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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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重点关注事项
为方便准则联络员理解征求意见稿内容,促使准则联络员在组织征求意见过程中引导征求意见对象集中对相关内容提出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相关事项进行说明,请准则联络员认真理解,在组织征求意见时据以做好引导和解释工作。
1、本征求意见稿结构总体采用已发布准则的体例。
根据准则体例的设计思路,第一章通常包含制定依据、制定目的、效力条款等内容。
如果有需要明确的重要定义,也放在第一章。
第二章通常是基本要求,是对准则约束范围内相关行为提出总体要求,这些要求在基本准则的框架下,针对准则约束范围内相关行为提出较细化的要求。
不便分章表述的内容也放在“基本要求”中。
其他各章则针对重点内容或需要特别指导的内容进行分章表述,提出具体要求。
2、第一条是征求意见稿的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与其他程序性准则一致。
请正确理解“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含义。
“注册资产评估师”是评估行业一方,虽然是评估机构签约,但准则仍从约束评估师的角度出发进行规范,通过约束评估师实现对评估机构的约束。
请准则联络员做好解释工作,引导征求意见对象不过多在此问题上花费精力。
3、第二条是评估报告的定义。
该定义把评估报告定位于发表专业意见的书面文件。
请准则联络员引导征求意见对象关注这一定义方式是否适当,有无其他建议。
4、第三条和第四条是所有准则项目都具有的效力条款。
在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时,可以根据评估报告准则出具相关报告,但此类报告并不是资产评估报告,不得以“评估报告”命名,给委托方造成误解。
请准则联络员征求意见时关注目前实务中存在的与价值估算的相关业务有哪些,请征集案例。
5、第五条、第六条对报告披露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要求。
6、第七条是对评估报告繁简的要求。
针对现有评估报告往往千篇一律、繁杂重复的情况,本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7、第八条考虑评估实务中委托方对评估报告的需求情况,指出在评估程序受到限制时,可以出具含有特别使用限制的评估报告,但同时强调评估结论合理性是评估报告的底线。
本条需要与评估程序准则的判断程序结合理解。
关于“评估结论合理性”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不同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业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会出现不同的判断,准则无法给出确定的标准。
可以说“如何确信评估结论的合理性”问题,是一个实务操作的问题,取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职业判断和评估机构对项目风险的判断。
如果对于同一个评估项目,有80%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认为无法得出合理的评估结论,而恰恰一个评估机构出具了评估报告,该项目一旦涉及诉讼,该评估机构将有可能受到违背准则的处罚。
本条可能争议较大,请准则联络员做好解释工作。
8、第九条是对法律、法规特殊要求的规定。
由于本准则是中性准则,涉及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证券业相关评估业务,各监管部门可能会对披露提出更多的要求,本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遵守本准则的前提下满足政府相关部门要求。
请准则联络员做好解释工作。
9、第十条是签字要求。
此处“两名以上”包括“两名”。
由于未提出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将与以往要求不同。
请准则联络员特别关注。
10、第十一条是对评估报告书写和币种的要求。
11、第十二条列出了评估报告的基本内容。
在本准则中,不再沿用原91号文中对评估报告的规定,将评估报告体系划分为评估报告、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而是将91号文中评估说明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到报告中,未对评估明细表做出硬性规定,留给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评估结果的表达方式。
与91号文相比,本准则减少了“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将“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简介”改为“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评估范围及对象”改为“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备查文件”改为“附件”。
减少的内容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资产评估的基本原理,评估结论仅在评估基准日有效,委托方应当根据基准日后资产及市场的变化情况确定评估报告的使用期限。
关注评估基准日期后事项是由于国内大量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使注册资产评估师不但肩负了资产估值的任务,还为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提供了服务,为了还资产评估本来的面目,本准则删除了此内容。
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继续关注基准日期后事项,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评估报告中补充披露。
(2)资产评估报告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根据法律文件的一般常识,文件内容不得对自身的法律地位进行规定。
请准则联络员引导征求意见对象理解。
12、第十三条是对评估报告声明的要求。
含有特别使用限制的评估报告,应当在此处对特别使用限制进行强调。
13、第十四条是对评估报告摘要的要求。
14、第十五条是对评估报告使用者的规定。
评估报告使用者包括委托方、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其他报告使用者和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此之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由于“评估报告使用者”是本准则中重点引入的新概念,为避免错误使用而强调此要求。
“使用”范围是与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相一致的,即评估报告中规定的使用者使用是指由于评估师得出了不合理的评估结论而使使用者产生投资损失时,使用者可以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阅读了本报告的其他人,并不能由于阅读了本报告或利用了本报告的结果而对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起诉。
请准则联络员做好解释工作,同时了解评估师对“使用”这一概念的理解,收集以下意见:
(1)国有资产转让评估项目,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其他报告使用者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者应该包括哪些;
(2)用于工商登记注册的评估项目,工商部门、其他股东及潜在债权人是否是评估报告使用者;
