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条件和程序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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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条件和程序规定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条件和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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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发改产业〔2012〕204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
条件和程序规定》、《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
改装备案条件和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条件和程序规定》、《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备案条件和程序规定》,已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
经2012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核准条件和程序规定》
2.《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备案条件和程序规定》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
主题词:
经济管理管理通知
抄送:
省级有关部门,扩权试点县发改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3月20日印
(共印160份)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项目
核准条件和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CNG加气站)项目核准条件和程序,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川办发[2005]17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CNG加气站,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CNG加气站建设项目核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CNG加气站建设项目的核准机关。
第二章 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市政行业(城镇燃气)、石油天然气、化工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燃气热力)乙级以上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机构编制。
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地点、主要内容和规模、产品和工程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和配套工程、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
(三)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四)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
(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附供气承诺文件或供应合同);
(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七)安全生产条件分析;
(八)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需出具城市规划意见的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所在地城市规划选址意见;
量询(设计)资质资工程(燃气热力)工程咨询资格或具备天然气加气站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应当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并按规定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核准程序
第九条CNG加气站建设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形式审查:
(一)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三)申报材料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四)是否属于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许可的申请人。
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条件,项目核准机关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材料经形式审查符合上述要求和条件,项目核准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核准审查时,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一并核准招标事项;尚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在具备招标条件时核准招标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核准信息公布制度,通过建立项目核准信息系统等方式定期发布已受理的核准申请、作出的核准决定等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对核准机关作出的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核准条件及效力
第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核:
(一)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清洁汽车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三)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等要求;
(四)区域布局合理;
(五)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六)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融资、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施工许可等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自项目核准文件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项目核准机关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核准机关报告。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项目申请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调整情况报核准机关重新办理核准手续或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核准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和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监管。
对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核准机关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液化石油气(LPG)加气站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
备案条件和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备案条件和程序,促进压缩天然气汽车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6号)和《燃气汽车改装技术要求-压缩天然气汽车GB/T18437.1-2009》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业务的企业备案,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的备案机关。
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业务的企业向备案机关提交《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一)1式5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同时提交以下附件资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及气瓶安装许可证复印件或天然气汽车整车生产资质;
(三)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设计总体布置图及相关技术标准;
(四)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工艺技术文件;
(五)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七)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八)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改装样车检测报告。
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备案机关受理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备案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项目单位。
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原因。
第六条 备案机关进行备案时,如有必要,在受理备案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查验评估。
备案机关委托咨询评估、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对同意备案的企业,备案机关向企业出具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备案通知;对不同意备案的企业,向企业出具不予备案通知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变更。
未经备案变更的,视情况责令其整改、停业或取消定点改装资质。
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项目业主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书面告知备案机关,并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九条备案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
(一)符合省清洁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所在区域无CNG定点改装厂或现有定点改装厂不能满足天然气汽车推广需求;
(二)具备开展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业务的条件和能力,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设施、设备(附件二)和健全的管理制度(附件三)。
第十条企业依据备案通知依法开展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业务。
未按本规定取得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备案文件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业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得变相增加备案审查内容和前置条件,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二条备案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对企业的备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企业申请液化天然气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定点改装业务备案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规定有效期五年。
附件一:
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企业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拟申请的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范围,请在□内划√
改装车型
□大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车
申请材料核对表,请在□内划√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及气瓶安装许可证复印件□
天然气汽车整车生产资质□
3、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设计总体布置图及相关技术标准□
4、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工艺技术文件□
5、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和措施□
6、技术人员汇总表及相应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7、压缩天然气汽车定点改装检测设备检定合格证复印件□
8、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改装样车检测报告□
承诺:
本表及其相关材料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
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
(签字)(盖章)
申请备案时间:
年月日
附件二:
改装装备、装置:
1、气体压力表及流量检测仪;
2、气体泄漏检测仪;
3、高压气瓶安装紧固性检测装置;
4、发动机综合检测仪;
5、废气分析仪;
6、高压气瓶瓶箍压模;
7、定位焊割靠模;
8、气体置换,抽真空装置;
9、气瓶支架安装检测装置
附件三:
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
1、压缩天然气储气瓶、供给系统装置及其它外协外购件选购标准和进厂验收管理制度;
2、压缩天然气汽车整车性能标准及检验方法;
3、压缩天然气储气瓶、供给系统安装标准和检验规程;
4、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设计图样、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
5、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质量检验、质量保证制度;
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标志;
7、档案管理、驾驶员培训制度和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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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 压缩 天然气 汽车 加气站 项目 核准 条件 程序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