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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
资产阶级人道主义产生于十四——十六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它的最初形式是人文主义。
针对中世纪神学以神为中心,贬低人的地位,蔑视世俗(即非宗教的)生活,提倡禁欲主义等观点,作为新兴资产阶级思想代表的人文主义者提出了以人为中心的思想。
他们要求尊重“人性”、“人的尊严”、人的“自由意志”,主张“顺从你的意欲而行”。
他们重视人的世俗生活和世俗享受的意义,提倡世俗教育和科学知识。
人文主义坚决反对作为封建制度精神支柱的中世纪神学,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进步作用。
在十七、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中,人道主义的思潮跃居历史的前台,成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反对封建专制和等级制度的一面旗帜。
“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等口号,在法国革命进程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道主义,尽管都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历史观来说,都是唯心主义的。
人文主义者也好,启蒙思想家和其他资产阶级人道主义思想家也好,他们所说的人和人性都是抽象的人、抽象的人性。
他们认为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在于人类的善良天性或者人类的理性。
启蒙思想家主张以理性作为审判台,一切都拿到理性面前接受审判,认为只要诉诸理性或通过教育,人类的一切“迷误”都能克服。
人道主义者提出“人道”、“正义”、“自由”、“平等”、“博爱”这样一些口号,并不能科学地说明历史。
恩格斯说过:
这是一些“或多或少属于道德范畴的字眼”,“这些字眼固然很好听,但在历史和政治问题上却什么也证明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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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蒙主义
启蒙运动实质上是18世纪法国大革命前新兴资产阶级向封建阶级夺权之前的一次舆论大准备。
启蒙知识分子顺应历史要求,提出了“启蒙主义”理论:
用自由、平等、博爱、天赋人权来反对封建专制和特权;用无神论、自然神论或唯物论来反对宗教迷信。
启蒙理论实质上是夺权理论。
它为资产阶级政权的确立和资产阶级文学的产生开辟了道路。
社会契约论是同神律观念和宗教主权观念相对立的世界观发展起来的一种在契约义务和社会关系的结构中探究社会起源的近代社会学理论。
社会契约论是社会进步理论的一种形式,它认为人有“天赋权利”社会发展是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过渡的不断进步的过程。
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是为了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天赋权利”。
社会契约论强调社会是“自私力量的自然状态的个人对现代国家和政治义务形成的自愿默认的产物”,而不是具有一定世俗制度和过程的客观结构;强调人性是社会秩序的基础,社会是超越历史的过程。
社会契约论没有把社会看成是由不同的层次构成的复杂结构,也看不到社会的各个层次的客观运行规律。
人民主权学说是卢梭政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是他激进民主主义主张的集中体现,是卢梭对资产阶级革命的杰出贡献,是十八世纪启蒙运动思想宝库中的最精华部分。
卢梭以他敏锐的洞察力和对封建专制的叛逆精神,探究封建社会的各种不平等现象的起源,提倡民主,否定君权神授,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为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人民主权学说奠定了卢梭作为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倡导者和引路人的历史地位,卢梭的思想在他身后不久便成为法国大革命的“宗教”。
卢梭以“人民主权”学说开启了政治权力合法性讨论的先河;即便是在主张直接民主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的同时,也没有否认直接民主制的局限性和弊病。
卢梭是激进的,更是伟大的,尽管他忏悔,但无须任何人为他辩护。
