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健美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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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健美协会章程
中国健美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是:
中国健美协会,简称“中国健协”。
英文名称为“CHINESEBODYBUILDINGASSOCIATION”缩写为“CBB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健美运动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委会承认的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健身健美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依据《体育法》,组织和团结全国健身健美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中国的健身健美运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扩大国际体育交流,增进健身健美爱好者的友谊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
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协助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健身健美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二)宣传和普及健身健美运动知识,大力发展健身健美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健身健美运动,增强体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三)制定、修改健身健美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并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实施。
(四)规范各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健身健美活动,促进健身健美运动的普及和提高。
(五)负责全国性健身健美、健身先生、健身小姐、形体健身、体育健身模特的比赛、活动、训练、表演等活动。
(六)负责举办全国健身健美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等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七)受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制定本项目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管理办法,制定和修订健美指导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组织考核、审核国家级裁判员、教练员、指导员和等级运动员。
(八)负责全国健身健美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的管理工作。
(九)参加亚洲及国际健身健美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
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地区)健身健美组织的友谊。
(十)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组织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健身健美各类比赛。
(十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健身健美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健身健美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对健身健美器材、服装、用品、健身健美营养品进行技术指导和审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健身健美组织进行评估、审定和业务指导。
(十三)向社会宣传健身健美运动的信息、经验,表彰先进。
(十四)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会员包括: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分为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两大类。
1.区域单位会员系指: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健身健美协会;
(2)各行业体育协会的健身健美组织;
(3)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健身健美组织。
2.专业单位会员系指在健身健美训练、技术技能和理论培训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等产业开发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他热心支持、赞助健身健美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主要包括:
(1)厂矿企事业单位健身俱乐部;
(2)高校健身健美院系、中等专业学校;
(3)具有一定规模的教学与训练条件的健身俱乐部、培训中心等;
(4)具有规范的生产条件和一定生产规模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器材、设备、服装生产厂家;
(5)其他热心支持、资助健身健美事业的单位或组织。
(二)凡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健身健美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健美协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健美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区域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健美协会和组织,须经当地社团登记部门批准;各行业体协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武警部队的健美协会和组织,须经本行业体育协会和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5.具有较完善的组织和法人资格;
6.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专业单位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有规范、完善的章程和组织管理机构;
5.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6.拥有符合有关规定、与本单位的规模相符的合法资产;
7.拥有法人资格或主管部门,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负责人。
(三)个人会员申请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中国健美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中国健美协会的意愿;
3.在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中国健美协会会员证。
(四)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的健美协会(或管理组织)申请入会可直接向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
其他健身健美团体、组织以及与健身健美运动相关的企业申请入会,必须经所在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报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
(五)对中国健美事业或中国健美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经秘书处报请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成为中国健美协会“终身名誉会员”或“荣誉会员”。
第十条单位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区域单位会员的权利:
1.享有中国健美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的权利;
3.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参与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协会工作各项议程的权利;
7.有管理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健身健美工作的权利;
8.有申请举办(或承办)协会的相关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二)专业单位会员的权利
1.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3.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享有申请承办协会组织的各类全国健身健美比赛活动、训练、表演、会议、培训等项工作的权利;
7.从事健身健美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协会的维护和协助。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优先参加协会及协会单位会员组织举办的健身健美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在协会单位会员享受优先待遇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区域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维护中国健美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800元;
5.向中国健美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按时向中国健美协会提交年度工作和重点比赛的完成情况;
7.积极宣传、组织和推动本辖区或本系统内的健身健美活动;
8.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
9.积极发展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做好各种服务工作;
10.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健身健美运动水平,加强与协会中其他单位会员的交流活动。
(二)专业单位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每年1月31日前按规定交纳年度会费1500元;
5.向中国健美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在本地或本单位积极宣传和开展健身健美运动;
7.积极发展个人会员,并做好服务工作;
8.重德守纪,认真维护各级协会组织的团结;
9.承诺协会个人会员在其所开展的各项活动中享有优先、优惠权。
(三)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中国健美协会的决议;
2.维护中国健美协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中国健美协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关心和支持健身健美运动的发展,积极组织、参与和推动所在地的健身健美活动;
7.积极维护协会及各级健身健美协会组织的团结和健身健美运动的声誉;
8.积极支持和资助中国健身健美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健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有关提案和决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立委员会。
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委员会成员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必须有1/2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方可当选。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健美协会秘书处。
第十九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中国健美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确需任职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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