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照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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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照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新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照
中国会计视野网站王双彦尹成彦
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旧《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点评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丄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
1月22日发布,2
月28日向社会公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财政部05年27号令)从3月1日起开始实施。
同时废止了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
24号)。
比较新旧两个《办
法》,有如下区别:
1、新《办法》制定的目的与旧《办法》不同,新《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而旧《办法》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
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代理
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
格;
2、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
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
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
(三)有健全的代理
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
计管理制度;
(四)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四条从事代理
会计核算工作。
可见代理记账由过去的辅助机构已经逐步形成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行业,说明代理记账行业正在发展壮大。
新《办法》通篇并未提及到被代理记账单位的规模大小,这和旧《办法》将代理记账约定在小规模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的情况不同。
对此,我们的理解是:
尽管目前的现实看,代理记账在一个时期内仍旧只能是以小规模客户为主,但在法规上代理记账业务不再被约束
在一个小客户群体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
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
明确,操作性更强。
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
同时根据社会的发
证,填制记账凭证、登
展删掉了旧法规中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
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
已经不符合现实的
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报表等;
规定,例如根据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
(二)定期向政府有
今网络的广泛普及
的显着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关部门和其他会计报表
删掉了对“代理记
账机构应当根据委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
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
托合同的约定,定
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定期向税务机
期派人到委托人所
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关提供税务资料;
在地办理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
(四)承办委托人委
业务,或者根据委
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
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托人送交的原始凭
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
证在代理记账机构
务。
第六条委托人委
所在地办理会计核
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
算业务。
”的硬性要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
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
求。
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
4、新《办法》删取消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
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
了不具备配备专职
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
会计人员条件的小
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
夕卜,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型经济组织,应当
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
(一)委托人、受托
建账的个体工商户
会计报告等;
人对会计资料合法、真
必须委托代理记账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实、准确、完整应承担
的责任;
(二)会计凭证传递5、
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会
计报表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
管要求;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
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
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七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必须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
6、
7、
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硬性要求。
新《办法》对于代理记账机构年检做了详细的要求。
增加了各地财政部门有确定具体代理记账许可证审批机构的权限的规定。
新《办法》在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须符合的条件中增加了对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这也是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要求。
新《办法》对于代理记账资格申请的程序和须报送的材料、审批机关的受
理程序及受理最长
会计核算业务。
机构的责任,对违
第九条代理记账
反规定的代理机构
机构根据委托合同约定
的法律责任较旧
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二)对在执行业务
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
有保密义务;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冋题负有解释的责任。
第十二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在执行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由财政机关依据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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