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7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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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7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非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指南
第7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第7篇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第1章通则
1适用范围
1.1本篇适用于除高速船、帆船和机帆船外的客船。
对搭载不超过12名乘客的货船,应考虑为这些乘客提供适当的居住条件。
2定义
2.1本篇所用名词定义如下:
(1)客船:
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
(2)乘客:
系指除下述以外的船上人员:
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位从事或参加该船业务的其他人员;
②1周岁以下的儿童。
3乘客定额证书
3.1客船申请乘客定额证书/证明时,证书/证明内应写明该船等级、准许搭载的乘客人数及航区。
仅在规定季节可增加的乘客数也应在证书/证明中注明。
3.2遇有特殊情况或紧急任务时,由用船单位申请,经检验认可,可以增加临时乘客定额,并发给临时乘客定额证书/证明。
3.3当申请检验和签发乘客定额证书/证明或临时乘客定额证书/证明时,申请单位应提交船舶总布置图和各层甲板乘客布置图、稳性计算书、消防设备和救生设备配备说明以及认为需要的其他图纸资料。
4客船分类
4.1就本篇而言,本指南适用的客船可分为下列4类:
(1)第1类——航行时间在24h及以上的客船;
(2)第2类——航行时间在4h及以上至24h以下的客船;
(3)第3类——航行时间在1h及以上至4h以下的客船;
(4)第4类——航行时间在0.5h及以上至1h以下的客船;
(5)第5类——航行时间不超过0.5h的客船。
第2章载运乘客条件
1乘客处所的一般要求
1.1客船载运乘客的处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围蔽的甲板处所;
(2)有栏杆和天蓬保护的露天甲板(仅限于第3篇第1章3.1所规定的热带季节期内航行的第3类、第4类和第5类客船)。
(3)对第5类客船的额定乘客和对第4类客船不超过50%的额定乘客以及航行于3类航区的第3类客船不超过30%的额定乘客可布置在室外,但该乘客所在甲板位置至少应设有栏杆和天蓬加以保护,栏杆设施应设计为在寒冷季节可加设帆布,以遮挡风雨,且应不影响紧急情况的应急逃生。
此时每位散席乘客所占甲板面积应不低于0.25m2,同时在稳性计算时应考虑该载客工况。
1.2客舱应与船员舱室分开设置。
2不应载运乘客的处所
2.1下列处所不应载运乘客:
(1)船员居住处所及工作处所,以及乘客的公共处所、服务处所、医务处所和走廊;
(2)自居住甲板的地板上表面量至上层甲板横梁或天花板下表面的高度不足1.9m的舱室;
(3)防撞舱壁及其延伸线之前的处所;
(4)在起锚机或起锚绞盘前面的处所;
(5)在底层货舱内及最深分舱载重水线下第一层甲板以下的任何甲板间处所;在最深分舱载重线以下超过1.2m的第一层甲板上的处所;
(6)在救生艇甲板上存放和升降救生艇、筏的处所;
(7)开有舱口但其四周无固定围壁的处所;
(8)未用固定舱壁与机舱口、厨房、浴室、洗衣室以及其他类似舱室隔开的处所;
(9)凡与油漆间或储灯间未用气密隔壁隔开的处所,或经由公共走廊或公共处所与油漆间或储灯间相连通的处所;
