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事情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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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事情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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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招生计划
1.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须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要求、信息标准及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编制本校的浙江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即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原则上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的招生来源计划应安排在同一批次,如确有必要,可以将同一高校的不同专业安排在属于同一学历层次的不同批次录取;但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学历层次的全部招生计划须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并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同学费标准。
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应与本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3.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4.除按计划管理办法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统一考试录取的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由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未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二、报名
5.考试报名工作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浙教试院〔2007〕109号)执行。
三、考试
6.实行“3+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
文科类考语文、文科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类考语文、理科数学、外语、理科综合。
报考艺术、体育类的考生,须参加文科或理科类的文化考试。
7.语文、数学(分文、理卷)、英语三个科目继续由我省自主命题,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和日语、俄语等小语种试卷仍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
自主命题的各科考试性质均属全国统一考试。
8.考试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具体时间按教育部发布的时间表执行。
9.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
文化总分的满分值为750分。
10.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
外语考试暂不进行听力测试。
11.报考文科类(含选考文科类的艺术、体育类)以及理科类中有外语面试要求专业的考生,英语听力和面试(口试)具体要求,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校招生英语听力测试问题的通知》(浙教试院〔2006〕71号)规定执行。
12.全国统考(含分省命题)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绝密级事项管理;全省高职单考单招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授权组织考试命制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并使用完毕前按秘密级事项管理。
考试结束之后的评分参考为秘密级材料。
13.各设区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校均须按国家规定,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检查,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报省教育考试院,并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14.考试管理工作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务管理规程》执行。
四、志愿填报
15.志愿填报工作由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组织。
提前批及艺术、体育、高职单考单招考生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5日至6月26日上午,其他批次为6月26日至6月28日。
普通高校自主选拔考生及艺术特长合格考生,须于5月15日到原报名点招生考试机构单独提前填报相应志愿。
16.考生应在认真阅读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了解高校奖贷学金等有关助学规定,参考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的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选择报考学校、专业等志愿。
凡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专科专业志愿的考生,应充分考虑经济承受能力。
17.文理科第一至四批均设置平行志愿,各批视生源情况,再定是否进行征求志愿和降分征求志愿。
本科各批(一至三批)的平行志愿中均包含A、B、C三所高校,高职高专(第四批)的平行志愿中包含A、B、C、D、E五所高校,每所高校均设专业志愿6个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根据平行志愿录取情况,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进行征求志愿。
对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投档和按规定降分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视情进行降分征求志愿。
各批征求志愿均包含A、B、C三所高校(降分征求志愿另再增设院校服从志愿),每所高校均设3个专业志愿和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提前批仍实行传统志愿,设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参考志愿(四所高校)共六个高校志愿和高校服从志愿。
18.艺术(专业省统考批次)、体育类专业实行平行志愿。
报考艺术、体育类专业的考生,须凭艺术、体育术科成绩合格证明填报艺术、体育类专业志愿,同时可按参加文化课考试相对应的类别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其它院校专业,但不得兼报提前批志
愿;录取时按先艺术、体育,后文科、理科志愿顺序投档。
19.考生应认真、慎重地填报志愿并履行个人志愿的承诺。
20.考生须仔细、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志愿卡。
志愿卡中填写的文字部分与机读识别标志相关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时以机读识别标志为准。
考生应对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因考生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负。
21.各志愿填报点要加强对考生填写志愿卡的技术指导。
志愿填写完毕上交所在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后,不得改动。
志愿信息采集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22.实行网上填报志愿试点市,志愿填报工作按网报试点办法执行。
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2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应届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浙江省高级中学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往届毕业生由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真实的鉴定。
鉴定内容须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在考生电子档案中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六、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25.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
26.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体检实施细则。
27.各级招生、卫生部门按体检实施细则统一组织体检工作。
各县应成立体检组,设立体检站,负责体检工作的组织实施。
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
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28.省、市建立中心体检组,负责对疑难问题的处理和复查。
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29.高校可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
补充规定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七、招生章程
30.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31.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发布前须经本校主要领导审查,并经省教育考试院会省教育厅高教处、计财处审核同意。
高校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
//gaokao.chsi.);4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会省教育厅高教处、计财处完成对所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
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32.招生章程须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
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等),在浙江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学校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招生章程中明确。
民办高校、高职院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
学校法定代表人需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3.高校须在5月15日前,将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及录取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文本寄送省教育考试院,并告知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34.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校招生章程网址,供考生检索查询。
八、录取
35.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由省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录取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须集体研究决定。
36.录取新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37.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各高校采取远程异地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
录取期间,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保证相互通讯联络的畅通。
38.招生工作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投档要求的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由高校负责。
39.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号、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等)、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和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五部分。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对采集的考生有关信息进行校验、确认,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40.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并按适当比例确定全省各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41.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文理科共分五批进行(艺术、体育类另文公布)。
提前批为军事(国防生)、公安、航海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及经批准列入该批招生的高校、专业。
第一批为全国重点高校、进入“211工程”建设高校和经批准列入该批招生的高校本科专业。
第二批为一般高校的本科专业。
第三批为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的本科专业。
第四批为专科和高职院校、专业。
