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术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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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术语
编号:
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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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术语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术语
篇一: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
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
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
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
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
20XX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
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XX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
b公司本应在20XX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
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
请求判令:
1、b公司
支付原告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的情况下,c公司在出资不足的
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查明,原先诉称买卖合同事实成立;另查明,b公
司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股东为c和南京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c公司认缴注册资本总额3333333美元,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33%。
截止20XX年12月3日,c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33333.34美元,其余出资未到位。
【海泰律师评析】: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准据法之确定
关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
由于原告A公司是韩国法人,
本案属涉外民商事纠纷。
但当事人未在合同中对纠纷解决适用法律作出选择,且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在中国境内,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是与本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因合同履行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对于出资不足的股东责任承担的法律适用,由于b公司
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故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出资不足而发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真实合法的合同应得到充分的遵守
关于b公司的合同欠款问题。
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
的四份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法之处,
当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b公司理应按照
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因其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引起本
案纠纷,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A公司要求b公司支
付货款47761.20美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有
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但A公司要求将所欠货款折
合成人民币后计算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不应予支持。
(三)股东在应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c公司的责任承担。
A公司以b公司的股东伊莱特
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出资为由要求c公司对b公司的欠款承担
补充还款责任,并提供了b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c公司出资不到位的情况。
根据我国公司法律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b公司的股东
未能足额缴纳出资,应承担相应出资不足的民事法律责任。
A公司要求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c公司在出
资不足的范围内对b公司的合同欠款承担补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四)审判结果
(1)b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
47761.20美元并赔偿A公司相应利息损失(自20XX年1月
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银行颁布的同期美元贷款利率计算);
(2)在b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上述欠款的情况下,c
公司在其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案例3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Lg商事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成立纠纷案
【案情】
1996年3月1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
司)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
“我司接受贵司usD575/mTcFR湛江报价;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2827
一88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
本上。
”当天,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
“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
原产地,韩国;质虽,AsTmt>2827-88标准;数虽,2000
公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格,
每吨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
月1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
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
我方将十分感谢
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
”同一天,即1996年3月1日,
物资公司还给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
称:
“关于2000公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HFAx报
价,现正式确认如下:
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AsITmu-
2827-88;数虽,2000mT“—5%;产地,韩国;价格,usD575
/mTcFRZhAnIngchInA(注:
原文如此);到货期,1996年
4月1日以后〜1996年4月15日前;付款方式,L/cATsIghT
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
1、请将AsTmD
-2827-88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并FAx给我方.以便做合同
时使用。
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1996年4月8日?
?
”
1996年3月5日,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
司发来传真,其主要内容为:
在3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4点
40分收到你方确认,但是北京时间与韩国时间有一个小时的
时差,即你方的确认是在韩国时间5点40分到达我处,由
于没有在韩国工作时间5点30分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
日左右供货的确认,这批货已被卖掉了。
后物资公司就赔偿
问题与“L商事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资
公司遂诉至法院,并约定适用《公约》解决争议。
案例4被申请人对〈〈售货合约》的部分修改是否影响合
同成立案
【案情】
2000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l0000吨
菜籽粕,质虽标准为:
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
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
2000年6月7日,
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