(10)舱室顶板未采用正常的甲板或其侧壁未与船体坚固连接的处所;
(11)与机舱直接相邻、未在其隔壁上加装绝热覆盖物的处所,在距机舱隔壁0.6m范围内不应载运乘客;
(12)凡与储藏易燃、易爆物料(如汽油、石油和弹药等)舱室相毗邻的处所以及与二氧化碳消防站相毗邻的处所;
(13)在闪点(闭杯试验)不超过60℃的各种液体燃料舱柜之上的处所;在特殊情况下,经同意客舱可以布置在闪点为60℃及60℃以上的液体燃料舱柜之上,但需在液体燃料柜上面敷设不易燃、不透油的材料或设置高度至少为0.9m的隔离空舱;
(14)除上述处所外,认为不适于载客的处所。
第3章客舱的分类
1客舱等级
1.1各类客船根据营运需要可分别设置下列各种客舱:
(1)卧席客舱:
①1等客舱,为单层软席卧铺,每一房间不超过2人;
②2等客舱,为单层或双层软席卧铺,每一房间不超过4人;
③3等客舱,为双层硬席卧铺,每一房间不超过8人;
④4等客舱,为双层硬席卧铺,每一房间一般不超过50人;
⑤5等客舱,为双层硬席卧铺,每一房间一般不超过100人。
(2)坐席客舱:
①软坐席客舱;
②硬坐席客舱。
1.2第1类客船和航行时间超过6h的第2类客船应全部设置卧席客舱,航行时间在6h及6h以下的第2类客船和第3类客船可根据营运需要设置适当数量的坐席客舱。
第4类客船应至少为每位乘客提供一个座位,第5类客船应设置不少于10%额定乘客数量的座位。
第4章乘客定额标准
1核定乘客定额的基本要求
1.1各类客船不同等级客舱每位乘客的最小居住/座位甲板面积应不小于表1.1的规定。
乘客最小居住甲板/座位面积(m2)表1.1
客舱等级
客船种类
1等客舱
2等客舱
3等客舱
4等客舱
5等客舱
软坐席客舱座位
(宽×深)
硬坐席客舱
座位
(宽×深)
第1类客船
第2类客船
第3、4、5类客船
3.5
3.0
2.2
1.7
1.4
1.3
1.2
1.2
1.1
1.05
1.2
1.1
1.05
0.5×0.45
0.5×0.45
1.2各类客船和搭载不超过12名乘客的船舶应设有乘客的游步甲板。
每位乘客所需的游步甲板面积应不小于表1.2的规定。
乘客所需游步甲板面积表1.2
客船种类
每位乘客所需游步甲板面积(m2)
第1类客船
0.4
第2类客船
0.3
第3类客船
建议0.2
第4、5类客船
建议0.16
1.3游步甲板面积包括所有可以允许到达而不影响船员工作的露天甲板及舷侧的外通道,但不包括货舱口及距救生艇、筏周围2m以内的处所。
1.4设有公共处所如俱乐部、休息室、儿童游戏室、阅览室等的客船,可允许将此公共处所总面积之30%计入游步甲板面积内。
1.5第1类和第2类客船的乘客人数不应超过客舱内所设置的卧席及坐席的总数。
1.6客船的防火结构应满足本指南第4篇第2—2章的有关规定。
1.7准许搭载的乘客总人数(含第2章1.1
(2)允许增加的载客数),不应超过该船按照本指南第4篇第3章的规定配置的有效救生设备允许搭载的乘客总人数。
1.8准许搭载的乘客总人数(含第2章1.1
(2)允许增加的载客数)不应超过根据该船稳性计算所确定的乘客总人数。
1.9载运乘客的甲板面积应按本指南第2篇的有关规定进行丈量和计算。
2客舱
2.1客舱的净高度,即自舱室地板上表面向上量至天花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若无天花板,则为量至横梁下缘的垂直距离,对第1类客船应不小于2.1m。
对第2、3、4、5类客船应不小于2.0m;对设置单层铺的客舱,应不小于1.9m。
2.2乘客铺位的最小尺度和铺位的最小高度应不小于表2.2的规定。
乘客铺位最小尺度表2.2
项目
第1类客船
(m)
第2、3类客船
(m)
床铺的长度和宽度(量自床架内缘)
1.90×0.70
1.90×0.70
双层铺
位设置
的高度
自甲板地板上表面量至下层铺板的下表面
0.30
0.30
自下层铺板下表面量至上层铺板的下表面
0.90
0.85
自上层铺板下表面量至天花板下表面或横梁下缘
0.90
0.85
