠性设计、环境适应性设计、防雷
与接地设计、集成设计、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供电设计、
监控中心设计。
已有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采用的监控方法应符合风险评价要求,现场监控仪表配
置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江苏地方标准DB32/1321.1~1321.5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中选用的设备、部件产品功能与性能指标应符合
DB32/1321.1~1321.5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部门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
检测报告或认证合格证明文件。
-12-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建设施工、验收应符合DB32/1321.1~1321.5和现行相关国家
标准的要求,并提供相关部门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文件。
3.27生产与安全设施管理
企业应制订重大危险源生产与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生产与安全设
施台帐,对重大危险源生产与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重大危险源生产与安全设施
的安全运行。
(1)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
安
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
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
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的台帐和档案,定期检验,证
件齐全。
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3)企业应制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
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3.28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实行领导干部
定点承包,建立企业、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的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各级、各专
业的职责。
承包点应设置“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
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
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是:
(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承包人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并至少
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
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季度对领导干部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公布。
考核情况应纳入承包人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13-
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
建立企业、职能部门、
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或巡检。
企业应组织制定、完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
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
正常现象及事故。
3.29检维修
企业应建立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检维修计划,明确检维修时机和频次,实行日常
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企业在进行检维修前,应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与重大危险源相关设施的检维修更应严格执行。
3.30拆除和报废
企业应建立安全拆除和报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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