42.平行志愿投档办法。
首先对考生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按排序对考生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从A院校到C(E)院校的顺序逐个检索,被检索的志愿中一旦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考生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排序,文化总分仍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
单科顺序排列:
文科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同一学校并列名次全部投档。
各批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分别实行一轮投档。
对高校自主选拔、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等特殊类考生,按有关政策规定,分别单独提前投档。
43.高校录取新生要按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或不按规定进行录取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文件规定代为录取。
44.高校在录取新生时,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正确对待平行志愿及征求志愿的考生。
45.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46.高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47.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国家和省残疾考生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省级及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下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
①省赛区竞赛
(a)全国高中数学联赛;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浙江赛区);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浙江赛区);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
②全国决赛
(a)中国数学奥林匹克;
(b)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决赛;
(c)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
(d)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e)全国中学生生物学竞赛。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由世界及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各种体育单项比赛、锦标赛、综合性比赛和运动会)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少年运动会、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世界中学生体育比赛选拔赛、全国竞赛计划中安排的各种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且参加今年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
体育类考生不享受此项。
4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3)烈士子女。
50.根据省人大审议批准的《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对户籍在景宁畲族自治县,且在当地完整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考生,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1.自谋职业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20分投档。
52.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审核通过的符合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在考生所在地和“浙江教育考试网”公示。
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享受相关项目加分。
同时符合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中有关情形的考生,只能取其中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政策加分,不得累加。
53.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4.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向报名点提供获加分证书的最后截止时间为6月7日。
此后获得的证书不再享受加分照顾。
55.经征求志愿后生源仍不足的高校,由其提出申请,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可适当降分。
其中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和第三批最大降分幅度为10分,第四批可降至组档线。
56.海洋运输、地质勘探、农林渔等毕业后工作、生活条件较艰苦的专业以及监狱管理类专业按其隶属关系面向监狱、劳教单位招生的,在平行志愿和征求志愿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可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按平行志愿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
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在规定的降分范围内(其中少数民族预科班本科为80分、专科为60分,民族班为40分),对本批次分数线下考生,按平行志愿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
定向就业招生在征求志愿后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可在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按平行志愿逐校逐专业逐分检索投档。
57.对空军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班复检合格而未被空军飞行学院录取的考生,可在组档线以上适当降分投档,由当地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查录取。
58.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册和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加盖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以此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59.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2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管理平台。
省教育考试院于4月30日前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并将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单独招生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前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60.未纳入统招的香港高校的招生工作,须在7月7日前完成。
凡被香港各高校录取的考生,其他高校不得再录取。
61.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录取通知书的规定,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62.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在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63.为了保证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
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由高校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64.考生纸质档案由考生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建,10月中旬送省教育考试院集中寄发录取高校;被高校录取后不报到就读的考生,须在9月底前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登记备案,其纸质档案不再寄送录取高校。
65.录取工作具体事宜按《2008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细则》规定执行。
九、加强招生宣传,积极推行阳光工程制度化
66.加强招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招生的宣传要与爱国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诚信教育等紧密结合。
今年要继续做好有关平行志愿设置的各项政策、规定和办法的宣传。
要紧紧围绕招生工作各个阶段的任务,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运用各种有效的手段,把宣传教育工作做深做细。
67.加大对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要统一宣传口径,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
重点突出独立学院是高校利用贷款等自筹经费组建的,学生须按办学成本缴费上学。
68.继续推行阳光工程制度化,坚持公开透明,加强廉政建设。
主动接受新闻传媒和社会的监督,树立公开、公正、高效、廉洁的招生工作形象。
69.高校招生宣传工作要讲大局、讲政治、讲稳定,要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社会介绍本校情况和录取规定,不夸大、不隐瞒、不随意承诺,自觉维护招生秩序。
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各项招生考试工作
70.招生考试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
它是国家选拔和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
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高校招生委员会的作用。
各地和各高校要确定领导成员具体分管招生工作。
有关高校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好高考评卷的安排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适当增加负责评卷工作院校以外的高校教师和中学教师人数,充实评卷教师队伍,确保高考评卷工作质量。
71.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都必须配备熟悉政策、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的专职干部负责招生工作。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因工作需要向招生学校和有关单位临时抽调干部和教师参加招生工作时,各学校和有关单位须严格把关,推荐思想、业务素质好的人员参与招生考试工作。
各有关方面要积极协同招生考试机构做好招生考试工作。
7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和有关单位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严格遵守招生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严肃招生考试纪律,加强招生考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安全,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考试招生过程中需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要动员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狠抓考风考纪建设和招生纪律教育。
7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优化服务,不断总结经验,牢固树立保密意识、质量意识,确保2008年高校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4.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对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其中:
对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高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7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在招生录取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3)在招生录取中徇私舞弊,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达录取标准的学生;
(4)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5)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6)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
其中,对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的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3)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4)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5)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77.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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