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溪湿地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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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溪湿地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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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溪湿地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杭州西溪湿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江西威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周家村公厕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
西溪湿地
3.工程内容: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
4.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5.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工程及本工程可能出现的施工图修改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以及招标人明确指令增加的工程量。
投标文件的报价及询标答复所作的承诺,以及质量保证期间的缺陷修补和提供工程施工期间所有资料的责任。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具体以开工令发布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
开工令签署后45日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伍拾肆万壹仟捌佰壹拾贰元整(人民币)
¥:
54.1812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询标记录以及相关支持文件
6、投标书、附件及补充修改函件
7、标准、规范、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带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组织设计
9、招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1年03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杭州西溪湿地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在本合同文件中,招标人与发包人具有相同的含义;承包人与承包单位具有相同的含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A、本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本合同专用条款;
D、询标记录以及相关支持文件;
E、投标书、附件及补充修改函件;
F、本合同通用条款;
G、技术标准及规范;
H、带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I、施工图纸;
J、施工组织设计;
K、招标文件及其补充修改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适用于本合同文件的法律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省、地区(市)的其他法律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规范及浙江省、杭州市相关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所有标准、规范除本文件提供外均由承包人自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由设计、现场工程师及相关部门协商而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三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转给第三方。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全权委托,实行施工阶段和工程保修阶段的建设监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涉及到工程变更的情况,需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对施工现场的质量、进度、文明施工进行管理和监督。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_/__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承包商自行解决。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的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工程开工前尽可能地收集地下管线资料供承包人参考,承包人应在施工前再作仔细核对和调查,如发现与提供的资料不符,尽早通知发包人,同时在施工过程中应小心开挖,特别对地下通讯光缆、军用光缆等,更应谨慎核实,在确认不被破坏的前提下再开挖作业。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由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以发包方书面通知单为准。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合同生效后一周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除文物、古树名木保护外,其余由承包人处理并承担费用。
_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如有施工所需的夜间施工及横穿道路施工等许可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自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3日前提供月进度计划及当月工程量统计报表,上报发包方和监理核定,一周内完成核定工作。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由承包人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按市环卫、环保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完工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商有责任对道路平侧石、沥青路面、已建绿化、城市家具等等已完工程和设施进行有效保护,如有损坏,作价赔偿。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之前,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承包人做好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管线的施工配合与协调,以及施工影响范围内、外的杆线、已交底的现状地下管线的保护。
工程施工招标范围内、外不明管线及建构筑物保护费用以现场工程师签证工程量以及本合同条款精神结算,在预留金中支出。
如因施工不慎造成第三方人员或房屋、设备等财产损失,一切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杭州市文明施工有关规定条款执行,在交工验收前由施工方承担场地清洁工作。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对于招标前后明确的地下管线,确因承包方施工中措施不力而损坏,则发包方将对承包方处以罚款。
根据损坏情况,第一次损坏罚1—3万元;第二次损坏罚2—6万元。
使发包方声誉受到损害,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则扣除履约保证金的文明施工保证费用及投标书中的文明施工费用。
b.工程竣工时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竣工申请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由招标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单位、监理和质量监督站进行验收,验收时间不作工期累计。
工程验收合格,则中标人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如验收不合格返工,则返工日期将作为工期累计。
经过验收合格的工程,承包方有责任保护、管理至全部工程交付验收并获通过为止。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须提供详尽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各3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接到报告后三天内书面答复批准或修改意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a、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而影响到施工进度的;
b、因业主未能提供施工条件而无法开工建设等原因影响进度的(承包人提出书面意见经监理工程师签署);
c、业主明确指令暂时停止施工的(不包括承包人因质量、安全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停工);
d、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e、不可抗力。
13.3工程延期的审批:
a.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程师才可以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申请;
b.若只是局部工程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c.延期工程项目如果不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即使是关键工序但不在关键线路上的,工程师也不考虑延长工程总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杭州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雇员、发包人和工程师及其他人员因承包人的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严格执行JG59-99标准并参照通用条款第20、21、22条及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1)承包人应对施工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要实现“五无”、“两控制”目标,确保安全。
“五无”即无职工死亡,无重大行车交通事故,无压力容器爆炸,无重大质量事故,无火灾事故。
(2)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负责人,以确保生产安全。
(3)承包人应服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应该专职人员负责条款的执行,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4)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必须配备专职用电管理员,全面负责施工用电的管理。
每天清扫一次,现场公共部位的清洁工作,工程完工交付10天内现场应清除所有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承包人的设备和多余材料,全部建筑和生活垃圾;施工期间,休息时段(早、中、晚)施工场地应不影响附近居民和游人的正常通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属于承包商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本合同《专用条款》29.1款所述变更的情况除外,其相应合同价款确定应参照《专用条款》31款执行);