在政治生活中,“人民主权”是一种原则,更是一种理想的价值体系,不论它在地上还是在空中,它在人民心中永远是值得追求的壮美的楼阁,人民追求民主的过程也应该是民主的目的之所在。
浅论孟德斯鸠政治思想
2009-1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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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孟德斯鸠政治思想
摘要:
恩格斯曾这样评价过法国启蒙运动中的先驱们:
“在法国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启发过人们头脑的那些伟大人物,本身都是非常革命的。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家教,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批判;一切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为自己的存在作辩护或者放弃存在的权利。
思维着的悟性成了衡量一切的唯一尺度。
”孟德斯鸠就是在这样的时代中,为我们揭示他的关于宗教、自然观、社会、政治法律等观点。
这些理性的观点无疑都经受住了理性的批判和时间的考验,成了人类思想中的宝贵财富。
关键词:
自然法政治自由三权分立
正文:
一、孟德斯鸠的生平及其著作
孟德斯鸠(1689—1755),生于法国西南部吉伦特省的波尔多附近的一个贵族家庭,孟德斯鸠在11岁之前是在家里和村里接受教育的。
1700年,他父亲决定送他到370英里以外的莫城主教辖区有名的朱伊公学[1],他在这所学校受到了良好的教育,接受到了一些新的思[i]潮。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里学习期间,留下了一本名为《罗马史》的笔记,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位未来的《罗马盛衰原因论》著者对古代罗马表现出的最初兴趣。
1706年,17岁的孟德斯鸠四到波尔多,在波尔多大学专修法律,1708年法学学士学位和律师资格证。
之后,开始进入巴黎,踏进巴黎社交圈。
1713年,孟德斯鸠的父亲去世,作为长子,他继承了父亲的产业,成了一个封建领主。
次年,被任命为波尔多高等法院的推事。
1716年,孟德斯鸠的伯父病故,按照其遗嘱,孟德斯鸠继承了其全部产业、爵位和官职。
这些为其以后进入巴黎社交圈,耳闻目睹法国现实的黑暗、政府的无能以及上流社会的卑鄙污浊奠定了基础。
之后,他频繁到巴黎去,结交在学术上、社交圈内的名人。
1726年,他卖掉波尔多高等法院院长之职,退出政界,迁居巴黎,与文坛名流讨论各种问题。
1728年,在其获得法兰西学士院院士后,开始游历欧洲各国。
1731年他回到家乡,便开始著书立述。
之后,不断往返巴黎与波尔多。
1754年,感染热病,不治身亡。
孟德斯鸠的处女作《波斯人信札》于1720年问世,此书一经问世,立即引起社会的轰动,“象面包一样,成为人人争购之物”。
①此书以两个波斯人为主角,借二人之口,猛烈地抨击和辛辣地讽刺了当时法国黑暗的社会现实和极其腐败没落的封建专制制度,从欧洲各国游历归来之后,孟德斯鸠便开始整理资料,[ii]著书立述。
1733年,其《罗马盛衰原因论》完成创作。
这是一部研究罗马盛衰原因的历史哲学著作。
他通过罗马盛衰原因的分析,“论证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以及风俗习惯等在社会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从而证明共和制度的优越性,并进而达到抨击法国当时封建专制暴政的目的”。
①[2]在《罗马盛衰原因论》出版后不久,孟德斯鸠便开始创作他的政治法律理论巨著《论法的精神》。
13年的笔耕不辍,他终于在1747年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该书出版后,引发了激烈的评论,因为该书所体现的启蒙思想严重违背了宗教的某些信条,对封建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揭露与批判。
虽然受到猛烈的攻击,但是《论法的精神》仍然在过内外引起了极大的社会震动,启蒙人们的思想。
二、孟德斯鸠的思想
(一)法学理论
孟德斯鸠关于法学的理论,主要体现在《论法的精神》中,在写作过程中,他主要采用历史方法,以事实为依据,探询国家和法律的规律。
他反对成见,认为若为成见左右,既愚蠢又失严谨。
所以他搜集了大量资料以为写《论法的精神》做准备。
在《论法的精神》这本书中,他主要讨论了法的精神。
在他看来,法就是世界上存在着的“根本理性”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他说:
“一般的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因此,法律便应该同国家的气候、土壤、面积大小等自然条件有关系,和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人口、风俗习惯等也有关系。