2.3乘客铺位可沿船舶纵向或横向设置,建议尽可能沿船舶纵向设置。
乘客铺位的布置,应使乘客能方便地接近铺位的一侧。
客舱内不应设置超过两层的铺位,并且双层铺位不应上下错开设置。
2.4在4、5等客舱中,准许两个铺位并排设置,但应使乘客能方便地接近每一铺位的一侧,并在两铺位之间应用高度不小于0.45m的隔板隔开。
当乘客铺位沿船舶纵向设置时,在船舷与铺位之间应设有活动的隔板,其高度至少为0.45m,其长度等于铺位的长度,并且在舱室舷侧衬板和此项隔板之间至少留有75mm的间隙。
2.5不论双层铺或单层铺均应在床边设有防止乘客从床上翻滚落地的设施。
2.6坐席客舱中的乘客坐椅,应沿船舶横向排列,以便乘客同向或对向而坐,同时坐椅中的任一座位与纵向通道的距离不应超过2.5m。
3通道与出入口
3.1通道与出入口的布置应保证:
(1)各舱室的乘客易于从其居住舱室进出;
(2)各舱室的乘客易于到达露天甲板;
(3)遇有紧急情况,各舱室的乘客易于到达救生艇登乘甲板乘客集中站。
3.2除机器处所外,一切乘客和船员出入处所以及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内,应设有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的扶梯与梯道,以提供到达救生艇、筏登乘甲板的方便的脱险通道。
脱险通道应满足本指南第4篇第2—2章的有关规定。
3.3由固定舱壁所围蔽的每一层客舱和公共处所应设置供乘客上下的扶梯,扶梯数及宽度应按该处所乘客人数而定,并应按上下两层甲板中载客较多的一层甲板的乘客人数配置,其最低要求应符合表3.3的规定。
扶梯数及最小宽度表3.3
扶梯数和宽度
乘客人数
扶梯数(部)
扶梯最小宽度m)
不超过100人
2
0.8
101~150人
2
3
1.0
0.8
151~200人
2
3
1.3
1.0
200人以上
2
3
1.5
1.0
注:
如乘客人数不超过30人的处所设置两部扶梯有实际困难,经同意,其中一个扶梯可以用应急出口代替。
3.4扶梯应为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结构。
扶梯的倾角(与地板的夹角)一般应不大于45°,经同意,可放宽到50°。
梯踏步的垂直间距应不大于0.25m,踏步的深度应不小于0.25m,踏步板上应设有防滑装置。
当扶梯的高度大于lm时,应设有扶手。
3.5客船上乘客通道的最小净宽度应不小于表3.5的规定。
乘客通道最小净宽度表3.5
客船种类
项目
第1类客船
(m)
第2、3、4、5类客船
(m)
露天甲板两舷外通道
1.2
1.0
客舱/公共舱室通往露天甲板的通道
1.0
1.0
客舱/公共舱室内通道50人及以下
0.8
0.8
客舱/公共舱室内通道50人以上
1.0
1.0
乘客铺位之间的通道
0.8
0.8
乘客坐椅之间的通道:
当同向而坐时
当对向而坐时
0.5
0.75
注:
对L≤30m的2、3、4、5类客船,如按表的规定设露天甲板两舷外通道有困难,经同意,可适当放宽,但应不小于0.8m。
3.6位于围蔽处所内的客舱应沿着有两个出入口通向露天甲板的通道布置,通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3.5的要求。
当客舱内乘客人数超过12人时,该舱室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通向上述通道或直接通向开敞甲板。
3.7上甲板以下的客舱通向露天甲板的出入口,应设置在上层建筑或甲板室内的通道处;如出入口直接通向露天甲板,则应在出入口处设围蔽室(老虎罩),该围蔽室的出入口应朝向船尾。
其净高度不应低于1.85m。
3.8所有出入口处门的宽度应与通道或扶梯的宽度相适应,在任何情况下客舱室门的宽度应不小于0.6m,坐席客舱门的宽度应不小于0.8m。
除非客舱设有可供紧急时逃生用的窗口,否则该舱室的门应带有应急逃口(在门的下半部),逃口的尺寸应不小于350mm×450mm。
餐厅及公共舱室门的宽度应不小于0.8m。
