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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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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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信用社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固定资产管理,严格固定资产的购置,根据省联社《XX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出纳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的具体金额标准按省联社规定执行(单价8000元以上不含8000元)。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特征
1、为生产经营管理目的而持有。
农村信用社用于出租或出售的建筑物,如成本能够单独、可靠计量,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3、具有实物形态。
农村信用社将与建筑物一同计量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在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应单独区分出来,将土地使用权单列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剩余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联社主管主任及职能科室
1、负责本级权限内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检查落实、违规处罚工作。
2、负责全辖固定资产的申报、购建工作和本级权限内的审批工作。
3、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包括新增与减少的账务核算、计提折旧等事项。
4、行政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包括建立实物台账、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办理产权手续、申报报废拆除、对外出售出租、置换等事项。
第五条信用社主任(内勤主任)及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本社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2、根据经营需要,制定本社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落实经批准的购置方案。
3、做好对固定资产的接收、日常管理、维护、盘点、处置等各项工作。
4、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表、卡、薄,做好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工作,并定期与实物核对。
第三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勤俭节约、总量控制、量力而行、效益优先、分级负责、违规处罚”的原则。
第七条信用社每年年初,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其他实际情况,向联社提出购建意向,并提供购建预算报价。
联社行政部门根据业务情况进行初审,结合财务指标对拟购建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形成可行性报告,提交联社决策机构审议。
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议结果,制订当年的固定资产购建计划。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购建营业、办公用房,其资金来源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上级单位不得抽调下级单位资金购建固定资产办公用房。
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第九条在决策机构(理事会)批准购建项目后,应成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购建、维修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购建项目一经审批,不得擅自变更,必须变更时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项目负责制。
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整个项目的投资计划、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负全面责任,并签订责任书,以明确权利和责任。
对于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购建单位决策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负终身责任。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制。
购建单位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建单位。
项目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应公开面向社会招标、竞标,投标单位最低不少于3家。
投标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
在招标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实行亲属回避制度,严禁指定承建单位或议标,购建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及审批机关的单位领导和经办人的关联方、亲属不得参加和干预工程招、投标,不得参与承包施工及材料采购。
第十二条询价采购制。
1、鼓励通过大型购物网站查询商品价格,在网站上直接购买或选择供货商。
2、选择多家符合资质要求的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采用背对背方式进行询价采购。
3、采用询价招标的,内审部门应全程参与询价采购过程。
第十三条购建单位在确定基建、维修项目后,应实事求是地编制工程概算,提交理事会集体研究通过。
(购建项目取得上级管理部门正式批复后,应根据批复文件确定的建筑面积和投资额逐项编制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工程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决算,经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标准质检、审计、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交付使用及款项结算手续。
第十五条财务监管制。
购建单位的财会部门应自始至终参与基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机构要定期向财会部门通报施工进度,财会部门应严格按合同和项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留足工程履约保证金。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业务库及营业用房项目,要作为保密工程,在招标、投标和项目施工中按国家保密工程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动工实施之前,购建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工程项目的主要要素:
承建期限、质量、总投资额、单位造价、付款方式、安全责任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八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确需在原设计图纸基础上进行变更的项目,必须经购建单位理事会研究同意。
涉及总造价增加的还应上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购建单位财会部门应按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建账目,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坚持钱账分管、资金分期拨付的原则。
在施工过程中,财会部门应做好资金的监督使用工作,防止基建资金挪作他用。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发票、预付款单据也应坚持审批原则。
财会部门对基建账簿、原始单据应妥善保管,以便竣工决算时有确切的依据。
第二十条购建单位基建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奉公守法,坚持现场办公,参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要将情况及时反馈给承建方,并要求施工方作返工处理或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如遇重大问题,还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汇报和反馈,并将处理结果做好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购建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基建档案。
原始凭证应及时入账,其他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工程预算表、立项申报表、工程合同书、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建筑规划许可证、主管部门项目计划批复文书、征用土地协议、竣工决算报表及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要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严格实行在建工程竣工报告制度。
基建项目竣工1个月内,购建单位要及时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决算资料。
未完成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购建单位接收使用。
第二十三第基建项目和购置房屋交付使用后,购建单位应及时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保证购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农村信用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纳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严禁将购建固定资产资金挂在其他应收款及往来资金等账户,严禁将已达到可使用状态的购建项目长期挂在“在建工程”科目。
第二十五条农村信用社收回的抵债资产应及时变现处置,不得擅自使用,确需转为自用的,视同新增固定资产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农村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也不得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出固定资产。
对因业务需要租赁交通工具和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必须报省农信联社批准,由省农信联社及市农信办统一租赁,以降低租赁成本,确保租赁固定资产的质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租赁,不得以租代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建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
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职工宿舍、食堂、教学用房、其他用房及建筑物。
2、运输工具:
各种汽车、摩托车、船舶及其他运输工具。
3、电子设备:
大、中型计算机网络、不间断电源、路由器、服务器、自动存取款机及配套设备。
4、机具设备。
5、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
6、其他:
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物品为低值易耗品。
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
微机及打印机、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计息机、记账机、验钞机、印鉴鉴别仪、打码机、压数机、打孔机等。
低值易耗品可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
采用分期摊入成本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购建条件,各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购建固定资产:
1.现有设施不能满足业务经营需要;
2.现有固定资产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毁损而影响正常经营的;
3.经有权质检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4.因国家重点建设需搬迁和纳入城镇规划拆迁范围的;
5.经有关部门审批无营业、办公场所的新建机构;
6.技术更新或科技推广应用需要的;
7.其他因素影响,经确认确实需要的。
但是要符合“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净值之和占净资产的比例不超40%”的规定。
第三十条农村信用社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标准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按照办公用房、营业用房、其他用房的分类分别确定。
定量评价包括申报单位的利润、存贷款业务量、固定资本比率和机构人员数量等指标;定性评价主要是通过分析政策、环境、业务发展等因素预测未来发展潜力。
