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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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简称核电专项)资金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过渡期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教〔2015〕154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135号)、《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10〕308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课题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443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489号)、《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能源〔2011〕26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核电专项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核电专项资金实行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课题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三条核电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均应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核电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按照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条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对于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课题,一般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支持。
对单位已取得了符合核电专项目标要求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但未纳入核电专项支持范围的研究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后,采取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支持。
具体支持方式,结合课题特点和承担单位性质在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时予以明确。
第六条本细则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核电专项课题资金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课题承担单位包括课题责任单位和课题联合单位。
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任务合同书的乙方。
课题联合单位是在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确定的、独立承担子课题研发任务、独立编制预算、与课题责任单位签订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共同参与课题实施的法人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八条按照核电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核电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九条国家能源局是核电专项的牵头组织单位,在核电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全面负责核电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一十条牵头实施单位是分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课题责任单位编报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负责建立符合分项特点的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分项课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分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审核课题实施中的预算调整事项;组织课题责任单位编报核电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组织进行财务预验收等。
第一十一条课题责任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和执行所承担的核电专项课题预算;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核电专项资金,按批复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联合单位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严格执行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和验收;编报核电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一十二条课题联合单位对其所承担子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履行与课题责任单位相同的管理要求(除不要求使用特设账户外),并按照与课题责任单位签订的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和批复预算,接受课题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一十三条核电专项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和产业化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
1.设备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对于使用核电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是指在课题承担单位统一会计制度控制下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和独立计算盈亏的单位。
课题承担单位应具有规范内部独立经济核算的相应管理制度,并制定统一规范的费用标准和测算依据,其承担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应该按单位内部价格,即按照实际测试、化验、加工内容发生的成本进行测算。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核电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以及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核电专项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
(第1、2天)
300-400(人/天)
(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
(第1、2天)
200-300(人/天)
(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1.基本建设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12.其他费用: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管理和使用。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安排,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课题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一十四条经财政部批复的课题预算,是预算执行、预算调整、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一十五条前补助课题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在立项申报阶段编制预算,经财政部批复后执行。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由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年度预算编报时间要求,将论证结果、公示结果及预算安排建议等相关材料报送财政部。
第一十六条课题责任单位及其联合单位应该以任务目标为依据,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由课题责任单位进行审核汇总。
(一)课题预算应与研究任务相匹配,预算编制深度应与任务分解层级相对应;课题联合单位须独立编制预算。
(二)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全面反映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三)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政府投入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四)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核电专项确定的课题目标,结合单位现有科研条件,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课题实施的合理需要。
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提供报价依据。
2.设备及软件购置应充分说明必要性和相关性,原则上,常规基础科研设备及通用软件不得在国拨经费中列支。
3.大宗及贵重材料,即课题执行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较高的材料,在编制材料费预算时需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明细;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在编制预算时需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4.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即课题执行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或单价较高、总费用较高的,在编制测试化验加工费预算时需按规定格式和内容填写测试内容及测试单位名称等,并说明测试单位的资质和优势;确需在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测试化验加工的,应提供独立核算证明,并详细说明具备的测试能力和测试价格组成情况。
5.如发生基本建设费,在预算书中还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6.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
第五章资金使用
第一十七条特设账户是指财政部批准课题责任单位开设的,专门用于接收、使用和核算核电专项课题经费的银行账户。
前补助课题以及事先拨付启动经费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课题的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按规定开立特设账户,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核电专项资金。
特设帐户的开立及资金支付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一十八条国家能源局按照财政部批复预算,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课题责任单位的特设账户。
课题责任单位应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能源局核电司提交收款证明。
第一十九条课题责任单位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应按照批复预算和任务合同书要求,及时足额拨付联合单位科研经费,并履行对联合单位经费支出的监管职责。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使用核电专项资金除履行本单位正常的审批程序外,每笔支出均需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课题责任单位确因所承担的课题执行需要,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可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垫付:
(一)在专项资金下达到特设账户之前。
(二)本细则第三十三条
(一)1、2、3中涉及的不能从特设账户直接支出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
(三)不能从特设账户直接支出的间接费用。
(四)其他需要进行资金垫付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课题责任单位进行资金垫付须履行事前备案程序,并在专项资金下达到特设账户后,履行资金归垫申请程序,经财政部批复后办理资金归垫业务。
具体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课题责任单位应于每年1月底前提交当年拟垫付事项的备案,同时提交上一年度垫付资金的归垫申请。
相关申报材料由牵头实施单位审核汇总后,报能源局核电司。
国家能源局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二十三条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课题因故中止,课题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能源局核电司。
国家能源局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课题验收后,国拨经费如有结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或财政部批复执行。
其他渠道资金结余按资金提供方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核电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课题责任单位因名称、地址和组织机构代码变化等原因导致原有特设账户的开户名、开户行或银行账号等相关信息需要变更时,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报能源局核电司。