3.9在围蔽处所内的客舱的门应向内开,但乘客较多的客舱、餐厅及其他公共舱室的门应向外开,或设置可向两面开关的活动门。
所有通向露天甲板的出入口的门,均应向外开。
3.10所有客舱及公共舱室,不准设置滑动门。
对客渡船,允许采用滑动式,但开启后应设有防止门任意滑动的装置。
第5章公共处所与服务处所
1厨房
1.1在第1、2类客船上应设置为乘客服务的厨房。
如设置有困难,则乘客厨房可以和船员厨房合并设置。
1.2为便利和迅速供应食品,厨房应尽可能设在靠近餐厅处,对大型客船尽可能在船上装设上下各层甲板的升降机。
1.3厨房尽可能远离厕所、医务室、浴室等处所,并且厨房的出入口与递送食物的小窗口,不应开设在上述处所出入口的对面。
不应有经过厨房而通向其他处所的通道,特别应注意避免厨房的烹调气味透人居住舱室或餐厅。
不应将厨房设置在高温处所之上,否则,应特别注意绝热。
1.4厨房的面积应根据客船类别、乘客人数及服务的制度而定。
设置的炉灶、蒸饭锅及其他设备,应适合于船舶计划载运乘客的最高额之用。
炉灶前面的通道宽度至少应为1m,工作台和厨房其他设备前面的通道宽度至少应为0.8m。
1.5所有厨房设备的布置,应使操作协调,且易于清洁。
1.6厨房内应设置良好的排气通风设备和照明设备。
1.7厨房内地板应敷设耐用、易于清洁、不透水和防滑的材料,若炉灶设于舱壁处,则炉灶与舱壁之间至少应隔开150mm,且舱壁上要敷设绝热材料,且其外部包以镀锌铁板。
该绝热装置应高出炉灶30mm。
炉灶的排烟管道应符合本指南第4篇第2—2章的有关规定。
炉灶燃油柜一般应设在厨房的外部,并应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1.8建议在第1、2类客船的厨房内应设一间单独的配膳室。
配膳室应根据配菜需要备有各种设备,其面积可根据各种设备布置的需要而定。
2餐厅
2.1在第1、2类客船上应设置乘客餐厅。
2.2乘客餐厅所能容纳进餐的乘客人数及每位乘客所占有的甲板面积应不小于表2.2的规定。
乘客餐厅进餐人数与应占甲板面积表2.2
客船种类
每批进餐乘客人数占总乘客人数的%
平均每位乘客应占的甲板面积(m2)
1类客船
25%
0.8
2类客船
20%
0.8
2.3餐厅内的餐桌及坐椅应可靠地固定在甲板上,椅子可为转动式的。
餐桌的宽度,对向而坐的应不小于0.6m,同向而坐的应不小于0.4m,每一乘客座位所占餐桌的长度应不小于0.5m。
2.4客船应设有单独的餐具洗涤间和餐具储存间。
如在布置上确有困难,可将配膳室与餐具洗涤间合并设置,但不应在餐具储存间内洗涤餐具。
3粮食库与食物库
3.1在第1、2类客船上应设置为乘客服务的粮食和食物储藏仓库。
粮食库和食物库的容积应根据船舶航线和乘客人数而定。
3.2粮食库和食物库的出入口,不应设置在靠近厕所、医务室、浴室及盥洗室等出入口附近,且不应邻近温度较高的舱室。
3.3粮食库应有保证使粮食干燥不致发霉或变坏的设备。
储藏易腐食物的仓库应设有冷藏设备。
冷藏库外面应装有供呼救用的灯光音响信号,该信号应能从库内操纵。
3.4粮食库和食物库应为水密的,且应设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和照明设备。
粮食库和食物库均应设有防止老鼠潜入的装置。
3.5客船上的小卖部应设在乘客易于到达的处所,不应设在厕所、医务室、浴室等出入口附近。
小卖部应设有良好的通风与照明设备。
3.6粮食库和食物库的建造材料和工艺,应保证不致使食物沾染毒性和气味。
4行李舱与卧具室
4.1各类客船的行李舱应设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备。
4.2凡设有卧席客舱的客船,应设有卧具储藏室,卧具储藏室的容积按各等客舱铺位多少而定。
卧具储藏室应保证可靠地防潮与绝热,并设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备,卧具储藏室应尽量远离梯道。
5阅览室
5.1第1、2类客船应设有乘客阅览室。