证条款传真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00年6月9日将已盖
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
公司签字盖章后于2000年6月9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
2000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予以确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
2000年6月22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解释,由于合同为Fob条件,对船龄与运费支付事宜的修改将不会对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
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
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
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00年6月23日
的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将履行合同。
2000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
人的装船,并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
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
申请人已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买的7000吨货物与意大
利的另一家XX公司达成了转卖协议,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
的XX公司处购买7350吨的替代货物。
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150675.00美元的货款。
因此,申请人遂于20XX年7
月23日对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问题】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销菜籽粕事宜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
尽管申请人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作出了部分修改,但由于双方商定的是Fob价格条件,按此国际贸易
术语,租船定舱和支付运费均系买方即申请人的责任,且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这些都与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上述那些修改并不对被申请人的利益有任何影响,所修改之处不构成〈〈公约》第19
条所规定的在实质上变更被申请人要约的条件。
何况被申请人作为要约人也未立即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变更向申请人提
出反对,直至2000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才针对申请人修改
的部分提出异议。
因此,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已经构成了《公约》所规定的迟延,双方合同已经成立。
由于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无理拒绝履行合同,致使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替代货物,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5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
【案情】
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
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clF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l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
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1993年3月6目和4月10日分别开出l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
此间A公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
同时乂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
kgcIFhong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
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
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批货物的信用证。
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
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
以usD6/kgclFhong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
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
据此,A公司转而向b
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
b公司在答辩中辩称:
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
己一方,理由是:
(1)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
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
(2)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取消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b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问题:
b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否成立
案例6现代公司对其交付货物的品质担保责任案
【案情】
1994年8月4日,厦门某外贸公司与现代商事(香港)
公司在厦门签订no.ITh94210号合同,向现代公司购买l250
吨南韩产高碳铭轴承钢。
合同规定的质虽标准为JIsg4805
—90suJ2(即日本标准)。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厦门公司已
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系向厦门轴承厂出售作为制作轴
承使用。
合同原来是规定现代公司提供装运港sgs检验报告,
后由于现代公司提出时间上有困难,改为由现代公司出具质虽检验报告。
但合同中明确规定质虽以目的港中国商检局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
9月8日货物运抵厦门,厦门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物存在巨大及链状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轴承的使用要求。
权威机构一一机械部洛阳研究所,出具的技术评定结论为:
“该批高碳铭轴承钢不能用于制造轴承”。
厦门公司向现代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赔偿损失6
万美元,但现代公司予以拒绝。
其理由是:
按照日本标准,钢材的显微组织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验,不得有严重的条状偏析、巨大的碳化物等缺陷。
而买卖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进行这种显微组织的检验及相关指标。
所以,厦门商检局超出合同规定的检验无效,货物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不能退货,也无须赔偿。
于是,双方产生纠纷。
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诉诸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
【问题】
现代公司提供的货物是否合格?
案例8在买方延迟提货的情况下卖方保全货物的责任案
【案情】
法国卖方和德国买方签订一份出售大米的合同。
合同规定,按照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
买方提货时间为8月。
合
同订立后,卖方于8月5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据此付清了全部货款。
由于买方未在8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该批
货物移放到另外的仓库。
但到9月10日买方前来提货时发
现,该批货物因新仓库贮存条件欠佳已发生部分腐烂变质。
双方为此损失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问题】
哪一方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
案例10因无法取得进口许可证导致合同未能履行案
【案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99年4月7日在申请人提供的
格式文本的基础上签订了VAIT/shA/cR/9903/0011号合
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5000吨
的优质冷轧卷板,单价242美元/吨,合同货款总额1210000
篇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进出口商品价格的掌握
在确定商品价格时,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如:
企业的
经营意图、市场战略、交易商品的特点、市场供求规律、汇
率变化趋势、交易商品的质虽和档次、交易数虽、包装要求、
运输条件、交货方式和地点、交易双方的
谈判实力等,这些因素都会对商品价格的最后确定产生
一定的影响。
对于进出口业务人员而言,掌握商品的价格是