国家能源局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二十六条课题通过验收、资金清算后,不再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课题责任单位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特设账户撤户手续。
第二十七条后补助课题资金(事先拨付启动经费除外),在课题通过验收后,由国家能源局按照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课题责任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由课题责任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后补助课题资金管理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课题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预算调整
第二十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执行。
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及办理程序:
(一)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发生调整,由课题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牵头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能源局核电司,国家能源局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二)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课题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牵头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能源局核电司,国家能源局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本细则第三十一条
(一)所指设备费预算调整情况除外)。
(三)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课题责任单位变更的预算调整,由调整前后的课题责任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牵头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能源局核电司,国家能源局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第三十条国家能源局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及办理程序:
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课题联合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联合单位的预算调整,经相关单位协商一致并签署协议后,由课题责任单位提出申请,经牵头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能源局核电司审批。
第三十一条课题责任单位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及办理程序:
(一)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课题组提出申请,课题责任单位审批,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报能源局核电司备案,并由牵头实施单位在财务预验收以及国家能源局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二)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预算如需调整,由课题组提出申请,课题责任单位审批,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报能源局核电司备案,并由牵头实施单位在财务预验收以及国家能源局在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其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应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第三十二条预算调整申请报告应参照课题预算书中预算明细表的编制深度,将调整后的预算内容及金额与批复预算进行对比,逐项说明调整内容和调整原因(如:
设备费需逐台说明调整前后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金额、调整原因等,材料费需逐项说明调整前后的材料名称、规格、数量、金额、调整原因等,测试化验加工费需逐项说明调整前后的测试内容、测试单位、金额、调整原因等)。
由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核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经牵头实施单位组织专家评审后,于当年6月30日前报能源局核电司。
由课题责任单位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后,于课题结题之前报能源局核电司备案。
第七章核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在会计核算系统中以课题为单位,严格按照本细则第三章的规定,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或按部门、项目设置辅助账形式,根据财政部批复的课题预算进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课题支出会计核算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直接费用应于发生时直接计入研发支出下的对应科目,即批复的核电专项预算科目。
1.涉及从本单位仓库领用材料用于核电专项课题研发的,凭领用单据等资料并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计入课题材料费支出。
2.涉及委托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开展测试化验加工业务的,在满足课题需求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用低于市场水平的前提下,可以依据相应的委托单、委托协议(合同)以及单位制定的内部价格标准等,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计入课题测试化验加工费支出。
3.涉及由单位统一交纳课题使用的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燃料动力费的,应依据课题实际使用量,计算应由课题承担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计入课题燃料动力费支出。
4.课题承担单位所购设备等固定资产,专用软件、专利等无形资产,直接计入对应课题的专项支出。
5.利用国拨经费支付的设备、材料、专用软件等进项税支出,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发生的相关支出由本单位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认可后,计入课题间接费用支出。
第八章财务验收
第三十四条课题财务验收按照《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重大专项课题验收管理制度(试行)》、《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核电重大专项验收管理的补充通知》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核电专项资金实行决算报告制度。
核电专项资金决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经费等渠道安排的用于核电专项的各种经费。
第三十六条课题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3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
课题财务决算报告由责任单位法人、课题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共同签字,经牵头实施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能源局核电司。
第三十七条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工作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执行。
前补助课题由课题责任单位在通过验收后1个月内,编制课题结题财务决算报告,报牵头实施单位审核;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课题由课题责任单位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编报结题财务决算报告,报牵头实施单位审核。
牵头实施单位审核课题责任单位报送的课题结题财务决算报告,汇总形成分项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审核汇总表,于当年8月30日前将审核汇总表连同课题结题财务决算报告等报能源局核电司,国家能源局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事后立项事后补助课题不编报结题财务决算。
第一十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电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设立专项财务管理岗位,配备财务管理人员,负责核电专项课题的资金管理,服务科研人员管好、用好科研经费。
课题承担单位应该建立健全各种费用开支的原始资料登记和材料消耗、统计盘点制度,做好预算与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第三十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强化合同和预算约束,按照合同进度和批复预算,依法依规使用课题经费,保证预算执行率。
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未经批准将资金从特设账户划转至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形式分包课题研发任务,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条课题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组织联合单位协同攻关,加强对联合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指导。
课题责任单位应在课题任务合同书签订后1个月内,依据任务合同书和批复预算,完成与联合单位相关子课题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的签订工作,明确任务目标、研究内容、考核指标、进度计划、预算分配等,格式、内容、深度与课题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相当。
课题联合单位应按照本细则要求做好所承担子课题的经费管理工作,及时向课题责任单位报送任务及经费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牵头实施单位要强化监督职责,建立经费监管制度,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培训,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专家开展监督检查,对课题经费管理不力、预算执行率低的要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要责成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报能源局核电司。
第四十二条承担核电专项课题财务审计任务的会计事务所应该恪守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课题任务合同书及批复预算等,对课题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和落实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信息情况、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资产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确保审计报告质量稳定,定性准确,内容完整规范。
课题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在200万元以上的(含),应单独出具审计报告分本;联合单位中央财政拨款在200万元以下的,应单独列示经费支出明细表。
会计事务所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能源局核电司提交年中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审计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舞弊问题以及影响审计独立性等情况的,应及时报能源局核电司。
第四十三条按照严格的程序择优遴选会计事务所,实行动态引入和退出机制。
能源局核电司按相关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核电专项课题进行财务验收审计,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评价意见及监督检查情况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档案,作为审计业务委托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对核电专项实施过程中课题承担单位、牵头实施单位、相关会计事务所等违反国家关于重大专项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核查,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视情节采取通报批评、暂停课题拨款、终止课题执行、追回已拨课题资金、取消课题承担者一定期限内课题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一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核电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完善核电重大专项课题设备费预算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核电司函〔201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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