5.2阅览室的门应向外开,并应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备。
第6章卫生处所与医务处所
1盥洗设备
1.1各类客船均应设置乘客公共盥洗室。
乘客公共盥洗室应与船员的盥洗室分开设置。
1.2客船的公共盥洗室应与公共厕所分开设置。
1.3乘客公共盥洗室水龙头的数目按乘客人数而定,如1、2等客舱内设有盥洗盆,则该舱室内的乘客可不计入。
乘客不超过100人者,每20人应设冷热淡水龙头各1个,但总数不应少于各2个;乘客超过100人者,每超过40人应加设冷热淡水龙头各1个。
如航行时间较短,上述水龙头的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
1.4乘客公共盥洗盆应能保证正常供给盥洗的冷水和热水,对2、3类客船可根据航区和季节的需要供给热水。
1.5公共盥洗盆和独用盟洗盆的污水,应由单独水管或经污水舱排出舷外。
公共盥洗室内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泄水口或加大泄水管口径,以保证地板不积水。
1.6公共盥洗室应设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和照明设备以及暖气设备。
如公共盥洗室设在机炉舱附近,还应有良好的绝热结构。
2厕所
2.1客船上应设置足够数量的乘客厕所,男女乘客厕所应分开设置,并应设有明显的铭牌。
乘客厕所与船员厕所亦应分开设置。
2.2厕所的布置应保证厕所的异味不致透入邻近居住舱室、公共处所、粮食库、食物库和医务处所。
对于小型客船,当厕所与公共盥洗室设在一起时,则应以固定隔板将其隔开。
各层甲板上的厕所应尽可能布置在同一垂直区域,一般不应把厕所设置在厨房之上,也应尽量避免设在餐厅、粮食库、食物库及居住舱室上面。
2.3客舱除舱室内专用的厕所外,尚应根据乘客人数(客舱内已设有大便器的乘客人数不计在内)设置供乘客公用的男女厕所,其标准不应小于表2.3的规定。
大便器配备表2.3
乘客总人数
至少应设置的大便器(个)
不超过500人
乘客人数/40
500人以上至1000人
13+
1000人以上
2l+
注:
(1)计算大便器数目时,如有小数,按四舍五人计算。
(2)如按上述标准设置大便器确有困难,第3类客船可按每60人设置1个大便器,第4、5类客船可按每80人设置1个大便器。
2.4设置单独大便器的厕所的最小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地板丈量厕所的宽度为0.8m;
(2)沿地板丈量厕所的长度为1.0m。
2.5厕所中大便器数目在两个以上时应装置隔板和门,门上应有插销,每个被分隔的大便器所占面积应不小于0.8m2。
男厕所内应设有小便器或小便槽,小便器的间距不应小于0.6m。
2.6客船乘客处所的大便器可为水封式瓷质大便器或水封式蹲坑,或水封式大便槽。
乘客厕所的大便器和蹲坑均应设有与卫生管系相连的冲洗设备。
2.7厕所的甲板和围壁应为钢质水密结构且在甲板上应敷设防滑材料和水密敷料,其四周围壁,在适当高度范围内应铺设瓷砖或与之等效的材料。
设置钢甲板或钢围壁确有困难时,经同意可改用适宜的材料,但必须保证甲板及适当高度范围内围壁的水密性。
甲板上应设泄水孔。
2.8公共厕所应设有向内开的门。
公共厕所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以及抽向大气的通风设备。
2.9各类客舱应按本指南第5篇的规定及其他有关防污染的规定,设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设置集污舱(柜),其容量可根据粪便的处理方法、船员和乘客总人数以及自出发港至海上排放地点的航行时间进行考虑。
集污舱(柜)应有完全封闭的排泄管路,并应有与卫生管系相连的冲洗设备。
3公共浴室
3.1第1、2类客船,除舱室内专用的浴缸或淋浴器外,尚应设置供乘客公用的淋浴器,其最低配备标准应不小于表3.1的规定。
