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条款因排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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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条款因排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
保险合同条款因排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而无效
保险合同的条款无效,因为它们排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李贻伟,女,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机关干部
被告: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2、被告方权利要求
(一)原告知称
李贻伟声称,1月XXXX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
根据合同,保险公司承保李贻伟自己的汽车的车辆损失保险和其他类型的保险。
2月,XXXX,李贻伟驾驶一辆保险车辆,与路边的一棵树相撞,造成保险车辆损坏。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李贻伟应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贻伟对投保车辆进行了维修,并花费了187,798元进行维修。
上述修理费已得到保险公司的批准和确认。
李贻伟就上述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赔偿。
因此,李贻伟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187,798元。
(2)被告辩称
199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与李贻伟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贻伟是一名军人,事故发生时仅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以下简称军用驾驶证),没有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地方驾驶证)。
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无驾驶证驾驶被保险车辆时,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因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驾驶证无效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或者吊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利益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李贻伟驾驶的是一辆没有驾照的保险车辆。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赔偿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因此,它不同意李贻伟的诉讼请求。
3。
相关证据
(1)本案审理过程中,李贻伟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
保险单
保险单记录被保险人的主要内容、保险公司承保的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等。
李贻伟提交了这一证据,以证明他与一家保险公司有保险合同,并且与该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
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2、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用于订立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
李贻伟提请法院注意该条款中的以下内容:
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辆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使用期间因碰撞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
的质证意见是承认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但提请法院注意该条款中的以下内容:
如果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没有驾驶证,驾驶证无效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或吊销,保险公司对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给车辆造成损失。
3、保险费发票
李贻伟提交此证据证明他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4、处理交通事故简易程序
事故确认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用于处理交通事故,记录交通事故的经过和事故的责任。
李贻伟提交了这一证据,以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5、汽车救援确认单及拖车费发票
以上文件由车辆救援机构出具,车辆救援机构将被保险车辆拖出事故现场,记录李贻伟支付793元的拖车费。
李贻伟提交了这一证据,以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他支付了拖车的费用,将被保险车辆拖出事故现场。
保险公司的意见是认可这一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6、保险车辆维修发票及维修结算单
以上文件由汽车维修企业出具,记录保价车辆维修费用为18.7万元。
李贻伟提交了这一证据来证明保险事故造成的确切损失额。
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7、保险索赔材料交接表
李贻伟提交此证据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8、保险公司拒绝通知
拒绝通知由保险公司制作并交付给李贻伟。
内容是保险公司拒绝对保险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贻伟提交了这一证据来证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他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是认可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9、李贻伟军用驾驶证
李贻伟提交本证据是为了证明保险事故发生时,他持有有关军事部门颁发的驾驶证。
保险公司的反诘问意见是,它承认这一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但李贻伟持有军用驾照,不能驾驶当地车辆。
10,李贻伟本地驾照
本驾驶证记载的第一张驾驶证日期为1994年3月7日李贻伟向法庭介绍说,驾驶执照是在交通事故后获得的。
她不清楚为什么驾照上第一次获得驾照的日期是1994年3月7日。
(2)审判期间,保险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交其他证据。
4。
法院认定的事实
(1)经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当事人的陈述,审理该案的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
(1)李贻伟于1月以自己的名义向XXXX车损险等保险公司投保了自己的汽车
(2)保险公司同意接受保险,并于XXXX1月17日出具保险单。
保险单记载了以下主要内容:
1。
被保险车辆的车主是李贻伟。
2.被保险人是李贻伟3.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包括车辆损失保险。
这种保险的保险金额是316,000元,不允许赔偿。
4.保险期限从XXXX1月18日00:
00到XXXX1月17日24:
00。
(3)订立保险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标准条款。
该条款包含与本案争议相关的以下内容:
1。
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合法司机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等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保险车辆驾驶员无驾驶证、驾驶证无效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或吊销,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保险合同中关于抢救费用的内容均以新车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按实际抢救费用计算
(4)李贻伟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
(5)2月4日,李贻伟XXXX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驾驶一辆被保险车辆。
该车辆与路边的一棵树相撞,对被保险车辆造成了损害。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李贻伟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6)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贻伟仅持有一张1994年3月7日签发、XXXX2月13日签发的军用驾驶证,有效期至XXXX12月30日。
(7)李贻伟支付被保险车辆驶离事故现场793元
(8)李贻伟委托汽车维修公司对投保车辆进行维修,并花费18.7万元进行维修。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承认,在对被保险车辆进行修理之前,保险公司已经对上述修理金额进行了检查和确认。
(9)李贻伟就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保险合同规定,如果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没有驾驶证,驾驶证无效或被依法扣留、暂时扣留或吊销,并且事故发生在驾驶被保险车辆时,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向李贻伟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
(10)李贻伟目前持有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的驾驶证本驾驶证记载第一张驾驶证签发于1994年3月7日,有效起始时间为XXXX3月7日,有效期限为6年,准驾车型为C1李贻伟向法院表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还没有获得当地的驾驶执照。
5、法院判决理由和结果
(1)判决理由
审理该案的法院认为,李贻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合法司机在使用过程中因碰撞和其他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李贻伟驾驶被保险车辆与路边树木相撞,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属于上述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争议的焦点应确定为:
