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业委员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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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业委员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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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业委员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实施主体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描述
备注
1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农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2
肥料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与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与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与个人不得拒绝与隐瞒。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对肥料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3
种子生产经营检查
《中华人民共与国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
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六)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对种子生产经营者执行《种子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4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检查
《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饲料与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5
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与畜禽繁育、饲养、经营检查
《中华人民共与国畜牧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对畜禽的遗传资源利用者与畜禽繁育、饲养、经营者执行《畜牧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6
生鲜乳质量安全检查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料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奶畜养殖场所、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运输车辆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养殖档案、生鲜乳收购记录、购销合同、检验报告、生鲜乳交接单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对奶畜饲养者与生鲜乳收购者执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7
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4.依法公开
8
水产养殖兽药使用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与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对水产养殖者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4.依法公开
9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与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与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0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
《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被检查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与个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其提供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者其他资料;
(二)查阅或者复制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有关档案、账册与资料等;(三)要求有关单位与个人就有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问题作出说明;(四)责令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对农业转基因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者或者农业转基因进口与出口者执行《农业转基因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1
非法焚烧秸秆检查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一条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对单位与个人是否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2
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重庆市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对单位与个人执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3
动物防疫检查
《中华人民共与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与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者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者执行《动物防疫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4
畜禽屠宰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与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与设备。
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与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重庆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5
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检查
《中华人民共与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与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中华人民共与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与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与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中华人民共与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协助;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对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者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6
渔业资源保护检查
《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一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对渔业生产者、捕捞者、涉渔工程建设者、河道挖沙采石者以及垂钓者执行《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7
渔业船舶安全检查
《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与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五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重庆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与船员执行《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8
农业机械安全检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市与区县(自治县)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与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与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重庆市农机安全监理所
对农业机械维修、使用操作者执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与《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19
植物检疫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
(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
……2.检查并指导地、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与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与隔离试种;
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
重庆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
对种子、苗木与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国外引种单位执行《植物检疫条例》禁止性或限制性规范情况与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检查
1.未发现问题
2.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3.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立案调查
4.发现的问题已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5.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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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 农业 委员会 执法检查 事项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