(3)服务于证券相关业务的评估项目,报告使用者包括哪些。
15、第十六条是对评估目的表述的细化要求。
同一个评估报告只能用于惟一评估目的,而当前评估实务中表述的评估目的比较混乱。
请准则联络员引导征求意见对象特别是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理解这一规定。
16、第十七条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进行了分别的表述。
过去实务界对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存在概念不清的情况,因此本准则特别将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
对于企业价值评估而言,评估对象为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和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而评估范围为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及负债内容,如房地产、股权投资、债权和债务等。
由于本准则规定的评估对象不但涉及企业价值还涉及房地产、设备等单项资产及资产组合,在对评估对象基本情况的概括方面使用了“法律权属状况”、“经济状况”和“物理状况”。
对于单项资产及资产组合,此三个要素便于理解,而对于企业价值,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中对评估对象披露要求进行理解。
请准则联络员引导征求意见对象理解。
17、第十八条说明价值类型的披露要求,对于如何选择价值类型的问题将在价值类型准则中解决。
18、第十九条说明评估报告应当载明评估基准日。
19、第二十条要求评估报告中应当说明各类评估依据。
20、第二十一条说明了评估方法的披露要求。
虽然基本准则中规定了三种基本方法,但是在具体的评估项目中会涉及在基本方法之下的多种具体评估方法,为便于委托方理解,要求披露评估方法的相关原理和选择理由。
对于多种评估方法的选用问题,将在其他程序性准则中进行说明。
请准则联络员做好解释工作。
21、第二十二条是对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的披露要求。
本条可结合程序准则理解。
22、第二十三条说明了评估假设的披露要求。
在国际评估惯例中,已将假设和限制条件分成多种,包括前提、基本假设和具体假设、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假设等概念,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影响评估分析、判断和结论的前提、基本假设和具体假设,并说明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前提通常包含:
是否持续经营等(此为对企业而言);是否原地续用或异地续用等(此为对单项资产)。
基本假设通常包含对以下事项的假设:
相关政治、法律、财政、经济等宏观情况;与评估对象经营活动相关的税收及企业法规;利率、汇率变化等。
具体假设指的是在评估中所采用的具体的评估假设,通常包含对以下事项的假设:
对评估对象的物理、法律、经济状况的假设;对评估对象外部状况的假设,如市场状况或趋势、单项资产的情况;对评估分析中运用数据的完整性的假设;评估对象未来管理和业务运作战略/方向;企业未来财务预测中涉及到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负债、现金流等;关联交易是否是以公平交易为基础等。
如果假设(包括基本假设或具体假设,无论以单一形式或组合形式出现)会对评估结果有重大影响,该假设为特别假设,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单独考虑,并在报告中特别标明。
如果假设(包括基本假设或具体假设)是为了特定的评估项目而作出的与真实情况相反的假设,该假设为非真实性假设,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单独考虑,并在报告中特别标明。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注册资产评估师才应使用特别假设和非真实性假设:
该假设是分析并得出可靠的评估结论/意见所必需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该假设有合理的依据;该假设的使用使注册资产评估师得以进行可靠的分析;对该假设的披露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如果基本假设、具体假设、特殊假设和非真实性假设不成立,将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这些概念的引入需要在实际工作中消化吸收,各种假设是否能较好地使用,完全依赖于报告使用人的理解程度和评估机构的披露程度。
在多次征求意见中,广大注册资产评估师暂时无法理解这些分类的意义,为避免本准则中引入较多新的概念,本准则中放弃了这些新概念的引入,计划将在释义中对其进行解释和说明。
请准则联络员就以下事项重点征求意见:
(1)各种对假设的分类是否必要;
(2)评估实务中是否存在上述具体假设之外的情况,请提供案例;
(3)对各种假设例举的内容是否有补充。
23、第二十四条说明评估结论的表达方式。
24、第二十五条是对特别事项的披露要求。
对特别事项的定义沿用了91号文的提法,同时在北京地区进行了调研工作,收集了评估机构在特别事项说明中一般应披露的事项。
请准则联络员对以下事项征求意见:
(1)列举的内容是否有遗漏,若有请补充;
(2)对于补充的内容最好提供案例进行说明。
25、第二十六条要求说明报告使用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评估机构。
当委托方需要将评估报告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其他报告使用者(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是否可以与委托方、其他报告使用者明确报告的使用方式及各方的责任。
请准则联络员对此征求意见。
26、第二十七条,是对报告日的披露要求,体现责任的划分。
在报告准则中讨论中有两种方案,一是报告签发日,这个日期便于评估机构掌握,但是若签发日与得出专业意见日之间获得了补充资料而评估师未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将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此本准则将得出专业意见日作为报告日。
请准则联络员征求意见,说明在实务中如何确定得出专业意见日。
27、第二十八条,列示了评估报告附件的内容。
在报告准则讨论中,将附件定位为报告的组成部分,是说明委托方及评估机构资格及各项权力义务的证明性文件,附件的内容包括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资质证明文件;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清单;其他相关资料等。
对于是否在附件中保留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各方分歧较大。
同意保留的专家认为,目前评估行业由于评估对象法律权属不明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较多,在附件中提出权属证明资料,一方面提醒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履行对权属进行清查并披露的义务,另一方面也为一旦涉及诉讼提供证据。
不同意保留的专家认为,评估中对权属进行清查并收集相关证据留存于底稿只是众多评估程序中的一个,如果一旦要求将权属证明资料作为附件内容,附件中的内容还应当增加如反映评估对象状态的资料、评估依据资料等,报告附件将非常复杂,这与附件的初始定位不一致。
在本准则中保留了评估对象的权属证明资料这一附件内容,请准则联络员对此征求业界意见。
28、第二十九条是准则实施日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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