在被保险车辆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无效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或吊销期间,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车辆损失赔偿责任的内容的效力如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0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部门负责机动车号牌的编制、机动车检验的编制和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
上述规定是指军人李贻伟能否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必须经有关军事部门审查确认。
根据李贻伟在审理此案期间向法院提交的军用驾驶证,足以表明有关军事部门认为李贻伟有能力驾驶相应类型的机动车辆,并通过向他颁发军用驾驶证获得了驾驶相应类型机动车辆的资格。
李贻伟的军用驾照由合法授权的机构颁发,是有效的驾照。
基于这一前提,法院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做出如下分析:
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设定上述免责条款是合理的,其意义在于要求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的安全给予必要的关注,防止不合格人员驾驶被保险车辆,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
众所周知,驾驶没有驾照(包括军用驾照和当地驾照)的机动车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行为。
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设定了“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内容,可以有效防止保险风险异常增加,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本案双方争议的合同条款是有效条款。
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李贻伟持有有关军事部门颁发的军用驾驶证,发证机关向现役军人颁发军用驾驶证,这是法律授权的行为。
因此,李贻伟作为现役军人,已经依法取得驾驶相关车辆的资格,这不属于正常意义上的无证驾驶此外,法院在审查上述有争议的条款时有以下两个重要理由:
第一,经过调查,法院发现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强制规定士兵不得驾驶持有军用驾驶证的地方机动车辆。
因此,李贻伟,一名士兵,驾驶一辆有军队驾驶执照的当地车辆是不被法律和法规禁止的。
第二,没有证据表明持有军用驾驶证的士兵驾驶当地车辆会增加保险标的的风险。
据此,审理本案的法院裁定,当事人之间的保险条款有争议\如果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没有驾驶证,
的驾驶证无效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或吊销,且驾驶被保险车辆的事故给车辆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的具体情况下,实质是排除持有军用驾驶证的被保险人李贻伟驾驶当地机动车的权利。
排除被保险人权利的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引用上述合同条款,拒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审理此案的法院也不支持。
被保险人李贻伟因李贻伟修理被保险车辆而发生的修理费以及将被保险车辆拖离事故现场而发生的拖车费,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保险车辆修理费18.7万元,拖车费793元,合计18.7793万元。
李贻伟起诉该保险公司,要求赔偿187,798元。
计算金额有误。
法院不支持5元,这要求更多。
(2)判断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XXXX保险法》第5条、《合同法》第40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0条的规定,XXXX市法院于4月14日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原告李贻伟187,793元。
2.驳回原告李贻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
199后,双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判决规定的义务。
6、
利用本案例和前面案例分析的问题,都是保险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在法律上无效
(1)格式合同中某一条款为无效条款的法律依据
1、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第40条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放弃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并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2、保险法的规定在
XXXX保险法中,没有规定保险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
XXXX
199保险法第19条增加了以下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1)依法免除保险人的义务或者增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
(二)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所谓保险合同中某些条款的法定无效,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的整体有效性,保险合同中某些条款无效的情形。
这些被认为无效的条款对有关各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XXXX保险法》吸收了《合同法》在这一问题上的有益规定,填补了《XXXX保险法》的主要空白,这是一个明显的进步。
(2)新保险法无效条款解释新
199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部分条款的法定无效,是对合同法格式合同部
199条款无效规定的细化。
具体来说,保险合同中某些条款的法定无效包括以下情况:
1、保险公司法律义务的免除
例如,在前一种情况下,保险条款的规定免除了保险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因此该条款可被视为无效。
例如,新保险法第57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承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如果保险合同规定上述费用应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承担,这是对保险公司法律义务的免除,因此是无效的。
2、增加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
例如,一些合同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提交的疾病证明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出具。
所有合法建立的医院都应被视为具有诊断和治疗资格的医院。
上述协议意味着被保险人只能去大医院,这增加了被保险人的治疗负担,因此是无效的。
3、依法排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利
本案就是这样一个案例,保险合同的内容,在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变相排除了军人驾驶地方车辆的资格,具有军人驾驶证在法律不禁止士兵驾驶持有军用驾驶证的地方车辆的前提下,保险公司有权禁止士兵驾驶持有军用驾驶证的地方车辆。
如果法律有相关规定,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本案中有争议的保险条款无效,因为它排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3)运用新保险法废止保险合同部分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新保险法为保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但是,有必要注意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被滥用的问题,有必要防止在维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借口下发生无效保险条款的不当认定。
在许多情况下,虽然保险条款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一项权利,甚至该权利可能是被保险人的一项法定权利,但如果被保险人行使该权利,将导致保险标的风险水平异常上升,保险公司有权在做出明确指示的情况下排除被保险人的上述权利。
例如,大多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对被保险人在野外勘探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条款的效力明显排除了被保险人从事野外勘探的权利。
虽然法律不禁止被保险人从事野外勘探,但从事野外勘探活动的非专业人员会异常增加保险标的的风险,保险公司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属于保险风险的妥善防范和控制,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不应视为无效。
在判断保险合同条款是否无效时,应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该条款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保险公司是否设立了这一条款来合理地预防和控制保险风险第二点尤其重要。
虽然保险公司有权防范和控制保险风险,但如果其防范和控制保险风险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利,甚至给对方的正常生活造成不便(限制被保险人的野外考察显然不会给他的生活造成不便),则该条款应视为无效。
7,结论
本案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对理赔规则进行了修改,以赔偿当地驾驶的军用驾驶证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因此,本案的审判结果是司法审判活动引导公众行为的案例之一。
如果有一天,国家规定士兵不允许驾驶持有军车驾驶执照的当地车辆,这个案件的判决可能需要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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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 合同条款 排除 被保险人 合法 权利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