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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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新版
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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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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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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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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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新版)
导语:
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福喜食品有限公司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工作,提高锅炉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锅炉使用单位及相关管理处室。
本制度所称锅炉是指本公司所属范围内的蒸汽锅炉、有机热载体炉以及蒸汽的余热锅炉。
第四条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锅炉管理职责,明确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要求,对锅炉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水平。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是公司锅炉的职能管理部门,在公司工程经理的领导下开展锅炉的管理工作。
贯彻国家和集团公司等上级各部门有关锅炉的各种法规、法令,制定、修订公司的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
负责或参加锅炉选型、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竣工验收及锅炉房工艺设计的审查工作。
负责锅炉检修、更新计划的审核工作。
监督检查全公司锅炉使用维护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安全附件使用管理、校验情况。
对于锅炉发生的事故,按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分类和上报。
并按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参加或组织锅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对事故预防措施进行审批,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组织贯彻上级有关部门下发的有关锅炉管理工作的条例、规程、办法、标准和通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负责办理锅炉安装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工作。
负责组织审查锅炉的定期检查、检修、更新等施工方案,对于重大方案应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资质,并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施工。
负责组织对安全附件、自动仪表的定期检验工作。
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锅炉的使用和维护情况,建立健全本单位锅炉技术档案和有关资料。
组织锅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编制事故预防措施并实施。
负责组织实施锅炉检修、改造工作,并参与竣工验收。
组织编写、上报有关锅炉的各种报表。
协助有关部门对司炉工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负责组织锅炉的各项试验和性能测试工作。
负责组织锅炉联锁调试和变更审批工作。
负责监督锅炉汽水品质的控制情况及水质管理工作。
做好锅炉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平稳长周期运行。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锅炉设备及运行的管理水平。
购置与安装
锅炉需购置具有相应制造登记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的锅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造。
锅炉安装:
承担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安装前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锅炉安装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锅炉安装期间,项目施工管理单位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整体水压试验需有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参加,由当地锅炉检验检定单位检验并出具验收合格文件。
安装完毕后由项目施工管理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锅炉总体冷热态验收并负责落实整改项目。
第十条锅炉的试运行和验收:
锅炉安装及验收应按照《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电施工质量检验标准及评定标准》、《工业锅炉安装及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
锅炉的启动调试及验收前要根据有关验收规程、评定标准及设备的产品说明书编制锅炉总体启动调试大纲。
通过启动调试校核锅炉在规定工况下的热力参数与机组设计要求是否相符,以便检验锅炉设计、制造、安装的质量。
第十一条试运行和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锅炉使用证。
第十二条在办理锅炉使用证后的一年内,为考核锅炉性能、优化生产,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锅炉进行性能测试,并出具性能测试报告。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二级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应逐台建立健全锅炉技术档案、资料和报表。
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
锅炉出厂资料,辅助设备结构及性能,锅炉安装记录,锅炉运行记录,事故(故障)记录,检验与修理记录,技术改造记录,锅炉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按《锅炉运行规程》和《锅炉工艺卡片》等工艺技术文件组织生产,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应做好运行日志、交接班日志的记录,建立相关工艺技术台帐,编制有关生产、技术、经济等报表。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锅炉日、周、月检查制度,使用单位每周至少组织检查一次,各二级单位主管部门应每月组织检查。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运行巡回检查制度及标准,操作人员应按巡回检查标准要求对锅炉进行定时、定线路巡检。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编制锅炉典型操作票,并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的定期工作制度,按时完成定期工作,主要内容应包括锅炉定期排污、锅炉吹灰、备用设备定期切换和试运、水位计的校对和冲洗、向空排汽阀定期试验、汽包压力和调节阀(档板)的校对、贮气罐和油罐的脱水等。
第十九条锅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系统培训,取得锅炉特种作业证,严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设备事故处理办法(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处理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加强操作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减少非计划停炉,提高锅炉安全、稳定、长周期经济运行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应制定燃料管理规定,入炉燃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严格限制燃料的硫含量,使设备腐蚀速度在受控范围,烟气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要严格燃料煤热值、灰分等指标的检验,严格入库煤数量管理,作到“不亏吨、不亏卡”。