一项复杂而乂十分艰巨的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外经贸业务经营人员必须熟悉交易商品成本核算方法、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和换算方法;了解作价方法和国际市场商品价格变动趋势,充分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合理地制订国
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一)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1.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采用的贸易术语是Fob、cFR
和cIF三种。
这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
在
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生产或采购成本、各
种费用和净利润。
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
下:
Fob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即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
险费+净利润,即Fob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二)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
贸易的新发展而制定的贸易术语。
它们的适用范围比较广,
其价格构成也有三部分:
生产或采购成本、各种费用和净利
润。
由于采用的运输方式不同,交货地点和交贷方式不同,
有关费用也有所不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的计算公式如
下:
FcA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pT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即FcA价十国外运费
cIp价=生产/采购成本价+国内运费+国外运费+国外保
险费+净利润,即FcA价+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
(三)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1.Fob、cFR和cIF三种价格的换算
(1)Fob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Fob价+国外运费)/(1一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cFR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FR价一国外运费
cIF价=cFR价/(1一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3)cIF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价=cIF价x(1一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一国外运费
cFR价=cIF价x(1一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FcA、cpT和cIp三种术语的换算
(1)FcA价换算为其他价
cpT价=FcA价+国外运费
cIp价=(FcA价+国外运费)/(1一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2)cpT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pT价一国外运费
cIp价=cpT价/(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3)cIp价换算为其他价
FcA价=cIp价x(1一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一国外运费
cpT价=cIp价x(1—投保加成x保险费率)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真实反映买卖双方
价格磋商的结果,条款内容应完整、明确、具体、准确。
(一)价格条款的基本内容
进出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一般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
两项基本内容。
单价通常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包括计虽单位、
单位价格金额、计价货币和贸易术语。
例如,每公吨cIF洛
杉矶2000美元(us$2000perm/TcIFLosAngeles)。
总值(或
称总价)是单价同数虽的乘积,也就是一笔交易的贷款总金
额。
(二)作价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价格的作价方法,主要有固定作价,
非固定价格和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价格等。
1.固定价格
这种做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采用普遍,具体做法是:
交
易双方通过协商就计虽单位、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和使
用的贸易术语达成一致,在合同中以单价条款的形式规定下
来,例如:
usD58.50perDozenclFLondon(每箱58.50美元cIF
伦敦)
其中usD(美元)为计价货币,58.50为单位价格金额,
“perDozen”为计虽单位,"cIF,London”为贸易术语。
采用这种方法时,合同价格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
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任何一方
不得擅自更改。
固定价格的做法具有明确具体、便于核算的
优点。
但是,在这种方式下,当事人要承担从签约到交货付款乃至转卖时价格波动的风险。
2.非固定价格
习惯上乂称“活价”。
具体做法上乂分为:
(1)合同中只规定作价方式,具体作价留待以后确定。
如规定“在装船月份前xx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议定正式价格”或“按照提单日期的国际市场价格计算”。
(2)在合同中暂定一个初步价格,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
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待以后双方确定最终价格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3)规定滑动价格的做法。
这主要是在一些机械设备的
交易中采用,由于加工周期较长,为了避免原料、工资等变动带来的风险,可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基础价格的同时,规定如交货时原料、工资发生变化,并超过一定比例,卖方可对价格进行调整。
3.部分固定、部分不固定价格
在一些长期分批交货的交易中,双方可以协商规定,对
于近期内交货的部分采用固定价格,其余采用不固定作价办
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
涉及买卖双方的利益。
一般来说,保险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
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
保险金额(Amountinsured)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偿的最高金
额,习惯上按发票金额加一
成(10%)预期利润和业务费用;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金额=cIF价格x(1+加成率)
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保险费
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公司所掌握
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基金的主要来源。
计收保险费的公
式是:
保险费=保险金额x保险费率
如按cIF或cIp价加成投保,则上述公式应改为:
保险费=cIF(或cIp)价x(1十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二、我国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一)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
按我国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出口货物的投保一般需逐
笔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投保单经保险公司接受后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
(二)进口货物运输保险
凡按FcA、Fob、cpT、cFR条件订立的进口货物,由进
口方负责投保。
我国外贸企业为了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也
为了简化手续,大都采用预约保险做法,即由我外贸企业与
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
(opencover),乂称预约保单(openpolicy)。
按照预约保险合
同规定,外贸企业无需逐笔填送投保单。
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为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自动承担承保责任。
对于不经常有货物进口的单位,也可逐笔办理投保。
(三)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
是被保险人或受让人索赔和保险人理赔的依据,是进出口贸
易结算的主要单据之一。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保险单据可以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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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 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