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及装修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1、县级联社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0平方米;存款规模20亿元以上、盈余2000万元以上的较发达县级联社总面积控制在6000平方米以内。
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国库支付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进驻联社营业楼,或市农信办与联社一起办公,则按所需面积相应增加,但要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2、基层农村信用社(含县级联社营业部)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存款在1亿元以上可控制在1500平方米以内;存款在2亿元以上的可控制在2000平方米以内;存款规模在3亿元以上的可控制在3000平方米以内。
3、分社、储蓄所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总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0平方米。
4、附属用房(车库、厨房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营业办公用房的15%,营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超过规定部分不再计算附属用房建筑面积。
5、营业机构网点装修应按照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统一标识和标准实施,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一律作普通装修。
第三十一条交通工具原则上限于公务用车和运钞车两种。
县级联社公务用车的配备数量及购置价款标准应遵循下列规定:
1.存款余额在10亿元以下的,原则上不超过3辆;
2.存款余额在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原则上不超过4辆;
3.存款余额在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原则上不超过5辆;
4.存款余额在30亿元(含)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6辆;
5.公务用车购置平均单价控制在15万元以内,其中1辆单价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6.联社年盈利额连续两年超过4000万元,可配备1辆单价25万元以内的公务车,但不得增加车辆数量。
联社存款余额在50亿元以上,年盈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可增加1辆25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
第三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配备公务用车应遵循下列规定。
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可平均每家信用社配备一辆公务用车。
1、联社盈余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按15万元以下的标准为每家信用社配备1辆的公务用车;
2、联社盈余在2000万元以下的,可按10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下的标准各占一半的比例为每家信用社配备1辆公务用车;
3、县级联社盈余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信用社存款余额在3亿元以上的,可增加配备1辆单价在15万元以下的公务用车。
4、联社为亏损的暂不更换或新增公务用车。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处置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定期检验、维护制度,并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农村信用社财会部门负责价值管理,包括:
1.新增与退出的账务核算。
2.合理确定使用年限、残值率和折旧率,并定期复核使用年限、残值率,按程序调整折旧率。
3.按月计提折旧。
4.定期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五条农村信用社行政部门负责实物管理,包括建立实物台账、维修保养、清查盘点、实物统计、办理产权手续、申报报废拆除、对外出售出租、置换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要建立使用台账,明确管理责任人,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维护。
第三十七条年终决算前,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并将清点清单与财务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情况,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废、毁损、出售、转让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单项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出售、转让损失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市农信办初审、签署意见后报省联社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农信联社审批,并同时报省农信联社及市农信办备案。
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的,须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十条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先查明原因、办理相关手续,再进行相应账务核算。
第四十一条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制“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填制“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并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审批,经批准后按照相关规定作账务处理。
1.房屋类的固定资产报废应有当地有关部门的危房鉴定或拆迁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
2.车辆类的固定资产报废应有当地车辆管理部门的鉴定;
3.大中型计算机设备的报废应由省联社技术部门认定。
第四十三条出售或转让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办理出售或转让手续。
汽车、房产的出售或转让,必须经资产评估部门认定。
第四十四条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可归属于本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支出。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信用社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与所购买固定资产相关的增值税款,应当冲减固定资产的成本。
2.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将各项资产单独确认,并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
3.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为各期付款额的现值。
现值与各期付款额总和的差额确认为融资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分摊的融资费用记入固定资产成本,以后期分摊的融资费用记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4.以自营方式或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款、安装款、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在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中,信用社派职工全职参与项目建设的,派出人员派出期间的薪酬支出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5.投资者投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合同价值,加上由信用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量。
其中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合同金额不公允的,以公允价值入账,合同金额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现行市场价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四十六信用社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并形成书面记录归档保管。
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规定及时处理。
信用社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第四十七条信用社发生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时,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四十八条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
第四十九条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金额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新准则实施后按新的)。
第五十条信用社应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
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五十一条信用社的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
1.房屋和建筑物;
2.在用的各类设备;
3.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二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1.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要的固定资产;
3.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在建工程;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7.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新准则实施后,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不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第五十五条信用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平均年限法:
是将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按预期使用年限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方法。
每期折旧额相等。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2.工作量法:
是将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按资产能生产的产品数量或提供服务的数量进行摊销的方法。
单位里程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总行驶里程
工作小时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规定的工作小时
3.双倍余额递减法:
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折旧的方法。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额=净值×年折旧率÷12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2年内,将其净值平均摊销。
4.年数总和法:
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残值后的差额乘以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分数的分子代表尚可使用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十1)×100%
月折旧额=原值×(1-预计净残值率)×年折旧率÷12
第五十六条信用社应选择分类平均年限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
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信用社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得冲回。
第五十七条固定资产修理的计量
1.固定资产修理后使用性质、使用方式、使用年限明显与修理前不同的,应作为资本化支出。
进行修理前将固定资产的原值、折旧转入在建工程,修理发生的支出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并重新确定折旧年限、净残值率和折旧方法。
2.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修理一般不产生经济利益,不应资本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XX区农村信用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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