第二十三条锅炉是重要的动力设备,又是高耗能设备。
各二级单位必须做好锅炉的节能降耗工作,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努力提高锅炉热效率,使之达到或超过设计值。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炉效定期测算、分析制度。
锅炉大修前后应进行热效率测试,以检验大修效果。
开展提高锅炉热效率的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
第二十四条余热锅炉是炼化装置重要的节能设备,各二级单位必须做好余热锅炉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性能测试,有针对性进行检修和改造,使之保持良好的经济运行状态。
第二十五条在日常运行管理中,对锅炉的排烟温度、烟气氧含量、制粉单耗、风机电耗、给水泵电耗等进行检查分析并组织竞赛,使之经济合理。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开停炉台帐,按照集团公司《电力可靠性管理规定》,考核控制非计划停炉。
第二十七条循环流化床锅炉应控制好锅炉的床温不大于1000℃,床压在4~8kPa,按设计要求控制好入炉燃料和石灰石的粒径,石灰石系统应投入运行,二氧化硫排放应符合国家标准。
维护、检修、检验与报废管理
第二十八条锅炉检修要执行日常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推广状态监测检修,坚持定期检测、按需修理的预防性维修方针,既要防止失修,又要避免过修。
第二十九条锅炉设备维护
1、企业应建立锅炉设备维护保养制,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应及时登记、处理,对一时不能处理的缺陷要制定和落实监护措施,实现缺陷处理闭环管理。
2、锅炉设备的缺陷消除时应办理相关检修作业票。
3、建立并严格执行锅炉转动设备润滑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锅炉设备检修
各检修单位应按集团公司统一编制的《设备维护检修规程》及相关锅炉规范的要求进行检修。
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设备的技术状况编制锅炉检修计划,并按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检修及验收。
承担锅炉检修的单位应有相应资质,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对其资质进行审查。
对锅炉设备重要部件进行更新、大修理或技术改造时,应编制方案,经设备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并由施工单位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方能实施。
加强检修施工全过程的管理,认真做好设备检修前的检查、检修过程的监督和检修后的验收,合理安排检修时间,确保检修质量,降低检修成本。
第三十一条锅炉设备检验
使用单位应按《蒸汽锅炉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要求进行锅炉定期检验工作。
锅炉检验前,应由检验单位编制锅炉检验方案,使用单位配合检验。
检验过程中,应及时了解检验情况和结果,对查出缺陷应及时进行处理。
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要求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锅炉检验前,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生产部门,做好生产准备。
若不能按期进行检验(含附件),应填报延期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不符合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使用证并要求报废的锅炉以及按《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应予报废的锅炉,应确定为报废锅炉,并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锅炉报废注销手续,因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而报废的锅炉,严禁再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六章安全附件管理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建立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计等安全附件台帐。
第三十四条安全阀
选用的安全阀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在安全阀和锅筒(锅壳)之间或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得装有取用蒸汽的出汽管和阀门。
锅筒(锅壳)和过热器的安全阀整定压力应按规定进行调整和校验。
安全阀校验后,其整定压力、回座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安全阀经校验后,应加锁或铅封。
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整定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
锅炉运行中安全阀禁止解列。
为防止安全阀拒动,应定期对安全阀做手动排放试验。
安全阀应按规定定期检验,检验报告应及时归档保存,要求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
第三十五条压力表
选用的压力表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其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
压力表装用前应进行校验并注明下次的校验日期。
压力表的刻度盘上应划明显标记(汽包、过热器、省煤器上压力表的“红线”应直接标记在表盘上),指示允许的最高工作压力。
每台锅炉必须装有与锅筒(锅壳)蒸汽空间直接相连接的压力表,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精确度不应低于2.5级;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压力表的精确度不应低于1.5级。
压力表应根据工作压力选用。
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工作压力的1.5~3.0倍,最好选用2倍。
压力表表盘大小应保证司炉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压力指示值,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
第三十六条水位计
每台锅炉至少应装两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计,水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
水位计应设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
最低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下部可见边缘至少高25mm;最高安全水位比水位计上部可见边缘至少低20mm。
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的信号不能取自一次仪表,用远程水位显示装置监视水位的锅炉,控制室内应有两个可靠的远程水位显示装置,同时运行中必须保证有一个直读式水位计正常工作。
为防止水位计损坏时伤人,玻璃管式水位计应有防护装置(如保护罩、快关阀、自动闭锁珠等),但不得妨碍观察真实水位。
锅炉就地水位计应进行定期冲洗,以保证水位清晰可见。
第三十七条保护装置
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设立锅炉保护装置。
锅炉运行时保护装置与联锁装置不得任意退出停用。
联锁保护装置的电源应可靠。
第七章汽水品质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应按照《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及《低压锅炉的水质标准》,制定锅炉汽水品质的标准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锅炉应有加药、除氧、排污设施和汽水分离装置及取样装置,确保汽水品质符合要求。
第四十条当汽水品质异常时,应按有关规定增加分析频率,并调整锅炉运行和加药工况,经处理不能恢复时,应按《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及《低压锅炉的水质标准》的“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要求执行,直至停炉。
第四十一条锅炉在检验时应有相应的水质检验项目,当锅炉的垢含量超过有关规定时,应根据《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要求确定化学清洗方案,并由具有锅炉清洗资质的单位进行化学清洗。
第四十二条各二级单位设备管理部门每月要对锅炉的给水、炉水、蒸汽的化验数据进行统计并计算合格率。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锅炉设备及运行情况的检查,或与公司组织其它检查任务同时进行,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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