b.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以及由此引起的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属于承包商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c.技术规范要求的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d.所有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商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再追加;
e.承包商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理解而导致报价失误,属于承包商风险,结算时合同价款将不予调整;
f.其他招标文件明示的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以上风险费用已在投标报价时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本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29.1款所述工程量变更,应根据监理及业主签证的联系单并参考投标报价或按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令法规,并参照本合同精神,对合同价款予以调整(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包干的报价项目除外);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属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承包人的直接损失,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仅给予一定的工期延顺,但属应该预见而承包人没有及时预防或预防不力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不负责工期延顺,属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费用、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当本工程整体施工进场后的十日内,发包人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即合同总价的3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供以下资料并决算审价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工程结算经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总价的95%,余额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个单位工程分2次提交。
第一次:
单位工程完成至50%时;第二次:
单位工程完工时。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当本工程整体施工进场后的十日内,发包人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即合同总价的3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提供以下资料并决算审价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5%。
工程结算经审计完成后付至审计总价的95%,余额待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结清。
承包人收取每期工程款时应开具正式发票。
a.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全部工程验收合格的资料;
b.监理工程师签署的缺陷修补完成的证明材料;
c.工程决算书;
d.工程价款全额发票;
26.3工程质保期壹年期满后,并符合质量要求,业主支付剩余的工程价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_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材料、设备采购,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代表确认,进场验收后方能用于工程。
八、工程变更
29.1在施工过程中以下情况可根据监理及业主签证的联系单作具体调整:
(1)业主明确指令增加的结构实物工程量;
(2)业主根据工程情况提出的设计变更;
(3)其他招标文件允许调整的变更。
31.确定变更价格
31.1变更后的增减工程量并未超出原投标工程量清单相应栏目数量的20%,其工程竣工决算单价如能直接套用投标工程量清单报价,直接采用投标报价结算。
不能直接套用的,则参照投标报价或按照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令法规(包括工程定额、造价信息等等)重新组价,并参考原有投标费率计取以及合同水平进行结算(根据新增工作量的工艺特性、操作流程等选择最为适用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所属投标费率计取以及合同水平组价;如有两个以上适用,则选择最为接近者或协商解决)。
31.1.2经设计及甲方确认的材料品种、规格及型号的变更(或指定)根据定额及信息价重新组价。
31.2.前述招标工程量清单变更,变更后的增减工程量超出原投标工程量清单相应栏目数量的20%,则其竣工决算应参照下列原则进行:
31.2.1原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范围的完成工作量其竣工决算应参照前述31.1款进行;
31.2.2其超出原清单相应明示数量的所有工程量部分,其竣工决算单价如能直接套用原清单报价的可直接采用投标报价结算;但甲方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则可以重新估价:
工程竣工结算单价组价原则参照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令法规(包括造价信息、工程定额等等)重新组价;如主要材料为无价材料的,则参考原合同单价结合市场水平组价计入,并按“直接费+规费+税金”进行结算。
31.2.3其超出原清单相应明示数量的所有工程量部分,如不能直接套用原清单报价的,重新估价原则为:
工程竣工结算单价组价原则参照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令法规(包括造价信息、工程定额等等)重新组价;如主要材料为无价材料的,则参考原合同单价结合市场水平组价计入,并按“直接费+规费+税金”进行结算。
31.3本工程中标后进行工程量清单核对,确认的清单错、漏项引起相应栏目工程量增减,其结算调整参照下列原则进行:
31.3.1确认的清单错、漏项引起相应栏目工程量增减在±5%及以内时,竣工决算时不予调整;确认的清单错、漏超过5%时,其调整结算原则参照前述31.1及31.2条款精神进行(确系招标工程量清单漏算超过5%,但核对时中标人未提出而未能及时确认的,竣工决算时不予调整;原招标工程量清单多算超过5%,不论核对时是否提出及确认,决算时均予扣减)。
31.3.2工程量变更或清单核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错漏,如引起完全新增内容的工程量,工程竣工结算单价组价应参照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令法规(包括造价信息、工程定额等等)重新组价;如主要材料为无价材料的,则参考原合同单价结合市场水平组价计入,并按“直接费+规费+税金”进行结算。
31.4技术措施部分如发生变更且招标文件允许进行结算费用调整,其竣工结算原则上参照前述31.1及31.2条款精神执行。
31.5投标人报价时可参照的定额为:
《浙江省园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及《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人工、材料、机械按当月当期造价信息”。
缺项部分参照浙江省其他适用定额。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在交工验收前十五天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肆份。
竣工图光盘2张,并提供不少于15张的工程照片。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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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2.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未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供完整合格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情况除外。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按每延误一天罚工程造价的0.02%的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工期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30%),如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严重滞后,又无明显改进措施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费用经审计确认后从承包人合同价款中扣除。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精心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等级。
经验收,如有不合格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整改、采取相应的补救、修复措施,直至验收合格,由此追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负责,同时扣除全额质量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30%)。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如本工程实施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不力,则扣除文明施工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20%);本工程项目经理到岗要求按合同补充条款执行,不按规定到岗最高可扣除履约担保中的项目经理到岗保证费用(履约担保的20%)。
`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39.保险
39.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必须投保承包方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自行考虑并计入投标报价,如出现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一切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及承包人承担。
本招标文件要求单列的3‰的保险费用为除承包方现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外的工程一切险,该费用由招标人支配使用,发生时按实支付。
44.合同解除
增加44.3
(2)款: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或者承包人在工期滞后接到工程师要求整改通知后仍未有效改善进度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其合同。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八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四份。
47.补充条款
47.1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
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47.2招标人保留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完善合同条款的权利。
47.3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所述项目班子必须到岗(特别是项目经理及技术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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