而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根据他所谓的“法的精神”,不仅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而且能进行各种法律的分类。
孟德斯鸠主要是把法律分为自然法,人为法和神为法三大类。
在他看来,由于他们在性质上各不相同,他们对人类起支配作用的范围也就不一样。
因此,必须把自然法、人为法和神为法划分清楚。
“应该用人为法规定的东西就不应该用神为法规定,应该由神为法规定的东西也不应该由人为法规定”。
孟德斯鸠在谈到自然法问题时,对某些宗教的教规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他认为,本来应该属于自然法的问题是不应该以宗教的箴规来裁决的。
他采用历史主义方法进行了论证,他列举了“阿比西尼人的斋期是50天,极为艰苦[3],身体大受削弱,以至斋后长期不能做事,从而很容易受到土耳其人的攻击”。
①他认为这种斋戒是违反自然法的。
同时他还列举了宗教教规不能违反大自然赋予人类的自卫权利的,也就是说,他认为自然法是高于神为法的。
在人为法方面,孟德斯鸠又强调要把政治法与民法严格区分开来。
他认为:
政治法使人获得自由,民法使热泪获得财产。
自由的法律是国家的施政法律,应该仅仅依据关于财产的法律裁决的事项,就不应该依据自由的法律裁决。
如果说,个人的私利应该想公共的利益让步,那就是荒谬的理论。
因为公共的利益永远是:
每一个人永远不变的保有民法所给予的财产。
因此,他主张建立这样一条准则:
在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上,公共利益决不是用政治性的法律法规去剥夺个人的财产,或是削弱哪怕是它最微笑的一部分。
可以看出来,孟德斯鸠的上述论断贯穿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这是非常典型的资产阶级思想。
这主要是针对当时法国封建统治者往往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凭借政治法去剥夺私人财产的恶劣做法而发的。
这实际上是新兴资产阶级对封建统治者所提出的强烈抗议。
孟德斯鸠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建立法治的思想,他把法治和政治自由联系起来,认为一个国家要不实行法治,那就不会有自由。
不过,孟德斯鸠根据其地理环境决定论观点认为,一个国家是否实行法治,最终还要由“自然原因”即地理环境来决定。
在他看来,由于自然条件的迥然不同,在亚洲就出现了一些暴君凭着个人意志进行统治的极端严酷的专制国家,而在欧洲则相反,出现了一些人民享有自由的法治国家。
他主张法治,反对人治的法治理论,在当时对批判封建主义,提倡个人自由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他的法治理论也成为了近现代资产阶级建立政权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也是现在我们所提供的宪政的精髓所在。
(二)政体和政治自由理论
在孟德斯鸠之前,重要的政治理论家,在政体分类上都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分类方法,将政体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在波里比阿之后偶尔增加一种混合政体,而孟德斯鸠的体系却与这些经典体系之间异大于同。
经典体系单纯一政治权力的归属和握有政治权力的人数为依据,孟德斯鸠对此也予以重视,但这决不是他好关注的重点,他关注的重点是施行权力的方式,是何种政体更能确保政治自由。
他嫉恨专制,崇尚自由,但又反对极端自由,适求适中,而适中的标准就是法治原则。
这种温和或适中落实在政治建设上就是法治与自由的结合。
在孟德斯鸠的心目中,理想的政体就是“非专制的政治宽和政体”。
这种政体建构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之上,是自由与法治有机结合的载体,以自由为立宪的目的,并大体上遵循了最基本的法治原则,即分权制衡,权力守法,而且在他看来,宽和政体就是能够保证既联合各种权力,又要对这些权力加以规范与调节,好要使它们行动起来,使一种权力能够和另一种权力相抗衡。
政治自由可以说是孟德斯鸠思想的内在线索,他对法的精神的阐释,对君主政体的设计,对权利的分立与制衡的探讨和对影响政治制度的地理环境诸因素的分析等等,无不以政治自由为最终归宿。
在他那里,政治自由与正义成为判断所有政治社会优劣的绝对标准。
孟德斯鸠视人身自由为政治自由的首要前提,认为人身自由与生俱来,不能转让。
他尤其关注议论自由,并将其作为政治自由最重要的标志,他还强调了公民政治自由的两个方面:
人们的行为必须受制于法律,而后才会有自由;自由和法律不能为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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