船上至少应有男女浴室各1间,并应有明显的铭牌。
淋浴器配备表3.1
客舱等级
客船种类
2等客舱
(淋浴器)
3、4、5等客舱
(淋浴器)
第1类客船
每40人设1个
每80人设1个
第2类客船
以乘客总人数计算,每80人设1个淋浴器
注:
(1)航行于炎热海区的客船,建议适当增设浴缸或淋浴器。
(2)1等客舱内应设浴室,2等客舱可根据营运需要设浴室。
(3)如单独的舱室设有专用浴室,该舱室的乘客人数可不计入乘客总人数内。
3.2盆浴室的面积应不小于2.5m2。
有更衣室的单独淋浴室的面积应不小于1.6m2。
当在一个浴室内设有几个淋浴器时,每个淋浴器应以不透水的隔板分隔,且每个淋浴器占用的地板面积应不小于0.8m2,另应设有存衣柜。
3.3浴室的甲板及围壁板应为钢质水密的。
浴室的甲板应敷设防滑的水密敷料,其围壁板应在适当高度范围内铺设瓷砖。
浴室和更衣室的地板应有防滑设施,并设有泄水孔。
在浴缸或淋浴器的旁边应设有扶手。
3.4浴室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排气通风设备。
浴室的暖气设备应保证在任何室外气温情况下,浴室内的温度应不低于25℃。
4医务处所
4.1在第1类客船上应设置医务室。
医务室由诊疗室、药房及病房组成。
医务室宜布置在船的中部,以利乘客就医。
第1类客船可根据需要配备医生或护士。
第2类客船应设诊疗室。
第3类客船应备急救药箱。
4.2病房应设单独的卫生间。
4.3病房应有单独的出入口。
病房、诊疗室和药房的门的宽度应不小于0.8m。
4.4病房和诊疗室应有良好的照明设备和暖气设备、通风或空调设备,且一般应有自然采光。
4.5病床的尺寸应不小于2m×0.8m,病床的布置应尽可能使其两边均有通道。
4.6第1、2类客船上的病床数应符合表4.6的规定。
病床配备表4.6
乘客总人数
第1、2类客船上应设置的病床数(张)
不超过300人
1
300人以上至500人
l
500人以上至750人
2
750人以上至l000人
2
1000人以上
3
第7章供水、通风、照明与暖气设备
1淡水供应与供水及排水管系
1.1客船应供应质量良好的饮用淡水及洗涤淡水,淡水的储存量应根据船上乘客、船员总人数
和航行时间来确定,建议第1类客船每人每天不少于100L,第2类客船每人每天不少于75L,其中饮用淡水应不少于总供应量的30%。
航行于炎热海区的客船应适当增加淡水储存量。
1.2乘客饮用淡水及洗涤淡水应有独立的供水系统,以保证经常供给乘客用水。
1.3客船上为了供水及排水,应设置下列各种管系:
(1)淡水管系,可分为饮用淡水管系及洗涤淡水管系,供给厨房、餐厅、医务处所、浴室、盥洗室、洗衣室、理发室等处所的用水;
(2)海水管系,供给冲洗厕所或其他处所的用水;
(3)污水管系,用以排泄厨房、餐厅、医务处所、浴室、盥洗室及理发室等处所的污水;
(4)污秽管系,用以排泄冲洗厕所的大小便和其他处所的垃圾。
1.4应按实际需要设置热水管系,当设置热水管时,应设有环形蒸气管的特别水柜来加热冷水,不应用蒸气直接对冷水加热。
1.5为防止冬季结冰,供水管外面应包扎绝缘敷料。
1.6饮用淡水管和洗涤用淡水管建议采用铜管或镀锌钢管,严禁使用铅管。
1.7客船上的海水管系应有独立的供水系统,并应能保证经常供给厕所冲洗大小便用水和其他卫生处所的需要。
1.8污秽管应尽量缩短,且应避免急剧的弯曲与尖锐的夹角。
污秽管不应直接排出舷外,应排入粪便柜。
为防止粪便柜的臭气透入厕所内,大小便器应采用水封式或其他有效办法。
1.9粪便柜应有完全封闭的排泄管路,用以吸出粪便污水,并应有与卫生管系相连的冲洗设备。
1.10严禁污水管和污秽管通过病房、诊疗所、厨房、餐厅、粮食库和食物库。
经同意污水管和污秽管可以通过乘客居住舱室,但污水管和污秽管不应在居住舱室内有接头。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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